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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正亮点解读

2024-05-13许倩

检察风云 2024年7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诉讼法

许倩

主持人

江骋骏:上海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嘉宾

马翔:上海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恬:上海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诉讼法》修正背景

江骋骏:能否请两位律师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的修正背景,以及修改了哪些内容?

马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对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正的解读,本次修正主要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本次修正在全面总结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对民事诉讼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相当大篇幅的修改完善;还有其他方面的很多修改,比如增加规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修改加大虚假诉讼惩戒力度等方面内容等。总体来说,我觉得这次修正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谢恬:马律师已经介绍得比较详细了,我再补充一点。《民事诉讼法》此前的四次修正确实是不断在完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方面的规定,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程序方面作出比较详尽及实质性的修改,此次特别针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较多的调整,实质性修改较大。

涉外诉讼程序相关内容

江骋骏:这次《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篇幅的修正,每个章节都增加了相关内容。具体到一些涉外诉讼程序上的问题,请两位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谢恬:一是修改了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顺应国际趋势,增加了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三是对涉外送达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的问题,提高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了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制度,增加了域外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五是完善了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马翔:上述各方面的修改展开后都有比较详细的内容。比如,对于扩大了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相比旧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增加了兜底性条款。且对于“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增加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作为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其实也是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又如,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的管辖,这一点也与旧版《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不一样。此外,本次修正扩大了专属管辖的范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原有专属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两类专属管辖的范围,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显著扩大,不仅扩大了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在未来决定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域外证据相关内容

江骋骏:对于取证的问题的相关条款,我觉得也是比较有价值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双方确认的方式进行取证,这个条款对于我们处理民事案件还是比较关键的。因为我个人感觉,在很多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最关注的往往就是证据资格的问题,有些证据可能双方都确认,但是法官认为其可能并不符合我們国家对证据的要求。比如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我国要求有公证、认证之类的程序,若不符合程序,法官有可能考虑不采纳这个证据。两位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形?

谢恬:我以前遇到过域外证据,就像江律师所说的,确实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情况下,法官仍比较谨慎,认为相关证据需经域外公证和领事馆认证程序,以致于整个诉讼流程较长。《民事诉讼法》修正后比以前更灵活一点,也给法官提供了采纳域外证据的更多依据,在程序上、证据效力的认定上更加便捷。此外,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即时通信工具进行取证,如何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目前我考虑到的操作方式是通过类似第三方的平台进行取证,因为第三方的技术相对较完善,能够保证公正性、数据不被篡改。

马翔:我注意到本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域外送达的公告送达期限缩短了,根据修正后的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到六十天。修正后的第二百八十四条则涉及新增域外调查取证规定,包括通过双方协定、国际条约、外交途径及使领馆代为取证,以及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明确可以通过即时通信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

国内对于《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或称《海牙取证公约》)是否对缔约国具有强制适用效力有过讨论或者争议,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上述取证方式其实超出了《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域外调查取证方式。

遗产管理人相关内容

江骋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当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加入遗产管理人的内容,这次修正则加入了较多的遗产管理人相关内容。两位律师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次对于遗产管理人部分修改的一些特点或者亮点?

谢恬:首先,确定了遗产管理人案件是一种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区别于传统民事一审、二审诉讼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实行一审终审,效率高、速度快,更利于快速确定遗产管理人、解决遗产管理问题。其次,规定了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进行;还规定了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如出现不能履职的法定情况,法院可根据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此外,规定了如遗产管理人严重违反管理职责,侵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亦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并重新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些规定为有效执行遗嘱内容及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马翔:这次《民事诉讼法》关于遗产管理人的修正,其实也是回应了《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在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规定。因为《民法典》实体法中已经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所以在程序法也就是《民事诉讼法》中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并且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程序法上的规则。这其实也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对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等作出了非常多的规定。我觉得本次《民事诉讼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细化规定,给司法实践提供了规则的可操作性,也能够增强或者说有利于《民法典》保障落实遗产管理人制度,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虚假诉讼相关内容

江骋骏:刚才在介绍背景的时候,马律师提到了关于虚假诉讼问题的修改。能不能请马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這次修正后的虚假诉讼法条和以前相比有何差异,是作了一些扩大,还是作了一些具体细节的规定?

马翔:关于这个问题,我专门对比了新旧《民事诉讼法》。比如,旧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正过程中,增加了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这其实也属于虚假诉讼,应当予以规制。因为旧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一种合意,或者说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本次修正则更多地回应了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况。

江骋骏:谢律师,您平时在处理一些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谢恬:我在实践中还没有遇到过,但有同事在办理民事案件时曾有过类似的情况。律师一般都会遵守职业道德,不会参与虚假诉讼。不过有一小部分当事人出于私心,会向律师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因此我的同事遇到过虚假诉讼案件。幸运的是,在办案的过程中,律师发现了虚假诉讼的问题,及时与主审法官沟通后,律师退出了代理,当事人进行了撤诉。

(声明:本内容仅代表嘉宾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编辑:张宏羽   zhanghongyuch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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