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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引发的赔偿官司

2024-05-13何可

检察风云 2024年7期
关键词:韩某检测站法院

何可

车辆年检出故障,车主向检测站索赔

广州人齐某是号牌号码为粤A·××××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汽车”)的所有人。广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是一家承包汽车检测站的私营企业。

2022年11月4日,齐某丈夫韩某来到检测公司对案涉汽车进行年审检测,经检测合格后,韩某支付服务费用285元。

韩某开车离开检测公司后不久,却发现案涉汽车ABS故障灯、車辆防侧滑故障灯、车辆感叹号警告灯、机油报警灯均亮起。韩某经百度查询,得到的答复是车辆检测后出现故障灯是正常的,因为年检时需要做尾气排放、汽车制动等检测,检测员会猛拉手刹和猛踩刹车,很容易触发故障灯,驱动一段时间后大概行驶6公里至10公里再重新启动,故障灯就会自动熄灭。韩某按照上述提示操作后,故障灯果然熄灭。

韩某经这一番操作后,认为案涉汽车已没有故障,遂未再将上述数个故障灯亮起后情况告知检测公司工作人员。

然而,当晚6时,当韩某再次发动案涉汽车时,却发现车辆底盘有异响,韩某遂于次日到广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泽4S店”)进行检修。宝泽4S店经检查后,告知韩某需更换差速器离合器,并出具估价单,预估维修费用44687.48元。

齐某、韩某认为上述故障系因检测公司检测所致,遂与检测公司交涉,要求其赔偿上述维修费用,但检测公司并不认账。

齐某无奈,遂以原告身份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检测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44687.48元(实际费用以车损鉴定结果为准)。

检测设备和方法是否违规,当事人庭审激辩

由于检测公司对案涉汽车使用的是“简易工况法”, 齐某认为案涉汽车不应当适用这一检测法;所以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检测公司对案涉汽车适用简易工况法是否违反规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检测公司表示,其工作人员在检测前评估齐某的车辆属于适时四驱车,认为车辆具备两轮驱动的条件,因此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

齐某反驳称,简易工况法检测适用于两驱车,而其车辆属于全时四驱车,不适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检测公司使用检测两驱车的设备和方法检测,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相关规定,并造成了案涉汽车的损害。

车辆检测应规范操作(图文无关 )

为证明车辆损害系由检测公司的违规检测行为导致,齐某向越秀法院申请对案涉汽车是否适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检测行为与受损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检测行为造成案涉汽车实际受损情况进行鉴定。检测公司未提出异议。

后越秀法院通过摇珠程序,确定并委托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洋盛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但该鉴定所以该案超出其司法鉴定范围为由未予受理。

因在有关鉴定名册中没有符合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齐某提出可委托广东昌安产品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安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3月29日,越秀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检测公司表示如昌安公司具备鉴定资质,其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并予以配合。后越秀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正式委托昌安公司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2023年5月18日,昌安公司出具有关鉴定报告(以下简称“案涉鉴定报告”)称,案涉汽车不适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检测公司的检测行为与案涉汽车适时四驱装置受损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检测公司的检测行为造成案涉汽车适时四驱装置受损。

在对案涉鉴定报告质证过程中,齐某表示对该鉴定报告所载鉴定意见无异议。但检测公司提出异议,称越秀法院委托昌安公司进行鉴定违反程序,在洋盛鉴定所不予受理后,应重新安排摇珠。

检测公司表示,案涉鉴定意见的报告显示,两名鉴定人员只有广东省质量鉴定协会发放的从业资格证书,且有一名鉴定人员没有职业资格。

检测公司还表示:整份鉴定报告都在强调案涉汽车是适时四驱车辆的四轮调节、是由动态稳定系统(DSC)执行,而该DSC系统是有实体按键可以独立操控开启或关闭状态。由于检验的操作规范规定,所有使用简易工况法的检测车辆,必须解除车辆的防侧滑功能才能完成检测;正是为了实现该操作,才需要关闭检测车辆的DSC系统。

检测公司称,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检测车辆的后轮完全没有任何打滑或转动的痕迹,可见检测车辆是在关闭DSC系统的情况下检验的,故动态稳定控制系统(DSC)是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关键。正因DSC是有实体按键可以操控的,所以事实情况并非鉴定报告所言选择了错误的检测方法,也不会导致案涉汽车的适时四驱装置受到损坏。

经评估,确认案涉车辆维修费为44060元。

法院认定检测致损车辆,判令检测站赔偿维修费用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汽车是否适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检测公司使用简易工况法对案涉汽车进行检测是否造成车辆受损。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接受齐某关于对案涉汽车是否适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检测公司的检测行为与齐某车辆受损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检测行为造成齐某车辆实际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的申请。检测公司未提出异议。

关于鉴定人的确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一审法院通过摇珠程序确定的洋盛鉴定所函复不予受理,因鉴定名册已无符合相关资质的机构可再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齐某提出可委托昌安公司进行鉴定,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检测公司表示如该公司具备鉴定资质,同意配合。后在一审法院告知将委托昌安公司鉴定时,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应视为双方经协商共同确定了鉴定人。

案涉鉴定报告对鉴定过程做了完整记录,列明了鉴定依据及检验方法,并作了详细的分析说明,附件中亦附有相关资质证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机构增补名册、鉴定人员资质证书等。检测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来推翻案涉鉴定报告,故一审法院采信案涉鉴定报告,并据以裁判定案。

2023年8月,越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检测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齐某车辆维修费44060元,并向其支付鉴定费1.2万元、评估费5000元;驳回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检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1月3日,广州中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尽管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汽车检测站制定了严格的准入门槛、资质要求和审批手续,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私营汽车检测站管理不到位,导致在技术检测中走过场,甚至出现类似本案这样因违规使用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而导致车主车辆受损的情况。本案提示大家,即便是专业的检测站也可能会出错,若在车辆年检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车辆受损,车主可以向车辆检测站主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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