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的影响研究
2024-04-09杨璐
摘要:为探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于资源型地区重点企业“造血功能”的影响,以2004—2019年我国地级资源型城市与其地区内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2012年开始陆续推行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进行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研究表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该结论通过了平行趋势、PSM-DID等方法的检验,并且通过滞后项解决了内生性问题。进一步的机制分析表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主要通过提高企业的资产收益率来不断提升资源型地区企业的“造血功能”。异质性分析表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会因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同及是否两职合一而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在国有企业和两职合一企业中,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对于企业“造血功能”的提升具有显著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双重差分
0 引言
资源型城市通常因本地区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丰富而得名,其中的“资源”多指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因此,资源型城市是指以当地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城市[1]。随着资源型城市的发展,其不断开发自然资源,导致不可再生自然资源日趋减少。多数资源型城市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进行转型。同时,企业处在社会大环境中,资源型城市要转型发展,企业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决定企业存亡的一个关键因素[2]。它能够客观反映企业运作过程中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代表企业的收益质量和流动性,是评价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将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支撑[3]。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国陆续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被定位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及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先决条件[4]。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启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选工作。本文以2012年以后分批设立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研究对象,考察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是否有利于企业“造血功能”的提升。
本文在以下3個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了补充:一是利用双重差分法(DID)探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企业“造血功能”是否具有正向作用;二是将双重差分法的研究扩充到资源型城市的微观企业领域;三是将城市研究与企业财务指标相结合,探究城市政策实施对微观企业的影响。
1 文献综述与假设提出
1.1 文献综述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是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的先行示范区。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效应评估方面,已有研究多从城市层面进行,主要包括评估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于城市经济增长[5]、全要素生产率[6]、产业结构[7]及城市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8]等。在经济增长方面,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于城市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5],并且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9]。同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不仅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6],而且通过技术创新效应与宏观经济环境改善效应显著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7],最终达到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的。在创新效应方面,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通过改善创新环境[10]等促进技术创新能力提升[11]。多数研究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宏观经济效应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讨论,但较少在企业层面对这一政策效应进行评估。仅有部分研究指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对企业创新具有正向作用,有利于促进企业专利“提质增效”,有助于放大企业的创业效应[12],并不断加大民营企业的创新激励力度[13]。
经营活动现金流是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反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盈利能力。经营活动现金流是一个重要的被解释变量,已有研究多用其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财务风险和盈利能力等。首先,经营活动现金流对企业经营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可以通过短期内收到的现金来反映其经营效益[14-15]。其次,经营活动现金流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包括现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可通过该指标进一步了解企业现金流量的来源渠道及运用情况,进而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风险[16-18]。最后,经营活动现金流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能够为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19-21]。
1.2 假设提出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注重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条件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22]。这有效增强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进而提升了企业的“造血功能”。另外,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也为企业提供了丰富的知识产权服务和政策支持[13],如知识产权审查、法律援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降低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成本和风险,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这些支持措施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共同发展[23],进而不断提升企业的“造血功能”。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研发投入[24],提高企业研发的技术含量和专利创造率,提升企业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从而不断改善企业的资产收益率。同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为企业设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25],使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获得更高的收益和利润。资产收益率高的企业,通常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也相对较高[26],有更多自由现金可流用于运营。同时,资产收益率高的企业通常在资本市场较受欢迎,更易于获得资金支持[27]。因此,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能够通过提升企业的资产收益率来增强企业的“造血功能”。综上所述,提出假设1和假设2:
H1: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增强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
H2: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通过提高企业的资产收益率来增强资源型地区企业的“造血功能”。
2 研究设计
2.1 模型设定
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进行准自然实验,使用双重差分法探究政策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生存的影响效果。鉴于数据的可得性,将上市公司的数据匹配到114个资源型城市,以实施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资源型地区上市公司作为实验组,以其余未实施相关政策的资源型城市作为对照组。考察政策实施对企业“造血功能”是否具有显著差异。具体设立如下模型
Cashflowit=β0+β1didit+β2Xit+λi+ηt+εit(1)
式中,Cashflowit为被解释变量,即i城市第t年的企业“造血功能”;didit为解释变量,是政策实施年份与政策实施城市的交互项;β0为常数项;β1为相关系数,体现政策的实施效果;Xit为其他控制变量;λi为个体的固定效应;ηt为时间的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
2.2 指标选取
2.2.1 解释变量
对2012年开始分批实施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进行准自然实验,选取2012年、2013年、2015年和2018年实施政策的资源型城市作为样本。设置两列变量,分别为treat和policy。在treat列,将实验组(实施政策城市)设置为1,将对照组(未实施政策城市)设置为0。在policy列,对于实验组(实施政策城市),将政策实施前的年份设置为0,将政策实施后的年份设置为1;将对照组(未实施政策城市)设置为0。以treat与policy的交互项作为双重差分项didit,即解释变量。
2.2.2 被解释变量
参考已有文献[28-29],用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来表示企业“造血功能”(Cashflowit)。同时,为避免公司规模对被解释变量造成影响偏差,进一步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表示企业“造血功能”。
2.2.3 控制变量
考虑到其他可能影响企业“造血功能”的因素,参考已有研究[14],选取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机构持股比例(inst)、账面市值比(bm)、股权集中度(top1)、资产结构(occupy)作为控制变量。
2.2.4 机制变量
选择资产收益率(roa)作为机制变量,检验其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的作用。
变量及其定义见表1。
2.3 数据来源
鉴于数据的可得性,对我国114个资源型城市2004—2019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中所用到的原始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各省份统计年鉴等。其中,缺失值统一用插值法补齐。财务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为消除极端异常值对参数估计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分位数上进行了Winsorize缩尾处理。
3 實证分析
3.1 基准回归
首先,研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企业“造血功能”的直接影响,以验证H1。基准回归结果见表2。表2列(1)中Cashflowit与didit的相关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为消除其他变量的影响,加入控制变量进行检验,结果见表2列(2)。根据该结果,Cashflowit与didit的相关系数也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证明在控制可能影响估计结果的部分变量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仍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H1得以验证。
3.2 平行趋势分析
双重差分法的使用前提是已通过平行趋势检验,即在政策实施之前解释变量(didit)对被解释变量(Cashflowit)不存在正向的显著影响。在设定的双重差分模型中,主要关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实施之前对资源型地区企业经营的影响不显著。平行趋势检验结果见图1。由图1可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实施
之前的估计系数不显著,因此满足双重差分模型的平行趋势假设。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实施之后第3期,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
3.3 PSM-DID检验
为了进一步进行稳健性检验,进行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PSM-DID),采用近邻匹配的方式,结果见表3。由表3可知,双重差分项的系数显著为正,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进一步证明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这说明在相似情况下,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于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同样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3.4 滞后项检验
为解决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实施对资源型地区企业经营产生的内生性问题,以及上一期被解释变量可能对当期解释变量产生干扰的问题,使用工具变量法,分别将因变量滞后1期、2期、3期、4期,结果见表4。由表4可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资源型地区企业经营的影响显著。
4 机制分析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H1通过了检验,充分说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能够显著提升资源型地区企业的“造血功能”。但是,尚未回答“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通过何种方式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产生影响”这个问题。因此,本文进一步探究其中的具体路径。构建如下模型
roait=α0+α1didit+∑Ni=1bjXit+εit(2)
Cashflowit=β0+β1roait+∑Ni=1bjXit+εit(3)
式中,roait为机制变量,代指资产收益率;α0和β0为常数项;α1为双重差分项对机制变量的影响效果;β1为机制变量对被解释变量Cashflowit的影响效果;Xit为其他控制变量;εit为随机误差项。
式(2)验证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机制变量的影响,式(3)检验了机制变量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的作用。具体估值结果见表5。表5列(1)显示,双重差分项(didit)与资产收益率(roa)的系数为0.009 3,显著为正,表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能够显著提升资源型地区企业的资产收益率。表5列(2)中,资产收益率(roa)的影响系数也显著为正,表明资源型地区企业资产收益率的提高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造血功能”。对应前文的理论分析,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保证企业专利技术的独特性,进而不断提升企业的资产收益率,改善企业“造血功能”。H2通过检验。
5 异质性分析
本文从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企业是否两职合一3个方面进一步开展异质性分析,结果见表6。
5.1 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
不同城市资源禀赋有所不同。《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将我国全部城市划分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作用于全部城市,需要验证其对资源型地區企业与非资源型地区企业是否产生特殊的影响。由表6列(1)和列(2)可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话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产生正向显著影响,而对非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的影响不显著。该结果与前文基准回归结果一致。这可能是由于资源型地区的经济发展多依赖于资源开采与加工,企业更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来保护自身专利和技术;而在非资源型地区,企业往往拥有更加完备的基础设施和人才储备,可能更多地依赖于其他方面的竞争优势,如成本优势和市场份额等。
5.2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
根据企业控股情况,将样本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由表6列(3)和列(4)可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造血功能”的影响不同。在国有企业中,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的影响显著为正,说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国有企业“造血功能”,而对非国有企业“造血功能”影响并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专利保护技术较为完善,其创新成果受到充分保护;同时,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凭借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制度优势等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
5.3 企业是否两职合一
由表6列(5)和列(6)可知,在资源型地区两职合一的企业中,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企业“造血功能”的提升作用更加显著。这是因为两职合一避免了职权分散,不仅给予管理层更大的决策自由权,提升了管理层决策的效率,而且有效规避了多头领导、外部选聘管理层等问题,显著提升了企业的执行力与内部资料的保密性。如此一来,管理者更有动机为了公司业绩和自身地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不断提升企业的“造血功能”。
6 结语
为评估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的影响,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够有效提升资源型地区企业的“造血功能”;第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提高资产收益率来不断提升资源型地区企业的“造血功能”;第三,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的实施会因企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及是否两职合一而对资源型地区企业“造血功能”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在国有企业和两职合一企业中,政策的影响效应更加显著。
依据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晰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范围与相应期限,以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协助企业申请并维护相关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第二,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良性循环发展;同时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申请和转化,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第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第四,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协议,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更多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全球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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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07-13
作者简介:
杨璐,女,1998年生,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区域可持续发展、公司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