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司法场域中聋人语言权利的保护:困境与对策

2024-03-21李佳琪黄丽娇

绥化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聋人手语权利

李佳琪 黄丽娇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辽宁大连 116029)

在人类社会走向越来越多元平等、开放包容的背景下,聋人的语言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聋人是残障者中一个较为独特的存在,由于语言沟通存在障碍,他们更多时候被视为一种“隐形的残障”[1]。在现实生活中,聋人也会遭遇法律相关的问题,而信息无障碍服务尚不完善导致其在与主流社会互动过程中成为弱势的一方,这使聋人自我倡导、自我维权成为一项艰辛的任务。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聋人维权的重要途径,手语是聋人参与司法活动使用的主要语言,聋人通过手语为自己“发声”从而维护自身权益是聋人行使语言权利的表现。

一、司法场域中聋人的语言权利

(一)语言权利及其对于聋人的特殊意义。语言权利是基本人权中自由权的一部分,它是指个人或集体有选择他们在私人或公共场合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此权利不论使用者的种族、国籍和被选择语言在某一特定区域的使用人数,都应一律平等对待。[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尽管没有明确提到语言权利这一概念,但全法中累计4次提到“手语”的相关内容,2023年6月28日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更是将无障碍信息交流专列一章,并在这一部分法律条文中先后提到8次“手语”,这些法律条文反映使用手语作为聋人的语言权利得到了重视,而手语作为聋文化的核心内容,对手语的肯定也意味着对聋文化的认可。如果聋人被剥夺了语言权,他们融入社会则会面临巨大障碍,更严重的是可能会让一部分聋人感觉自己的语言和文化存活受到了威胁,长此以往,这种社会的不公平容易导致文化冲突和社会矛盾。[1]

(二)聋人语言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随着手语语言学发展成为一个独立学科,截至2016年,已有48个国家通过了与手语相关的法律。[3]早在20 世纪90 年代美国也通过了《美国残疾人法案》,确保聋人在参与社会过程中的手语权利,如法案中明确规定聋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配备手语翻译,费用由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4]但现阶段我国尚无专门的手语服务立法,相关立法呈现碎片化的特点,手语的语言地位也未获得法律承认。[5]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手语的发展以及系统的手语翻译培训工作的展开,[6]而没有法律的形式给予手语强制性保障最终导致聋人的语言权利难以充分实现。但我国也有相关法律为保障聋人语言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只不过还不是硬性要求。如我国的《宪法》明文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7]《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41条提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8]因此,聋人有权在司法场域中使用手语,并且该语言权利不但不应受任何歧视、排他和侵害,还可以申请信息无障碍服务。

(三)聋人语言权利的现实困境。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些公共场合,聋人语言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手语翻译在聋人和健听人之间起到沟通“桥梁”作用。一项关于聋人对于手语翻译需求的调查显示,66个人中有33%认为在警察局、法院等司法场合最需要手语翻译却很难找到手语翻译。[9]在此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件显示,绝大多数民事诉讼都没有配备手语翻译,只有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聘请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临时扮演手语翻译这一角色,且大部分情况下只有一位,难以互证。手语翻译的缺失与不足意味着聋人语言权利的实现得不到保障,很难平等地参与司法活动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会一定程度地影响司法程序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司法场域中聋人语言权利的保障面临着很大困境,亟须引起各方的重视。

二、聋人语言权利的现实困境分析

虽然手语的使用作为聋人的基本语言权利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可、受到法律的支持,但在真正的司法领域实践中,聋人语言权利的行使很容易受到忽略并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这一现实困境受到社会整体认知、手语翻译行业发展、聋人群体法律意识、手语本体的发展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社会整体对手语的认知度低。社会整体对手语的语言学特点的认知缺乏,司法机关也是如此。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检察院,这些工作人员与涉及聋人司法活动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都有密切的关系,他们对于聋人群体及手语的认知直接影响着整个司法场域的活动。

一方面,我国的诉讼法律条文未能体现手语的独特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10]但这一法律条文并未对“通晓”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聋、哑手势”一词的阐述也体现了司法界对于“聋和聋人”认知的片面。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更是没有提及关于聋人在诉讼过程中语言权的保障,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可依。

另一方面,法官、律师等和聋人联系较为密切的人员对手语的认知具有局限性。由于手语的语言地位未获得法律承认,听人对手语缺乏真正的了解和认同。生活中常听到听人对手语的认知偏误,认为手语只是聋人在比手画脚,不是真正的语言。同时受医学病理模式的影响,对聋人低能、残疾的看法难以改变,自然而然认为他们的语言和文化不成体系、没有价值。所以部分群体想当然地认为聋人缺乏与听人相同的能力参与司法活动,尤其是法庭上常看到聘请手语翻译多沦为形式和过场,只是单纯地为了实现司法程序上的合法性。

(二)手语翻译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根据厦门大学的肖晓燕教授2008年对我国手语翻译现状进行全国性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多数译员(79.6%)没有任何手语翻译资格证书。”[9]从严格意义来讲这就意味着大多数手语翻译的专业素养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也就无法保证聋人群体能全方位无障碍参与司法活动。

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欠缺使翻译缺乏准确性。由于缺乏专业的手语翻译,司法场景下的大多数手语翻译为聋校教师,他们担任手语翻译的角色具有临时性,在手语口语互译能力及翻译伦理等方面都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聋校的教师几乎都是听人教师,掌握的多是“文法手语”,即按照汉语语法顺序排列手语手势,又称手势汉语,[11]和聋人的自然手语的语法具有较大的出入,同时,在某些词汇的运用上,听人也难以掌握聋人最懂的一些手势,因此不能正确表达聋人的意思。其次,这部分手语翻译缺乏专业的培训,法律术语的概念模糊不清,无法最大程度保证翻译的准确性,使聋人无法在诉讼过程中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导致聋人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争端。

专业素质与专业精神的不足使翻译缺乏真实性。在2023年首次颁布的《手语传译职业技能评价规范》以前,我国对司法实践中手语翻译的资格审定、翻译水平、法律素养等方面均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12]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详细规定手语翻译的委托方式、范围、程序等。鉴于聋人群体的特殊性,再加上专业的手语翻译较少,聘请的聋校教师和聋人是“熟人”的可能性很大,不能保证翻译的客观性。最典型的就是师生关系,这不适用于回避制度。除此之外,手语翻译多是临时聘请,聘请程序没有法律依据,翻译过程缺少法律监督,这使得他们工作随意性很大,很有可能依据个人喜好或主观判断等进行翻译,这无疑将影响翻译的中立性和客观真实性。

(三)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许多聋人在面对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前往残疾人联合会寻求帮助,而不是第一时间去咨询律师到法院走正规的司法程序。这是因为大多数聋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接收信息的渠道也较窄,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环境,他们对于自身应该行使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并不明确,加上和听人沟通不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他们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难以获得与听人平等的地位。

无障碍、合理便利、程序便利均是实现聋人平等参与司法诉讼的辅助手段。[13]但是大多数聋人对司法领域的权利保障准则了解很浅甚至是一片空白。对于聋人而言,最重要的是实现信息双向传递的便利。信息无障碍服务是聋人平等参与社会的前提和根本。《残疾人保障法》第55条明确将听力障碍者考虑在内,要求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创造条件提供信息和通信服务。那么司法机关便负有便利聋人无障碍交流和无障碍获取司法信息的义务。[14]如,诉讼服务大厅内有提示信号灯、字幕显示屏等。其次,当无障碍设施难以满足聋人的合理需求时,需要合理便利地介入。合理便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使用手语翻译和其他交流手段,如,延长聋人询问时间、提供合格的手语翻译等。除此之外,聋人还有要求提供程序便利的权利,比如不应因手语翻译费用高而作为拒绝提供手语翻译的理由、为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等。

总之,残联机构虽然致力于保护聋人,但无法在法律纠纷中起到有效作用。大多数聋人对于这些能够保障自身语言权利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从而使他们错过许多适用于司法场域内的辅助措施,这对聋人维护语言权利乃至实体权益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四)手语自身的发展有待完善。我国的手语发展历程较短,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一方面,在过去的手语语言学研究中,学者们多围绕着手语的性质和语言地位、手语的结构要素、手语应用于聋生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路径等进行探讨。[15]由此可见,过去的研究未对手语词汇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另一方面,邓慧兰认为,现今亚洲手语语言研究都是健听学者带头,耳聋者因为教育偏重口语的关系,很少能够接触手语和手语语言学的培训。[16]受以上相关因素的影响,2003年出版的《中国手语》是按照汉语的语序和语法组织词序编写的,比较生硬且词汇量不足,受到了聋人群体的批评与建议。[17]新一轮的通用手语标准化研制工作无论在观念上还是方法上都是一次重大的进步。2018年出版的《国家通用手语词典》中收录了8000 多个词汇,增加了词汇量,体现了手语语言学原则。但由于此书着重于广大听障者现实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手语词汇,法律专业术语的词汇相对较少,仅有200多个,且都是诸如诉讼、故意、暴力等基础词汇。对于聋人而言,理解抽象的法律词汇本身就存在困难,且在日常生活中很少能够用到,所以聋人对法律相关表述的专业词汇很陌生,同样的手语翻译也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词汇来确保翻译准确。

三、保障聋人语言权利的建议

手语不仅是聋人与外界沟通的重要桥梁,还是在司法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甚至是唯一的途径。为促进聋人语言权利在司法活动中得到有效保障,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实质性的公平,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手语翻译等相关行业人员更加重视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语言权利,使聋人能够平等参与司法活动。

(一)明确并提升手语语言学地位。手语语言学地位的明确与提升需要法律的承认,并在社会中形成普遍的认知。立法的完善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并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对手语的态度。首先,在明确手语作为一门独立的语言的基础上给予手语立法保护。这可以极大地提升聋人群体对聋人语言和文化的自信,从而引起听人对手语和聋文化的重视,进一步推动其发展。其次,明确聋人的语言权利。聋人参与司法过程中可以以手语为主要语言,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妨害聋人使用手语参与司法,侵害聋人的语言权利。[18]最后,明确手语翻译制度。在手语翻译的聘请、翻译程序、出庭的译员数量、全程录音录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引发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手语态度的转变,使其更加重视手语对于聋人维护权益的重要意义。

除了立法的保障之外,社会活动的举办让更多听人走进聋人世界,深入了解手语和聋文化,从而提升手语语言学地位。为推动法律实践环节无障碍化进程,2020年8月海南举办了“联特邀调解员、手语翻译法律知识培训班”,对30名残疾人或残疾人工作者特邀调解员和31名手语翻译担任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培训,[19]一方面能够切实方便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司法活动,另一方面,让更多听人走进了聋人世界。2023年4月大连市举办了第一届国家通用手语技能大赛,[20]比赛分为听人组和听障组,极大地促进了聋人与听人的交流,加深了听人与聋人之间的了解,提高国家通用手语的社会认知度,[21]打造聋听和谐社会。

(二)加快推动手语翻译行业专业化的建设。为加快手语翻译行业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培养手语翻译人才,另一方面需要对人才有相应的考核机制。高校开设手语翻译专业既可以开设专科、本科等不同层次的教育,也可以将手语翻译课作为选修课加以推广。高校是培养专业型人才的重要场地。我国目前仅有5 所高等教育院校开设了手语翻译专业,所涉及的地域也比较有限。[22]我国有2000多万聋人,手语翻译可以说是供不应求。在这种状况下,各大高校增设手语翻译专业势在必行。

制定系统完善的手语翻译考核标准。2023年5月5日,中国聋人协会发布了《手语传译职业技能评价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手语翻译职业的规范体系,使手语翻译的考核有理可依。该规范明确了技能的等级划分,其中中级手语翻译可以进行法律援助,而高级手语翻译和资深手语翻译更适用于法庭审理。[23]成为一名合格的手语翻译不仅要求有手语和汉语的语言知识还应掌握翻译的基本技能及策略、翻译涉及领域的专业知识、聋人文化和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该规范还明确规定了职业道德标准。总之,这些规范的实施将不同程度提升手语翻译的专业素养。美国为聋人服务的翻译者注册处(RID)的基本认证体系仍然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如培训聋人成为考核评估小组的一分子、开设法律专业翻译证书认证。[24]

(三)提升聋人群体的法律素养。聋人的法律认知指导着他们的法律实践。切实提高聋人群体的法律素养需要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共同完成。学校应开展专门的法制学习课程,让聋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并对一些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可采用课堂上教师讲授、情景模拟庭审现场或组织学生去法律援助中心听讲座,借助手语翻译面对面答疑解惑等方式学习。当地聋协联合律师协会定期举办普法活动,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方式展开,并制作视频发布在平台上,供聋人随时随地观看。充分发挥家庭力量,配合学校和社会完成聋生的教育工作。90%以上的家长都是听人,他们有机会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孩子的沟通交流,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展开引导,普及法律知识。

(四)推动手语本体的发展。专业的法律手语词汇书籍是聋人群体学习和认识法律的基础,也是手语翻译法律实践中精准翻译必不可少的依据。基于此,应推动手语与法律领域的融合,完善法律部分手语的研究。首先,需要国家政策作为指导,如在现有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方针政策之下将法律专业手语的研究纳入保障聋人语言权利的工作中。其次,需要残疾人联合会同律师协会以及人民法院等专业的法律团体进一步协助,尤其是中国聋人协会对手语研究等工作提供建议并对研究成果进行推广。最后,研究手语及手语语言学的学者、法律学者和聋人代表等组成团体加强对手语本体实质性的研究,并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出一册法律行业实用手语书籍。

猜你喜欢

聋人手语权利
手语学习,只为更懂你
聋人文化身份认同的类型及影响因素刍议
我们的权利
自然手语在聋人大学生手语中的使用调查研究——以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为例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美国聋人文化略观
聋人大学生英语翻译能力提高策略研究
权利套装
奇怪的手语图
手语与聋人文化自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