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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名酒打赢品牌保卫战

2024-03-08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24年5期
关键词:尔德商行白酒

郭红敏

新疆某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力特公司”)生产的“某力特曲”白酒,曾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地方名酒”等奖项,享有“新疆茅台”的美誉,其包装设计有一定特色和影响。新疆伊犁某尔德宁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尔德宁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尔德宁特曲”白酒与“某力特曲”白酒在包装设计方面相似。2022年初,某力特公司就此提起维权之诉。

“某尔德宁特曲”傍名牌

2021年,某力特公司发现乌鲁木齐市场上销售的“某尔德宁特曲”白酒与其生产的“某力特曲”白酒在包装形状、颜色、构图及整体视觉等方面均高度相似。2021年10月15日,某力特公司派人与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凌市场一某尔德宁酒专卖店,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两瓶“某尔德宁特曲”白酒,该店工作人员出具收款收据。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对其侵犯某力特公司“某力特曲”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某力特公司成立于1956年,公司拥有新疆最大的纯粮固态发酵白酒生产基地,生产的“伊力”牌系列白酒被誉为“新疆第一酒”,“某力特曲”享有“新疆茅台”的美誉。2018年9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酿酒工业协会出具证明证实:“某力特公司生产出品的‘伊力牌系列白酒,在新疆市场占有率50%以上,被誉为‘新疆第一酒。某力特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力特等系列白酒销售量位于新疆前三位。”

“某力特曲”白酒的包装要素和整体设计具有一定的特色,尤其是“某力特曲”白酒的酒盒正面突出使用“某力特曲”文字、“精制”“十年”字样等图形、文字的排列组合,商品外包装呈现出色彩艳丽、轮廓分明的效果。2015年至2018年,某力特公司为提升“某力特曲”白酒产品在新疆乃至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由某力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投入巨额广告费用,对“某力特曲”白酒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某尔德宁特曲”的生产厂家是成立于2003年1月的某尔德宁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瑞曾于2011年1月至2017年10月担任某力特公司巩留分公司经理。经销“某尔德宁特曲”白酒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日正隆酒道商行(以下简称某日正隆商行),成立于2021年3月,经营范围含酒类经营,经营者为彭某正。彭某瑞与彭某正系父子关系。

产品的包装设计与名牌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图/ICphoto)

某力特公司认为,某尔德宁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尔德宁特曲”白酒属于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22年初,某力特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分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别判令某日正隆商行停止销售“某尔德宁特曲”白酒;判令某尔德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某力特曲”白酒包装设计的“某尔德宁特曲”白酒产品;判令某日正隆商行、某尔德宁公司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判令二被告在《新疆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一审判决新疆名酒败诉

2022年4月29日,伊犁分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尔德宁公司及某日正隆商行辩称:“某尔德宁特曲”白酒外包装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过外观专利并获得批准的产品,其外观设计已经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驳回某力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某力特公司提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封存的、标注生产厂家为某尔德宁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的“某尔德宁特曲”2瓶。某力特公司同时提交自己生产的“某力特曲”白酒实物一瓶及外包装。法官将“某力特曲”和“某尔德宁特曲”从商品名称、包装设计等元素进行了对比。某力特公司出示的几组证据拟证明:其生产的“某力特曲”白酒,仅在2010年至2018年间销量突破7亿元,在新疆白酒市场排名前列;公司投入巨额费用对“某力特曲”白酒进行持续的宣传推广;“某力特曲”白酒曾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地方名酒”等奖项,在国内白酒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在法院审理期间,新疆润冠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冠评估公司)受某尔德宁公司和某日正隆商行委托作出的《市场调查咨询报告》称:96%的受调查者不会买错这两款酒,99%的受调查者能分清两款酒的生产厂家,99%的受调查者不认为“某尔德宁特曲”与“某力特曲”存在特定关系,98%的受调查者不认为“某尔德宁特曲”是“傍名牌”“搭便车”。

伊犁分院审理认为:从案涉商品的外观整体来看,“某尔德宁特曲”与“某力特曲”外包装规格一致、色彩近似、构图布局近似,但这些要素属于食品包装行业中通用的包装设计元素,不应被独占使用;其次,某尔德宁公司在案涉白酒外包装中使用的是“某尔德宁”文字商标,两者显著不同;再次,某力特公司所有的“伊力”牌图形及文字商标与某尔德宁公司所有的“某尔德宁”图形及文字商标无近似。

2022年7月27日,伊犁分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力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3270元,由某力特公司负担。

终审判决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力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5月9日新疆高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某力特公司提交的五组证据拟证明:2008年至2018年,某力特公司在新疆销售“某力特曲”白酒259万多箱、销售额达7.77亿多元。“某尔德宁特曲”白酒与“某力特曲”白酒的零售价基本一致;某尔德宁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瑞曾任某力特公司巩留分公司经理,其应知“某力特曲”白酒的销售份额及知名度等情况,仍大量生产、销售与“某力特曲”白酒包装设计近似的白酒,明显具有攀附某力特公司知名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

新疆高院审理查明:某力特公司自2015年起对“某力特曲”白酒进行广泛宣传推广,在新疆的销量和占有率排名前列,“某力特曲”白酒的包装设计延续至今,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案涉“某尔德宁特曲”白酒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某尔德宁公司申请“某尔德宁特曲”白酒外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某尔德宁公司和某日正隆商行理应知悉某力特公司“某力特曲”白酒的知名度,但在申请白酒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时并未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将相近似的包装设计用于白酒商品生产,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对抗某力特公司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某尔德宁公司和某日正隆商行生产、销售行为对某力特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年7月7日,新疆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某尔德宁公司和某日正隆商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某力特曲”白酒包装设计的“某尔德宁特曲”白酒商品;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某尔德宁公司赔偿某力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8.2万元,某日正隆商行赔偿某力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39万元;某尔德宁公司与某日正隆酒道商行共同在《新疆法制报》上发布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某力特公司消除影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点评

审理此案的新疆高院法官认为,某力特公司“某力特曲”白酒商品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广告宣传,在新疆有较高的知名度。“某力特曲”白酒的包装和整体设计具有一定的特色,不属于白酒通用包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裝潢。“某尔德宁特曲”使用与“某力特曲”相似的包装,具有攀附“某力特曲”商誉的主观故意,容易导致市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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