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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的地方实践探索与思考

2024-04-01田振洪

东方法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自我革命

田振洪

内容摘要: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目前而言,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评估工作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推动下,部分省市以立法后评估理论和制度为参考,进行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实践活动,开展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的实践探索,涉及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要素,相关评估实践取得了有益成果。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鲜明主题,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需要紧紧围绕服务于高质量发展这一核心要旨, 在准确把握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自身特性的基础上,从充实完善评估主体结构、优化调整评估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评估结果应用机制等方面改进与完善评估制度,提高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效能。

关键词:自我革命 依规治党 党内法规 实施后评估 评估制度 评估主体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4)01-0158-165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作出部署,强调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1"〕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有着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重要功能,对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是指党内法规实施后,由制定机关或其授权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式,对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建议的活动。〔2"〕要使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需要科学构建与党内法规自身特性相适应的评估制度。

从功能主义视角看,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的技术性质大于理论性质,〔3"〕因此对于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构建的研讨,只有根植于实践基础的理论研究,才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近年来,一些省市相继开展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尝试和探索,有关实践信息也見诸媒体报端,但学界少有从整体上展开相关精细化的总结反思,进行深层次的实证研究。〔4"〕显然,这种情况不利于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构建研讨在理论上的提升。为此,本文将立足于各地评估实践活动,主要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揭示和反映评估制度在地方实践探索的实际情况,并进行一定的总结和反思,旨在为完善评估制度提供更科学的思路方案。

一、当前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制度遵循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事关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源于政党本性的党内法规建设需要,具有现实紧迫性。对当下而言,党内法规建设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5"〕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就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各项工作。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早在2012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就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工作时也强调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宏观设计,“形成定期评估、清理、修订机制”。〔6)〕

由于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为了推动评估工作的开展,党中央从宏观上对评估工作进一步提出了部署和要求。2013年党中央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要求有关部门积极进行探索评估活动,“开展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反馈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党内法规”,〔7)〕明确将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作为提升法规文本质量的重要举措, 促进法规制度的修改完善。2021年党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要坚定不移依规治党,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并要求“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8)〕

为了促进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中央还对相关党内法规制度进行补充、完善。2019年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和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责任制度规定》),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制定条例》着眼于确保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问题,明确了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功能定位,规定“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9)〕将评估制度纳入党内法规实施体系中,以评估工作促进党规制度实施,凸显和强化了实施评估环节在制度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上述定位和要求,《执行责任制规定》将实施后评估制度视为解决党内法规“重制定轻执行”等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后评估及时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此推动执规责任落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10)〕为了压实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该法规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视情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法规实施”,〔11"〕还对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提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评估计划、评估范围、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等内容。这些规范要求为评估工作初步建立了基本框架,使评估工作有较为明确的操作依据,有利于推动评估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总之,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把实施评估摆在重要位置,并逐步推进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过从总体上看,目前评估制度供给还不够完善,这是因为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是由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运用等要素形成的有机整体。〔12"〕在前述有关中央党内法规文件中,仅就评估计划安排、评估对象范围、评估方式、评估报告形成等要素进行了初步的制度设计,而对于一些关键环节要素尤其是评估主体模式、评估标准体系、评估结果运用方面,尚缺乏具体的规范和统一的要求,评估制度体系尚未健全,因此需要相关部门结合自身情况、具体实际就这些制度要素的构建作出自己的探索。

二、评估主体模式的选择

评估主体,是指评估活动的决定者或实施者。从立法后评估理论看,评估主体分为评估责任主体和评估实施主体,评估责任主体是法规制定主体,有权主动开展评估活动,履行评估责任,而评估实施主体是具体承担评估实施工作的机构或组织。〔13"〕如上所述,《执行责任制规定》第15条的规定明确赋予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实施评估的职权。同时又根据《制定条例》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拥有地方党内法规制定权,是评估责任主体。从各地评估实践活动看,对评估主体模式的选择大体有两种:评估责任主体自己组织实施开展评估,属于内部评估模式;评估责任主体委托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实施评估,属于外部评估模式。

一种是内部评估模式。这是党内法规制定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评估活动的模式。从立法评估经验看,由于法规制定部门在立法起草、制定、通过等一系列过程中就掌握了大量的相关立法信息,对法规的制定有详尽的认识和了解,因此该模式具有效率高、权威性强等方面的优势。目前各地开展的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活动较多借鉴采用这种模式,在具体实践中,一般由法规制定机关授权起草部门或相关执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评估。其操作方式又有三种类型:一是由法规起草部门实施评估。例如2016年湖北省委授权起草部门湖北省纪委对《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开展了实施后评估工作。由于法规起草部门直接参与了党内法规制定过程,对法规制定目的、立法意图和制度设计比较熟悉,同时也具有较强的组织优势,因此这种类型主体开展评估有利于提高评估效率。二是由有关执规部门进行评估。2016年重庆市以《关于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对象开展的执行效果评估,就是由重庆市委办公厅、纪委、组织部等法规执行机关组织实施的。法规执行机关是党内法规的具体实施者,对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和执行情况能够有较全面的体会和把握,因此执规部门作为评估实施主体,更便于及时发现法规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三是由党委部门联合相关社会机构共同开展评估。〔14"〕在一些评估活动中,考虑到目标法规的重要性、复杂性,或基于评估民主化、科学化的需求,党委部门还会引入第三方力量(主要是具有智库性质的社会机构或高等院校),并在前者的主导下共同开展评估活动。从实践看,有的联合了具有法律服务背景的机构进行评估,如2018年四川省委办公厅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党校等实施机关,联合四川明镜法律研究所对《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也有联合具有专业研究优势的高等学校共同开展,例如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联合内蒙古大学党内法规研究教育中心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评估。这种类型可以发挥起草单位、实施机关和第三方机构的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从而为提高评估质量提供较好的保障。

另一种是外部评估模式。该模式一般由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具备专业条件的社会机构担当评估实施主体,独立承担评估工作,也称为第三方评估模式。如前所言,从立法评估实践看,内部评估模式有效率较高、权威性较强的优势,但也面临一些困境,尤其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实施部门和评估机关身份重叠,受到部门利益驱使,难以做到中立,容易给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带来影响。〔15(〕为弥补这一弊端,一些立法后评估工作也委托给具有专业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机构开展。〔16(〕这种评估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提高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增强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等。借鉴立法后评估的相关经验,一些地方的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也采取这种主体模式,目前在福建省已经进行尝试。2017年由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和福建师范大学合作共建成立了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该中心的重要职能在于“组织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17(〕在实践中,采取的具体做法是:评估责任主体在确定了评估对象以后,委托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评估活动,包括独立拟定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调研以及撰写评估报告等;评估责任主体负责协调评估工作、提供调研便利条件,同时验收评估报告。从实际效果看,这种评估模式能够使第三方机构站在相对中立的角度,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利用自己的理论优势,深入分析目标法规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在此意义上形成了相对于内部评估模式的比较优势。

三、评估标准的构建

评估标准是评估主体对法律文本及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时所依据的准则与尺度。〔18(〕科学合理地构建评估标准、准确有效地制定指标体系是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在中央党内法规文件尚未对评估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的情况下,各地一般借鉴参考立法评估的相关做法,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从立法后评估理论上看,评估标准的选择一般取决于“评估主体对评估所要达到的效果”。〔19(〕也就是说评估目标是设定评估标准的首要考量。2017年6月,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同时还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20(〕根據这一意见,2019年党中央相继印发《制定条例》《执行责任制规定》等党内法规文件,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以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法规有效实施。综合可见,党中央强调要积极开展党内法规实施效果和执行情况的评估活动,建立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其主要目标在于推动党内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根据上述党中央有关评估目标和要求,各地在开展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活动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构评估标准。通过公开途径所获取的信息看,目前各地对于评估标准的建构,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均有一定差别。从建构形式上,存在两种不同思路:一是建构普遍适用的评估标准体系。评估主体在总结、衡量地方党内法规共有属性或共同要求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可以统一适用的评估标准体系,作为评估工作所依据的普遍准则或要求。这种思路比较适合于大规模或常态化的评估活动,在实践中多数地方采用这种建构模式。例如四川省委主要借鉴了立法后评估标准内容和操作经验,明确要求评估主体按照“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规范性和必要性”八项标准,〔21#〕从制定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实施后的省委党内法规进行常态化评估。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自成立以来,以“规范建设和标准确立”“规范实施和落实”“保障和监督机制”作为通用性的评估标准体系,对地方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开展了多轮评估活动。北京市在2020年对《北京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实施办法》等三部地方党内法规评估活动中,评估标准基本参照“执行情况、实施效果、主要问题”进行设计,然后再进一步细化为有关指标体系,例如在执行情况标准方面,主要细化为“学习宣传、制度配套、制度执行、监督检查考核等情况”。〔22%〕二是建构单独适用的评估标准体系。评估主体根据目标法规的自身特性或评估活动的个性需求,有针对性地构建一定的评估标准,没有固定的模式。重庆市开展的实施后评估活动,就是针对目标法规不同的特性和要求,分别设定评估标准。如2016年在对《暂行规定》的评估活动中,围绕“全面检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贯彻执行的有效性、持久性”这一评估目的,设计评估标准,评析这部党内法规的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23%〕而在2019年开展对《重庆市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评估实践,则主要针对“资源节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设置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估。〔24#〕

而从建构内容看,多数评估标准按照党中央有关评估目标和要求进行设计,包含立法质量、执行情况、法规实效等方面的评价要素。同时,由于各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状况的差异,以及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体需求的差别,因此对评估标准内容设计的侧重方向有所不同。总体上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别,分别是:其一,侧重文本质量评价的评估标准内容。这种类型的标准侧重于对党内法规文本本身的评估,例如四川省所设计的上述八个评估标准中,除了实效性标准考察的是党内法规制度的实施效果,其他几项标准主要考察党内法规文本是否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内容是否清晰、制定程序是否合规等问题,显然这种评估标准模式关注较多的是法规文本制定质量,偏向于对法规文本质量的评估。其二,侧重实施效果评价的评估标准内容。此类标准主要考察法规制度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执行效果,例如上文所述的北京市设计的评估标准,从内容上看较少关注法规文本,而是将法规制度放到实际运行中,观察党内法规制定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务实可行、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从而对评估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和评价。

四、评估成果的应用

评估成果的应用是评估活动的最后环节,是指通过起草评估报告等形式对评估成果加以总结和固化,并由特定主体对评估结果开展有针对性的应用。〔25#〕评估工作本身不是目的,评估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评估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立法后评估工作经验表明,评估工作能够客观评价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准确发现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评估成果不但可以帮助提高立法质量,而且对于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执行责任制度规定》明确规定评估报告作为评估成果的主要体现形式,“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26,〕然而,完成评估报告并非评估活动的结束,要达到评估目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对评估报告进行有效地处理、转化与应用。但目前中央有关党内法规文件对评估报告的处理方式,包括评估报告的效力、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如何落实以及不落实整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均没有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由于评估成果应用在评估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各地在开展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实践中,对评估成果应用机制建设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不少省市在评估实践中注意将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给法规制定与实施部门,促进修订完善,推动法规执行。为避免评估活动“走过场”,部分省市还在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评估规范中专门规定了评估成果运用机制,例如四川省委在制定的《省委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办法(试行)》中,强调要“在进行评估分析后,形成实事求是、有参考价值的评估报告”,并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成果及时修订、废止或者新制定出台相关法规文件。〔27,〕

从评估实践看,各地对于评估成果应用的具体途径,在如何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实践意见和评估信息的问题上,较多着眼于应用在党内法规制度的完善工作,为党内法规的创制、修改、解释提供直接的决策参考或依据。主要有三种不同类型:一是将其作为有关部门制定新的党内法规文件的重要依据。一些地方在实施评估过程中,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法规制度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空白或缺位,提出制定新制度的意见建议,为相关部门出台新的党内法规或配套性规范文件提供重要依据。例如湖北省将《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实施评估成果运用于相关新法规文件制定工作,为新制定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提供了参考依据,促进了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的提高。〔28,〕而重庆市针对《暂行规定》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通过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细化有关规定,促进法规制度执行。〔29,〕二是将其作为修改完善相关党内法规文件的重要参考。有些地方的实施评估活动通过调查分析发现一些制度不适应形势发展、社会需要等方面的滞后性问题,提出及时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作为有关部门启动修改程序的重要参考。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开展评估时,针对基层反映有关部门把制定文件作为考核硬指标的问题,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不得将发文作为硬性指标”的规定。〔30,〕福建省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中心对《福建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试行)》开展实施评估工作后,提出了关于增加“明确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干部容错纠错制度”等相关内容的修改建议,得到了有关制定部门的采纳。三是将其作为出台相关解释性规定的重要思路。对于评估实践发现的一些制度条款含义不明确、前后不协调问题,影响到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提出通过合理解释或充分阐释来弥补的建议,促使有关部门进行党内法规解释。例如重庆市在对《暂行规定》实施评估后,除了前述的促进有关部门出台配套管理制度之外,还针对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党内法规解释工作有关规定,对该法规的“适用范围”“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的特殊情况”等条文内容进行明确解释,推动解决实践问题,促进相关制度落到实处。〔31,〕

五、改进和完善评估制度的思考

笔者以为,准确、深入把握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内在规律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注意党内法规具有强烈的政治屬性。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需要而制定和实施的制度规范,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鲜明的政治性特征。与此相应的是,党内法规相关工作亦要将政治性“作为融入血脉的质的规定,贯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32(〕二是应当注意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阶段性需求。当前我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要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新特征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实效性”,在抓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上下功夫。〔33(〕为此除了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督促检查之外,还要更加注重发挥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在推动法规执行方面的功能。有鉴于此,应当从以下方面改进和完善评估制度,使之与党内法规的自身特性、内在发展需求更加适应。

其一,评估主体结构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正如上述,当前阶段的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要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法规执行方面的效能,为此应当发动广大党员尤其是基层党员、普通党员参与评估工作,这是因为广大党员既是党内法规的规范对象,也是党内法规的践行主体,吸收广大党员参与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基层党员的评判看法,有利于深入了解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从各地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实践活动看,党员参与多数仅体现在实地调研程序,存在参与范围不广、有效度不强等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广大基层党员在评估主体结构中的地位不够明确。为此应当明确广大党员的参与主体资格,把参与主体纳入评估主体结构中,充分发挥参与主体的重要作用。〔34(〕为了充分发挥参与主体作用,可以从以下方面拓宽广大党员参与渠道,增强广大党员参与实效。首先,在目标法规的选择上。当前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根据“谁制定谁评估”的原则,目标法规的选择一般由制定机关根据现实情况、自身需求、法规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主动进行评估。为了促进基层党员积极参与,可以借鉴立法后评估的“应请求被动评估模式”,〔35(〕探索基层党员申请评估的机制,赋予基层党员一定的评估请求权,即基层党员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向制定主体对某些党内法规提出評估的申请,由制定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开展评估。其次,在评估指标的设计上。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作为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对此具有重要发言权,他们的有关评价应成为评估的重要指标。因此在评估指标设计中,除了要体现广大党员对法规的知晓、熟悉程度,他们对法规内容的接受程度、对法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满意度也需要反映在指标体系中,将这些内容变成可以量化测度的指标,从而让普通党员在法规评估中有更多的话语权。最后,在评估报告信息的反馈上。为了提高基层党员参与的积极性,还应当建立健全评估活动信息反馈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在评估实施中,评估主体在广泛听取广大党员的诉求信息、充分收集广大党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应当认真总结和归纳这些信息和建议,并体现在评估报告中。与此同时,按照程序公开原则,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评估主体可以将这些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外公开发布,及时反馈给广大党员群众。

其二,评估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如前所言,在地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活动探索实践中,各地所设计的评估标准在形式、内容上有不同的做法。从实践看,这些做法各有优劣。笔者以为,考虑到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常态化需求, 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标准体系从形式上应主要以建构通用性的标准体系为宜。而在内容上,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标准体系的科学建构应当充分考虑党内法规的自身特性,体现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内在发展要求。申言之,一方面,由于党内法规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而“政治性集中体现为突出的‘党性”,要求党内法规必须姓“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36R〕这种要求在评估标准体系中要有所体现,有必要将政治标准作为评估首要标准。另一方面,如前所及,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关注重点已从法规创制向法规实施过渡,实施后评估工作要自觉地将推动法规制度有效落实作为主要功能定位,在关注法规文本质量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法规内容的实效性和执行性,注意全面和深入总结党内法规实施的有效经验和创新做法。基于上述因素的考量,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在设置的通用性评估标准中,应着重从政治性、规范性、执行性、实效性这四个方面来考虑,使评估更符合党内法规建设的需求。因此通用性的基本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一是政治性标准,主要考察法规制度建设全面准确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问题,包括是否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二是规范性标准,主要从技术性、合理性、操作性评估党内法规文本质量问题,涉及法规体例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述是否严谨明确、法规调整对象范围是否清晰确定、内容是否符合党员群众的期盼等。三是执行性标准,着重关注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从法规宣传教育机制的建立健全程度、检查督查机制的落实情况、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实效性标准,侧重评价党内法规制定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主要调查评估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的知晓率、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实施效果的满意度、党内法规实施后相关党风政风的改善程度、党内法规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等方面。

其三,评估成果的运用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正如上述,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鲜明主题,评估成果运用的落实要紧紧围绕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这一核心要旨,充分发挥评估在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的功能。如前所析,目前评估成果的实践应用多在于与党内法规的“立改释”等规范建设环节的衔接联动,较少应用于党内法规实施运行建设,评估制度的价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为此今后应健全完善评估结果的应用机制,以效能为导向,除了服务于党内法规制度的规范建设,还应当充分运用于党内法规实践运行,多重落实党内法规评估成果,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各个层次和不同方向中体现出来,实现实施后评估与其他各项制度或环节之间有机联动、融会贯通。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理论建构与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23ZDA129); 中国法学会2021年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项目“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的实践探索与研究”(项目批准号:CLS(2021)B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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