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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差异与企业避税

2019-08-24蔡宏标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19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蔡宏标

摘 要:以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件为契机,采用双重差分法,根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前后的研发投入等指标,与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对比,发现直接减按15%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激励企业提高企业科研投入,反而成为企业避税筹划的工具。通过研究,以期为今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提供政策层面的参考。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税收优惠;双重差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9-0083-05

一、研究背景

21世纪以来,各国都纷纷加大本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将提升高新技术、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仅对经济技术实力产生重大影响,还直接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其中,以税收优惠政策运用最广泛。对企业而言,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能直接降低企业的成本,将更多资金引入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间断的影响。

2008年我国政府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同时取消了在经济特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等企业可以享受15%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持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2008年4月14日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新方法”),不仅更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同时对认定通过的企业直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对而言,比2000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更为细化且规范,认定条件更为苛刻。但企业一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不仅可以直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还能获得政府科研补贴等支持。因此,企业蜂拥申请高新认证,高新技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问题也随着而来,上市公司贝因美(股票代码:002570)2012年5月23日的公告显示,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前三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质上达不到2008年新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在5月30日前补缴所欠税款共计2 785.26万元。其实,早在2011年9月底,监管部门就针对该公司高新资格进行核查,并要求该公司补缴2008和2009年度税款共计5 892.7万元。同样,中小板上市公司克明面业(主营业务为挂面)年报披露,公司技术人员仅有62人,占员工总数的4%不到,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员比例仅为13%,严重低于最低认定要求中的30%的要求;主板上市的奥康国际,于2010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收入比重等数据,与新办法规定严重不符。因此,业界调侃说“奋斗”3个月,“享受”税收优惠三整年。

2013年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了“虚假”高新技术企业偷逃税款实际状况。审计署抽查了116家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中85家不符合新办法认定要求,但85家企业实际享受税收优惠达到36.31亿元。可见,高新资质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讓企业趋之若鹜。新方法虽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客观上认定范围过大,认定数量过多,审批过程不严,导致鱼目混珠现象不时出现,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最终演变成企业为了追求并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达到直接减税的好处,但却没能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的作用。

更为严重的是,企业会利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产生的税率差异(高新技术企业为15%,一般企业为25%),将集团内高税负的公司利润转移到低税负的公司,从而实现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即企业间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实现税收规避(Lo et al.,2010)。已有研究也支持该种观点。Harris (1993)以美国86税改为背景,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国内税率一旦下降,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利润从境外的子公司直接转回美国境内公司,实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黄蓉和易阳(2013)发现,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导致企业间存在税率差异,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向高新企业输送利益,重新配置企业资源,实现企业整体税负降低。因此,高新技术认定,可能变成企业避税的一种方式。

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拟以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该事件为契机,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后的研发投入、收入、擦空性费用和经营利润等指标,与同一行业中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对比,考察直接减按15%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能提高企业科研投入和产出。

本研究的研究可能具有如下意义:在我国特殊的制度和现实背景下,通过事件研究法,揭示直接的税收优惠是激励了企业进行研发投入,还是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2008年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的情形下,地区税率差异逐步消失,导致2008年前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丧失了纳税上的优势,作为现金流出的税收将直接增加企业的费用,导致税后收益显著减少。是否企业为了获得10%的税收优惠,按照200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变身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企业存在该动机明显,变身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达到新办法的各项硬性要求,如果达不到,说明“高新技术企业”并不高新,而国家让渡的税收收益,并非按照政府意愿的规划进行配置,影响了政府产业政策的宏观布局。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R&D投入的作用机理

已有研究表明,R&D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具有正的外部性特征。根据边际收益递减原理,企业边际收益曲线MR为向右下方倾斜,边际成本曲线MC向上倾斜,假定无政府税收政策的干预,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那么企业研发投入量将小于社会最优量。市场价格为P,研发投入量为Q,企业研发的边际成本为MC,MRs和MRp分别表示研发的社会边际收益和企业边际收益。

研发具有正的外部性,社会边际收益MRs必然大于企业边际收益MRp,差额部分等于边际外在收益。MRp与MC的交点A代表的是企业进行研发时的投入量Qp,该研发投入Qp明显低于社会最有效率的水平Qs。为了解决公共产品外部性的问题,政府介入是有效手段。政府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让渡部分收入给企业,相当于企业创新过程中节约了创新成本或增加创新收益(如下图所示),实施税收优惠后,假定企业创新成本下降,表现为MC下移至MC,并与MRp相交于B点(新的均衡点)。企业R&D投入量由原来的Qp增加到Qs,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了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目的。

三、研究假设

多数研究仍然表明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产生重大影响。David et al(2000)认为知识创新的高风险性以及不确定性导致了研发支出水平的偏低,因此,政府的税收激励政策工具是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有效措施之一。Jorgenson(1981)研究了税负与技术进步增长率间的关系,发现税负高低与技术进步增长呈负相关关系,即低税负将激励技术进步,高税负阻碍技术进步。Berger(1993)以263家企业为研究样本,研究了对企业研发投资抵免政策的实施效果,结果是获得税收抵免政策的231家企业,相对于没有获得该政策的32家企业,R&D投入有显著增加。

诸多国内学者的研究支持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正面作用。方重等(2010)依据2007年全国税收调查数据,随机抽取了9 000家企业,构建了企业自主创新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性的B-index 模型,通过测算得到国内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的成本弹性约是0.4%~0.7%,即税收优惠政策每降低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成本1%,最终会促使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增加 0.4%~0.7%。结果表明,政府减免企业100元,实质上并未实现企业增加100元的研发支出,说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率不高。朱平芳、徐伟民(2003)运用面板数据分析了上海市科技激励政策有效性,结果表明,政府的科技拨款资助和税收减免政策能促进企业 R&D 投入。周阿立(2010)以我国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为契机,分析了2007—2009年我国税收优惠变化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影响,发现所得税税负与研发投入强度呈显著负相关,表明所得税税负低对研发投入有明显促进作用。综合上述研究,部分研究认为税收激励能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同时也有部分研究认为税收激励无法达预期目的。

中国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引导资源最优配置,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目的是鼓励研发投入,但动辄占到企业10%的净利润优惠,无疑是巨大诱惑,导致很多不符合资格的企业也铤而走险,纷纷争取高新资质认定。加上地方政府对后续监管不严格,为企业变身“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便利。近年来出现的多起“伪高新”乱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尽管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激励研发投入,但同时政策出台可能为企业避税提供了空间。因此,本研究提出了竞争性假设:

H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利于企业研发投入。

H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有利于企业研发投入,成为企业开展避税筹划的方式。

四、研究设计

(一)关键变量定义

本研究的目的是检验直接税收优惠政策,是为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还是企业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仅为了达到避税目的。本研究拟采用事件研究法来考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后,企业的研发投入、销售增长率、营业利润率和操控性费用是否有显著差异,以此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有效性。

1.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本研究依据2008年4月出台的《新办法》,对2008年该时间点之后的重新认定全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即只有通过2008年的认定,企业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税收优惠为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11月,全国公布了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上市公司通过认定后,都会在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税项下进行披露,通过认定的企业,可以通过阅读年报的方式手工收集。本研究的所有变量定义(见表1)。

2.其他变量定义(见下页表2)。因变量共有5个,分别为TR、R&D、OPR、OCE、GROW;控制变量有SIZE、LEV、ROA和GRTA等,详细定义和解释(见表1)。

(二)模型设定

通过双重差分的方法,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后,企业的研发强度(R&D)、营业利润率(OPR)、操控性费用(OCE)和税率差异(TR)的变化,判断直接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效。

R&Di,t/OPRi,t/OVEi,t/TRi,t=?琢i,t+?茁1?拽?壮i,t+?茁2?壮+?茁3?拽Ti,t?觹?壮+Control+?着i,t

T为认定期间,1代表认定后的1年,0为认定前1年;HT为1是高新技术企业,为0则为非高新技术企业。Control为控制变量,为企业规模、杠杆比率、赢利能力和企业成长性等。

五、实證检验结果与分析

本研究样本区间为2007—2015年的上市公司,之所以选择2007年为样本起点,主要是考虑从2008年10月开始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本研究采用双重差分法,对比认定前后1年样本,为此选择的样本起点为2007年。双重差分法要求对比控制组合对照组事件发生前后情况,因此,我们将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控制组,税率15%;非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对照组,税率为25%。名义税率(企业所得税)和研发支出的数据来源于WIND,其他财务数据均来源于CSMAR。本研究剔除了金融行业以及数据缺失样本,最终得到11 884个公司/年度样本。为了防止异常值对结果的影响,本研究对模型中连续变量分年度进行了1%的缩尾处理。

表2和表3结果表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出台后,相对比与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增长率(GROW)提高,操控性费用(OCE)更高,营业利润率(OPR)更低,税率差异(TR)更低,但研发强度(R&D)没有显著变化。

在研发强度(R&D)模型4中,交互项系数为-0.051且不显著,说明相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并研发支出无实质增长。鼓励增加研发支出的目的没有实现。

相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一方面,模型(1)销售增长率(GRO)中的交互项为正,同时模型(2)操控性费用(OCE)中的交互项也为正,但费用总量的增加超过了收入总量增加,导致模型(3)企业的营业利润率(OPR)中的交互项为负,说明高新技术企业相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推迟确认收入,并加大了后期操控性成本,由于费用增加超过了收入增加,导致营业利润率(OPR)反而下降。另一方面,由于费用增加超过收入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率提高了,在名义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率差异实质上是缩小了,并在10%水平下显著。这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没有达到鼓励研发投入的目的。相反,多数企业更看重节约税收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因此,结果支持了竞争性假设H1,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利于企业研发投入,认定政策成为企业开展避税筹划的有利方式。为节约篇幅,仅报告关键变量结果。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研究以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件为契机,采用双重差分法,根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前后的研发投入等指标,与同一行业中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对比。结果发现,直接减按15%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激励企业提高企业科研投入,反而成为企业避税筹划的有力工具。本研究为今后制定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政策参考。如果采用直接税收优惠,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而间接税收优惠(税基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利益调整,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活动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对比间接税收优惠,直接税收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这种优惠仅在企业取得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前期投资分险大,所以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可能不明显,而且这可能会为企业进行关联交易,降低税负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1]  朱平芳,徐伟民.政府的科技激励政策对大中型工业企业R&D投入及其专利产出的影响[J].经济研究,2003,(6):34-41.

[2]  夏杰长,尚铁力.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与对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6,(6):6-10.

[3]  Harris D.G.The Impact of U.S.Tax Law Revision on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Capital Location and Income-Shifting Decision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3,(31):111-140.

[責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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