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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2024-04-04贾茜

华章 2024年2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摘 要]当前,互联网等新兴行业进入蓬勃发展期。“免费+广告”的运营模式成为视频平台盈利的主要手段。一部分市场主体借以开发设计出具有视频广告屏蔽功能的软件来吸引用户下载和使用。该行为的实质是市场主体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竞争优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从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兴起原因、概念、类型等角度出发探究行为内涵,通过论述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的破坏等,得出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论。并从立法完善和加强行政监管两个角度,对我国视频广告屏蔽行為的规制提出相关建议,以求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随着视频网站“免费+广告”运营模式的建立,用户在使用电脑浏览器、手机APP等方式观看视频时,需要作为对价观看视频平台所插入的多种形式的广告。视频提供者也借以增加点击量和关注度、吸引广告商的广告投放量以获得维持运营所需的资金支持和主要盈利来源。但随着市场的逐渐发展,大量低质量广告出现,给广大用户带来强制性观看低质广告等困扰的同时亦扰乱了公平竞争、平稳运营的市场秩序。而用户期待屏蔽广告的需求也成为部分市场主体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前提。鉴于此需求的存在,以多种方式屏蔽视频广告的路由器、软件等应运而生。此类屏蔽软件一定程度上为用户提供了便利,却给视频网站的收益带来了损失,冲击了现有视频平台的商业模式。本文就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是否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展开讨论,进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提出建议。

一、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概述

视频广告屏蔽行为可定义为在使用互联网观看视频成为习惯的时代背景下,第三方主体以满足使用者需要和增加自身流量为目的,对视频提供者在免费提供视频时所附加的广告进行屏蔽的行为。因其行为冲击了视频提供者现有的“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使得视频广告提供者所获收益减少。

二、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法律规制焦点

(一)视频平台和屏蔽主体之间的关系定性

论述市场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判断行为性质。面对互联网较为复杂的经营环境,我们应积极适用较为广义的竞争关系概念。在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规制中,屏蔽主体和经营主体虽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尽相同,但其所针对的用户具有相似性。随着视频广告屏蔽主体的软件推广,用户受到更为便利的观看方式吸引,转换观看平台,屏蔽主体由此获得相对极具价值的流量和经济利益,反观原本支付沉重版权成本的视频平台也失去了宝贵的用户和利益。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屏蔽主体和视频平台之间具有广义的竞争关系。

(二)“免费+广告”商业模式的具体法律适用

考虑到国经济发展现状、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中不同主体间力量之间对比关系等多种因素,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和经济发展状况论证,“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得到保护似乎更加利于平衡市场主体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并维护市场稳定。

第一,“免费+广告”的模式从形成到发展至今已有相对较长的历史[1],其对市场进步和平稳运行的促进和维护作用不容小觑。在互联网经济下,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可划分为两种:一是“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用户无需承担高昂视频版权成本但需以观看相应广告作为对价;二是“会员费用+无广告”的商业模式,用户向视频平台支付成为平台会员用户的会员费用而无需观看广告,并且第一种模式得到更为广泛的适用。该模式的广泛使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尊重用户和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权益的成果。若以法律打破其稳定,允许屏蔽主体以技术方式肆意地获取视频平台的经营利益和竞争利益,将不可避免地对支付版权成本的视频平台经营者不公平。对于视频平台来说,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版权费用是对创作者的尊重,亦是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损害其收益的法律规定易使经营者在不能获得利润的情况下,倒逼经营者采用减少成本、侵害知识产权的非法手段获取视频维持经营,对市场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大于有利影响,极易引起市场动荡。

第二,保护“免费+广告”的现存商业模式是对消费习惯的尊重和保护。我国的视频市场并未形成健全良性的消费习惯,多数视频平台用户对于以支付会员费用等收费方式观看视频的商业模式是存在排斥心理的。用户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更加倾向于选择使用“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与视频提供商形成交易相对方,这是消费者选择自由的体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在此种国情和消费习惯之下,作为视频提供者的经营平台一般会倾向于迎合消费者的交易习惯以获得消费者的青睐。若法律加以强制手段允许视频广告屏蔽者运用技术手段等方式实现在不支付视频版权成本的情况下即可获得他人经济利益和竞争利益,不免有失对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同时遭遇用户自主选择交易方式造成的用户流失,以及维持经营的成本增加的双重压力,极可能被迫选择利用技术手段等方式做出更加损害用户利益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市场行为。综上,立法者和司法裁判者在制订和适用法律时要尊重市场经营现状,以实现现行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侵犯商业道德的判断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即该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但正是因法条使用大量违反商业道德等用语而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司法裁判者在适用法律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做出认定的过程中掌握适当自由裁量的权力。商业道德作为在法律规范条文中多次出现的概念,其具体的判断标准并未统一。我们可结合司法惯例和市场经营习惯将其含义大致理解为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和市场经营过程中,遵循内心善意并认真衡量其行为可能会对他人所产生的影响情况下,作出符合大众道德判断的行为。在实践运用中,常与诚实信用原则相结合来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判断。屏蔽视频广告主体多为吸引更多用户,在明知屏蔽行为使得视频平台合法广告收益受损的情况下,引导用户使用屏蔽功能。因此,屏蔽行为对现有市场经营活动的确产生违反商业道德等不利影响。

(四)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性质认定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为经营者为了谋求竞争利益,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混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竞争行为。从法条规定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满足具有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特征。将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代入此定义中我们会发现:第一,该行为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满足经营者身份自不必做过多陈述。第二,视频广告屏蔽主体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视频广告屏蔽是产生在互联网的特定背景下,经济和技术手段发展迅速,该特点使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为复杂特征,也更难以为大众所察觉,亦增加了法律规制的难度。但当我们拨开种种技术等条件束缚探究行为背后实质时,会发现视频广告屏蔽主体在利用先进的技术条件和手段,非法侵害视频平台的经营利益,从而达到在不支付相应成本的情况下获得用户的支持,最终取得不菲的经济利益。其行为损害了其余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正当性由此可见。第三,采用技术手段屏蔽视频平台合法提供的广告不仅极大程度冲击了现有的商业模式,更是对视频网站利益的剥夺。视频网站不仅因该行为损失大量用户并且会造成难以维持原本的广告收入,更有甚者会出现视频平台难以维持经营的局面。因此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虽在近期内为用户提供了避免观看广告的便利,但从长远来看,其行为对视频平台造成的扰乱商业模式、损害经济利益等不利影响远超其有利影响,市场也会因此产生动荡、市场主体难以维持公平竞争,对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加以规制。

三、我国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解决建议

(一)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立法与制度完善

1.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主体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规制主体范围限制在从事生产和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经营者之间。但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环境下,从事市场活动的经营者往呈现复杂化和多元化等特点。作为视频资源提供者的视频平台,相对方往往是屏蔽软件开发者。双方并不存在如法条所规定的相同或是类似的经营范围,但其所争取的利益具有一致性。视频广告屏蔽者的行为是其在通过技术手段不正当的掠夺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和竞争利益,利用屏蔽软件获得视频资源分享网站用户流量,最终造成视频平台经营者原本应得利益减少。因此在互联网环境下,将规制主体局限在从事相同或是类似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之间,难以对实施互联网不正当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加以全面规制,会造成如视频广告屏蔽者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享有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局面,难以规制市场竞争秩序,导致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利局面,与法律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面对此种规制主体范围较窄的情形,我们可以尝试以不正当行为本身为出发点,对于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加以规制,从而合理扩大规制主体范围,将互联网行业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之中。

2.视频广告屏蔽行为法律责任类型的完善

经济法作为新生的法律部门尚未產生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一般独立的法律责任类型。原因有二:一是作为新生的法律门类尚未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内容仍在不断建立和修正,立法者难以在短期内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体系。二是经济法律为现代法、高级法,所要面对和规制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具有复杂性等特点,单独的法律责任难以对违法行为加以全面规制,也难以完成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目的和任务。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亦是如此。时代正在发展,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不容滞后和忽视。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者可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责令违法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并详细阐述了赔偿金额确定方式。关于行政责任主要通过行政制裁措施得以实现,内容可归纳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改正等。刑事责任体现为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以相应的刑事处罚[2]。但如上文所述新生的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依据现有的法则责任规定加以规制。司法裁判者往往采用责令实施屏蔽者承担支付赔偿等民事责任,该裁判难以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者加以实质的规制和震慑效果。因此需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形成切实有效的规制方法,以应对互联网背景下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健全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行政监管

1.加强行政监管专业化水平

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实施和规避具有相应技术性要求。例如视频屏蔽主体实施屏蔽行为需要熟练掌握互联网技术。这要求行政监管主体配备较高水平的管理人才,足以掌握互联网领域相应技术,运用高水平设备对视频广告屏蔽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遵循行政管理程序规范。此外,在监管互联网领域时,可成立具有针对性的工作小组或是专门行政监管机构,集中负责对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加强行政监管专业化水平更加有利于合理正当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互联网交易安全。

2.完善并严格遵守行政监管规范

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多以现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为依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法律规范体系,结合我国国情及经济发展状况,增加互联网领域相关法律条文,规制市场主体利用技术手段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现有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加大贯彻实施对于市场主体的视频广告屏蔽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屏蔽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应追究。

结束语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互联网经营者借助技术手段推出诸多新生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应对竞争行为进行性质甄别并对具有不正当性的经营行为加以规制。对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论述、探究经营行为对商业模式以及公认商业道德产生何种影响,作出经营行为性质认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应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加强行政监督等途径,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参考文献

[1]李尔慈.浅谈“免费”商业模式的优势和弊端[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7):10-11.

[2]范锐敏.经济法基础[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

作者简介:贾茜(1997—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烟台大学,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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