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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之分析比较

2024-02-04孙仪

今古文创 2024年4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摘要】自然状态和原初状态是契约论的两大理论前提。霍布斯、洛克、卢梭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述了国家的起源。罗尔斯继承了传统契约论假设先前状态的方式,同时摆脱了传统契约论的理论缺陷,通过“无知之幕”的限制,经过逻辑推论的过程得到两个正义原则,形成了新的契约论思想,建立了公平与正义的宪政民主政体。本文通过对三种自然状态与罗尔斯原初状态的分析,进而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并探讨这些观点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和适用性。

【关键词】自然状态;原初状态;社会契约论;无知之幕

【中图分类号】D0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04-0076-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04.024

契约论始于古希腊,在中世纪经过演进并于近代繁荣一时,是契约论者论述国家起源问题的理论出发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对自然状态学说的研究对政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罗尔斯克服了自然状态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了新契约论。与传统的自然状态不同,罗尔斯设定原初状态并不是为了推出国家的起源,而是借其来选择出合适的正义观念。

一、三种自然状态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去做任何事,同时,自然状态也是一种战争状态,人们可以随意占有和侵占自然之物,在人人互相为敌的自然状态中,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每个人按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 ①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主要由竞争、猜疑与荣誉这三点原因造成。霍布斯强调,自然状态是一种无辜的状态,是一种“非道德”或“超善恶”的状态,因而人的欲望和其他激情,就其自身来说是没有罪的。在这种战争状态下,人们生活在恐惧与暴力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在自然法的引导下,开始试图走出自然状态,通过将自己的权力托付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集体,使从个人的意志转变为一个统一的集体意志,由此,利维坦便形成了。在霍布斯的视域下,自然状态下的混乱原因在于其无政府的状态,因此,霍布斯主张权力的高度集中,权力集中所形成的“主权者”并不受契约的约束,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

(二)洛克的自然状态

自1688年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取得胜利后,霍布斯主张的君主专制政治理论便不再适合时代的需求。洛克认为,霍布斯错将战争状态与自然状态混为一谈,战争状态只有在人们被强力威胁到生命或自由的情况下才存在,是敌对与毁灭的状态。洛克主张自然状态应是一种和平的状态,每个人都是生来平等而自由的,上帝赋予人们共同的理性准则,人们按照自然法支配自己的人身与财产自由,人们自由但不放任自由,没有毁坏自身或他人生命的自由。在平等自由的状态下,人们在欲望的驱使下开始抢占资源,产生冲突,当矛盾与冲突不断增加时,自然状态便会走向战争状态。为了避免进入战争状态,人们签订契约,转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形成公共政治权力,由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但与霍布斯不同,洛克并不主张让渡全部权利。

(三)卢梭的自然状态

卢梭以民主共和制对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提出挑战,卢梭主张主权在民的思想,所有的主权都归于人民。“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发出的宣言,在他看来,人类的不幸来源于社会的进步,人类最好的状态是自然状态中“野蛮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尚不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也就没有战争与奴役,自然状态是和平的,但不可否认会存在一些斗争,卢梭认为这些斗争是由情欲引发的雄性斗争,自然人只有对异性的欲望,没有对个体的偏爱,这种斗争也是导致人类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当人们发展到群居时,人们逐渐习惯于考虑不同的对象并加以比较,由此会产生出偏爱的情感,公众的注视开始具有了一种价值,产生对他人的需求,此时人与人之间便打破了这种相互独立的状态,到了自然状态后期,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时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便通过订立契约形成一个道德共同体,卢梭称之为共和国。

二、原初状态的理论假设

(一)主体设定

从客观环境来看,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资源既不是极大丰富致使人们无须合作也能够满足生存,也不是极度匮乏即使合作也于事无补的状态,而是适度匮乏的状态,能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在原始状态下,公民享有自由和平等,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对社会体制提出自己的要求,不受他人的干涉对自己的生活负责,罗尔斯设定在原初状态中人们的知识是不完全的,在推理与记忆力等方面受到限制,最终做出的判断容易被偏见与欲望所影响,因此,人们在政治与宗教信仰以及爱好等方面总是存在差异,对此,罗尔斯并没有设定全体公民在一个理想的状态下直接达成一致,而是设定出一个代表,在原初状态中代表每公民参与契约的设定,同时设定了代表的特征,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代表之间是“相互冷淡”的,对彼此的利益都不感兴趣,之间不会相互嫉妒,只关心自己所代表的公民的利益,其次,代表之間的能力是相似或者互补的,没有人能够支配他人。

(二)无知之幕与社会基本善

罗尔斯在设定原始状态时,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假定:无知之幕与社会基本善,这种假定是对传统契约思想缺陷进行修正的一种尝试。由于差异的存在,公民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冲突,为了保证选择出的结果是公平的,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的假设。无知之幕的设定使得人们在形成正义原则的时避免受到例如阶级、地位、天赋等一些干扰性的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形成一种绝对的、完全一致的正义原则,以此来保证最终结果的公平。罗尔斯指出,人们在社会基本善的驱动下选择出正义原则,这些基本善是每个公民都希望得到的,获得的基本善越多越好。总的来说,社会基本善可以划分为自由、机会与收入财富三种,分别对应于两个正义原则。为了保证正义原则始终是和谐的,仅仅有无知之幕是不够的,还需要反思平衡的参与,罗尔斯认为“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达到了和谐,它又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和在什么前提下复合的。” ②将正义原则放至日常正义准则中进行对照,在对照过程中不断进行修改,力求达到最后的平衡。

(三)最大最小值原则与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设定假设的目的是为了引出两个正义原则,但人们在无知之幕下无法知道社会、历史的偶然情况,为了避免过大的风险,人们就会采用最大最小值原则,即在众多方案中挑选一个它的最糟糕后果将使我们好于所有其他选项的最糟糕后果的那一个选项,人们即使处在最不利地位时候也能做出最好的选择,基于这一原则,罗尔斯推导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指出,每一个人对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罗尔斯用这一原则来保证自由的优先性,在罗尔斯的视域下,两个正义原则是以词典式次序排序的,第一个原则必须始终保持优先的地位。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两部分,这一原则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力图消除自然偶然性与社会任意性对人们前途与事业的影响,不论人们处在何种地位与阶层,获得教育与成功的机会将是平等的,但允许差别的存在。第二部分差别原则允许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要偏向于最不利者,由于出身与天赋等的不平等是实际存在的,只有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进行补偿,才能保证真正的平等。

三、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的比较

(一)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的相同点

首先,两者设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引出自己的理论。自然状态的设定是为了推论出国家的起源,阐述国家建立的必要性,原初状态的设定通过无知之幕以及两个正义原则推论出合乎正义的社会制度。

其次,两者在推论过程中都运用了契约论的形式,同时他们的研究路径是基本相同的。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的方式是公民之间建立契约,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人们让渡出部分权利或全部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原初状态中,人们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而相互合作,但在相互合作中避免不了冲突,也就会产生各种不公平的现象,同样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来以确保公平的分配。

最后,他们都主张状态的先在性,两种状态都是一种假设,从这一基本假设出发,通过逻辑推演而非实证研究来实现自己的理论。从三种自然状态与罗尔斯的原始状态假设的不同主张可以看出,这种建立政府前存在的状态是非常不确定的,很容易让人质疑这种自然状态是否只是主观假设,这两种状态是否真实存在都无法经过考察来证实。自然状态在逻辑上是在先于公民社会的,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一种新的契约论,假定出一种理想的选择环境,以此来规避某些形而上的观念与形而下的利益,这种假定并不会削弱论证的力度,而只是他们所选择的一种论证方式。

(二)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的不同点

1.假设的目的不同

在契约的实现环境上,持传统契约论的三位学者与罗尔斯所运用的方式是各不相同的。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从人性本恶的人性前提出发,从自然状态到订立社会契约,再到达最后强大的国家——利维坦。洛克则主张和平与完备的自然状态,人们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而选择互相合作,但随着发展所形成的冲突会导致战争状态,避免进入战争状态是人们订立契约的重要动因。卢梭主张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产生不平等的现象,国家的形成更是加固了这种现象,只有在“公意”形成后,国家按照公意的指示行使权力,才从不平等恢复平等。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的目标就是要把对可接受的正义原则的有意义的约束联为一体,从而排列出一些主要的传统的社会观念的次序,并选择那看来最合理、优点最多的正义观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当然不是照搬,而是要重新进行概括和改造),以此来决定各方所要达成的社会联合的基本合作条件。③由此可见,自然状态的假设是为了探究国家的起源而设立的,原初状态则是为了推论出两个正义原则。

2.逻辑起点不同

自然状态的设定是一种确定状态,如同数学公式一般,一旦设定就无法修改,自然状态的设定过程不需要人性的參与,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则是由公民设定的,且他主张只要符合无知之幕的要求就可以进行修正,经过反思平衡,将形成的正义理论与日常的道德标准进行对照,直至达到一种动态平衡。

3.主体的设定不同

首先就是对人本性的设定,霍布斯主张“人性恶”,人是自私的,洛克与卢梭都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人性本善,卢梭更是指出“人是情感的动物”,在自然状态中的人具有“自爱心”与“怜悯心”,罗尔斯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拥有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即正义感的能力与善观念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也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的,其次,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还具有社会理性,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愿意去维护公共的利益,进入原初状态中的人就不再是传统契约论中原子式的个人,不具有独立的个体性,而是只具有工具理性属性的人。④

4.权力来源的设定不同

在权利来源方面,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存在自然法来调整混乱的状态,这种自然法是人们理性的指示,自然法约束人们的行为,使得人们能够遵从自然法的要求,订立契约。对于霍布斯和洛克来说,人们是在理性的驱使下遵从自然法,而理性则来源于上帝的指示,而卢梭则认为按照自然法行事实际上是按照自爱心与怜悯心行动,由此可见,三者的社会契约的建立以及国家的形成是依赖于各种偶然性因素的。罗尔斯在此问题上则克服了对形而上学的依赖,认为自然权利是来源于人们潜在的正义感以及按照正义原则去行事的欲望。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同为传统契约论者,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者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具有很多相同之处,同时仍具有很大的差异,所形成的政体也各不相同,我们无法断言哪一位学者的理论更为准确,也无法判断哪一种政体更为优越,但三位学者的思想对近代以及后来契约论思想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同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主理论的发展,时至今天,三位学者的思想对现代政治理论的发展仍具有很大的借鉴性。罗尔斯对自然状态的继承与改正是对契约理论的一次重要变革,克服了传统契约理论形而上的孤立静止的缺陷,并注重对公共利益的关注,通过无知之幕的设置过滤掉影响理论发展的主观因素以及各种偶然性因素,是契约论思想的一种改进。虽然原初状态提出后面临很多的批判,但仍能看到,原初状态的提出是一种很大的进步,是假设的状态但却不是单纯抽象的模式,而是能够与社会制度连接在一起的,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同时,罗尔斯所建立的理想社会中的公民所具有的正义感以及对承诺的遵守,体现出了一种能够真正感受到公正的社会,对处在现实社会中的公民具有很大的启发,为一个公平而稳定的社会建设提供了思路。

注释:

①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2008版,第97页。

②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版,第119页。

③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④胡叔宝:《从自然状态到原初状态——罗尔斯对古典契约理论的修正》,《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2期,第38-41页。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6]姚大志.当代西方政治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7]袁芳.契约初始环境:自然状态与原初状态——洛克与罗尔斯之比较[J].学术探索,2014,(06):16-20.

[8]胡叔宝.从自然状态到原初状态——罗尔斯对古典契约理论的修正[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38-41.

[9]孔杨.罗尔斯“原初状态”思想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6.

作者简介:

孙仪,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研究方向: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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