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孝道律令化历程论考
2024-07-05欧扬
欧扬
关键词:以法为教;孝悌;不孝罪;岳麓秦简
近几十年整理公布的秦法律简牍中有若干家庭孝悌伦理史料。虽然睡虎地秦简中不见孝道律令条文,却揭示秦有孝道律令,且证明秦有不孝罪。如《封诊式》有父母向官府控告子女不孝罪的公文程式,又如《法律答问》有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及惩罚父母“擅杀伤”子女行为的简文。秦孝道律令化的历程及其背景值得探讨。学界数十年来相关研究成果丰硕。若干学者发现秦涉及孝道的若干律令之间有明显差异,尹在硕、水间大辅等学者认为它们制定于不同年代。岳麓秦简中的一条秦令是推进秦孝道律令问题讨论的重要新史料,本文为讨论方便而称其为“户时复申令”。下文从复原令文入手,解析其作为法律条文的结构与功能,进而探讨秦孝道律令化及其背景问题。
一、户时复申令褒奖孝悌者
户时复申令有书体不同的两种抄本,当位于不同卷册,整理者将其分别编入《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与《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两抄本都有一定残损,如表一所引。
令文大意为:黔首有服侍父母孝顺,服侍兄姊忠敬,亲悌慈爱,居住在邑里而为人宽厚长者,引领邑里黔首做善事,有上述德行之人,官吏将其情状书写在牒上,每人……别之,大略每一千户所上呈的不要超过一人,官吏必须谨慎地书写实情于所上之牒,当上牒而不上,不当上牒而上,典、乡部啬夫赀各二甲,又免去乡部啬夫的职务,赀县令、丞、尉各一甲。已上牒之后而有死去以及有……立即上言除去其牒,而以当令者……今上丞相。乡部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布令不谨慎,主管此事之吏赀二甲,县令、丞一甲。已经布令之后,吏、典、伍人谦问不妥善地服从此令的人,立即抓捕论处。之后恒定以户时复申令于县乡吏的治所之前以及里治所。
令文规定了每千户上呈一人,可知官府有精确的户数,则当时户籍及上计制度必然完备。令文规定吏于每年“户时”读令,张金光指出秦在户时将黔首集中到乡进行案比核验,“极其烦扰乡里百姓。”然而这便于吏在黔首聚集的“县乡吏治前及里治所”读令。读令与核验户籍都由乡吏执行。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案例七的第一二六简:“●卿(乡)唐、佐更曰:沛免为庶人,即书户籍曰:免妾。沛后妻,不告唐、更。今籍为免妾。不智(知)它。”此处乡部啬夫、乡佐叙述了户籍简上“”的身份记录变化状况,证实户籍简由乡吏书写、保管。乡吏参与每年户时案比见《二年律令·户律》第三二八简:“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令文中乡部啬夫承担抓捕“不善当此令者”的职责。总之,乡里大治是秦户籍制度之基石,而户籍制度又是秦征求租赋、徭役的前提与基础,秦颁行令文必然是在户籍制度较完备的时期。
秦户时复申令所见制度与西汉相关制度的对比见上表二。从表二中,可见西汉涉及推选三老、孝悌的制诏继承并发展了秦令,下文详析。
第一,秦推选县、乡三老。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皆秦制也。”《史记·陈涉世家》:“号令召三老、豪杰与皆来会计事。”《汉书·高帝纪上》:“至洛阳,新城三老董公遮说汉王。”《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秦有乡三老,而陈胜、刘邦见到的县三老都是秦代推选的。可知秦必有推举县、乡三老的法令,其在理念上与户时复申令契合。然而,户时复申令不涉及推举县乡三老,其规定每一千户最多推选一人,而秦汉县乡的户口差异很大,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秦有户不满千的县,王勇据里耶秦简8-1519等简记载指出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正式编户为152户。睡虎地汉简《六年质日》载:“(十月)庚午将三老之廷谁(推)。”“六年”即汉文帝后元六年。6这条史料揭示了县廷推选三老的程序。
第二,尚未见到秦单独推选孝悌的史料。户时复申令没有对推选对象进行分类。《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所载秦制乡有三老而无孝悌。汉二年令规定置乡三老、县三老而不涉及孝悌,而汉文帝诏中的孝悌是单独推选的。可知单推孝悌始于西汉。
第三,秦令推选道德模范,而不是推选富人抑或强健者。严耕望等学者认为秦汉乡三老的职能是教化百姓。
综上,秦设置了多层级的教化人员体系,推选孝悌为善者教化千户黔首,也推选教化一乡一县黔首的县、乡三老。汉的县乡教化人员体系有所发展,如表三。
除了三老,西汉其他教化人员见《汉书·文帝纪》: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文帝时县乡教化人员体系已远较秦制复杂。从百姓中推举之人已分为三老、孝者、悌者、力田等名目,各置常员,合称三老孝悌力田。而廉吏从吏员中推选,另当别论。学界对此考论精深。
西汉中期之后的政治文化深受儒家伦理影响,孝悌推选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汉书·宣帝纪》:“传曰:‘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其令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颜师古注:“《论语》载有若之言。”“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的推举标准与秦令相似,诏引《论语》看似崇儒,实为“外儒内法”之术,如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住)[任]德教,用周政乎!”另,汉初吏员升迁依据有“孝悌”,见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功令》第五〇简:“御史、丞相谨察诸吏行谌(甚)端平、廉絜、毋害、孝弟、修日有以异者,请迁之,毋以次。”此令源于皇帝诏书,大意是诸吏员中有行为端正、廉洁、毋害,为人孝悌且长期坚持者,则立即升迁而不受吏员功劳次序的限制。
二、户时复申令对犯不孝罪者的处置
如果每年户时吏召集黔首只是为了宣读上牒规定,则有疑。从必要性看,官吏办理上牒事务的规定在官府内部传达即可。从抓捕规定看,“已布令后,吏、典、伍谦(廉)问不善当此令者,辄执论。”抓捕对象是不参与办理上牒事务的黔首,则令文必含有针对黔首行为的规定,在“已布令后”黔首应当明知此令,如此情形下抓捕犯令黔首,则上下文可通。前述令文两抄本所在的两卷册都有涉及控告不孝罪的简文,下文省称为“告不孝规定”,其与《二年律令》对应内容引如表四。
表四所列中的二则末尾有编号“廷甲十”“廷甲十一”,可知在令篇“廷甲”中这四则是独立的令文。解析如下。
先看条文结构最完整的廷甲十一。起首是“律曰”,然而整理小组将条文末之“廷甲”视作令篇名。但昌武认为“有【犯律者】辄”前是律文,之后是令文,“或可为我们理解律令关系提供新的资料”。廷甲十一是新颁行的令,起首“律曰”至“令、丞一盾”援引了旧律,剩余部分是新令补充旧律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令文保留了隔断两部分的“·自今以来”,“今”指颁令日,制诏编删成令文之后日期不存。令文所见“犯律者”说明新令是针对违反旧律者。此类以援引旧律令为起首的令文在岳麓秦简中多见。
廷甲十也是补充旧律的新令,但没有援引旧律。令文规定“以律论”殴詈父母者,此“律”参见《二年律令》:“子杀伤、投(殳)杀父母,弃市。”旧律规定子女杀伤、谋杀父母则一律处弃市死刑,新令规定对殴打、詈骂父母的行为“以律论”,扩大了死刑使用范围。因此新令只规定抓捕死罪者的购赏金额。
“殴泰父母”起首简文是修改旧律的新令。简文将“殴詈泰父母”分为殴打、詈骂两类,殴打者处弃市,詈骂者处黥为城旦舂。旧律见《法律答问》:“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殴打祖父母,旧律处黥城旦舂,新令改为弃市。旧律称“大父母”而新令改称“泰父母”,可见后者颁行于秦统一后,参见里耶秦简更名方:“毋敢曰王父,曰泰父。
“黔首有子而更取(娶)妻”起首简文是特定情形下对父告子女不孝的限制,秦施行告不孝制度是为了维护父子继承秩序。如果告不孝成为后妻离间丈夫与其子女关系的工具,则有违宗旨。同样维护父子继承秩序的令文见下引《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一秦令。
●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来,禁毋敢谓母之后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认)为兄、姊、弟┖。犯令者耐隶臣妾而(伍001/1025)毋得相为夫妻,相为夫妻及相与奸者,皆黥为城旦舂。有子者,毋得以其前夫、前夫子之财嫁及入姨夫及予(伍002/1107)后夫、后夫子及予所与奸者,犯令及受者,皆与盗同法。母更嫁,子敢以其财予母之后夫、后夫子者,弃(伍003/1108)市,其受者,与盗同法。前令予及以嫁入姨夫而今有见存者环(还)之,及相与同居共作务钱财者亟相(伍004/1023)与会计分异相去。令到盈六月而弗环(还)及不分异相去者,皆与盗同法└。虽不身相予而以它巧(诈)(伍005/1024)相予者,以相受予论之。有后夫者不得告辠其前夫子└。能捕耐辠一人购钱二千,完城旦舂辠(伍006/1027)一人购钱三千└,刑城旦舂以上之辠一人购钱四千。女子寡,有子及毋子而欲毋稼(嫁)者,许之。谨布令,令黔首尽(伍007/1026)【智(知)之,毋】巨(歫)辠。有□□除,毋用此令者,黥为城旦。 ·二(伍008/0916)
秦及汉初寡妇自嫁及娶寡妇行为不被视为犯罪,参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载:“夫死而妻自嫁、取(娶)者毋罪。”然而上引令文对改嫁妇女及其后夫防备森严,其旨在保护改嫁妇女之前夫子女权益。“有后夫者不得告罪其前夫子”,即官府禁止改嫁妇女控告其与前夫所生子女的犯罪,“告不孝”当在禁止之列。父娶后妻而告子女不孝,官府尚须审核实情,而母嫁后夫则被剥夺控告其与前夫所生子女之权,可窥秦法歧视妇女之一斑。
综上,这四则简文结构类似而内容联系紧密。所见三处“自今以来”之“今”当指秦颁行这些条文的日期。简文揭示了秦颁行新令修改、补充了涉及不孝罪的旧律。新令加重了对若干不孝行为的刑罚,如将殴打祖父母行为的惩罚从黥为城旦舂改为死刑,又将殴打詈骂父母行为的惩罚定为死刑。也设置了父母、乡里吏向官府控告不孝行为的义务,不履行则受罚。据表四可知西汉初年将不孝罪诸条文编入《二年律令·贼律》,而《二年律令》对秦相关条文的编辑、删减是研究汉初编删秦律令的重要案例。
户时复申令有“辄执论”犯令黔首的表述,对应告不孝规定所见的“辄以律论”。因此户时复申令含有告不孝规定,其结构如表五所示。
秦及汉初的告不孝制度还见于其他律令条文。岳麓秦简《亡律》一律条如下引。
子杀伤、殴詈、投(殳)杀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及奴婢杀伤、殴、投(殳)杀主、主子父母,及告杀其奴婢及(肆013/1980)子亡已命而自出者,不得为自出。(肆014/2086)
律文规定子女、奴婢严重侵害父母、主人而逃亡之后的自出不得适用逃亡自出减免刑罚的规定。其所列举子女杀伤、殴詈父母等行为见于“告不孝”诸条。此条严厉打击不孝犯罪与告不孝规定关系密切。此条因涉及逃亡自出而编入《亡律》。汉初相关律文见《二年律令》,如下引。
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一三二)
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三八)
第一三二简承袭前引岳麓秦简《亡律》条文。第三八简规定被父母控告不孝者的妻、子女被收后的待遇较之一般收人卑下。
涉及告不孝的秦律令还见《法律答问》第一〇二简:“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此情形不仅不适用“三环(还)”,且要“亟执勿失”,对应告不孝规定中的“辄执论”。
与告不孝制度配套的司法文书程式见睡虎地秦简《封诊式》。
告子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五〇)往执。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丞某讯丙,辞曰:“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毋(无)它坐罪(五一)。”
甲控告其子丙不孝而谒请县廷处死丙,此即“谒杀”。县廷在受理控告后如同办理普通案件一样讯问丙以求实情,而不是直接根据控告惩罚不孝者,对“告不孝”案件处理之审慎态度与“黔首有子而更娶妻”规定有相通之处。《封诊式》另有涉及父告子不孝谒迁的“?(迁)子”条。因为告不孝分谒杀、谒迁两种,所以“黔首有子而更娶妻”条将其统称为“告杀、迁其子”。
在推行父母告子不孝制的年代,也有主告其臣妾(即奴婢)之制,见《封诊式》“告臣”“黥妾”条。“告臣”条,主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黥妾”条,主“谒黥劓”。司法文书程式集《封诊式》有“告臣”“黥妾”“告子”“?(迁)子”四条,证实告不孝及主告臣妾是官府日常受理的案件类型。《史记·田儋列传》云:“田儋详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史记集解》引服虔说曰:“古杀奴婢皆当告官。儋欲杀令,故诈缚奴而以谒也。”可见主告臣妾之制于秦末依然施行,主可以谒卖、谒黥劓,亦可谒杀。
对秦及西汉的不孝罪,可参考贾丽英征引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二一所作的研究,该案例援引了若干涉及不孝罪的律文。贾归纳了秦汉不孝罪规制的若干类行为,其中“殴杀尊亲”“轻慢尊亲”“不听(父母)教令”在岳麓秦简户时复申令中有对应内容,而“不养亲”“居丧不谨”在《奏谳书》中有记载。具体到律令条文,《奏谳书》“有子不听生父教”即子女不听从父母教令,省称为“不听父母”,可比勘岳麓秦简的“黔首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不听父母,笱(苟)若与父母言”。而《奏谳书》所引“教人不孝”“父母死未葬奸丧旁”“有生父而弗食三日”等律文内容不见于岳麓秦简。《奏谳书》反复提及“不孝弃市”,可知当时针对诸不孝行为的刑罚已基本统一为弃市,而这一趋势渊源于秦。前述秦告不孝规定将殴詈父母、殴祖父母等若干不孝行为的刑罚由生刑改为死刑。西汉初年《二年律令·贼律》将贼杀伤父母的刑罚定为枭首,将牧杀父母、殴詈尊亲的刑罚定为弃市。正如贾所言:“真正对不孝罪实行认真惩治的是战国时期的秦。当然,这不是由于秦更注重孝道, 而是秦自从商鞅变法开始,法家的‘重刑主义刑罚理论被贯彻到了司法实践。”
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理论的要点是:“(一)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二)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三)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秦之不孝罪相关律令即符合第一项而为汉代所继承并发展,汉武帝之后以儒家思想解释相关律令,不孝相关条文进入了魏晋编纂的律典,后来成为隋唐律十恶条所列举的若干犯罪行为。若江贤三将唐律十恶条的后五种罪(“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拟定为“不孝罪群(类罪)”。若江指出“不孝罪群”的某些罪行,诸如“不孝”的“告言诅詈祖父母”“匿父母丧”“供养有阙”行为,“恶逆”的“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行为,以及“内乱”的“奸父祖妾”行为,均可追溯至秦汉的不孝罪。
三、秦孝道律令的源流与背景
除了户时复申令,涉及亲子关系的秦律被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征引,如表六。
学界探讨“公室告”“非公室告”“家罪”问题的成果丰硕。水间大辅指出睡虎地秦简相关材料对父母、主人侵害子女、臣妾的行为有两种处置方式,李成珪、尹在硕、工藤元男、广濑薰雄等认为史料之间的矛盾是时代变迁所致。尹在硕认为睡虎地秦简所见某些法律如划分“公室告”“非公室告”之条制定于家主对家庭有绝对权力时期,而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涉及父母告子女不孝的规则是在国家权力强化而家主权力受法律制约的时期制定的。甚确。
以下分三点讨论。第一,上表列《答问》不同条的所引律文之间存在时代不同导致的明显差异。尤其是第一〇三至一〇六简与第六九、七二简之间的差异,前者引律规定官府不受理“非公室告”,包括对父母或家主侵害子女行为的控告,然而后者引律规定了对父母擅杀子女或侵害后子行为的处罚。两种律文不可能同时适用。第二,同一条的引律提问部分所引旧律与解答部分所引新律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第一〇三简的解答部分有“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第一〇四简的解答部分有“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两简的提问与解答所引律文之间存在矛盾。律令中用“擅”字描述犯罪行为,如第六九、七二简所引律文之“擅杀子”。可知第一〇三至一〇六简文之解答部分编写于划分“公室告”“非公室告”之律文废止之后,而解答者熟稔其生活年代适用之第六九、七二简所引“擅杀子”诸律文,因此其解释“非公室告”时两次都用“擅”字。第三,涉及“家罪”的律文颁行年代较早,当时尚未颁行惩处家主杀伤子女、奴婢的律文。“第一〇六简“父杀伤人及奴妾”之“人”,若干学者认为其限于家庭内之人,4则“人”字不能排除是“子”字讹误的可能。即此简不涉家外之人,与家庭连坐无关。
综上,《法律答问》编写年代较晚,此时父母擅杀伤子女会被官府惩处,而划分“公室告”“非公室告”之律已无效力,编写者在解答部分用晚近律文所见“擅”字解释“公室告”等术语。这可以解释“公室告”“非公室告”“家罪”不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及岳麓秦简的现象。整理者认为岳麓秦简律令部分的抄写年代大致与睡虎地秦简相同或稍晚,即秦始皇至秦二世时期。5睡虎地秦简出土以来诸多学者将区分“公室告”“非公室告”之规定视为通行至秦末的制度,值得商榷。
《法律答问》中有若干比较古老的名词与不再适用的律令条文。宫宅洁指出:“尽管确实可以在《法律答问》中见到相关法律条文,但它仅仅是对含义已不为时人所知的古老术语,以及对因法律改变废而不行的制度所作的解说。”关于“公室告”“非公室告”,参见里耶秦简更名方:“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秦统一后将“王室”“公室”改称“县官”,作为官府统称。“公室”作为官府统称的年代在秦君称王前,划分“公室告”“非公室告”之律必在秦惠文王称王前颁行。
结合《法律答问》相关材料和户时复申令等文献,可以将秦对家庭成员互相侵害犯罪的政策演变分为两期进行讨论。
秦在较早时期颁行的律条区分“公室告”“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非公室告”。秦在限制家族的同时,确认了古老的家主对家庭成员的生杀大权。此时秦严厉制裁发生在家庭之外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行,其刑罚权由官府牢牢掌握。《法律答问》对“公室告”列举了“贼杀伤、盗它人”,可对读《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贼杀伤”是贼杀人与贼伤人的合称,可见二者针对的3类犯罪完全吻合。暂时放弃杀、伤、盗之外犯罪的刑罚权,是秦与汉王斟酌局势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商鞅变法后秦推行县制时,官府将主要精力投入在维持基层治安上,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若干类犯罪,将其列为“公室告”。此时秦明智地利用家主维持家族内部秩序,保留家主的惩戒权。家主对子女、奴婢之惩戒有“杀、刑、髡”3种,秦官府的刑罚分“死、刑、耐”3类,陶安认为两者同构。家主更是能自如地运用残害肉体之“刑”以及“髡”,而官府不受理相关控告。官府也不受理“子盗父母”类案件,由家主自行惩罚。另外,此时秦也推行了若干分割大家族的政策,如《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但未见此时秦大力表彰孝悌慈爱者的律令史料。
秦在较晚时期颁行的户时复申令将惩罚子女、奴婢的权力完全收归官府,进而给父母设置了必须控告子女不孝行为的义务。此时秦对县乡的统治已经确立,户籍制度已经有效推行,旧家族已衰微,秦人家庭已经转变为户籍制度下的新编户,每户根据律令承担徭役、戍边、缴纳赋税等义务。水间大辅据第七二简指出,父母擅自杀、刑、髡后子的案件,县道官不能直接判决,须向上级请示。官府开始管辖父母擅杀子女案件与施行告不孝制度应当大致同时,两组制度相互配合。《二年律令·贼律》第三九简:“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汉初将父母殴笞导致子女、奴婢于限定期限(“辜”)内死的,处赎死。如此,更加严重的杀害行为必然受到惩罚。徐世虹分析上引《法律答问》《封诊式》相关材料之后认为:“从不孝罪的内涵、起诉、受理、判决来看,家长权因国家法律的维护而在其中刚性体现,家长对不孝罪的诉讼反映出与一般刑事诉讼迥异的特征。如此,一般诉讼中的程序是否可套用于此并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尚难定论。”甚确。然而也不能忽视告不孝与一般刑狱案件的共同点,即司法权包括刑罚权都在官府手中。
户时复申令的颁行是秦完成孝道律令化的标志,探讨其背景如下。
第一,秦完成孝道律令化,实现了教化权与刑罚权收归秦君的目标。秦通过以法为教来引导黔首孝悌慈爱,其教化主体是秦皇帝。前述岳麓秦简抄写年代是秦始皇至秦二世时期。因此挟书令与上孝悌为善者规定的颁布年代当相隔不远,且在秦代两者同时有效,而前者毁弃先王之语、百家之书,所禁典籍多载孝悌仁义等伦理,后者表彰孝悌者而严惩不孝罪,乍看矛盾,实则不然。李斯言挟书令宗旨:“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皇帝之“法教”即以法为教。挟书令旨在维护皇帝独占的教化权,而否定儒家等学派以孔子等为伦理权威的观念。秦没有否定孝悌慈爱伦理,秦始皇多篇刻石文字中有维护家庭伦理的内容。秦表彰守节寡妇见《汉书·货殖传》:“清寡妇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人不敢犯。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第二,秦劝导黔首孝悌为善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周人理念。《国语·齐语第六》中齐桓公询问乡长、五属大夫的事项包括其乡之孝者及不孝者情形。《齐语》体现了周人观念中基层官吏的职责,即通过“举善诛不善”方式教化乡里民众向善,达到理想状态“政成”。《齐语》涉及对不孝者的“诛不善”,也与户时复申令对应。齐君在朝会中询问乡长、五属大夫,而秦利用户籍、上计等制度的便利,将孝悌者、犯不孝罪者情形通过文书逐级呈送至廷尉等中央官署。
第三,秦与儒家学派都重视教化民众为善,但是两者的价值观有根本差异。俞荣根指出:“作为儒家思想主体的道德论其实就是家族伦理、或宗法人伦”,“从而在理论上明确了以建设家族伦理作为实现王道政治的基石和始点的思想。”3如果家族与国家之间产生价值冲突,儒家会更重视前者。而秦教化黔首孝悌,并不意味着推行儒家理想中的德治。秦教化黔首为孝悌善行是其达到乡里大治的政策手段。秦倡导孝悌的背后是官府力量逐步进入乡里并且收回家主的生杀大权。秦以法为教有重视刑罚的鲜明特色。而汉武帝尊崇儒术的背景是官府力量在基层逐渐衰微,同时乡里豪强兴起。汉宣帝下亲亲得相首匿之诏令,4规定家庭成员互相窝藏犯罪则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通过对岳麓秦简户时复申令文本的复原与解析,可知秦在有效推行户籍制度且乡里秩序稳固之后,要求乡里吏在每年核验户籍时向黔首宣读内容包括表彰孝悌为善者及严惩犯不孝罪者的令文。这种做法表明,秦通过刑赏二柄施行以法为教,其教化的内容包括孝悌慈爱等家庭伦理。秦人与周人一样力图教化黔首,并没有毁弃孝悌慈爱等伦理,颁布挟书律等法令的目的主要是将教化权收归秦君。此间的特殊之处在于,秦将教化黔首作为统治之“术”,而不是将孝悌等伦理奉为高于政治伦理的“道”,并且在以法为教的框架内完成了孝道的律令化。秦惩处不孝的律令成为后世不孝罪的渊源,其推举乡里教化人员的制度也为汉代人继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