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影响
2016-11-14杨俊岭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应当受理的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以及设定了一些前置程序等新要求。本文分析了新民诉法对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工作的主要影响,并提出基层检察院在应对新民诉法实施中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案件;受理
中图分类号:D925.1;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70-03
作者简介:杨俊岭(1981-),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不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以上两个法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案件受理的总体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来源、对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审判人员违法活动及执行活动申请监督检察的情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应该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2)关于案件应当受理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案件。条件包括符合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规定,且受案的单位有管辖权,且案件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3)关于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案件;当事人未到同级法院进行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未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违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正在进行再审申请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的案件。
以上规定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监督案件,必须有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异议的前置程序,即法院自纠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意旨,能够将矛盾化解在同一部门、同一系统内,节约司法资源,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活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遇到的主要问题
1.部分法院不受理或变相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异议申请,造成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大幅减少
有些地方的法院因为抵触同级检察机关对其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为了使得民事案件无法进入到检察监督程序,这些地方的立案部门、审判监督部门达成默契,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不予受理或者在六个月期限内予以搁置,不予出具书面手续,使得案件当事人失去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期限,不能够申请检察监督,从而造成了检察机关受案的一个渠道被阻止。
2.省级、市级检察机关受案数量大幅增多,办案压力较大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必须进行上诉或者提出异议,使得生效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二审阶段,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到省级、市级检察机关才能够申请检察监督,大大增加了这两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和负担,也对案件质量产生了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产生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基层检察院要想受理当事人对同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案件,此案必须经过法院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才能受理。这就对基层检察院来说,由于部分法院的审判监督部门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者即使受理,也不给出具书面手续,导致了基层检察院根本受理不到同级法院判决的一审生效判决裁定案件。使得受理一审案件数量大大减少,甚至为零。
2.民事申请检察监督程序繁琐、审查期限较长
一审生效案件若想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到同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待法院驳回申请或者审查终结后,当事人才能到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也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间,若支持当事人申请,提请上级院抗诉,上级院还有三个月的审查期间,大大延长了当事人申请的时间,耗费了当事人的精力。
3.检察机关内部沟通不畅,受审部门配合不力
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受理部门控申科、案件管理办公室与案件审理部门民行科的配合不力,使得很多来检察院举报中心、案管中心申诉、咨询、举报的案件当事人被受理部门人员挡在门外,没有及时与民行部门沟通案件能够受理,大大减少了民行案件的来源。
4.检察监督的宣传不够,民行检察工作影响力小
有些来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于同级法院对检察建议的不予采纳或者上级院没有支持基础检察机关的提抗请求,使得案件没有得到改判或者执行,当事人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也就对检察机关失去了信心和希望,造成检察监督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不是很强,也就很少有慕名而来申请检察监督的当事人。
三、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做好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工作
(一)呼吁立法方面的改革,取得法律上的支持
当前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前置程序,要想使得基层检察院发挥其有利优势、多办案、办好案,畅通案源渠道,要考虑修改或者变更这一法律规定。加强对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监督条件和限制,以及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切实维护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权利。
(二)创新案件协办机制,增加基础检察院办案数量
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协助上级院办理二审案件或者交办的其他案件,减轻省市级检察机关案件压力,增加本级院民事案件的数量,也有利于办案人员调阅案卷、取证工作,了解当地案件的实际情况,利于与当地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容易化解本地区法律矛盾、减少因案件产生的上访等问题,从而达到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目的。
(三)加强沟通与协作,增加受案数量,提高案件质量
1.加强本院内部各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通过加强与控申、案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来源申诉、控告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由民行部门人员进行接待和解答,符合民事检察监督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由相关部门受理,避免大量符合条件的案件被拒之门外。同时,发现审判人员有职务犯罪线索时,要及时与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将案件线索移送自侦部门,形成法律监督合力,真正体现检察监督效果。
2.加强与上级院的沟通和请示
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提请抗诉的案件,加强与上级院沟通,取得支持抗诉,增加支抗率。对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院,避免错误认识产生的麻烦。例如,在我们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时,要积极向上级院汇报案件情况,取得上级院的支持,由上级院出面与法院的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切实使得民行监督案件得到不断地跟进监督,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1]。
3.加强与同级法院的沟通和交流
与法院的立案部门、审判监督部门达成共识,形成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和增加检察建议案件的法院采纳率、改判率。
(四)加大民事检察监督宣传力度,扩大检察监督影响力
通过提高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质量,使得案件得到改判和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民行职能进一步认识和了解,从而扩大民行检察知名度和公信力,使得人民群众在不服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认为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时,能够首先想到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主动来到检察机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案件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家越.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规范分析及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