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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直播监管的建议

2017-10-23刘大海

现代交际 2017年19期
关键词:直播监管互联网

刘大海

摘要:当前网络直播正在蓬勃发展,但也伴随着违法违规的乱象。本文分析了網络直播违法的特点和当前监管制度的不足,指出了对平台的管理缺失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监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 直播 监管 直播平台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9-0048-02

当前,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娱乐活动,正在蓬勃发展。然而蓬勃发展的另一面是泥沙俱下,部分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犯罪等违法内容的网络直播也频频出现。2015年中国在线直播市场数据显示,771%的网民认为在线直播平台存在低俗内容,902%的网民认为在线直播平台的整体价值观导向为一般或偏低。

对此,网信办于2016年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当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文化部也于2016年12月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标志着将网络直播纳入系统化的监管。《规定》指出,“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然而,网络直播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改善。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我们有必要审视当前网络直播法治监管问题并提出优化的对策。

一、网络直播的违法情况及其特点

(一)网络直播的违法情况

1.侵犯他人权益

此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直播内容和拍摄过程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2015年12月,一男子在网络上直播偷拍女生宿舍,即属此列。需要指出的是,网络直播中的侵权行为并不是以侵权为目的,而是借此吸引眼球。

2.直播内容违法及侵犯他人著作权

严格来说,侵犯他人著作权应纳入上文第一条的范畴,但基于其特点笔者将其列入此类。相较于第一类,此类违法的特点是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权益,被追究的风险小,所以这是网络直播违法的主要内容。

(二)网络直播违法的特点分析

1.违法成本低,随意性强

绝大多数网络直播违法都涉及淫秽,而这仅仅需要主播一人即可完成,不需要过多的事前准备。相较于传统犯罪往往需要事先谋划、准备来说,网络直播犯罪成本极低。这就导致了极强的随意性,一旦某位主播认可了用违法或打擦边球的行为吸引眼球,她或他就可在任意一次直播中进行此行为,而正因于此,事先的管控是十分困难的。

2.边界模糊

《规定》指出禁止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然而凭借这一条很难判断违法与否的边界线。当前网络直播存在大量的性暗示内容,很难判断是否违法。以往对于出版物、影视作品可以藉由事先审查来具体判断,但在即时性的直播中却不能。

3.收益快

网络直播主播的收益来源是观看者的虚拟礼物,而一段打擦边球的直播即刻便可得到大量“礼物”,违法收益具有即时性。

4.劣币驱逐良币

当违法或打擦边球的网络直播不仅没有被处理,反而吸引了眼球时,其他合法的直播便在与违法直播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其结果不是被违法直播所打败便是也引入违法内容,而这一过程又会影响其他合法的直播,最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总而言之,网络直播违法行为收益相较于违法成本大,而被惩罚的风险小是网络直播违法屡禁不止的主要因素。而一旦违法的直播没有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经济效益,便会催生更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加了监管难度。因此,必须建立可行的监管制度。

二、网络直播的法制管理现状及问题

当前针对网络直播的管理主要规章即为上文提到的《规定》和《办法》,两者都明确了平台的主体责任,并对其作出了审查上的要求。但效果不甚理想。以《侵权责任法》为例,《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在了事后的处置。而对于事前的审查制度,则由各规章分别作出。这一体系在网络直播出现之前一直是成功的,然而对于网络直播,目前并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事前审查制度,也就使上述条文中“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难以达成。

因此,由于网络直播服务提供商无法做到对网络直播的事前审查或即时审查,便使其在问题直播产生后只需删除视频,开除主播,自身却不用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的。《规定》的制定中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要求直播服务提供者建立内容审核制度。但由于规定太过笼统,收效较小。

另外,对网络直播的监管还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办法》中对网络直播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例如,《办法》明确禁止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但各大网络直播平台都有着大量境外游戏的直播。以较著名的美国网络游戏《h1Z1》为例,笔者于2017年5月20日访问虎牙直播平台的结果显示,这款从未在中国大陆过审的游戏在该平台有着两千多名主播对其直播,同时观看者达数万人,平台对其建有专区。这样显然违规的直播没有受到查处,明显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

三、对完善网络直播法制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详细的审查制度标准

当前《规定》《办法》都提出了平台应建立审查制度,但缺乏对于审查制度的具体要求。网络直播的即时性使完全的事前、事中审查变得不可能,如何建立审查制度仍需探索。但当前的审查制度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应尽快出台官方的审查制度标准。

(二)加强处罚力度

应当注意到,有相当部分的网络直播使用者认为涉黄直播无社会危害性,对相关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引导,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处罚力度,避免相关法规成为没有公信力的一纸空文。当前《规定》中对涉事主播的处罚仅仅是关闭账号删除有关视屏,最严重的也仅为纳入黑名单,缺乏足够有力的震慑手段。笔者认为,应当对相关人员施以严厉的经济处罚,从而增加违法成本,让其不敢、不愿越雷池一步。

(三)详细规定平台的责任

当前对违规网络直播的处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主播个人上,缺乏对平台的处理制度。诚然,多数时候平台的确对违规内容不知情,要求平台负责有失公允。但在上文所举违规游戏直播的例子中,平台完全有能力做到在主播事前申请播出时查验该游戏是否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在此种情况下平台不能主张对违规内容不知情。然而,当前缺乏详细的规定,避风港原则有被滥用之虞,因此,应当对平台的责任作出详细规定,避免“不知情”成为万能的挡箭牌。

(四)完善举报制度

由于网络直播数量庞大,群众的举报是当前最可行的方法之一。完善举报制度有两方面,一是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在上文所举的网络游戏的例子中,绝大多数观看者并未意识到所观看的直播是违规的,这就要求加大对法规的宣传力度。二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规定》《办法》中都提出了要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但举报奖励制度上却有所欠缺。应当建立合适的举报奖励制度,才能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墺多.从“新政”看直播监管的升级[J].法制与社会,2017(5).

[2]吴晓昌.针对国内直播违法的监督与预防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7(1).

[3]朱兵杰.网络视频直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闻世界,2016(7).

[4]禚俊南.网络直播热发展中的冷思考[J].新媒体研究,2017(1).

责任编辑:孙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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