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福建商人捐资修谱研究
2024-07-05侯捷
侯捷
关键词:明清;福建;商人捐资;修谱;商人传记
明清两代,商人捐资修谱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近年来,随着区域性商人群体研究的兴起,国内外学者逐步关注到明清商人在谱牒修撰中所发挥的功用,对商人参与修谱的动因、形式及谱中商人话语体系构建等问题进行探析,丰富了宗族史的研究内容。然既有研究多以静态视角将明清五百余年间的商人修谱活动统而述之,缺乏对商人捐资修谱行为与谱牒书写发展变化关系的动态研究。换言之,由于谱牒修撰具有的连续性、周期性、多版本性,需要以动态的视角考察商人捐资修谱前后谱牒书写内容的差异。此外,在有关商人捐资修谱的研究中,前贤多将研究视野集中在以徽商为代表的内陆商帮群体中,而福建商人作为沿海商帮的代表,其捐资修谱行为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有鉴于此,拙文拟以福建地区的族谱作为研究对象,考察明清商人捐资修谱行为及其推动谱牒书写变动的具体过程,并欲藉此窥探谱牒书写变动对商人及其商业活动所带来的影响。不妥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明清福建商人捐资修谱行为及缘由
明清两代,福建商人捐资修谱行为大量出现,且呈现递增态势。如永春《鹏翔郑氏族谱》
自嘉靖四十五年(1566)修撰以来,历经康熙、光绪及民国年间3次续修,均由商贾捐资修撰而成,其中捐修康熙版族谱者2人、光绪版族谱者8人、民国版族谱者17人。又如,南安社坛叶氏宗族一再提及该族谱牒的历次修撰多赖族中商贾捐金襄助。另据笔者对《闽台族谱汇刊》及《闽南涉台族谱汇编》中所涉及的335位福建商人的统计,发现其中捐资修谱者129人,占比近四成,其中明代13人、顺治至乾隆年间37人、嘉道以来79人。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有宗族修谱经费筹措的客观需求,也有商人的主观意愿推动。
(一)宗族对于商人捐资修谱的需要
明清两代,福建地区修谱之风盛行,在习俗约束及士人的敦劝中,“谱牒三十年一修”之举渐为常例。不过,族谱的频繁撰修与刊印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更需要坚实的财力支撑。长期以来,学界多将修谱经费来源分为修谱田产、按丁摊派及劝捐三种途径。然就福建地区而言,前两种途径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
首先,福建地少而人稠,正如闽人谢章铤所言:“闽地硗薄,无生产,人多农少。资于田者二,资于山者二,资于海者二,资于商贾者四。”加之明清两代土地兼并现象严重,沿海宗族又时遭寇盗袭扰,故族田所能提供的财富稳定性远远无法与修谱所需的经费相配平。
其次,随着明清两代人丁日众,宗族中虽酌议将修谱经费按丁摊派,但人心不齐的现象也随之凸显。如顺治十六年(1659),晋江《洛溪吴氏宗谱》付梓之际,族人吴万琦便将此情形诉诸《重修族谱小引》一文,“若夫纸笔工资等费……还源于人,则拂然最难容,此自世情,非独吾宗之子孙也”。又如南安蓬岛郭氏族谱四修之时,人丁数额已较三修之际增长十余倍,然而修谱经费按丁摊派之际,“不与者尚且纷纷”,更有“抗修族谱者丁口计七十九,来函声明脱离族谱”。对此,总纂郭昭远引咎自责曰:“其诋毁沮抑也,亦时势之所必然也。余自愧家资菲薄,恨不能多出钱银为斯谱用,又何敢以几百贯之财遂生较量也?后之君子其庶几共谅余心云尔。”从上述修谱者的表述来看,修谱经费按丁摊派时所面临人心不齐的现象已十分普遍,这也无形中增加了修谱所需的费用与时间。
在此情形之下,宗族往往依托商人捐资来实现修谱活动的顺利完成。这方面,为数众多的族谱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具体事例。前述南安蓬岛郭氏族谱四修之际,因摊派之数不足以修谱,故向族人发布筹费《募捐启》,希冀族中经营生理之人量力捐助,族中有“生计活泼者”,“不拘年齿之长幼,世代之高下,而以慷慨向前,多出钱银助成者,序列于前,以示劝也”。又如安溪《紫云彭溪亭后黄氏族谱》四修之时,“集各房长入祠开会,佥举董事,造具捐册,缮写募捐公启,一面向侨商族人劝募,一面在乡殷实捐助,以冀均其天责”。再如南安霞锦洪氏宗族议定修谱之际,“当即成立董事会分司其事,一面挨户采访,一面发函南洋各埠,劝募经费”。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随着闽商经营贸易的日益勃兴,宗族对于商人捐资修谱之举愈加青睐。“窃谓修谱于今日视前人之修谱为易……海禁既开,洋商殷实,则易于筹款,以之设谱馆,聘采访,绰乎其有余”。这些序文内容清晰地表明,明清两代,福建民间宗族修谱活动对于族中商人捐资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这一显著特性揭示着至少在明中叶以来,乡族商人已在很大程度上同官绅一道,在宗族修谱事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商人对捐资修谱的主观意向
从谱传内容来看,闽商对于捐资修谱之举亦有着强烈的主观意向。如漳州《澄瀛林氏族谱》多次提及族中商人对于谱牒修撰的密切关注:雍正年间,其族人林祖陞客商东宁,“乐充白金荣亲庙祀,续辑谱牒”。至乾隆年间,族人林祖清虽经营商业,“深有尊祖睦族之思,续辑谱牒亦与有劳焉”。前述南安霞锦吴氏宗族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发布筹费募捐启后,族中“在夷之经商者,亦闻风恐后,乐于输将”。又如晋江虚川庄氏族人庄汪荣,自幼随父营商南洋,“因思家谱之重修尚介于心,乃商于吾父重新修葺,并汇集神牌化主修谱”。再如台湾淡水商人林正心,“积金满千,公鸠佛银,交入行中,言念宗谱未修,以为修谱之用。又恐不充,自独加捐以补足”。
以上材料不同程度地反映了明清闽商参与谱牒修撰的积极性。而在福建地区宗族中,更有营商以至素封者,以修谱为己任,独力承担族谱修撰所需的费用。如前述西霞蔡氏修谱筹费之时因屡次摊派而不果,故其族人蔡定和虽贩运南北,仍于“操心虑患之余……以一身肩其任,克告成功于列祖,可见其素孚族望”。又如温陵陈氏族人陈子枢,“少时侨商菲律滨,精于贸易筹算……生平以尊敬祖宗为职志,故独捐巨资倡修本房家谱”。再如咸丰年间,晋江张氏族人张可重“客游鹭江,寄迹市井”,念谱牒久废,公费无着……而独力仔肩,垂四十年而仅一见”尽管这些商人谱传中有着夸耀和推誉的成分,却也透露出明清福建商人致力于族谱编纂的历史事实。
综而观之,明清福建商人捐资修谱行为的大量出现,是宗族修谱经费筹措的需要与商贾主观意愿共同作用的结果。当族商以资财满足了宗族谱费筹措的需求,其在谱牒中的书写亦将产生新的变动。
二、商人捐资修谱视角下的谱牒书写变动
谱牒作为“一家之史”,其编纂原则和文本书写均涉及族众的利益关怀和价值需求,具有功利性的面相。前述内容已表明,在族谱修撰活动中,宗族愈发依托于商人财富作为支撑来实现群体性需求,而作为吸纳商人财富的报答,宗族自然会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这一点,在谱牒立传标准的扩充、商人传记书写及传记数量增加等方面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一)商人捐资与谱牒立传标准的扩充
明清福建家族谱牒的修撰,素来奉行崇儒尊爵的标准。对于那些仕宦及获取功名的族人,宗族往往在谱牒之中为其立传,以此来激励后世。清代大学士、泉州人李光地在为本支族谱作序时便指出:“夫能尊祖、尊王、尊圣,而其材不蕃、家不大者,未之前闻。”泉州《泉南卿田尤氏族谱》亦载:“凡有德性学问、著述议论及其出处履历,创建置立,宜传赞以表扬之。”此类以功名科第为传记取舍标准的记述在福建族谱《凡例》及《族规》卷中尤为常见。但是,随着闽商财富的日益殷实和宗族对商人捐资修谱的需要,谱牒立传的标准也在崇儒尊爵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
光绪年间,泉州卿田尤氏议修族谱,出于前述世道异变、财力皆绌等缘故,修谱活动一度中止。幸赖族中商人尤世著、尤世宇倡首捐资,南洋各商埠族人“皆踊跃乐输”,《泉南卿田尤氏族谱》方得以付梓。故在该族谱中,尤氏族人著有《捐金小引》一文以赞扬族中商贾捐资修谱之功,其文如下:
我卿田之谱自始至今未有修辑,此期修谱,皆赖诸君鼎力而成之。今既落成,诸君芳名亦当载于谱志,叙其功,录其名,以示后人观感而乐善。但捐银诸君以多寡为序,首以世宇、世甚、传第三君捐款特别励众,公议各为晋主一位于大宗,配始祖千秋血食,并有小传以褒其功。次以百金以上或至两百金皆为巨捐,而世录谱中,诸君名下各为赞小传一篇。捐之多寡,人之德行,就行实以文墨而奖其功,可表扬于后世。
引文在称赞族商捐资修谱的同时,以捐资数额的多寡作为族人立传入谱、配享宗庙的标准,并于《簪缨录》外另辟《世录谱》一卷,记载南洋各埠商人“捐金诸君芳名”,从而在崇儒尊爵的入谱标准外,为商人增加了捐资入谱的新途径。在此次修谱活动中,族人尤世著、尤世宇捐纳巨资并董理其事,厥功至伟,因而候补知县黄启太、乡贡生尤晴岩等缙绅先后著文称赞道:“倡招实出于世著,相成亦赞于世宇,二君均华侨商人,尤为异数云。”“族谱之修,贤士大夫之职也。身非士夫而克担斯责,非知学君子不能也。世著能之,是亦足以赞矣。”此类地方官僚与族中士绅的称赞,亦从侧面印证了商人捐资作为入谱立传的又一标准已被宗族乃至地方社会所接纳。
同样,前述南安《蓬岛郭氏族谱》自崇祯年间始修以来,历次续修皆传抄有《旧例》一文:“凡诰封恩荣,悉登记载,而以科第仕宦名迹附焉。取以重君恩也,彰祖德也。”从该例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蓬岛郭氏历次修谱中对于“科第仕宦名迹附焉”的强调是出于彰显宗族实力的目的。但是,随着族商财富的日益殷实和捐资修谱数额的增加,在蓬岛郭氏四修族谱中,我们在崇儒尊爵的《旧例》外得见另一种入谱立传的标准。鉴于前述按丁摊派之数不足以修谱,故蓬岛郭氏族人著有《修谱募捐启》一文,议定“不敷之数,就族中有不动产及生计活泼者以次捐助”。“多出钱银助成者,序列于前,以示劝也。”虽然《启文》中并未载明商人立传入谱所应捐助的数额,但此标准的变动无疑为族中商贾捐资入谱开辟了新的途径。而此类商人捐资与谱牒立传标准的扩充,还散见于《(永春)官林李氏七修宗谱》等明清福建族谱之中。这一标准变动的背后,是明清商人在宗族活动中地位愈发重要的表现,更是商人群体推动时代潮流发展的一个缩影。
(二)商人捐资与谱牒中商人传记书写的变动
明清时期,商人群体的经济实力不断上升,但在社会地位上仍存在着一定的落差。随着宗族对于商人捐资修谱之举的愈加依赖,族谱中出现了抬升商人身份地位的趋向,并通过商人传记书写内容的变动展现出来。
正德十年(1515),泉州陈埭丁氏族人丁仪续修族谱之际,自明初所修旧谱中誊抄祖妣《二庄孺人传》一文。其文载:“丈夫当自营一方,括地力所出以长赀产、充贡税,即进不能效古人输助边饷,退亦不失为素封,安能向市廛混贾竖,规规逐微息耶?”这一传记虽并非以商人为传主,但依然从侧面展现出丁氏祖妣对于商人及商业行为的轻视,并希冀子孙远离市廛商贾的行业规劝。
明中叶以后,陈埭丁氏族运中微,财帛之数亦大不如前。鉴于族谱三百余年间未有续修,丁氏一族决议向族中经营生理之人劝捐经费,从而为族谱中商贾传记内容的变动提供了契机。
道光十六年(1836),陈埭丁氏族人丁君轸自南洋归家省亲,见族谱久未辑录,遂在其父宗璧公及族亲的号召下,将营商所得悉数捐出,续成道光本《丁氏族谱》。故在该族谱中,丁氏族人尤为推崇丁君轸捐资修谱之举,先后著述序、跋、传赞等文称道:“然或宦途久远,弗获有功于祖宗,或王事勤劳,无遑营心于谱牒。虽家有旧乘,未尝寓目遍观,何暇操觚纂缉?古今来,巨家盛族,大都如是耳。吾因是特推重于吾友淑原丁君焉。”“然其心有志功名,身纵未能掇巍科,或由富而致贵,增耀门闾,祖宗藉以显扬者,端于是乎在。”通过与仕宦无暇修谱的对比论述,族众对丁君轸给予了高度的赞扬。这种身份形象的改观,无疑与其捐资修谱之举有密切的联系。
同时,在该族谱中,族人一改前述对于商业行为的鄙夷之态,转以赞扬的言论对商人传记予以记述。“货殖堪夸端木,交游不愧晏婴,亦为一时德望人也……群相劝勉,投笔学陶,给帖开行,专售南北货物。”“复善经营,族中富厚者信之,争任以为股肱……仰其名若山斗,乡中学贾者皆师事之。”依照族谱世系表的内容来看,这些商贾传记的传主分别为丁君轸的祖父、伯叔等直系宗亲,亦因丁君轸捐资修谱之功而惠及其身,得到了宗人的赞扬。这亦从侧面展现出商人捐资修谱对于谱牒传记中商人身份地位抬升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三)商人捐资与谱牒中商贾传记数量的增加
明清时期,族谱体例依照正史体例而作,并突出表现在族人传记的写作方面。随着商人捐资修谱行为的日益频繁,福建地区族谱中以商人为主体的传记数量也日渐增多。
雍正八年(1730),晋江《儒林张氏家乘》修撰完成。该族谱将“纶音及缙绅名人传纪各附于谱末”,并未记载商人传记。咸丰四年(1854),张氏族人欲增续雍正本《儒林张氏家乘》,但出于谱牒久废,财力不敷等缘故,修谱活动几近废止。幸赖族人张元障经商厦门,“一切纸墨膳差,悉倾已囊,不吝不德”,族谱方得以付梓。作为捐资修谱的回报,族众以元障公“重义轻财,所贻谋者远”而为其立传入谱,备述颠末。此外,元障之父可重公、元障之子孝友公皆以商贾身份立传入谱。依照新修族谱内容统计,明清两代,晋江张氏一族得以设像立传者14人,收录志铭碑刻16篇,而元障公因捐资修谱有功,一门四世之中,得以设像立传者便独占6人,志铭收录更是达到10篇。通过对比雍正本、咸丰本《晋江张氏族谱》,可以直观地看到商人捐资修谱行为下,族谱中商贾传记数量的增长。
到了清代后期,商人捐资修谱导致商贾传记数量增加的现象,开始更多地显露于族谱之中。光绪二十四年(1898),《晋邑沪江山头穆氏族谱》由族中商人穆元缔及其次子穆再庚、族孙穆世湖捐资修撰而成。与前述《晋江张氏宗谱》稍显隐晦地增加商人传记的形式不同,《晋邑沪江山头穆氏族谱》于《凡例》卷中明确规定:“惟建修祖祠,倡修族谱,诚有大功,于族尤难中之最难者也,宜加图像传赞以垂永远,且冀后世知所则效。”值得注意的是,此《凡例》卷的内容及族谱中诸位商人的像赞,均由光绪乙卯科举人、候选知县陈大章撰写。这不仅是对商人捐资修谱行为的赞扬,更表明仕宦绅缙已积极参与到商人谱传的创作之中,促使族谱中商人传记数量的增加。在该族谱中我们还注意到,除元缔、再庚、世湖3位商人因捐资修谱而设立传赞外,元缔曾祖父士祐公、祖父成福公、父弘毅公3位商人虽并未捐修族谱、营建宗庙,但仍因元缔捐资修谱有功而惠及其身,皆得以入谱立传。依照该族谱世系统计,沪江穆氏一族自元末至光绪二十四年,共历经十五世297人,其中得以立传者仅13人,而元缔父祖、子孙7人皆以商贾身份入谱立传,占比已逾半数。这无疑是商人捐资行为下谱牒中商贾传记数量增加的一个直观体现。
此类因商人捐资所导致谱牒中商贾传记数量增加的情形还散见于其他福建族谱之中。兹选取部分族谱作为统计样本,绘制族谱中商人传记数量占比表,见表一。
从该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明清两代商人传记在族谱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虽然这些族谱中对于商人传记的编排形式不尽相同,但无不展现出商人捐资修谱行为对于商贾传记数量增长的推动作用。另外,笔者依照陈支平先生主编的《闽台族谱汇刊》及《闽南涉台族谱汇编》所辑族谱为例,对其中收录的310篇商人传记作一时段统计:宋、元两代商人传记27篇,明代商人传记50篇,清代商人传记233篇。此量化数据增长的背后,无疑是商人在宗族修谱活动上的体现,更是商人群体推动时代潮流发展的一个具体表象。
三、谱牒书写变动对福建商人的影响
如前所述,明清两代,闽商捐资修谱之举推动着谱牒书写的变动。而谱牒作为宗族的“宪章”,其文本内容的变动,亦会投射进现实生活,回馈到商人群体的发展之中。这一点,在福建商人职业身份认同的增强、商业活动网格的扩大及商人传记自谱牒誊移至方志等方面得到了充分展现。
(一)增强了商人的职业身份认同
自先秦以来,儒家反对人欲,耻于趋利,在各类文献中对于商人及商业行为的贬低,使得轻商、贱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虽然自明中叶以来,王阳明、黄宗羲等大儒在著述中对于商人及商业行为的价值予以了充分肯定,但是,对于远涉重洋的闽商而言,受到这种思想的影响程度如何难以直接论述。而谱牒作为更贴近于商贾社会生活及营商活动的重要文献,始终吸引着福建商人的关注。在宗族层面,亦强调“即辍业治生者,暇时亦须执持谱牒向诸父兄问其世系昭穆”。故而,对于商人及商业行为的价值认同中,家谱所发挥的作用是更为直接的。这一点亦在家谱的载录中得到了充分展示。
万历三十八年(1610),晋江石圳李氏族人李我溪营商归里,见“族谱一事,同议者少,异议者多”,遂捐己资纂修族谱。谱成之际,族人扬其行谊,立传称之曰:“势宦不视其巍巍,无所慑也。故虽缙绅科第,分庭抗礼,隐然一敌国也。”在族众看来,商贾以资财实现着宗族群体性的需求,其地位应与科第绅缙相当。同样,安溪胡氏商人胡翼云以营商之资捐修族谱之际,亦告诫后世子孙曰:“货殖而为祖宗计,劳苦经营以报其本,利也,未尝非义也!”他认为义与利相通,以义而取利是值得后世族人效法的行为。同样,连城商人马秉经,时念家计维艰,慨然曰:“大丈夫宜知经权,与其为士以显亲,孰若为商以养亲,为吾当境之急务乎!”其营商之举虽出于孝养双亲等现实性需求,但其言外之意,认为商贾价值并不在儒士之下。再如长汀四堡族商邹腾枟,“甫冠,开肆于汀郡,交以道,接以礼,五尺之童适肆,莫之或欺”。该传记援引孟子“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礼”的儒家学说来称赞邹腾枟的营商立身之道,说明谱中宣扬的正是儒家思想与族人认同心理的结合。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种基于谱牒上的认同无不增强着族人外出经商的信心,也为福建商人群体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文本上的支撑。
(二)扩大了福建商人的商业活动网络
在商人捐资修谱及谱牒书写变动的背后,是族众对于商贾财富、义行及社会地位的认同。而这种认同往往超越谱牒文本,对捐资者的营商活动产生深刻的影响。
光绪二十九年(1903),浔海粘氏族人粘傅荣念及族谱久未辑录,遂以营商之资捐修《晋江浔海粘氏族谱》。故在该族谱中,粘傅荣备受族众器重,乡中富户亦将资财委以经营,“故家无锱积,而一预商贾货物,皆稛载往还。时或困乏,则一转换而殷实如故矣”。同样,晋江甘氏族人甘华秾亦因捐修族谱有功而备受族众推崇,除立传赞扬其行谊外,“君亦坐享厚利,人以财帛星许信然”。从这两部族谱所透露出的信息来看,族众对于商人捐资修谱行为的认可,通过财富的融入转化为对商贾的直接帮助,从而为捐资者的经营贸易提供了诸多便利。
此外,商人捐资修谱行为及谱牒书写的变动也吸引着官僚、士绅阶层的关注,为商人交际网络的扩大及获取商业上的便利提供了条件。康熙二十六年(1687),《石狮铺锦黄氏族谱》由族中商贾黄式度捐资主修而成。其后,裔孙黄鸿烈、黄文炳先后以营商所得增续为《石狮铺锦黄氏衙内支谱》(乾隆五十八年本)及《龟湖铺锦中镇房黄氏族谱》(清光绪十六年本)。在族商累次的捐资修谱下,铺锦黄氏族谱中商人传记数量显著增长。同时,在谱传内容的创作上也受到了官绅阶层的垂青。谱中《衷恪公黄葬志》《雍进士宽厚黄先生祔葬墓志铭》等商人传记,均由“赐进士出身诰授光禄大夫太子少保兵部尚书现任四川总督”黄宗汉所作。此等封疆大吏为商贾作传的情况,在福建民间族谱中并不多见。依照陈盛明、陈支平先生所辑史料来看,铺锦黄氏与黄宗汉家族虽同为黄姓宗族,但从宗亲谱系及地缘族属的角度来看,二者并没有十分确切的联系。然而,自道光年间黄宗汉为铺锦黄氏族商作传后,两个黄姓家族之间的联系也愈发密切,并于同治五年(1866)在厦门恒胜街合开“锦昌号”商行,实现了自“宗亲”关系向商业合作关系的跨越。尽管石狮铺锦黄氏与黄宗汉家族间的后续联系已不得而知,但是,从上述史料中依然可以看到商人捐资及谱牒书写变动的背后为商贾所带来的现实利益。
(三)为商人传记载诸方志提供了可能
族谱作为宗族的公共文献,往往对方志持以“心向而往之”的态度。商人捐资修谱及谱牒书写内容的变动,使谱传中的商人形象符合儒家思想及社会伦理,为商人传记由谱牒向方志的“跃迁”奠定了思想基础。前述史料已表明,在入谱立传标准的变动及商人传记的创作中,士绅阶层亦积极参与其中。当州府县志编修之时,这些文人、绅缙往往以征召或推举的形式参与其中,从而为商人传记自族谱向方志的誊移提供了便利。
前述《鹏翔郑氏族谱》由族中侨商累次捐资倡修而成。作为族谱的编纂者、乡绅郑翘松亦积极参与到商人传记的创作之中。同时,郑翘松又作为《永春县志》的主撰,自然为族谱中商人传记向县志的誊移提供了近水楼台之便。族中郑成东、郑莲舫等商人传记皆顺利登载县志,成为官方认可下的商贾典范,并“为永地侨民所倚重”。又如福州螺江陈氏族人陈连爵,生平孝亲笃义,以倡修族谱为己任,族众敦其行谊,立传称之曰:“逸叟,闽侯螺江人也……食指日繁,农隙则出就商业,以佐不给,称小康焉。”而较之稍晚刊印的《闽侯县志》对其记述则与谱传内容如出一辙:“陈连爵,又名敬右,无字,闽县螺洲人。乡人敬其齿德,称为螺江逸叟……家中食指日繁,农隙则出就商业,以佐不给,称小康焉。”此外,商人亦可通过捐资修志的形式实现传记从族谱向府县方志的誊录。乾隆二十八年(1763),晋江锦黄衙内房族人黄瑶烈营商归里,倡议新修房谱。“适明府罗浮方公鼎建《晋江县志》,更能相协。宿愿敬将高曾祖考宦迹暨祖妣端肃、恭淑双节以及族中诸垂绅品望,人所未知者,俱佥呈入志”,“此盖家传所载,郡乘尚遗者”,故不计其费,“绵力捐赀,竭诚厥职,可谓当仁一胜事矣”。
在商人传记自谱牒向府县方志的“跃迁”中,商人捐资修谱及谱牒书写变动的影响已然漫过宗族的畛域,浸入到府县乃至更高层级的“疆域”之中。这无疑是对商人捐资修谱行为及谱牒变动内容的又一次认可,更是商人持续致力于宗族及地方事务的内在动力。
四、结语
综上,明清两代,福建地区商人捐资修谱行为的大量出现是宗族与商人价值互需下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一方面,宗族往往依托于商人捐资来实现修谱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福建商人捐资修谱之举亦蕴含着自身入谱立传的价值诉求。二者长期互需的状态,共同推动族谱立传标准的扩充、商人传记数量的增长及谱传中商贾形象的改观三方面的变动。同时,谱牒书写的变动又对商人职业身份认同的增强、贸易网格的扩充及商贾传记登载方志提供了文本上的支撑。
正如冯尔康先生所言,利用具有“连续性特点”的谱牒资料,要注意它“历次写作时代”。故而,我们应以动态的视角审视同一宗族中不同版本谱牒内容的差异。这或许是我们解读商人社会地位历史变迁的一个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