法治中国建设的演化逻辑及时代价值
2024-07-19谢俊谢东峰秦建琪张雪婷
摘要:法治中国建设是新时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所擘画的宏观法治图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目标之一。从理论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国家层面在于建构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化治理能力;社会层面在于建设法治社会;个人层面在于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现实追求。从实践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需求导向性立法向规范科学性立法转变;从管理型执法向控权型执法转变;从经验性司法向程序性司法转变;实现从被动型守法向主动型守法转变。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探索,对于推动我国法治文明进程及法治意识社会化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法治中国;科学性立法;控权型执法;程序性司法;主动型守法
中图分类号:C9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652(2024)04-0018-10
DOI:10.19933/j.cnki.ISSN1674-3652.2024.04.003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列宁监察思想的文本研究”(2021NDZD0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建构高校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实践方略研究”(22SKGH012);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新时代高校意识形态领导权建设的体制机制研究”(2021XZNDZD-04)。
“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2014年10月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两个文献,皆正式将法治中国建设纳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明确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 ]为了全面、持续、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必须“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式拉开法治中国建设大幕,为全面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提供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以强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价值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成立百余年来对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不懈追求,也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构建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所布展的法治愿景,还展示了新时代中国对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一以贯之的决心和信心;法治中国建设理想的提出,表现了中国人民长期以来对法治文明及新时代中国依法治国的希望和畅想,无论是对国家治理、社会公平与人的法律素养的提升,还是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新时代法治文化的塑造都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其一,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法治中国建设思想的提出,是对新时代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指导,是新时代中国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表达,是新时代中国建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识。有学者指出,所谓法治政府,就是各级政府的机构和职能法定,诚实守信、信息公开,为民服务便捷有效,行政立法科学化,行政决策法治化,行政执法规范化,监督问责常态化;为了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目标,在行政执行实践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畅通解决行政争议的渠道,抓住法治教育关键少数,切实提高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3 ]。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落实。习近平曾着重强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4 ] 14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具体深化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内容,那就是“加快建设智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5 ]。自2004年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都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意义,在短短不足20年的时间里,“法治政府”由一个学术范畴上升为社会实践,这充分说明法治中国建设宏大理想已经从政府层面具体落地做实,体现了新时代中国政府建设法治中国的雄才大略。
其二,法治中国建设弘扬社会法治精神。法治中国建设思想的提出,是新时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思想指导,是新时代中国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表达,无论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证人权方面,还是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及实现“和而不同”的法治社会方面都意义非凡。
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落实。关于法治社会建设,习近平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有明确阐释,即所谓的法治社会,就是社会中的全体公民既具有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信念,又能忠实践履、遵守和捍卫法治精神的社会[ 4 ] 14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就是既要全社会公民增强社会法治观念,又要全社会公民弘扬社会法治精神;既要全社会公民树立法律权威,又要全社会公民遵守法律规范;既要培育社会主义社会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又要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 6 ]。
法治社会建设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良好习惯。社区是居民生活最重要的空间,法治社会建设就是要让法律进社区、进家庭、进社会、进人心。社区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担当主要角色,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最终“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7 ]。因此,只要全体公民形成一种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法治社会建设目标就会顺利实现。
其三,法治中国建设助推个人全面发展。法治中国建设思想的提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想的现实追求,是对新时代中国公民法律信仰及法治精神进行实践塑造的理论指导,是新时代中国依法治国的实践表达。
培育人民法律信仰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多次强调培育人民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及坚持人民的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之基础的思想。2019年9月27日,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各民族只有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才能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 8 ]。至此,探究法律信仰之内涵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法律信仰是人民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一种自觉自愿的情感体验,蕴含着对法律的认同、信服、尊崇及敬畏等内容;人民的法律信仰是培育合格、健全的守法主体的关键环节,是破解依法治国难题和凝聚社会共识的现实需要,对于“七五”普法转型升级功不可没[ 9 ]。
既然法律信仰是人民在社会实践中积淀起来的认知体验,那么这种自愿自觉的情感体验就需要有意识地主动培育,才能逐渐形成一种积极的情感效应,进而促使全体人民法律信仰的最终形成。首先,积极普及法治教育,主动弘扬法治精神,大力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意识;其次,充分发挥公职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践效应,将之凝化成一种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风尚;最后,积极推动执法、普法相结合的责任制,适时推动以案说法制度常态化,力争在全社会形成一条创新法治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尽量让老百姓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逻辑
法治作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远见卓识,凸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致力于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依法执政的决心、信心和勇气,展现了我国法治文明建设在新时代的宏大叙事。从强调法制建设到全面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掀开了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的新篇章。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法治文明建设的既有成就离不开既往历史中理论认知的凝练与探索,离不开既往历史中实践探索的经验积淀与概括,更离不开既往历史对法律的反省、反思与镜鉴。对既往理论、实践与历史的演化逻辑的追溯,既在于为未来中国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提供理论参考,也在于从实践上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还在于为人类法治文明史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习近平在谈到执政党执政经验和教训的时候曾这样说过:“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10 ]从逻辑思维的视角分析,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概念自身演化的理论逻辑表征。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对现实政治文明发展与进步的渴慕与期待,表达了作为主体的人对规则和人性之间矛盾关系的理性思考。从法治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来看,不同国家和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法治建设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今人应该记住、尊重并汲取其理论思想为建设法治中国所用。
(一)中国法治思想演化逻辑
从中国法治产生、进化及发展的历程来看,其走的是一条曲折、艰辛、复杂的进化路线,即从法治到礼治,再从礼治到礼、法共治的否定之否定演化逻辑。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就已初具雏形;在中国法治史上,依法治国概念最早出现在春秋时期的《管子·明法》篇中,该文曾经这样表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即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11 ]。战国中期,法家主要代表商鞅在其《商君书·君臣》中就明确提出过“垂法而治”的理念[ 12 ]。至此,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便在中华民族传统法治文明之形成历程中深深扎下了根。梁启超极力称赞先秦时期的管子为人类法治文明最早的奠基者,并以肯定的口吻赞之:“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 13 ]除此之外,先秦儒家代表人物在治理国家方面也有不同于法家的经世之论,他们提倡礼治,沿例“周公制礼”,这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诸多方面。儒家之礼治与法家之法治的细微差别在于,儒家代表所倡导的“礼实”则规则之意,礼治也就是规则之治,在实践中并不与法治相悖。汉代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长期推行礼、法合治,以轻徭薄赋及适当的惠民举措维持其统治地位;汉武帝德主刑辅的策略,促使汉初的社会风气不断好转,经济不断发展,成为后来历代王朝法制的典范与借鉴,体现了典型的中华法系之本土特征。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各国立法不一,但立法形式逐渐规范,基本形成了封建统治意识形态的法律化。隋唐时期,法治逐渐进入成熟时期,《永徽律疏》以儒家经典作为律文,成就了它的最高立法水准之地位。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法治实践被专制桎梏淹没的低谷时期,《大清律例》虽然体现了封建社会法制的巅峰地位,但其遏制法治精神及法治实践在中国的传承与发展也是不争的事实。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古代法治的光芒逐渐被腐朽、落后的人治思想所湮灭,法治与“救时”“存国”之关系日益凸显,法治的重要性愈发被有远见卓识的中国人所提及。
从1895年严复写下的“观今日之时变,盖自秦以来未有若斯之亟也”[ 14 ]之惊世危言,到1904年梁启超发出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危急之事业的呼吁,皆表达了处于最艰难时期之中华民族对“法治”“救时”的热切期盼。从当时中国的发展情势来看,法治也许是拯救当时中国的唯一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在究竟应该如何开展法治建设这一方面长期处于探索阶段。喻中认为,1962年前后的法治是美式“法治”,1975年前后的法治是强调与礼治对立的法治,1980年前后的法治是弘扬与人治对立的法治,1999年前后的法治是倡导优于法制的法治,2006年前后的法治是强调社会主义的法治[ 15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平安中国及法治中国建设,已经逐渐成为中国依法治国的追求理想和实践目标,以最终实现“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并“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16 ]。综上可知,缘起于春秋战国时期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精髓,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曲折演化之后,如今已经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构之中,为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全面推进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动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源头活水。
(二)西方法治思想演化逻辑
从西方法治产生、进化及发展的历程来看,其走的也是一条曲折、艰辛、复杂的进化之路,具体表现为从古典法治向神学法治、从神学法治向世俗法治转化的发展路径。西方思想家对法治精神的考察,是从对法治范畴的法理学涵义的阐释开始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及“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7 ]两重见解,开启了西方两千多年法治学说的先河,是法律至上主义的价值体现,是法治实践在治国方略上的完美表达。故此,所谓法治,实则法律的统治,它既在社会治理方式上代表着依法治国,又在制度层面代表着民主、人权、自由、平等和秩序等各项价值的完美结合[ 18 ]。受古希腊法治思想的影响,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其《法律篇》提出“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19 ]的表述,充分体现了一切国家权力都要依照法律行使的法治理念。在欧洲中世纪,为了维护神权统治,教会和神学家强调国王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行使权力,这就造成了法治实践在神学压迫下进步缓慢的现实。西方进入近代以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思西方社会历史的基础上,以“民主”和“法治”为思想先导,对法治及其实践进行论证,最终形成了取代神学法治思想的资产阶级法治精神。资产阶级法治实践及法治精神,将国家和法律放在现实基础之上,从人生而平等及人所享有的财产、自由和安全是人之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力出发,建立起同封建神学对立的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精髓,如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及“天赋人权”的创始人洛克十分强调依法治国,积极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受洛克的影响,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对法的精神分析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的著名构想,坚持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甚至可能“一切便都完了”[ 20 ]的理念;之后,受分权学说的影响,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在他的法治理想中强调,君主虽是国家人格的化身,但不能妄自为法,仍要受法律的约束。至此,西方传统法治思想在经历了古代、中世纪和近代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完整和成熟的法治理论。20世纪之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渐次推进,维护私有制和强调个体优先的资本主义法治逐渐形成,为确保普通工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资本主义制度的维护,西方各个国家普遍推行福利立法以稳定工人情绪和缓解社会矛盾,福利立法逐渐成为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发展的新趋势。
(三)马克思法学思想演化逻辑
马克思早期法学思想融入了浓厚的社会哲学意蕴,因为他对当时社会制度的批判性剖析是以哲学反思为审视基础的。根据学者温权的理解,1842年,马克思在评论国家宗教与社会法治关系时就明确表达了法学反思逻辑与哲学形成进路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思想,并明显表现了马克思的法社会学对社会哲学的引入、法哲学对社会哲学的论证以及法史学对社会哲学的深化等3个发展阶段。
1.法社会学对社会哲学的引入
马克思早年对法社会学的思考、认知和评判,皆建立在政治真理是形而上学真理的界限这一事实之上,因此法学就是真正的哲学,法学带有强烈的法社会学特征,哲学由于面向现实而成了名副其实的社会哲学。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对“林木盗窃法”“书报检查令”等不公平制度的批判,鲜明地体现了其运用法社会学剖析社会制度的社会哲学特性。如,在普鲁士政府关于公民言论自由、财产属性及立法等领域法律条文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方面,马克思从法社会学视角出发初步明确了其社会哲学批判对象——政治制度确立的社会前提;在批判普鲁士法律体系在公法与私法问题上所遇到的“二律背反”困难时,马克思以法社会学方式明确了其社会哲学批判焦点——与现实政治制度的社会前提直接相关的私有财产。由此可见,马克思以法社会学视角为社会哲学明确了批判现实的主题,即通过剖析资本主义生产、发展规律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前提进行批判。
2.法哲学对社会哲学的论证
如果说马克思早年通过对普鲁士颁布的法律条令分析了以特定政治制度及社会前提为批判对象的社会哲学,那么随之而来的学术使命则是要将具体“社会法”回到一般“抽象法”,通过批判财产背后的法的形而上学而为其社会哲学奠定基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马克思早年对法学与哲学关系的再次确证。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将法的规定视作逻辑学的形而上学规定的抽象观念法学并未完成哲学实践批判[ 21 ]。因此,解构黑格尔精神哲学对法哲学的内在建构意义、阐释社会哲学内涵并重塑法学与哲学的关系成为社会哲学的重要任务。为破解黑格尔法哲学关于私有财产内在矛盾性的论述——私有财产既是市民社会获得解放的前提,又是政治国家统治市民社会的依据,马克思着力扶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颠倒关系,进而揭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社会哲学论断,并指出只有打破私有财产的法权关系,才能消除政治制度不合理的社会前提。那么,如何才能实现这种理想?在马克思看来,唯有诉诸由私有财产法权关系构成的人民革命才能实现这种社会变革目标[ 22 ],而这也正是马克思的思想超越观念论法学的关键所在。至于人民革命的动力来源,马克思坚信,那是人的类存在所固有的社会力量,对同样以类的方式存在的私有财产所蕴含的政治力量的扬弃。
3.法史学对社会哲学的深化
如果说马克思早年对法社会学与法哲学的批判并未提出以“资本”形式出现的现代私有财产法权关系,也缺乏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定位人民革命的法学依据,那么马克思法学理路再次转型就是社会哲学探讨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出发,成熟时期的马克思重在对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及消亡的历史前提进行社会批判,具体来说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以资本法权关系的诞生为切入点展开对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的社会前提进行批判;第二,以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发展为切入点展开对维系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前提进行批判;第三,以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转换为切入点展开对资本主义消亡的制度的社会前提进行批判。鉴于此,以法史学为原点,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社会哲学批判,旨在揭示无产阶级革命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前提的历史性变革的决定性意义。
综上可知,法治作为一种美好理想,一直是西方法学家及马克思不断追求并致力探讨的主要法理问题。从以法为据的古罗马人到法律主治的英国人,从对宪法至上的追求到对天赋人权的渴慕,西方思想家及马克思对法治实践的不懈探索,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正如莫纪宏指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是一种全球性时代发展趋势,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指向,更是马克思关于法治思想的中国实践[ 23 ]。
三、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经历的75年风风雨雨和建党一百多年以来所历经的坎坷磨难,皆凸显了中国共产党人以勇往直前的开拓精神带领全国人民践诺、垂范依法治国法治理想的艰辛求索之路。建党百余年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历经数代人的不懈努力和摸索,终于建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法治中国建设持续、有力、稳步地向前推进,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成功开拓出一条独特的法治中国建设之路,为推进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虽然法治中国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提出的法治蓝图及理想,但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始终贯穿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及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从1949年至今,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广泛认同。因此,从中国法治建设历程来看,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化发展,即从被动走向主动的立法演化、从以法走向依法的执法演化、从感性走向理性的司法演化和从他律走向自律的守法演化[ 24 ]。虽然这对法治中国建设成就给出了比较系统的理解,但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治中国建设经历了如下阶段:
(一)需求导向性立法向规范科学性立法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实践在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进步及完善的过程,主要表现为由事引起的需求导向性立法向规范科学性立法转变。需求导向性立法向科学性立法转变,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之应急需求局面所决定,原因在于突发事件引起的应急性需求要求立法能够立即解决某个问题。应急需求性立法虽然突出了权力控制及运行需要的特质,有一定的被动意味,但也体现了立法机关事急从权的应变行为,并不完全是被动的。需求性立法虽然存在立法体制、立法运行、立法技术、立法主体处置和立法体系等方面的缺陷,存在立法行为和政府政策制定行为上的模糊性,但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立法实践做出了一定贡献。在新民主主义改造完成并进入社会主义建设之后,我国的立法事业走上了一个新台阶,规范科学性立法立即走上议事日程。规范科学性立法,是在充分反映民意及尊重社会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积极发挥立法规范引领作用下按照程序开展的立法。因为其生动体现了为民的特质,又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所以具有既规范又科学之特色。
(二)管理型执法向控权型执法转变
管理型执法向控权型执法转变,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的一大进步,既体现了执法方向的变化,也把准了以前执法的缺点,将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控制在“笼子”之中,避免了越出权限“笼子”执法犯法情况的发生。在执法实践中,虽然法律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而达到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法律的生命力终究表现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的实施,首先表现为执法,执法的效果、差异与国家治理理念和法律本质密切相关。管理型执法实际上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款项执法,体现的是执法者的主体性管理理念,意在让法律去行使执法职能,法律成了行使执法职能的工具,执法主体是执法机关及行使职权的管理者,对象是普通百姓,这样的执法行为充分表现了法律的工具特质;而这种按照法律条文执法的结果就是严重阻滞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进程。随着法治中国建设及全体人民法治意识的觉醒,管理型执法逐渐向控权型执法转变。依法执法是对按照法律条文执法的扬弃和超越,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执法,同时执法者本身也是宪法和法律监督的对象。在此情况下,执法主体是人民,执法目标是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执法对象也可能是滥用执法的权力者。至此,法律“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就充分体现了出来。
(三)经验性司法向程序性司法转变
经验性司法向程序性司法转变,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认识规律,是司法进步的标志。从司法存在的价值的角度来说,司法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点亮法律领域的一盏希望之光,而“定分止争”的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司法公正。从法治建设实践及发展进程来看,古今中外皆存在司法无法达到绝对公平的案例,这也是人类法治建设史上的悲剧。鉴于中国目前所处的由落后走向富强的过渡期的事实及发展中国家地位的现实,中国的司法进步体现在经验性司法向程序性司法的转变。经验性司法主要是建立在经验、习惯、阅历等感性认知基础之上并淡化司法程序,通过协商、调解完成司法程序,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主客观环境造就的;程序性司法主要以强化审判的司法功能为主,以突出司法方法的中立、程序、规范及审判独立等特征,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是司法走向科学与进步的主要标志。
(四)被动型守法向主动型守法转变
法律的权威源自社会中每个公民的真心拥护或者被动接受,由此出现了被动型守法和主动型守法两种情况。被动型守法源自守法者的非自愿性遵循法律的事实,是由外在法律约束使然,属于外向约束型守法;被动型守法的真实原因在于守法者自身修养、文化素质及法律修养的匮乏,以及规矩意识的淡漠,法律认知的形式化。主动型守法源自守法者自愿遵循法律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体现了守法者良好的文化、法律素养,以及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深刻认知,其促使守法者时时刻刻在法律框架下开展社会实践。从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来看,被动型守法向主动型守法的转变,正是社会主体及法治文明发展、进步的实践逻辑表征,是整个人类文明进步的法律映射,是中华民族在21世纪面向全世界展示中国法治文明的具体表现。
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逻辑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相继强化了实现法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把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目标之一,获得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支持。这深刻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成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对从历史时空积淀下来的法理认知的演绎和提升。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多年来治国理政的实践来看,法治中国建设经历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局部执政时期的摸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波折、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确立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至今的全面依法治国等四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的摸索
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摸索的发端。严格来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即土地革命时期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7条,是中国第一部反映人民参加治国理政的宪法性文件,为后来建立革命政权和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25 ] 15。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既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奋斗目标和人民民主权利,也规定了边区政府各项施政方针,确保了局部执政时期法治建设实践的稳固发展[ 25 ] 26。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坚持灵活、有效的基础上采取了“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 25 ] 124的办法,极大地激发了贫困农民参加革命的热情,为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扎牢了民心之根基。
(二)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波折
这一时期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成绩又遭受挫折的波折时期。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十七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全面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政治条件。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实际起到了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效果[ 26 ];1950年6月通过的土地改革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成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27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惩治贪污条例,对党执政初期反对腐败和维护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廉洁起到了重要作用[ 28 ]。195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法治建设的最高成就,其颁布与实施对于巩固革命胜利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改造意义巨大[ 29 ]。事实上,从1949年到1957年,政府共颁布了九百多部法律,初步建立起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构架。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以及轻视法律、仇视旧制度等因素的存在,所以党政职权划分始终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三)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确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史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既是标志党和人民思想解放与改革开放的里程碑式会议,也是党和人民对法制认识自我反思的一次觉醒。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党和人民认识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就会付出惨痛代价。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事件,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逐渐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针对过去存在的不足,邓小平明确提出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强调民主和法律决不能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新时期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史册[ 30 ],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实践中提出以改进执政方式促进依法治国的具体方略。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31 ],法治中国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至今的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虽然成绩显著,但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期待、治国理政的实践现代化等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和不符合等问题。这些问题既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也妨害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因此,作为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其中一个环节,法治中国建设成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的关键步骤,标志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新阶段、新认识和新征程。
本文通过对法治中国建设演化路径及时代价值的精准阐发,意在推动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实践的快速发展,让法治理念在人民心中茁壮成长,让法治社会在执法、守法和司法过程中良性运转,让法治文化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光添彩,让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早日从理想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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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贡献声明:谢俊负责撰写;谢东峰、秦建琪和张雪婷负责材料整理和核校。
Evolutionary Logic and Epochal Value of Build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XIE Jun1, XIE Dong-Feng1, QIN Jian-Qi2, ZHANG Xue-Ting1
(1.School of Marxism,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2. School of Supervision and Audit,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represents a macroscopic legal landscape envisioned for the compre? hensive governance and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of the country in the new era. It serves as a strategic pillar for realizing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embodying the goal of comprehensively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constructing a rule of law country, government and society. The theoretical advanc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entails, at the state level con? structing a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modern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at the societal level fostering a rule of law society, and at the individual level realizing the practical pursuit of Marxist ideals with human freedom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The practical advanc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involves the transition from demand-oriented legislation to scientificallynormative legislation, from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o power-control law enforcement, and from experiential justice to procedural justice, thereby achieving a shift from passive compliance with law to proactive compliance with law. The contempo? rary explor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holds an epochal significance for advancing the country’s legal civilization and so? cializ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
Key words: rule of law in China; scientifically-normative legislation; power-control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al justice; pro? active compliance with law
(责任编辑:赵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