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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夫妻财产赠予小三及非婚生子,妻子可否要求返还

2015-09-10

伴侣 2015年4期
关键词:韩某份额法定

问:

我与丈夫韩某感情一直都很好。可让我没想到的是,上月初,我在清理家中旧物时,意外在韩某的一件旧大衣兜内發现一张他与第三者签的、写有“韩某一次性支付阿颖及儿子生活费28万元”内容的赠予协议。经与丈夫韩某交涉我才弄明白,原来丈夫在3年前开始与阿颖来往,两人暗中同居并生下一个男孩。我认为,丈夫韩某是背着自己将夫妻共有存款擅自赠予他人,该赠予协议侵犯了我的财产权益,遂找到阿颖要求返还28万元。阿颖以孩子是自己与韩某所生,韩某有法定的抚养亲生子女的义务,其28万元是韩某给其儿子的抚养费,即使是赠予,也不为法律所禁止为由,不愿返还这笔钱。请问:我能要求她返还吗?

答:

若韩某赠予阿颖与儿子的财产是韩某与你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且赠予时并未取得你的同意,韩某的赠予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阿颖返还。但同时,虽然韩某与阿颖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父亲,韩某具有法定的抚养子女义务(包括非婚生子)。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该协议内容应认定为部分无效,即韩某与你的共有财产,韩某有二分之一份额,那么,韩某在协议中处分自己应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是有效的。因此,你可要求阿颖返还自己的那一部分(二分之一),即14万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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