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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管理困境与出路

2024-04-09宋祥瑞白洋

山东陶瓷 2024年2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宋祥瑞 白洋

摘 要: “双碳”目标背景下,陶瓷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是环境监测的重点领域。当前陶瓷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主要存在陶瓷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不明确,污染源超标排放的认定方式不合理等情形,加之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低、环境现场检查实施困难等,不利于环境执法部门全面、准确、实时地掌握企业污染源的排放数据。为形成法律震慑机制,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质量的检定,完善相應法律法规,统一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和污染源超标排放的认定方式,增加妨碍环境现场检查的处罚方式,优化生态环境部门工作机制,提高环境治理效能。

关键词: 陶瓷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监管;制度完善

党的二十大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1]。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的是低碳、绿色的产业体系,要求传统企业向绿色低碳发展模式转向[2]。当前,陶瓷行业污染源超标排放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自动监测系统能够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检测,有助于环境执法部门更加全面、准确、实时地掌握污染源的排放数据和信息,为环境执法提供了科技支撑,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皆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然而,自动监测系统在发挥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缺乏有效的自动监测管理与执法机制等问题,不利于《巴黎协定》框架下我国自主贡献减排目标实现的国际公信力。因此,亟须出台、建构相应法律或制度加以规制和完善。本文以某省陶瓷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其违法犯罪行为,探究自动监测系统的功能和价值,梳理陶瓷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1 案情介绍与问题的引出

2023年3月4日晚,某省某市生态环境局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某陶瓷公司存在以下可疑行为和违法事实。第一,脱硫塔烟气在线监测流量波动幅度异常,每小时烟气流量在数分钟内出现断崖式下降后持续低流量排放。第二,脱硫塔东侧10米处有一排气筒。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直奔现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切断的旁路管线重新恢复使用,并且非法设置三通闸阀,关闭通往自动监测设备的盲板,而旁路盲板处于开启状态。工业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旁路管道排放至外部环境。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人员现场监测、比对后发现,旁路管道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远高于自动监测数据。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该公司篡改监测数据。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瓦线生产负责人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7月24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该案已被列入公安部督办案件。[3]以开通旁路的方式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且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环境犯罪。本案中,该陶瓷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以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给环境行政执法带来了难题。

陶瓷行业属于高能耗、高污染的重点减排行业,在生产制作陶瓷产品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生态环境部2022年发布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以煤、石油焦等为燃料的陶瓷企业或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陶瓷企业是环境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目前,陶瓷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难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对陶瓷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不明确,认定陶瓷企业污染源超标排放的方式不合理,缺乏科学有效的自动监测系统管理与工作机制,对陶瓷公司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陶瓷企业实施环境现场检查困难等。

2 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意义

陶瓷企业因其所使用的原料和工艺流程等因素,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颗粒物、工业废气和工业废水等污染物。上述污染物一旦任由企业无处理排放,对大气、水源和土地的危害是不可逆转的。通过分析上述陶瓷公司一案,在发现其中相关问题的同时,也显现出自动监测系统的功能和价值。特别是“双碳”目标实施以来,我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对陶瓷企业的污染源进行监管和检测,使得陶瓷企业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有效降低了污染源排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1 有助于环境执法部门实时掌握陶瓷企业污染源的排放数据

在自动监测系统没有被应用到检测陶瓷企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之前,环境执法部门通过现场抽样的方法来监督企业,有些陶瓷企业为了掩盖污染生态环境的事实,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前,私自调换其所排放的污染源。因此,给生态环境部门检测企业是否违法排放污染源带来了困难,同时,也难以遏制企业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运用自动监测系统,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实时掌握陶瓷企业污染源的排放情况,有利于环境执法部门有效监管陶瓷企业污染源排放的信息,不仅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效率,而且能对企业形成警示机制,有效地消除环境执法部门执法的滞后性,遏制企业污染源超标排放[4]。

2.2 有助于为精准治理污染源提供科学数据支撑

自动监测系统智能科学,能够对企业的污染源排放实施全方位、全天候的检测,并且能够全国联网、自动预警[5]。自动监测设备安置在污染源排放之处,能够实时监测、收集企业污染源的排放信息,通过互联网检测系统统一汇集到生态环境部门,有助于环境执法部门准确掌握陶瓷企业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自动监测设备能够对陶瓷企业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测,为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污染源提供精准数据支撑,有效规避监管死角,遏制企业污染源超标排放,进而优化环境执法部门的监测手段,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效率。

3 陶瓷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的困境

当前,為了有效监管陶瓷工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源处安装自动监测系统,能实时掌握企业污染源排放的信息,获得的企业环境资料更加全面,给环境执法提供了数据和方法支撑。然而,自动监测系统在发挥其积极效能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弊病。例如,某些陶瓷公司在废气处理管道上开通旁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以规避自动监测系统的监管。另外,自动监测设备本身质量等问题也给环境执法带来了困难。

3.1 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企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是认定企业是否实施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考量标准。部分陶瓷企业为掩盖其超标排放污染源的违法行为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以逃避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业废水的处理。陶瓷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工业废水,这些工业废水大都来自于原料制备和釉料制备流程以及某些设备的冲洗过程。另外,在有些陶瓷烧制过程中还会用到喷雾干燥塔,对喷雾干燥塔进行冲洗的冲洗水也是废水来源之一。原料制备流程中的压滤水主要成分是悬浮物,具有颗粒细、含量大的特点;在对陶瓷制品进行抛光、研磨、磨边等流程中,废水中主要有抛光剂、研磨剂和瓷粉末;在对喷雾干燥塔、球磨机、浆池、料仓,以及施釉等机器冲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中主要含有硅质悬浮颗粒、矿物悬浮颗粒、铅、锌等物质。有些陶瓷企业为规避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在对工业废水的处理上会实施稀释污染源以改变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在工业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处安装进水管,当废水的浓度超标时通过注入清水或其他药剂的方式加以稀释,从而降低排放废水浓度[6]。《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可渗入空间,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企业在工业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处私设暗管是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工业废气的处理。陶瓷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中主要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二氧化硫主要来自于制作原料中的硫和燃料,在煅烧过程中,原料中的硫燃烧生成二氧化硫释放到窑炉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主要来自于燃料的燃烧过程,由空气中的氮气与氧气在高温时反应生成,也有一小部分来自于原料。另外,废气中还掺杂着烟尘等污染物,烟尘主要来自于生产陶瓷制品的原料、燃料燃烧等。某些陶瓷企业为规避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实施降低污染气体浓度或私自改变污染气体排放通道的违法行为。譬如,上述案例中的陶瓷公司在工业废气自动监测排放通道之外,私自开通其他通道,改变废气的排放路径,使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气体绕过自动监测设备直接排放到外部环境当中,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检测的数据与企业实际排放的工业废气浓度差别非常大,从而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企业采取上述或类似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案例中,该陶瓷公司在自动监测通道之外,私自开通二氧化硫等气体的排放通道,导致自动监测系统检测的二氧化硫浓度远低于旁路排放的浓度,属于篡改监测数据,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颗粒物的处理。陶瓷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是主要的颗粒物来源,并且存在于原料和燃料的运输、粉碎、筛分、配料、成型、干燥、修坯以及烧制等整个生产过程中。有些陶瓷企业为逃避监管,对颗粒物的处理采取私开旁路等手段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缺失或者不真实。

第四,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陶瓷企业与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串通的情形。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以“管理员”的身份,从系统后台修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为排污单位逃避环境监管提供帮助。如姜卫军、舒子雄污染环境一案① 。

3.2 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

自动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因此要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应当说,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与自动监测设备的质量密切相关,自动监测设备符合质量标准,才能正常运行,得到的自动监测数据才会真实有效。然而,目前没有统一的自动监测系统运营管理规范[7]。另外,有些陶瓷企业为追求更大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极易选择安装价格低廉、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检测到企业真实有效的污染源排放数据。并且,对于部分小微陶瓷企业来说,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成本过高,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支撑。由此,一方面,对于陶瓷企业违法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颗粒物等污染源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不能全面掌握,从而为陶瓷企业规避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动监测设备检测出的数据的合法性值得深入考量。自动监测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其检测数据合法的前提,只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动监测设备检测的数据才是合法的,才能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

3.3 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不明确

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执法部门评价企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数据的真实有效性是保证执法行为公正的先决条件。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差异会影响获得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因此应当统一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然而,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未明确规定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环境执法部门有权力进行选择。由此,在对陶瓷行业的污染源进行自动监测过程中,一方面会导致环境执法部门之间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不统一,使得其行政执法存在偏差,致使个案不公平,造成应追究责任的未追究、不应追究责任的错追究的情形。另一方面,在环境执法部门和陶瓷企业之间,可能由于采集方式、采集时间段不同等因素,两者获得的数据不尽相同。例如,在对陶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采集时,废水中含有的硅质悬浮颗粒、矿物悬浮颗粒、铅、锌等物质在不同的时间段浓度可能存在差异。此种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如何认定自动监测数据亟须从法律法规层面加以确定,统一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消除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生态环境部门与陶瓷企业之间采集自动监测数据的偏差,确保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3.4 认定陶瓷行业污染源排放超标的方式不合理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只是规定了污染源排放的国家标准,而对于认定污染源是否超标的方法未作明确规定。在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以实测水污染物浓度,也即瞬时值作为认定污染源排放超标的依据。瞬时值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大值的,即为超标排放污染物。然而,陶瓷工业排放污染源的波动幅度较大,以其排污瞬时值作为衡量标准,对于陶瓷企业来说显得不公平。陶瓷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浓度的瞬时值有时会远远高于其平稳排放时的浓度值,瞬时值仅代表某一时间点的排污情况,因此不具有排污状况代表性,不宜作为认定陶瓷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据。

3.5 缺乏科学有效的自动监测系统管理与工作机制

自动监测系统以其智能的工作模式,为生态环境部门治理环境污染提供了科技支撑。但是,在实践中,环境执法部门和陶瓷企业没有形成对自动监测系统科学高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致使自动监测系统难以发挥其最大功能和价值。

3.5.1 陶瓷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疏于检修与维护

陶瓷企业安装一套完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动监测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另外,为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陶瓷企业还必须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陶瓷公司在设备安装期间投入的资金可能就不够,但仍需要长期投入设备检修与维护费用,这对于某些利润单薄的小微陶瓷公司来说显得有些负担过重。抑或有些陶瓷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检修、维护投入极少的资金或者根本不投入资金,致使自动监测设备在长期运行中缺乏检修和维护,无法准确有效地监测到陶瓷企业污染源是否超标排放,导致自动监测系统无法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3.5.2 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范围不足

《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是规定重点排污企业的自动监测系统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未明确规定与哪一级部门联网。在实践中,与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企业都是国家和省级重点排污单位,而市级以下管理的较多排污企业未与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者不全面、不真实[6]。从而,降低了自动监测系统功能的发挥,不利于环境行政执法,不利于构建健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8]。

3.5.3 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监督管理环境问题、污染防治等主管执法单位,对陶瓷企业的污染源排放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然而,在执法实践中,生态环境部门缺乏对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机制,致使自动监测系统难以发挥最大作用[9]。

生态环境部门的个别监管人员不能准确了解陶瓷企业污染物的来源以及处理过程,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无法依法评价排污单位是否超标排放污染物,降低环境监管效能。

此外,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监管机制,过度依赖于自动监测系统。有的地方对于陶瓷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疏于检查,给企业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提供了机会,导致企业容易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情形。另外,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联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的证据难以固定,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定性不够准确,对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犯罪行为之间的衔接把握不够准,致使个别企业逃脱法律处罚。

3.6 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行政罚款对于大部分陶瓷企业来说明显处罚过轻,难以形成震慑;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行政罚款,其适用范围有限,对于不属于其所列举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只能依照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6]。

3.7 环境现场检查实施困难

环境现场检查是生态环境部门搜集、调取企业违法犯罪证据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及时发现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能够有效震慑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在环境行政执法实践当中,某些陶瓷企业拒绝现场检查的行为屡见不鲜,具体有以下原因。一是对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罚款数额存在倒挂。陶瓷企业拒绝现场检查的背后往往存在着违法和犯罪事实,例如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远高于拒绝现场检查的责任承担。因此,企业拒绝现场检查并承担较低数额罚款,以此规避其他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认定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标准不清晰。法律并未明确何种情形构成“拒绝现场检查”,对于在环境现场检查时的“软拖延”行为难以认定为“拒绝”,某些陶瓷企业以此逃避环境监管。三是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处罚缺乏震慑力。目前,对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并且主要是对企业处以罚款。对于大部分的陶瓷企业而言,拒绝现场检查的罚款数额对其难以形成震慑,为掩饰可能构成犯罪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其选择拒绝现场检查。

4 陶瓷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的完善

陶瓷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的完善是达成“双碳”目标的重要场域,生态环境部门和陶瓷行业要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学者把地球这一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的生存空间形容为人类的遮阳伞,遮阳伞是在其下乘凉的人们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就是完整的遮阳伞,而不是每人从遮阳伞上扯下一块伞布。扯下傘布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此共同利益的葬送。应该说,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享有环境权。[10]人与自然是和谐共生的有机整体,同时生态环境也是不可分割的。可以说,生态环境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而这种利益就是环境权指向的对象[11]。因此,在陶瓷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的完善过程中,要运用系统论、整体观来解决执法实践中凸显出的问题。

4.1 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工作机制

诚然,自动监测系统具有智能、高效等优势,但是生态环境部门如果过分依赖自动监测系统,不优化完善自身执法工作机制,就会阻碍对污染源排放的监管,不利于自动监测系统发挥最优价值和作用。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在利用自动监测系统智慧监管陶瓷企业的同时,要不断优化自身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双管齐下、多维度进行监管,使得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源排放的监管既智能高效,又契合执法实践,确保监管工作全方位、无死角。

4.1.1 建构“智慧线上+精准线下”监管模式

对于陶瓷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问题,仅依赖自动监测系统本身并不能有效规制。鉴于此,环境执法部门应当线上、线下双管齐下,多维度监管陶瓷企业人为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第一,高效利用自动监测系统,开展智慧线上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以自动监测系统为基础,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系统的优势,对于自动监测系统传输的数据信息,要定期分析研判。一方面,能够准确掌握陶瓷企业的污染源排放数据,做到有据可查;另一方面,在研判分析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数据的异常情况,有助于及时定位有问题、有嫌疑的陶瓷企业,为线下执法提供数据支撑。第二,开展不定期、不定点巡查,筑牢精准线下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对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陶瓷企业开展不定期、不定点的现场检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最大程度减少陶瓷企业在现场检查之前人为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情况,突击检查固定证据,结合自动监测数据综合比对、全面考量。“智慧线上+精准线下”执法机制,能够较大程度发挥自动监测系统的价值优势,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精准性,优化监管效能。此外,对于陶瓷公司与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串通,篡改、伪造自动监測数据的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对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开展全面整治,定期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坚持“抓典型”和“强震慑”共同推进,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企业、运维公司以及违法犯罪人员,形成震慑机制,遏制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

4.1.2 扩大自动监测设备的联网范围

各省和设区的市应当根据法律并结合地区实际,及时出台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实施办法,将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陶瓷企业列入须联网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确保凡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陶瓷企业的系统都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对于未联网的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联网,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方式。在此基础上,还应扩大自动监测设备的联网层级。亦即,陶瓷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省和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以防自动监测数据丢失,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一致性。

4.1.3 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是环境执法机关,对环境污染防治负有主管职责。目前,面对环境犯罪高发的态势,生态环境部门有必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联动。第一,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自动监测系统传输的数据,经过分析研判,发现陶瓷企业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嫌疑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给予协助。两家联合办案,齐抓共管,有助于化解环境犯罪侦查难、执法打击力度不强的难题,对陶瓷企业形成震慑机制,遏制其实施破坏生态的行为。第二,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动。一方面,对于陶瓷企业实施的超标排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能够从法律专业角度对陶瓷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准确定性,有效推动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犯罪行为的衔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有效监督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情况,能够有效避免生态环境部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该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行为,确保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公正。

4.2 加强自动监测设备的质量检测

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价重点排污企业是否超标排污的依据,自动监测设备的质量标准是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的保障。在陶瓷企业把自动监测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加强对设备的质量检定。第一,要明确强制检定的设备种类。各省和设区的市应当根据法律,并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出台或细化相关制度,对须强制检定的设备种类进一步细化。第二,要明确自动监测设备检定的主体。在实践中,一般是陶瓷公司依申请检定。对于自动监测设备,应当规定陶瓷企业依申请检定和有关责任部门主动检查检定同时进行的方法,一方面能够督促陶瓷公司及时申请检定,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检定结果的真实性。在自动监测设备投入使用后,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在使用期间,由于自身运转和外界环境影响等因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损毁问题,安装设备的陶瓷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责任主体,要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以确保自动监测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提升自动监测技术应用稳定性,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4.3 统一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和超标标准

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方式能够对判断陶瓷企业是否超标排放污染源、是否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产生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统一明确环境执法部门采集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如规定以整时整点所监测的数据为标准,防止不同环境执法单位采集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不同导致结果差异的情形,减少个案偏差,确保环境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此外,对于陶瓷企业自行监测的数据,如果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定符合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当认定为有效。对于同一时间段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检测的数据之间存在偏差时,若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办法的,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优先使用[12]。对于陶瓷企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标准,环境执法机关应当区分污染源的种类而定。对于工业废气的检测,应当重点考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流量、折算浓度和实测浓度;对于工业废水的检测,应当重点检测废水的排放量和硅质悬浮颗粒、矿物悬浮颗粒、铅、锌等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流量。对于某一时间点的瞬时峰值超过排污限值的,应当综合考量排污陶瓷企业污染源排放的小时和日均值,不能仅以瞬时值过高认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

4.4 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陶瓷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把握好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加强环境违法与环境犯罪的衔接,应当认定为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陶瓷企业不属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造假行为,应当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除行政罚款之外,还应当建构信誉披露制度,对企业造假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进行公开,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使社会公众知悉企业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4.5 提高人员执法能力

环境执法人员作为监管陶瓷企业污染源排放的责任主体,其执法能力对监管陶瓷企业、环境治理会产生相应影响。一方面,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学习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相关知识,学习陶瓷产业生产流程以及流程当中污染物的产生来源,提高专业能力,确保环境执法人员能够准确掌握技术知识进而有效运用。另一方面,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组织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和制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监管人员执法合法、公平、公正。

4.6 建构完善的环境现场检查制度

环境现场检查是发现陶瓷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举措,同时能够搜集和调取企业环境违法犯罪的证据。应当说,构建完善的环境现场检查制度对破解自动监测面临的难题至关重要[13]。第一,要加大对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关部门应当梳理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罚款数额层次,适当提高对“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处罚数额。第二,要明确对拒绝环境现场检查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法规应当用列举式条款明确“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对“软拖延”方式加以解释认定。第三,加强对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震慑力度。采取“财产罚”“人身罚”和“信誉罚”并行的处罚方式,将陶瓷企业拒绝现场检查行为认定为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4.7 提高陶瓷企业的环境保護意识

企业是污染源排放的主体,在完善外部监管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是陶瓷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完善举措的理念基础。陶瓷蕴含“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价值,是中华文明传承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场域,陶瓷行业在文化传承的同时,需要肩负起减碳降污的企业环境责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思路,实现我国陶瓷行业的高质量发展[14]。第一,要加强末端治理,针对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分类处理,使其满足排放标准。第二,要减少在陶瓷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其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是主要污染物,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对此,陶瓷企业要逐步采用标准化的原料,在原料加工过程中尽可能使用环境友好的设备,减少粉尘的排放。对于有条件的陶瓷企业,要尽可能选择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一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对于依法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达标排放污染源的陶瓷企业,政府可以授予相关荣誉,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此外,对于达标排放污染源的模范企业,可以予以资金支持和奖励,促使陶瓷企业积极处理污染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二是要形成震慑机制。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以及超标排放污染源的陶瓷企业,应当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机制,同时确保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与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衔接,提高陶瓷企业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成本。

5 结语

自动监测系统有利于提升对陶瓷企业污染源排放的监管效率。一方面,监管部门在利用自动监测设备的同时,要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着力于构建“多维执法”工作机制,准确把握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衔接,强化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质量检定;另一方面,陶瓷企业要依法安装、使用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要积极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自觉承担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发展绿色低碳的经济模式。综上,陶瓷行业和监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优化完善,发挥自动监测系统的最优价值功能,助力“双碳”目标如期达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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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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