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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农村依法治理的三维透视

2016-12-30张世红杨芳续晓梅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

张世红+杨芳+续晓梅

[摘要]加强农村依法治理是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中国战略意义重大。本文总结农村法治面临农民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严重匮乏、弱势群体法律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制宣传教育途径单一、法律服务供给不到位四重困境,从农业人员一般犯罪、农村青少年犯罪、农村恶性犯罪三个层面论述加强农村依法治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治中国战略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依法治理;法治中国;农民法律意识;农村法律服务;农民犯罪

一、加强农村依法治理是推进法治中国战略的重要保障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强调“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决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的形式把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服务民生的内容之一。

2014年2月,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做出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努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

北京大学教授罗豪才说过:“基层和群众的联系是最直接、最紧密的。基层法治在整个国家法治建设中往往具有基础性、探索性和先导性”。推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及治理体系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实现农村依法治理以提升农民法律意识为必备前提

加强农民法治观念、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完善农村法律服务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村依法治理均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农村法治现状问题重重、面临巨大挑战。

(一)农民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相当数量的农民法律意识不仅淡薄、甚至可以用空白来形容,发生权益纠纷的时候,特别是邻里之间或者家庭内部发生纠纷,“和为贵”、“家丑不外扬”等传统观念作祟,习惯“私了”——私下了结、村干部调解等方式解决,有的选择忍气吞声也为数不少,其实反而为很多案件的发生埋下隐患,他们不会诉诸法律程序,大部分人是由于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另一个原因是对诉讼没有信心,农村普遍存在“厌讼”观念。

(二)农村中弱势群体法律权益得不到保障现象严重

妇女、老人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但是他们不能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处于家庭考虑大部分女性不选择离婚或者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途径离婚,维持着不幸的婚姻关系,遭受情感和身体的双重折磨。

第二、未成年子女在暴力的家庭环境中成长,使他们的心理极度扭曲而酿成大祸,心理不健康、心智不健全、不能受到良好教育等因素导致未成年人“大义灭亲”、“未成年犯罪”等诸多案件频发。

第三、老人遭受遗弃、虐待的案例也是逐年增加,面对老人身体状况下将、失去劳动能力身患重病的老人,很多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对老人置之不理甚至拳脚相加,违背伦理道德的同时甚至触犯法律。

(三)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途径单一不能发挥实效

第一、村干部党员村民开展法制宣传学习的首要途径就是会议学习传达:一是村委会开会组织干部、党员、人民调解员学习法律知识;二是参加乡镇上级组织的法制宣传学习会议和培训教育,这种途径参加的人员相对较少,受教育对象局限性太大、覆盖面太窄、收效甚微。

第二、最普及的一种途径就是利用广播、高音喇叭、法制宣传栏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进行普法教育,但是这种途径受众最广泛,但是系统性差、形式分散、效果不明显。

第三、乡镇组织人员送法下乡,分发学习材料,向村民和外来人口作简单的法制宣传。此种方式也只是流于形式,不具有针对性,不能起到提升法律教育引导的作用。

(四)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不到位不能满足农民需求

第一、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管理混乱、收费违规等现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全部个人或合伙所有,管理体制不健全、对法律服务人员约束不够、以盈利为目的、乱收费现象严重。

第二、农村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水准不够。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基本上是以法律工作者为主,从业资格准入不严格,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甚至是无证从业的现象也很普遍。

第三、基层法律服务领域单一,无法满足权利保障的需求。有些农村地区,由于法治建设、法治环境的不健全,严重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农村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和家庭、暴力事件;土地、民事借贷纠纷以及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均需要法律服务,维护弱势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村依法治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需求

近年来很多地区权威部门出具的大量数据显示,农村居民法律知识严重匮乏、法律观念异常薄弱,由于个人的无知、自私、贪婪,不仅给自身、他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严重阻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

(一)农业人员一般犯罪现象频发,各类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案例:2015年12月末,来自河北省霸州的进城务工人员赵某由于回家过年无钱筹备年货,就在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家工厂内偷盗一辆工程车,由于无驾驶资格并且天黑路线不熟悉等因素,历经11小时才把车开回家,刚到家尚未来得及寻找买主出售,就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并将赃物追回,最终赵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其父亲泪洒审判庭。

农村居民进行的一般违法犯罪案件屡发不止。最常见的就是盗窃、抢夺、抢劫案件,对象主要集中针对女性、老人,地点是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例如医院、车站、市场、商场或者偏僻、隐蔽地段,时间则选择节假日高峰出行期间或者早晚人员稀少时段不一,每逢长假期间侵犯财产类案件更是呈现集中爆发态势。

(二)农村青少年犯罪不容小觑,甚至有些农村大学生沦为剥夺他人生命的罪魁祸首

案例:2004年2月,云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就读、来自广西农村的马加爵因为与室友因琐事日积月累产生矛盾,在一起打牌的时候被怀疑作弊,意见不一把矛盾引爆,先后用石头锤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残忍杀害同宿舍4名同学将尸体藏匿于宿舍衣柜内后潜逃海南,于3月15日在海南三亚被公安机关抓获,终审被判死刑。

这些血淋淋的案例不得不引发更多的反思:法律教育程度低、家庭不良因素影响、社会负面效应、心理问题处理不及时、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等因素引发农村青少年犯罪,造成“一失足而成千古恨”的后果,沦落为社会的毒瘤、人群的渣滓、国人唾弃的对象,不仅断送自己的美好前程更侵害他人权益甚至剥夺他人生命,不仅亲手摧毁自己的家庭,同时也击垮被害人的全家,可见农村青少年法律意识缺失的危害令人触目惊心。

(三)农村恶性犯罪案件屡有发生,震惊全国

案例:2009年11月23日北京大兴区某小区一家6口被发现惨死家中,户主李磊却不知去向——这就是震惊一时、令人毛骨悚然的“大兴灭门惨案”。据调查,事发之前李磊一家拆迁获得了600万元补偿,平日里李磊父母对他的言行一向不满,其妹因拆迁补偿款也与其意见不一,在事发当晚,其妻因为投资要钱一事与李磊发生激烈争执,长期积累家庭矛盾以补偿款一事为导火索爆发,李磊丧心病狂用尖刀将妻、妹、父、母先后刺死,沉思良久之后,最终将魔爪伸向其年仅1岁的次子和6岁的长子,最终一家老幼6口人全部惨死血泊中,李磊清理犯罪现场后潜逃,最终于11月28日在海南被抓获归案,对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要求速死,最终被判死刑。

今年来农村发生的灭门惨案不在少数:2014年2月“佳木斯灭门案”导致5人死亡,2015年02月河北承德“上门女婿灭门案”8人死亡,2016年1月湖南衡山“连环杀人灭门案”造成6人死亡……这些貌似个案却并非巧合,深挖根源均具有共性,犯罪的起因或者是长期积压的家庭矛盾纠纷,或者因邻里不睦互不退让,往往因为一次争吵引发一场血腥屠杀,因为一句怨言可能招来全家杀身之祸。无数血淋淋的案例告诫我们,很多农村居民他们接受法律教育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一些人不堪生活压力、工作压力,不能正常排解心理负担便误入歧途、走向极端、蓄意行凶、报复杀人,一条条鲜活的生命随之灰飞烟灭。行凶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就连无辜者也不放过,最终给自身、家庭乃至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恶果。

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据对新华社多媒体数据库所收录的近两年各主要报刊中文稿件检索的结果显示,我国约9亿农业人口,保证社会安定、维护国家稳定,农业人口的稳定是重中之重,增加农民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常识对于加强农村依法治理、构建和谐社会、法治中国的发展进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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