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检察监督
2024-03-11何泳东苏本茂张陆曼
何泳东 苏本茂 张陆曼
摘 要:当前相当比例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检察监督环节,并呈现诉争焦点相对集中、新业态领域案件增多、息诉压力居高不下、案件多元化和复合化趋势明显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面临法律适用难、协同治理难、促进和解难等困境,需要根据劳动争议纠纷特点和案件类型精准开展检察监督,并构建部门联动和协作配合机制,打通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共治的“最后一公里”,革故鼎新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从而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争议 检察监督 高质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1]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每一宗劳动争议案件,不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之争,更彰显全社会对劳动关系及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和态度。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高质效办好每一件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既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民事检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应有之义。
一、当前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诉争焦点相对集中,劳动争议多发生于中小微民营企业
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理由相对比较集中,劳动者主要对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伤待遇等诉求强烈,用人单位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企业自主经营权等问题上有较强的抗辩能力。通过对2018年至2022年期间广东省中山市检察机关办结的104宗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的研判,发现传统建筑、餐饮、制造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中小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最为突出,其中涉民营企业案件占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总量的78%。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餐饮、旅游、教育培训、健身等聚集性消费行业利润大幅下降,部分中小微企业对劳动者开启多轮降薪及“花式”裁员,甚至企业自身因经营困难而停业、倒闭。这些行业成为近两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且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从普通员工扩大到企业高管、业务销售、行政管理人员等,劳动者身份亦日趋多样化。
(二)新业态领域案件增多,案件呈多元化和复合化趋势
通过对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劳动者一方的身份进行分析,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态势 。新业态不同行业或者同一行业不同单位内的劳动关系也千差万别,涉及的工作自主性、市场参与度和工作持续性各不相同。[2]同时,在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的的诉求存在多样化、复合化特征,一案数求较为常见。如同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拖欠劳动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绩效奖励、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等。用人单位提起抗辩理由主要为否认劳动关系、不予支付上述费用或要求劳动者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等。诉求的复合化往往意味着案情的复杂化和劳企冲突的尖锐化,客观上增加了案件调解和办理难度。
(三)劳动监察部门监管乏力,不诚信维权甚至虚假仲裁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现有执法力量无法适应监管对象不断增长的现状,这种矛盾让监管部门一般采取“选择性执法+被动监察”的保守监管策略,工作重点集中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欠薪治理及运动式专项监察活动,去主动甄别案件真相动能不足。这一监管模式给不诚信维权甚至虚假诉讼带来可乘之机。在办案中就发现有违法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提起虚假劳动仲裁,并利用裁决或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重损害仲裁和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四)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占比较大,息诉压力居高不下
2018年至2022年,中山市共受理勞动争议仲裁案件6635件,审判机关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184件。检察机关已办结劳动争议申请监督案件104件,其中提请抗诉、抗诉4件,终结审查4件,不支持监督申请96件,占92.3%。审判机关采纳支持起诉意见4件,采纳率100%。[3]从上述数据可见,与数量庞大的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数量较少,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占比更低,90%以上为不支持监督。鉴于民事检察监督成为申请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个环节,申请人寄希望于检察监督,这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出了严峻考验,息诉压力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办理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遇到的主要困境
(一)案件法律适用难点多
当前互联网平台成为促进广泛就业重要手段,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口以及平台经济规范化不足,导致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争议日益增多。[4]“互联网+”等新业态用工模式与传统固定作息、固定场所模式相比,具有时间与空间条件弱化、主体定位模糊、劳动用工灵活、劳动条件自主、证据保存灵活等特点,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适用,因此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工关系界定、事实判定等较为复杂,需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顶层设计”,推动建立建全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二)协同治理机制尚未形成合力
劳动纠纷复杂性决定了其解决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协助配合。根据现有制度政策,劳动纠纷的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主要以业务交流、协作处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程序衔接为主要内容,对提高违法处置办事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协作的内容也仅限于程序性事项,尚未涉及联合惩治等实体处理内容。
(三)法律监督能力仍有不足,促成和解难度大
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不知道、不了解检察机关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支持起诉等职能,在经历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程序后,只有极少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及寻求救济,造成检察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监督案件相对劳动仲裁及诉讼案件来说,数量不成正比。而且,民事检察人员专业素能参差不齐,在解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能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方面均存在短板。同时,劳动争议案件虽有仲裁前置程序,但因该类案件诉讼请求多、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复杂,导致双方争议大、诉讼对抗性强,起诉率、上诉率均高于其他类民事案件。特别是劳动者碍于经济、文化水平低等原因,多数未聘请律师,往往因诉讼策略和举证能力欠缺导致判决结果与其预期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占比较小,促成和解难度较大。
三、办理好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的基本进路
(一)根据新业态等劳动争议纠纷特点,精准开展检察监督
1.细致审查证据,准确把握涉劳动法律法规蕴含的立法精神。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涉及劳动争议的规定,尤其面对一些新型劳动关系难免有错漏。比如关于60周岁以上人员与用人单位到底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显然其立法本义是,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了固定养老收入,生存权有保障的前提下,法律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该规定是以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将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扩大了,即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成为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强行终止其劳动合同,没有固定收入,劳动权和生存权都无法得到保障,这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4条的立法本义,并且与该法提倡劳动及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相悖。检察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就要准确理解立法原意,通过仔细审查在案证据精准开展监督。
2.以检察自觉深入能动司法,运用民事抗诉手段实现检法共调。充分发挥主动性,依法能动履职,在办案中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申请监督阶段虽然劳资双方的对抗性很强,但只要精准抓住了可抗诉的点,并做好相应的释法说理工作,就仍然有很大的调解空间。如中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获评2022年全国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李某与广东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抗诉案。该案是通过抗诉程序启动再审后通过检法两家联调,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的案件。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不因劳动者签署了《不购买社保承诺书》及劳动者自身对未能购买社保存在过错而免除,用人单位是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所产生滞纳金的责任承担主体,该责任具有法定性、强制性。虽然该案最终是以调解结案,但该类案件在中山和广州的判法并不一致,通过启动抗诉程序,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推动类案办理中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对统一裁判标准有一定意义。
3.以“我管”促“都管”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递行业从业人员规模日益增多,且就业门槛低,从业者受教育水平不高、自身维权意识普遍不强,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往往很难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新业态行业特点,准确把握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注重从平时的微信记录、电子转账凭证、结算欠条等入手,引导帮助劳动者搜集固定证据,加强对劳动者维权保障指导,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针对快递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强分析研判,强化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等沟通衔接和工作协同,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此外,检察机关应当适时引导劳动者根据用工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诉求,通过个案办理探索新业态领域劳动者维权与用工主体发展之间的平衡。
(二)构建部门联动和协作配合机制,打通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共治的“最后一公里”
1.加强劳动监察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提升劳动监察执法效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参与、跟进、融入式检察监督优势,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等行政监管的协作配合,搭建行政執法与检察监督协作平台,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例如,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签《关于加强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意见》,就定期通报案件、线索的受理处理情况、双方协同开展专项活动等进行了规定,并将常态化开展劳动争议实质性化解、探索检察机关支持劳动仲裁机制写入《工作意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对弱势群体支持起诉的端口前移,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2.完善劳动争议解决协调配合机制,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多元共治。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应当多采用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为劳动争议双方提供便利条件,促进纠纷高效解决。检察机关可以构建“检察+仲裁”工作机制,督促劳动仲裁机构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机制,通过耐心指引、分析梳理、疏导双方情感等举措,增强释法说理,加速化解劳动争议,争取达成和解共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着力构建息诉和解联动平台,与其他相关单位对接协调、联动发力,共促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交嵌带动司法工作向社会治理效能的转化。
3.进一步发挥工会、工商联的协调作用。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职工积极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力度,提高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推动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工商联组织协调作用,引导会员、工商界代表人士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用人单位文化建设,开展专业培训,共同助力企业健康科学发展。
(三)聚焦办好每一个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革故鼎新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
1.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等理念引领。依法能动履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成为基本方略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对检察机关履职的必然要求,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劳动争议类检察监督案件大都是小案,但事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治理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检察机关应当着眼服务大局,摒弃“机械办案”“被动办案”陋习,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持续加强精准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特别是对矛盾突出,息诉压力大或执行难的劳动争议监督案件,更要结合当事人的诉求、监督目的和监督效果对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当案件存在和解可能性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促成和解,努力化解双方矛盾。
2.通过岗位练兵等方式淬炼法律监督本领。应勇检察长指出,提升检察办案能力要“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5]。民商事法律浩如烟海,对于申请监督比例较高的劳动争议案件,除了案件本身争议较大外,法院审判质量不高、机械适用法律、同案不同判、自由裁量权适用失当等,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需要通过岗位练兵、以案代训等方式淬炼法律监督本领,并适时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抓实检察一体化建设,切实提升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3.数字检察赋能提升监督能力。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通过数字化技术,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进行融合式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新模式,数字检察是民事检察高速发展的助推器,可实现个案监督-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迭代提质增效。对于劳动争议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模型,利用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信息,设置同一被告多名自然人原告、拖欠工资、拖欠时间等关键词,与相关企业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数据及破产企业数据进行汇集碰撞,筛选出异常案件线索,人机结合有效锁定相关案件。实践中,通过大数据筛查可以成功破解劳动争议案件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碎片化、质效不突出等问题,为检察机关依职权能动履职提供实现路径,并为发现、分析源头问题,促进源头治理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撑,推动实现精准监督、整体智治。
*本文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劳动争议检察监督案件实证研究”(GDJC202340B)的阶段性成果。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528403]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528403]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528403]
[1] 参见《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3页。
[2] 新就业形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产生的一种共享经济、零工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是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的生产力手段带动下所产生的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参见封丽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治保障》,《学习时报》2023年7月12日。
[3] 参见中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编印:《中山市统计年鉴(2022)》。
[4] 参见于潇:《精准监督,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检察日报》2022年12月4日。
[5] 參见童建明:《如何提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能力的几点思考》,《检察日报》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