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证研究

2024-05-22刘怡辰

华章 2024年7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网络直播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直播行业的火爆,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媒介和商业模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然而,网络直播的普及使得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这不仅损害了平台和主播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随之而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查找并整合相关案例,深入探讨网络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证研究;直播平台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快速发展的新兴媒体形式,已经在各个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随着网络直播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凸显出来。在网上的直播带货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竞争,这是一种商家在网上进行的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它的目的是获得交易机会和竞争利益,在产品上做了不真实的、令人误会的宣传,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家的信誉。这就会造成或会让买家在商品上出现误解[1]。这种行为不仅对市场秩序造成扰乱,也会给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平带来潜在威胁。如何规范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大热点与难点问题。因此,对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司法实证研究,有助于了解其具体表现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应对措施,维护网络直播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环境。

一、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实证分析

在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实证分析,以深入了解不同案件中涉及的具体情况和影响。通过实证分析以下案例,我们能够深入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直播中的具体表现和影响。对于这些案例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到不正当竞争行为背后的问题,并为今后的规制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方向。

(一)案例来源

本文选取的样本案例全部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不正当竞争类案件的判决书,筛选出2016年至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笔者用提取关键词的方法,分别以“虚假宣传”,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例的搜集。

(二)典型案例

1.案例一:虚假宣传行为

“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 一案,广州和翊电商有限公司在广州融昱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下,由“时大漂亮”在抖音上发布了“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在这场直播活动中,融昱公司通过“卖点卡”之类的方式,将自己对产品的了解融入直播当中,那就是通过直播来推销产品,并没有提到产品的真正性质是口味饮料,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这是一种误导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决定给予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90万元罚款。

2.案例二:直播平台挖角

斗鱼与尹某超、秦某一案,即开迅公司起诉斗鱼,诱使秦某在其斗鱼平台上做游戏解说,促使秦某和尹某超在原触手平台上的账号和照片进行引导,妨碍了杭州开迅技术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营;秦某和尹某超是杭州开迅技术公司的正式注册主持人,违背约定更换了直播平台,将杭州开迅技术有限公司的忠实粉丝全部转移到了斗鱼上,并在斗鱼上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直播,这是一种违背了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对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形成了不正当竞争[2]。

3.案例三:商业诋毁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一案,苏泊尔称,巴赫以微博话题讨论、召开记者招待会等方式,以“明示性”或“隐性”的方式,对苏泊尔生产和销售的“X晶盾”系列产品进行了侵犯,对苏泊尔的市场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对其进行了商业诽谤。中康公司和巴赫公司存在人员、业务和财务上的相互混淆,应当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苏泊尔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巴赫公司和中康电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響,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相关支出。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巴赫对其进行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判决,同时判处巴赫立即停止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信息(立即在相关网站上删除相关信息)。

二、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一般条款适用的不确定性

由于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多样化,一般的不正当竞争条款往往无法准确适用于网络直播平台,这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对于审理案件也带来一些问题。目前的《反垄断法》对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方式进行了全新的界定,从理论上讲,总则条款有较强的适用余地,但同时也缺乏具体的程序和细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往往具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对市场的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这就使得一般性条款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在不正当竞争争议审判过程中,往往会“逃避”到“一般性条款”,而“不正当竞争”的审判又往往是“同一审判”,这使得对“权利”的认定更偏向于“权利”。因此,笼统地列出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概括地说,一般条款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给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3]。

(二)行政执法体系不完善

与民事责任相比较,行政责任较为灵便且由责任承担所产生的成效会在短时间得以显现,故设置行政类型责任承担模式对规制网络直播带货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高效。目前,针对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执法体系尚未形成完善的框架。行政执行的制度架构太过宽泛,不能对网上直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直接应用,而对于互联网的管辖地域,也很难认定。其不同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执法手段和标准也不统一,导致执法效果欠佳。网络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都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这就意味着网络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发生在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仍有欠缺。例如,当前各部门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职能并没有完全明确,网络直播平台所属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也并没有足够的依据。

(三)监管机制缺乏有效限制

由于网络直播带货有超强的流量传播及商业变现能力,因此主播主体的多元化、直播平台的多样化成为发展趋势。尽管一些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目前,網络直播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有效被遏制。网络直播平台普遍存在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的问题,一些主播或平台通过虚假宣传、低俗内容等手段争夺用户和流量,严重损害了其他主播和平台的合法权益。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主播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较少;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没有设定具体的适用规则和程序,导致执法过程中缺少明确、具体、可操作的依据。

(四)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对于互联网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就损失的数额负相应的民事赔偿的数额进行规定。目前,竞争法对于主播和平台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的违法行为侵犯了相关主体的权益,其侵权人所在的直播平台就应该及时制止主播继续侵权,但如果直播平台不予理会和制止的,对于损害扩大的部分就需要平台和主播共同承担”[4]。由于国内尚未制定相关的惩罚性赔偿体系,所以对互联网直播产业来说,不公平竞争的做法显得有些不够,因而产生了更多不公平的竞争。

三、规制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

(一)细化一般性条款的适用规则

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特点,制定并细化适用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明确相关行为的标准和责任。加强法律实施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网络直播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对网络直播行业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直播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开展网络直播平台专项治理行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因此,为降低该问题的不确定性,我国应尽量细化其适用范围。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要考虑到效益的问题。利益是所有法律保护的对象,网络直播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也是法律保护市场利益的一种体现。其次,应兼顾公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三个方面的权益,基于三方面的利益均衡,对互联网直播产业中的竞争性行为进行适当的判断。

(二)完善合理的行政执法体系

网络的新型竞争行为往往有着隐蔽性和复杂性,某些行为背后牵扯到了商业机密和用户数据等敏感信息。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体往往无权,也没有相应能力查找证据[5]。由于政府部门的职能划分不够明确,法律适用得不够科学和合理,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也给执法人员带来严峻的考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明确地划分互联网直播行政权力,致使执法机关在对其进行规制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所以就必须建立起一个统一分工,统一执法的监管体系。对网上直播中的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监管,并按照行政层级对其进行分级。在整体体系的设计中,清楚地界定并解释了各级组织的主要任务,各级相关的职能行政机关都会对该组织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所以,可以将各部分具体划分出来,以便对网络直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监管。

(三)建立健全网络直播平台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形成网络直播行业自律机制,是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方面,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网络直播平台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平台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一般情况下对平台进行管理,主要监控平台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互联网广告的出现和传播,是否有有效的预防和制裁措施[6]。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网络直播平台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对那些打着“网红”“主播”旗号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网络主播实施精准打击。针对当前网络主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有管理、监督、惩处等权力。

(四)引进“惩罚性赔偿”条款

由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权赔偿条款在遏制互联网平台上的不公平竞争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通过引进“惩罚性赔偿”条款,一方面可以提高不公平竞争者的违法成本,增强其威慑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损失经营者进行最大限度的赔偿,为在线直播行业的经营者进行更好的引导。

在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中,应该对互联网上的直播产业进行不正当竞争后所要负的法律义务进行界定,强化其法律责任的范畴与强度,结合现实情况与立法,对各种不正当竞争的处罚金额做出具体界定,让责任条款能够充分体现出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要素,各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都要充分利用起来。在制定反垄断法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对于那些发展比较落后的区域,则会有更高的惩罚力度,而对于那些比较落后的区域,则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结束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上的直播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而互联网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的发展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互联网具有高度的交互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旦被用于传播不健康内容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会非常严重和深远。目前我国在线直播产业还面临着主体责任缺失、商业营销混乱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对互联网直播产业的良性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对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构成了严峻的考验,因此,对互联网直播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在此基础上,对互联网上的直播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对互联网上的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保障广大用户权利,使网上直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面效应。

参考文献

[1]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2]秦国杰.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9.

[3]梅傲,侯之帅.“直播+”时代电商直播的规范治理[J].电子政务,2021(3):10.

[4]王震宇.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D].武汉:湖北大学,2021.

[5]周杨,何泓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探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5):64-71.

[6]马辉.社交网络时代影响力营销的广告法规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3(1):32-40+146.

作者简介:刘怡辰(1997— ),女,汉族,河南商丘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04M2023107)。

猜你喜欢

不正当竞争网络直播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剑走偏锋,看专利无效后路虎的绝地反击
网络直播的发展研究
媒介时空观下的网络直播研究
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从新媒体艺术角度浅析网络直播的娱乐创新
浅析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
网络直播下身体在场的冷思考
网络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电商平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