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治理视角下网络舆情治理优化路径研究
2024-04-05吴彩朋
吴彩朋
[摘要]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平台为舆情的爆发和扩散提供了渠道,妥善处理网络舆情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风险治理指在政府的统筹下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对风险的发生或结果做出改善的一种行为。文章从风险治理视角对网络舆情爆发前和爆发过程中的风险防控进行研究,提出截断舆情潜伏期—舆情成长期、舆情成长期—舆情成熟期这两段过程之间的演变,以丰富网络舆情治理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
[关键词]风险治理;网络舆情;风险防控
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起新型的网络传播环境。2023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110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从2020年3月至2023年6月总体呈上升趋势。网络舆情作为这一环境下的新兴产物,其传播机理和网民参与方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给政府的网络舆情治理带来新的挑战。
目前,诸多专家学者对政府的网络舆情治理进行了研究,袁川等提出政府建立健全相关的应对机制,有助于在有效应对网络舆情时取得主动权[1];沈费伟提出对数字化时代的政府智慧政务平台在结构、设计、定位、互动方面进行优化,可以进一步增强政府智慧平台的政务功能[2];林玲等提出一种基于直觉模糊和Choquet积分的网络舆情预警模型,通过该模型所呈现的网络舆情风险倾向为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支持[3];Xu J等针对网络舆情的复发传播这一情况,建立了基于SIR-I的动态传播模型,通过分析相关参数,提出了控制网络舆情复发传播的有效途径[4];张绍成从预防制度的角度对政府的网络舆情治理进行研究[5];沈费伟还提出政府在对网络舆情进行技术治理的过程中,不应忽视技术与制度的作用,二者可以提高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效率[6];冯兰萍等提出在网络舆情治理的过程中,政府要重视主流情绪的引导[7];屈慧君指出政府应重视负性情绪的表达和疏导在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治理中的作用[8];赖胜强等提出在网络舆情的治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回应能力的重要性[9];孙文博等提出政府监管在网络舆情治理中的作用[10];刘泾提出从单一到多元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从线性到系统的网络舆情治理机制[11]。文章对上述研究进行梳理,发现专家学者主要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构建模型、情绪的引导、政府的回应能力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侧重对已经发生的网络舆情事件的管理,而对网络舆情爆发前和爆发过程中的风险防控的研究还有延展空间。基于此,文章从风险治理视角对地方政府网络舆情风险防控的优化路径进行研究。
一、风险治理
国际风险管理理事会 (International Risk Gover-
nance Council)认为风险治理是提倡多元主体参与其中的一种治理机制,治理的主旨和核心是在源头上把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下來,或者是在风险发生以后,使其可能带来的损失最小化[12]。有学者认为,风险治理指借助专家知识与政治权力的力量控制缩减风险范围的措施[13]。综合以上内容,文章认为风险治理指在政府的统筹下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对风险的发生或结果做出改善的一种行为。
在风险治理视角下,笔者认为政府应根据网络舆情演变过程中的舆情潜伏期、舆情成长期、舆情成熟期和舆情衰退期四个阶段,将舆情每一个阶段治理的关口前移,截断舆情潜伏期—舆情成长期、舆情成长期—舆情成熟期这两段过程之间的演变,即主动对网络舆情进行治理,提前阻断,如图1所示。
二、地方政府网络舆情治理优化路径
网络舆情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引导网络舆情向积极的方向发展,是对政府部门行政能力的检验。针对网络舆情,政府须因势利导、有效回应和处置,做好网络舆情的风险治理。
(一)多元主体参与网络舆情治理
参与网络舆情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其中既包括网信、公安、司法等政府部门,也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非政府部门,以及公众等。因为网络舆情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方面,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首先,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应对网络舆情事件。但是,政府并不总是能够完全掌控网络舆情的发展,需要与其他主体合作,共同应对网络舆情风险。其次,非政府部门也是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它们可以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舆情、发布信息等方式,为政府做出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此外,公众也是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也可以通过举报不良信息和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参与网络舆情治理的多元主体既要有广度也要有长度。参与网络舆情治理的多元主体要有广度,指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多元主体应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均须参与其中。多元主体要有广度,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舆情治理需要各个领域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全面合作的局面。第二,除了传统的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新兴的社会组织也应该积极参与网络舆情治理。这些主体具有不同的专业优势和资源,可以为网络舆情治理提供多方面的支持。第三,网络舆情风险往往涉及不同领域,需要多元主体的跨界合作,这种合作可以促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能够提高网络舆情治理的效果。第四,在网络舆情治理中,政府部门占据主导地位,其应该鼓励多元意见的表达,避免单一观点或立场占据主导地位。总之,多元主体要有广度,意味着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多元主体应积极发挥自身力量,助力形成更加包容和有效的治理体系,提高网络舆情治理的效果和质量。参与网络舆情治理的多元主体要有长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政府部门具备引导和管理社会舆论的能力,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同时,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媒体宣传、信息公开等方式,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网络舆情,避免过度情绪化。第二,政府部门应建设四级舆情监测体系,形成“市—县(区)—乡(镇)—村”的四级治理网络,打通网络舆情信息的搜集渠道。
参与网络舆情治理的多元主体的广度和长度,保障了政府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有效性,有助于政府在源头上把网络舆情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下来,或者是在风险发生以后,使其可能带来的损失最小化。
(二)数字赋能网络舆情治理
政府通过数字赋能网络舆情治理,可以提高网络舆情治理的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第一,政府应利用数字技术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平台,对各大新闻媒体、社交媒体、主流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分析网络舆情信息。第二,政府应通过应用数字技术对采集到的网络舆情信息进行挖掘与分析,包括舆情分布、影响力、发展趋势等方面,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持。第三,政府应根据监测和分析结果,对重大负面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实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危机公关、媒体沟通等,以避免事态扩大。第四,政府应通过应用数字技术建立网络舆情大数据库,对日常网络平台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全面掌握网络舆情的动态变化,为舆情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第五,政府应通过应用数字技术提高网络舆情管理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能力,如通过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舆情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为网络舆情管理团队提供更加准确和及时的信息支持。
数字赋能网络舆情治理,在提升信息的中转效率、促进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提升政府的行动效率等方面效果显著,可以使网络舆情风险在潜伏期得到治理。
(三)协同治理推动网络舆情治理
协同治理理念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它强调多元主体基于利益共同体需要采取集体行动,互相配合、相互协调、协同进步以达到协同治理。这种理念以协同学和治理理论为基础,期望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基于现实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协商与合作的互动关系。
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通过协同合作,共同应对网络舆情事件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旨在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共担、风险共御,多元主体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合作模式,提高网络舆情治理的效果和质量。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分享网络舆情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误解。第二,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应发挥各自的优势,协同合作,提高治理效果。第三,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应对网络舆情风险,通过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第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广大群众关切的问题。第五,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应不断探索和创新合作模式,适应网络舆情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增强治理效果。
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机制是一种多元主体协同合作、责任共担、风险共御的新型治理机制,这种机制有助于政府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整合人力、物力等资源,提升资源价值,减少不同部门重复进行信息收集、差异化处置舆情等多头治理的现象,从而提高网络舆情治理的效率。
(四)“事前治理”调整网络舆情治理
“事后管理”向“事前治理”转变指在网络舆情治理中,政府应将更多的资源和注意力放在网络舆情发生之前,而不是仅在网络舆情发生之后进行治理,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通过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和动向,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包括政府设立专门的舆情监测和分析团队,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和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提供预警信息。第二,政府针对网络舆情产生的源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网络媒体自律机制,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网络论坛、社交媒体等平台的监管,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第三,政府通过对网络舆情的深度分析和研判,可以了解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关注点和情感态度,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政府完善網络舆情研判机制,包括建立专业的研判团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网络舆情进行深度分析和研判,及时向相关人员提供研判报告和建议。第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应该共同参与网络舆情治理,形成协同治理的局面。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引导;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防止恶意竞争和不良信息的传播;社会组织应推动公众意识的提高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公众应理性发声,积极参与网络舆情的讨论和监督。第五,政府可以通过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和媒体素养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舆情的认知和理解能力,增强公众的网络素养和媒体素养。第六,政府应通过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治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多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网络舆情治理的行为。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应依法进行惩处,以维护网络舆情治理的正常秩序。综上所述,“事后管理”向“事前治理”转变的网络舆情治理需要政府从预警机制、源头治理、研判机制、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素养教育和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系。由于网络舆情具有种类多、传播快等特征,“事后管理”的效果难免会偏离政策初衷,所以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政府应借助各种资源和工具有意识地将治理关口前移,推进网络舆情治理常态化。
三、结语
在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公众选择借助网络平台参与社会治理,这为网络舆情的爆发和扩散提供了渠道,网络舆情会影响社会秩序,而政府对网络舆情的有效治理有助于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文章的研究贡献在于:其一,丰富了网络舆情治理的研究内容;其二,提供了不同的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视角。不同于以往诸多研究着眼于对网络舆情治理的事后研究,文章将研究聚焦网络舆情的前端治理,提出了网络舆情的事前治理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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