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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中关于民行交叉问题的研究

2024-05-22刘欣欣

华章 2024年7期
关键词:应对方式

[摘 要]近年来专利侵权案件时常伴随着被诉侵权人提起的专利无效请求,专利诉讼中由于民行交叉带来的问题引起关注。本文首先简述专利诉讼民行交叉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出由此引发的不利影响,包括诉讼程序冗长且周期过长、专利权人的利益保障较弱、无效宣告请求的非正常利用。最后聚焦于在现有解决方案的基础上针对专利诉讼民行交叉问题提出可尝试的应对方式。

[关键词]专利诉讼;民行交叉;不利影响;应对方式

随着现代科技的繁荣发展,各种新兴领域不断兴起,以及人们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意识的愈加增强,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多,其专利质量也参差不齐。而一项专利的授权不仅是专利权人的一项“荣誉”,更关乎着相关产业的经济发展。逐利的原因,侵权产品被当成工具,损害专利权人相关权益的同时,也消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近年来专利侵权案件比比皆是,而几乎都伴随着被诉侵权人提起的专利无效请求,专利诉讼中由于民行交叉带来的问题也愈加凸显。

一、专利诉讼民行交叉的基本问题

(一)关于民行交叉问题的界定

民行交叉案件,是指民事问题与行政问题由于出现基于法律事实上的关联性,导致审理过程相互影响的案件,该影响主要体现在: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互为前提关系。

有时民事纠纷处理的前提是确认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或者反之,行政纠纷得到处理的前提是有关民事纠纷得到处理结果,此时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有可能在同一侵权案件中,同时满足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行政侵权行为的认定,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且互相影响;或者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受到民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约束,此时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上述相关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时,在处理过程中就会产生是只需要单独进行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还是附带审理,以及何者优先,前者的处理结果是否对后者的程序产生效力上影响等问题。

由此可见,对涉及民行交叉的案件来说,其问题核心主要聚焦于程序方面。

(二)专利诉讼领域中的民行交叉

具体到专利诉讼领域,关于民行交叉问题也同样包括上述两种情况,本文主要聚焦于专利诉讼中存在因果关系的民行交叉,具体表现为确权行政程序和侵权民事程序的交叉。由于行政确权行为是推定有效行为,即推定权利人享有专利权,因此,专利授权后有随时可能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被无效掉的风险,专利权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按照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执行的判决、调解,已履行或执行的处理决定,已履行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也就是说,只要侵权判决尚未执行,其结果就可以因为行政确权程序的结论而发生变化,因此,民事诉讼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确权行政程序的结果。

而在专利诉讼中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民行交叉,即使对同一专利的侵权纠纷可能同时存在行政处理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但二者之间互不影响,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专利纠纷相比较其他民事纠纷更具技术性,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在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之初,行政机关对相关专业案件的处理程序更加熟悉,因此,我国确立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提高案件结案质量与效率。随着我国人民法院专利审判能力的增强,可以看出,司法救济在专利保护中已经逐渐处于主导地位。专利侵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双轨制带来的民行交叉问题,目前也更多地体现在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协调安

排上[1]。

二、专利诉讼民行交叉问题的不利影响

(一)专利诉讼程序冗长且周期过长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所展开的诉讼案件,当权利人起诉侵权,且法院此时必须终止侵权诉讼程序,其案件的审理必须以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专利效力的处理决定作为依据,待行政处理结果确定后方可继续审理[2]。

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为例,被诉侵权方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后,该专利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若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维持原判的结果不服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程序)。在此基础之上,若不服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结果,则继续进入二审程序(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在二审判决结果依然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进行再次审查。如此可见,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确权回合多、周期长,且即使进入最终的民事侵权诉讼程序后,若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相应环节的决定,同样需要经过一审、二审、终审的判定。可见,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交叉导致诉讼程序冗长且周期较长的弊端不可

避免。

(二)专利权人的利益保障较弱

在实践中,当出现民事诉讼与行政确权程序发生交叉的情况,专利权人就会被迫进入等待环节,这无疑为被诉侵权方提供了故意拖延民事诉讼时间的机会。这也正是民事、行政的交叉对专利权人带来的最不利影响。

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義”,虽然审理周期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的质量,但是在行政处理与诉讼的过程中,由于专利诉讼程序繁杂且周期过长给被诉侵权方一定的心理预期,再者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在持续进行,专利权人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导致损失数额在持续地扩大,在此过程中侵权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侵权人获利越来越多,甚至有可能导致公众混淆,对专利权人的商誉产生影响,无法实现最初的维权目标。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来说,最为重要的且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它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或许在一些他人侵害专利权的案件中,虽然专利权人的诉求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但经过漫长的确权程序后所获得的利益已经大大减损,无法达到法律预期的效果或满足。因此,无法获得正义所应带来的效果,这种情况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初目的背道

而驰[3]。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非正常利用

一些被诉侵权人正是利用专利诉讼程序冗长且周期过长这一点,在实践中产生了无效宣告请求的非正常利用情况。他们在明知自己确实侵权的情况下,以自知很难成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了故意拖延诉讼时间,恶意增加权利人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即使一项专利被成功授权,实践中被无效掉的概率也很大。还有的被诉侵权人只是抱着那就打无效试试的心态,只是因为专利权无效有一定的比例,以侥幸心理试图增加自己在侵权诉讼中获胜的概率,同时增加自己准备诉讼的时间甚至是继续侵权牟利的时间。不论是上述哪种情况,无疑都与设立专利宣告无效程序的初衷相去甚远,造成了有些人钻法律空子的不良现象。

更不用说效率本来就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在一些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或当事人方难免会为了追求诉讼效率,而导致法官在确权程序上降低了审慎的态度,或是对确权程序的结果以过往类似的审判经验做出判断,由此直接判定侵权成立。执行完毕的案件如果出现专利权被无效的情况,被判侵权人承担的赔偿和停止“侵权行为”的损失是不可逆的[4]。

三、针对专利诉讼民行交叉的应对方式与制度设计

由于我国专利法沿用了欧陆体系,在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上采取二元分立体制,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的程序交叉问题[5]。

在适用法律层面,可用于解决民行交叉问题的依据有两条,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136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6]

在我国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中,对于是否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同时解决多个相关民事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学术界和实务界为解决民事与行政交叉问题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对此提出:可以将某些行政与民事交叉的案件合并进行审理[7]。

在通常情况下,一般当事人往往就行政或民事纠纷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这时立案庭应当主动就相关前提性的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说明,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先行提起前提性诉讼,还是继续进行已提起的诉讼。对此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对于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不能局限在审判阶段,完整的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处理程序应该覆盖立案和审判两个阶段[8]。

近年来,为了处理那些涉及侵权程序的无效审查案件,专利无效审查部门开设了一个加速审理的通道。如果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无效审查部门宣告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先行驳斥。如果行政诉讼的决定被认定为无效,可以重新提起诉讼。然而,前一种情况只是加速了单一程序的进展,而我国专利诉讼周期的长短并非某一级程序的审理能力或履职积极性的问题,而是涉及整个审理结构和程序设计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应对方案:

(一)启动快审程序

快审程序,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理程序、迅速做出裁决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其用于案件的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并实行二审终审。对于适用快速审理程序的案件,可以采用集中开庭审理的方式,在同一时间段内连续审理多个案件,实行集中开庭和宣判,以提高当庭宣判率并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简化庭审流程。

除此之外,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小的专利纠纷,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普遍希望争议解决得越快越好,反向要求法院审理的时间能够缩短,且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大大减少诉讼成本,也符合国家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二)加大执行力度,执行结案率重文书终结轻具体执行措施

审判结果做出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实现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关键环节。然而现如今的司法实务界却存在执行结案率重文书终结而轻具体执行措施的现象,对此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加大执行力度,在解决调解周期、审判周期冗长问题的同时力图提高案件终结质量。

首先,通过统一审理、分配来加大执行力度。现如今信息网络等技术愈趋发达,因此,可以尝试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毕竟法律的制定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对于将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过渡到全国范围,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一审法院,全国案件进行统一受理,同时所受理的案件进行随机分配,这样可以不论哪个地方的法官,一年也都会有一定数量的案件,同时也可以削弱由于法官受教育程度不同导致案件审判结果不均造成的不利影响。

其次,通过增加线上受理的范围来加大执行力度。如今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再到北京高级法院,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终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线上审理。因此,在一审案件也可以线上审理的情况下,结合上述对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进行统一受理、随机分配,做到各地审理的案件量大致相同,每位法官的平均年审理案件量大致相等,由此可以实现全国“一盘棋”,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解决各地区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同时在一审案件解决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对二审案件进行改革,避免部分法院出现案件大量积压的情况。

(三)建立行政特别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若推行当事人在法院建立特别程序:若权利人(原告)提供适当担保及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在民事案件可以推定为权利人的权利要优于被诉侵权人的权利,权利基础更加稳定和有效(以权利人的申请综合其他方面的证据建立特别程序直接审判),建议同时建立行政特别程序,建立宽审机制。

结束语

不论是多么优秀的制度,皆是利弊共存的,但凡是实践中利大于弊的制度,就有其持续存在的合理性。专利诉讼中关于民行交叉所产生的上述问题在现如今的专利司法制度下不可避免,我们需要做的是减轻其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不论是采取哪种应对方式,皆可经过改革试点成功以后再行普遍化,以更好地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崔宁.专利诉讼民行交叉的问题与探索[J].人民司法,2020(4):56-59.

[2]陈寅.知识產权民事、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分析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0(6):17-19.

[3]陈锦川.从司法角度看专利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J].知识产权,2015(4):14-19.

[4]耿锟锟,孔越,刘瑞华.从背景技术的撰写浅谈如何提高专利申请质量[J].广东化工,2015,42(14):146-147.

[5]朱理.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分立体制的修正[J].知识产权,2014(3):37-43.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J].司法业务文选,2000(17):15-39.

[7]成协中.行政民事交叉争议的处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6):60-71.

[8]李战,蒋文玉.论我国民事行政关联案件诉讼程序之重构:确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的一体化模式[J].河北法学,2014,32(2):184-190.

作者简介:刘欣欣(1999— ),女,汉族,北京人,扬州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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