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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企业标准化工作发展趋势分析

2024-05-04曾伟胡小萍

中国标准化 2024年2期
关键词:发展趋势

曾伟 胡小萍

关键词:企业标准化,企业标准体系,发展趋势

0 引言

新《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6年,相关配套法规逐步修订完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先后出台,与新《标准化法》协调配套的标准化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为了适应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方式的新变化,《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完成修订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促进办法》提出了很多有利于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通过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对新时期企业标准化工作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1 企业标准化工作现状及问题

新《标准化法》实施近6年来,企业标准化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作为国家标准化改革方案六大措施之一,“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为企业标准化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截至目前,已有45.8万家企业的304.8万项标准完成了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涉及508万项产品①,近3000项企业标准成为“企业标准领跑者”②。

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带动了产品和服务出口持续增长。现阶段企业标准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标准化工作主体责任的认知有待加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被动式地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等相关标准化工作;二是部分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不高,要么直接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低于推荐性标准的相关指标,产品质量有待提升;三是企业标准体系的有效性适用性不强,很多企业为了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或是为了完成某项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任务而不得不构建企业标准体系,企业标准体系并未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的角度出发,导致很多企业构建的企业标准体系实用性不强;四是企业标准化专业人才匮乏,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没有专兼职标准化工作部门和人员,标准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储备不足;五是大部分企业并未意识到标准化的重要性[1],存在“标准无用”论或“标准无所不能”论,部分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价值观念存在偏差,为了获得國家或地方各类标准奖励而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2 企业标准化工作发展趋势分析

2.1 企业标准化工作主体责任回归

从1990版《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到20 09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都是从政府如何管理好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角度出发,制定企业标准化相关法规制度,《促进办法》的出台实现了从“管理”到“促进”的转变,明确提出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企业标准化工作原则,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归还给企业。各类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一转变的重大意义,并在企业标准化工作中主动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起本企业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2.2 企业标准的水平定位更加清晰

2015年,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指出“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虽然是从鼓励的角度,但对于市场类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水平给出了明确的定位: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高水平标准,只有高水平的标准才有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围绕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开展了对标达标质量提升、企业标准排行榜、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助推企业提升其企业标准水平。《促进办法》提出的标准融资增信制度,其基本前提和逻辑就是:企业标准化水平高、企业标准具有较强的技术先进性和独立的知识产权,就可以成为企业的优质资产,从而在企业信贷过程中作为抵押物,能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扩充融资渠道。

2.3 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更加完善

《促进办法》系统总结了近年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实践经验,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如果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低于或者少于推荐性标准,必须要明示出来其与推荐性标准的差异,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关于委托加工的产品,针对以往存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于标准的公开存在相互推诿的问题,明确了由委托方来完成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三是必须在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公开,企业生产的产品要与相应时间公开的标准具有一致性,避免了以往先进行产品生产,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后再公开标准等带来的一些纠纷;四是明确了如果没有在国家统一的平台上公示,则必须要在国家平台上明示其公开的渠道,而且要保证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2.4 鼓励构建新型企业标准体系

《促进办法》明确将“完善企业标准体系”作为企业标准化工作四大基本任务之一,鼓励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其根本逻辑就是引导企业从标准体系的角度,统筹谋划和系统规划本企业的各项标准化工作,对相关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并结合企业发展实际进行实时更新维护,确保标准体系始终与企业发展实际需求高度协调一致,高水平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从而充分发挥标准化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企业应参考GB/T 15496-2017《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GB/T 15497-2017《企业标准体系 产品实现》、GB/T 15498-2017《企业标准体系基础保障》构建并有效运行符合自身实际的企业标准体系[2]。

2.5 大力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

《促进办法》明确提出实施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典型特征包括:(1)在企业内部熟练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2)技术创新和标准化互动支撑已成为其核心竞争力;(3)通过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带动企业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4)通过标准化工作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从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等九个维度对标准创新型企业进行了分级界定,为企业争创标准创新型企业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2.6 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责任更明确

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是新《标准化法》中的创新举措。自新法实施以来,在具体操作层面还有许多未明确的细节。从企业实践操作来看,目前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主要有两种形式:(1)生产同类性质产品企业之间形成产业联盟(联盟),共同制定同类性质产品的企业标准用以指导企业生产;(2)某行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形成供应链联盟(链盟),共同制定企业联合标准,着力解决标准供给难以覆盖全链条的痛点。《促进办法》明确指出鼓励企业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较好地明确了联盟和链盟制定企业标准的权利与义务。

2.7 企业标准化监督管理更科学

从《促进办法》的监督管理相关条款来看,充分彰显了“处罚不是最终目的”这一理念,针对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执行标准未公开、企标技术内容及编号不规范等违规问题,更多地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针对逾期不改也是采取公示、撤销编号或废止标准等措施。在监管方式方面,除了特殊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般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纳入信用系统[3],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干扰和影响。各类企业应充分理解这一制度安排的深刻含义,放下担心查处和处罚的种种顾虑,集中精力制定和实施高水平企业标准,扎实做好企业标准化工作。

3 结语

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源泉,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企业标准化工作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准化工作核心内容。为了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先后出台了《标准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3年)》《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多份文件,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保障了各种类型企业公平公正地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权利。《促进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解决多年来我国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顽瘴痼疾,助力各类企业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实现跟跑、并跑到领跑的转变,不断提升我国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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