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划时代设计
2017-02-26李童童
(新疆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摘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很大程度上指导了法国大革命,对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起到巨大的助推作用,它所提倡的“人民主权”理念划分了欧洲社会的时代主题。文章将以五个主题分析《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即从逻辑起点到美好愿景;社会与契约;主权与立法权;政府的形式;公意的表达。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看似具有操作性,但它却只是一个美好的构想。而恰恰这样一个完美的国家设计,极大地鼓舞了欧洲资产阶级理性的觉醒。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公意
中图分类号:C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123-02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萌发于法国大革命前夕,它的发表时间正处在欧洲反封建,反教会的启蒙运动之末期。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的思想成了法国大革命的核心指导理念,其中,“主权在民”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美国、法国等宪法的制定。
“契约”概念借鉴于经济学,在卢梭的笔下,它表达了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联系,这种联系规范着人的行动,保障着人之权利的实现。同时,这种契约理念否定了教会和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卢梭强调“主权在民”的社会契约论开启了时代的新篇章。其论著也就成了划时代的设计。然而,卢梭的这一设计,是一个构想,还是一个可实践标准呢?
一、从逻辑起点到美好愿景
与霍布斯和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一样,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是“自然状态”,卢梭在第三卷第六章中如此描述“假设人类达到了这样的一种境地: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为了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已不足以应对威胁其生计的种种障碍的严峻阻力。于是这种原始状态就难以维系,人类不在生存方式上更弦易辙,则势必走向穷途末路。”为了走出这种对人不利的自然状态,卢梭提出了订立社会契约,使它以全部力量保护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能使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像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一样感到自由。
卢梭从其理论的逻辑起点开始,就将宗教和世俗权力排除在外,否定了宗教权力及“君权神授”的理念,强调了人民在社会中的决定性地位。
为了保障契约的完整和有效,卢梭对人们订立契约总结了三个标准:
1.个人权利完全转让。订立契约时,个人的权力完全转让给共同体,使契约条件对所有人平等,这是卢梭在人人平等理念上的缩影。
2.权利转让,毫无保留。保留了部分自然权利,哪怕是一个人这么做,整个社会最终会走向自然状态,这违背了其订立契约的意愿,也就是说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最终自己否定自己,所以,订立契约的人必须转让其全部权利。
3.转让自己,仍是自己。个人将自己转让给全体,全体受个体的影响,同时全体在事实上是独立的,并不属于任何个体或其他全体。这使得个体在不被忽视的条件下保存了自己,并使自己在全体中仍有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个体意志与全体意志一致,那么它实际上是在实现自己的意志,如果出现不一致,个人就需要认真审视自己。
卢梭的愿景是建立以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在18世纪,这样的想法显得过于突兀,却给上升中的新兴资产阶级带来思想的解放,对欧洲封建体制形成了有力的冲击。
二、社会与契约
从普罗泰戈拉的政治社会理论,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都不可避免地谈到了社会与契约的联系。卢梭认为,家庭是最古老的,唯一自然的社会形态,家长与子女的联系源于自然联系,当家庭中存身立命的第一法则变得不必要,这一自然联系将告结束,人类政权也是如此。
“一旦人们挣脱了枷锁,那他们就做的更好了;因为既然是根据当初别人在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依据的同样的权利来重获了自由,那就意味着自由的取得变得名正言顺,”卢梭创造性地提出了当国家已不再按照最初的公约来行事,人民有权解除最初的公约,或考虑建立新的国家。主权者既然可以订立社会契约,那么它适时地解除这个契约也是理所当然的事。在卢梭的这种观点中,国家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机构,而是一个在主权者授意的情况下建立的为了处理人民或国家的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它实际是法律的执行者。
从卢梭对国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所遵循的依然是两权分立,立法权由主权者掌握,但受到智者的影响。行政权和司法权在他的理论中是合一的,他并未将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分立。这也是其契约理论的弊端。虽然主权者有权适时地解除契约,但当行政权和司法权都由政府掌控,政府行为的执行和监督将不受主权者控制。
契约是良序社会的起点,人民订立契约使共同体成为主权者,并通过公意指导政府处理社会事务。主权者是契约与社会的核心,它产生于个人放弃自然权利的过程,并将其自身转让给共同体,通过共同体表达的关注产生主权,当其在表达这种关注时即成为主权者。
三、主权与立法权
卢梭认为,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它不可让渡,也不可分割。因此公意是全体人民真实意愿的统一意志。公意来源于人民,必然受限于人民,卢梭为了与公意的核心意志“公共利益”相区别,提出了代表“个别利益”的“众意”概念。众意虽然存在,但它只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因此,两者相互抵消后剩下的仍是“公意”。
盧梭对公意的期待过于理想,即使他也特别地说明了“公意”成立时要排除的个别情况。之所以要说过于理想,是因为,卢梭对“公意”的期待脱离了他所处的欧洲的实际情况,或许是他这时已经嗅到了时代更替的硝烟,看到了旧封建势力不久后的落魄光景,想借以文字鼓动新兴资产阶级掀起更大的革命波澜。卢梭描述的主权理念,是所有公民在充分了解情况、进行讨论、公民间没有任何勾结的情况下表达的公意,因此他的人民主权理念过于理想,更像一种设计,而不是一个操作标准。
卢梭对法律是如此描述的“人们所规定的事情便与作出规定的意志一样,都具有公意的普遍性。这种行为,就是我所称的法律。”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由上所述,本人推断,卢梭表达的主权与立法权,其实际意义是相似的,两者的主体与作用对象完全一致,核心考量都是公共利益,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权更强调契约的完整性与合理性,而立法权则是主权的延伸与发展,卢梭为立法权特别设计出了“立法者”角色。“要让一个新生的民族能够喜爱健全的政治规则,并遵循国家管理的基本规范,就必须倒果为因,使原本应当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使人们不等法律出现,便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塑造自己。”这一思想体现了卢梭对人民意志和社会精神的尊重,在他所处的时代,是很大的进步,同时也影射出卢梭对社会的观察——资本主义精神与现存的法律机制已矛盾重重。卢梭的立法思想中体现的“法律应首先考虑社会精神”的观点,表达了卢梭对资本主义发展的良好预期的信心。
四、政府的形式
卢梭在书中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政府形式,分别是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同时也提出了各自的无政府状态,即暴民制;寡头制;暴君制。卢梭分别讨论了这几种政府形式的特点,并提出“没有最好的政府形式,不存在单一形式的政府”的观点。
虽然没有最好的政府形式,但卢梭提出了衡量好的政府的标志,即“人口数量”,它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存续。卢梭提出,一个政治体,就像人的肉身,从出生那天起,就开始殒亡。他认为,政治体的衰亡源于它建立时的基本考量,但无论基于何种考量,它都会走向衰亡。我认为,卢梭之所以要如此表达,是基于他个人在1743年在威尼斯游历时对政治问题的考虑,即不良的政府性质造就了不良的社会风尚,那么什么样的政府性质会成就良好的民族?经历一番思考后不难发现,这样的想法过于空洞。世界各地的国家,其自然条件、人口数量、社会风俗各不相同,实际条件相互间千差万别,要想忽视这些因素去寻找好的政府形式,即使找到了,也只是空中楼阁,没有实际意义。
关于好的政府形式应当首先考虑某地的实际条件,并融入其人文特点,最重要的是,政府形式并不可能一成不变,它应当是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智的开化等因素的变化而更改。
卢梭明确地反对了代议制,正如他强调主权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一样,他同样强调,主权不可被代表。诚然,这是卢梭强调“主权在民”的主要表现,他呼吁人民积极参加公共事务,主动争取自己的权利,这一点也正是卢梭对新兴资产阶级的期望。
五、公意的表达
公意的表达只能通过参与政治活动来体现,而投票是最主要的公意表达形式。卢梭认为,人们在投票时,都是在陈述自己对某特定问题的看法,因此,对此问题的公意就体现在计票结果中。
卢梭提出了确定选票结果比例的两条普遍原则:
1.讨论的问题愈是严肃重要,则通过的意见应接近于全体一致。
2.所处理的事务愈是需要迅速决断,则所规定的双方票额差距就可以越小。
除了社会公约需要全体一致通过以外,所有有效投票结果都可以存在不同的意见。卢梭的第一条原则更适合于法律的制定,而第二条原则更适合于一般事务的解决。这两条原则是卢梭“民主共和国”理想的缩影,但卢梭并未对这两条原则设定具体的参考比例,因此卢梭在本书中阐述的公意的表达也是对未来的设计,而并不是一个可以具体操作的标准。
同时卢梭还提到,公意是不可被摧毁的,即使它会被个人意志所侵蚀,但它任然是它本身,任何个人想要通过公意来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是不可能完成的事。公意是主权者的意志,他并不会为某一个人而达成对其有利的结果,这源于主权者成分的多样性。
公意的表达除了投票外还有多种方式,如发言权、提议权、分议权、讨论权等。这些都是为保证公意的准确性而必然会使用到的权利。
六、结语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观点,对今天的政治实践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人民主权”理论是一个划时代的设计,它将人类的理性思想从封建桎梏中解放出来,经过分析其契约理论,对西方民主理论的来源有进一步的了解。虽然其理論的实践性不强,但在他所处的时代,其进步意义可见一斑。卢梭完整地提出的“人民主权”思想是划分人类社会摆脱封建思想,追求民主的道路上的分水岭,其《社会契约论》是这一划时代思想的指南。
参考文献:
[1]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龚伟亮,译.北京: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2015.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4]全增嘏.西方哲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5]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M].李鲁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李童童(1991-),男(汉族),新疆博乐人,新疆大学2015级社会工作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