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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多面论述

2017-03-27马骁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社会问题群体性事件

摘 要 群体性事件是面临转型期的中国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其中包含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如何提出合理的对策首先必须明白群体性事件的含义与构成,其次需要从多种角度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本文是对群体性事件的初探,希望能够为深层次的剖析奠定基础。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社会契约论 社会问题

作者简介:马骁,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教师,研究方向: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74

想到群体性事件的本质,不免让人想到干群矛盾、政府公信力等等字眼,而在政府的本质方面的学说,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卢梭所著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了。结合书中的观点,来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具体对策,是我们寻求的这一问题领域的新视角,希望有所突破。

一、 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一)群体性事件的涵义

“思危则安,思乱则治”体现了“治”、“安”二字的对立面。语义上的直观表达使得我们理解治安的涵义变得更为简洁,以良序为中心的概念充分体现了治安在当代所趋向的现实追求——共同利益。群体性事件有违反公共秩序和侵害共同利益的表征,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对群体性事件的差别对待,避免矛盾升级。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给群体性事件界定了确切的定义和范围,由此不难看出,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1.违法性。这里指的是形式的违法性。公民有依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但前提是必须维护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定。2.乱序性。这里指的是实质上给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好的影响,这里虽然没有相对精准的评判标准,但可以想见一个社区的稳定程度必然是有其不可撼动性的。3.聚众性。聚集了一定规模的人数,而对于每个人的具象上的作用却是不做要求。群体性事件目前缺乏逻辑上的支撑,结合《规定》中归纳的范围以及实际生活中的案例来看,能判断为群体性事件的,其特征表现都是极为显而易见的,无论是违法性还是乱序性,抑或是聚众性,在现场感官上就已经足以得出结论。

(二)例说古代群体性事件

咸丰二年,浙江鄞县发生了群体性事件,起因是取缔私盐,而专卖的官盐价格身为昂贵,私盐贩子与普通百姓感到十分不满,当时的县令随即逮捕了闹事的带头人张潮清,顿时群情激愤,要求释放张,县令不以为意,百姓遂冲进县衙门救出张,而当时正值太平天国时期,朝廷无暇处理。随后,同在该县,由于朝廷的税收政策明显偏向乡绅大户,穷苦百姓却要上缴更多的赋税,不平及生活苦难交织下,百姓们上门请愿,而县令不仅置之不理,还抓捕了带头请愿的当地监生。这样做的后果是激怒了本就愤懑不已的百姓,在交涉无果之后,百姓冲进衙门救人,且放火烧了县衙以及同城的宁波府衙。

早在160多年前的所谓封建帝制之下备受压迫的普通百姓就已经有了这种可以称得上是大逆不道的谋反之举的行为,可见在当今社会多元化以及人民对权利的渴求越来越激烈的时代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解决是多么的迫在眉睫。唐太宗曾说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今天,这依然是无上真理。酌古准今,我们可以看得到时代飞速进步的背后,是被一层又一层利益体系隔离后,而变得渐渐模糊的人民群众真正的心声。梁治平在《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一书中曾说“青铜礼器便是政治权利” 。中国的国家形成的道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技术革命,说中国是一个建立在血缘建立在人际关系上的国家,似乎是找不出理由来反对吧。礼与法浑然一体,水乳交融。中国的强权政治也必须依礼而行,否则便会被百姓所抵触。而礼的磅礴之意是至今许多学者也仍旧无法探索得到的。

(三)群体性事件的变化趋势

群体性事件在不同阶段体现出了不同的特征,值得我们推敲,在这样的变化中必然蕴含着内在的规律,也许找到这样的规律我们就不难从最适宜的角度找到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从种类上来说,不难看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已经比从前细化很多。例如,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信贷危机逐渐成为一个新的导火索,也就衍生出了新的事件模式。但又必须注意的是,即使我们的时代发展已经到了日新月异的地步,历史中固有的几种模式依然赫赫在目,例如土地征用、劳资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维权等。在这几种固有的模式之下也有显而易见的新的变化。由于传统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路径依赖,群体性事件处置陷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导致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往往以“闹大”为主要行动目标。某些群体性事件除了在政府门口聚集、堵塞城市主干道等方式外,甚至采取拦截高铁等极端方式。例如,2015年4月2日晚,广东普宁某村村民因国土、财务、水利、安居楼等问题,从高铁站后山扒开铁丝网进入高铁站站台,造成高铁半小时短暂停运。互联网的兴起对群体性事件的“帮助”不容忽视。例如,升级制造压力的手段方式,扩大事件规模,加速事件传播等。在海南“美兰事件” 中,为了阻止海口市某花园的建设,部分人士也是通过微信组织煽动海口市美兰区某镇万余名群众在菜市场集会示威、罢市,导致该地发生了大规模打砸抢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从《社会契约论》角度看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一)《社会契约论》中的论点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 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的伤害之大,即使是当事者也是完全清楚的,那么既然要打破这项自己所有的权力的基础的神圣权利,那必然是有着更为“迫不得已”的理由的。卢梭所言的建立在约定之上的,便是说民众为了维护自己的其他权利,自愿与周围所有的其余个体以及组织在无形中缔结了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条约”——社会秩序。应该说社会秩序与民众自己的利益是唇亡齿寒的,他们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强大到可以媲美西餐中的刀叉了,缺了一个,另一个就会沦为无用的废物。这样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群体性事件的起源是那么的合情合理,如果自己的切身利益都得不到保障了,那么与之“相依为命”的秩序又怎么可能独善其身,早晚也是会分崩离析的。这并不是在分析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原因,而是在阐释,秩序与群众利益的根深蒂固的关系。

“在文明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任何一个文明化了的社会的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这个著名的论断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之所以将群体性事件加以规制,正是因为它的扩张对他人造成了自然力以及自救力或者自助力无法控制的伤害,探讨群体性事件的起因便是探讨其伤害的来源。

社会转型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经济结构或是劳动方式的改变。政治、教育、娱乐、生产等等,这些都属于社会的范畴,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由于历史积淀、社会结构、地理环境等等多重影响因素,在现阶段共同富裕成为了一个有可能性且止步于此的美好设想,“经济发展使经济上的不平等越发严重” ,经济发展将会导致社会群体分化严重,行政机能无法及时调和的情况下,公平与效率永远无法兼顾。美国社会学学者尼尔·斯梅尔塞在“价值累加理论”中假定六个必要条件,如果任一条件不具备,集体行为就不会发生,但这并不代表集体行为的风险不存在。“价值累加理论”为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防控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群体性事件的现实原因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相继出现,并不断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群体性事件中群体二字是起因也同样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源所在。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部分人群主观上产生了对制度的不信任、对阶层划分的鄙夷等消极情绪,一触即发之后甚至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共鸣,在感同身受以及同情等情感波动的影响下,便埋下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地雷。2015年三月,东莞裕元鞋厂3000人再次罢工,要求提取公积金。我们可以看到不仅仅是政府,只要是对民众负有责任的带有主管色彩的机构都不免为公信力下降而拖累,而这直接的后果则是有部分群体的共同利益被侵害,也就是所谓的联系力 。

另外,法治社会的建设相对来说并不完善,人民群众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可触犯性等等问题,并没有彻底的且深入的认识以及认同,导致并不能由法律的威慑力来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我们的社会尚且未能发展到使仁义礼智信等等道德因素深入人心的程度。在法制與道德均不能够获得群众的自觉遵守与拥戴的时候,在群情激愤之时也就没有一堵不可翻阅的围墙来困住拿起武器的群众,这是我们社会的悲哀,也是我们人民的无奈。“事物之所以美好并且符合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使然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 这是最朴素的语言,用时下流行的话来说,法律,应当是大众喜闻乐见的法律,政府,应当是受人欢迎的政府。《社会契约论》对于法律的论述十分简单但又透露着最原始的真理。在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的今天,也正是体现了群众利益形式多样化的必然前景,秩序作为逻辑上的整体,自有它岿然不动的霸气,但同样的说明民众的切身利益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保障,然而偶发性的小幅度震动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同的冲击。而例如苏州“通安事件” 、浙江“瑞安事件” 等等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无一不说明了我们的制度、我们的执法群体、还有我们的媒体网络,都对这些事件所涉及到的利益群体缺乏关注,导致在这个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的全体人民中仍然存在着感受不到关怀和新时代的氛围的部分民众。我们应当反思,更加应当在找寻原因的基础上从源头解决,从整体解决。

三、浅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发动社区力量,建设社区服务型社会

社区是政府管理的基层组织,也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的功能性组织,必须发动社区的功能,使社区的工作更加具有主动性,提高社区工作效能。首先,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方面,社区应当定期开展走访工作,倾听群众的难处和需求,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将社区建设成为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社区作为扎根于群众聚集生活地区之间的组织,不同于政府机构,于人民群众来说更加具有亲切感,更容易倾诉心声,这是社区应有之能。另外,社区应当对社区群众的情况予以定期统计,对贫困户要特殊关注,持续的追踪其生活状况。这样可以将社会矛盾在最微观的层面上控制住。其次,对于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之后的程度控制,社区仍然有许多可以补救之处。在群体性事件状况恶化之后,社区可以将搜集的信息、情报汇报之现场控制处,公安机关对事态的处理也应当与社区之间进行状况同步共享,社区作为基层单位可以提出建议。社区同时注意安抚未参与到群体性事件的其他群众,营造良好的氛围。最后,在事件解决之后,社区应当为群众设身处地的着想,不能有排他性的行为。

(二)拓宽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简化维权程序

大多数情况下,违法的集会、游行、示威等等并不是群众的首选,在相关部门对群众诉求置之不理,感到投诉无门,且自身利益仍旧在被进一步侵蚀,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群众才会有冲击性的行为。虽然信息政府的建设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但是仍旧没有达到普及到全社会的程度,特别是有部分群众对于政府的网上答疑等等方法并不了解。

政府在开展了与群众网络面对面交流的同时,也要注意统计网络流量,对比社区人数,对不同的群体要采取不同的交流方式,区别对待。拓宽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首先要了解群众的日常生活方式和沟通的惯用渠道,在普及新的沟通渠道时,需要有耐心,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

我国签署和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享有持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19条);和平集会权和结社自由(第21、22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享有罢工权利(第8条)。群众应当维护自己享有的权利,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表达诉求。政府应当简化群众的维权程序,免除不必要的证明、签字、盖章等等,避免重复手续造成群众的不满。在行政争议方面,可以强化行政复议的作用,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对行政复议的案例可以集中讨论、解决,提高效率,缩短答复群众的时间,提高公开化、透明化的程度。

(三)加强心理安抚,恢复群众对体制的信心

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有时候难度更大。要透视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了解群众或集群的特有现象——去个性化。 去个性化是对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心理学起因的精准概括,从这一角度出发,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时,就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具有违法煽动性且屡教不改的积极分子和带头闹事者需要与其他情节轻微的群众进行区分,对于违法行为,在进行教育之后要严肃处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引导群众在以后面临利益冲突的时候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式,注重疏通群众情绪;2.善后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将群众的思维恢复到去个性化之前的境地,帮助群众了解自己的状况和家庭状况,不能模糊意识,将自己与他人等同,认为在群体中自己也是被同化了的,必须要强化个体独特性意识,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这也是瓦解了群体性事件的聚众性。3.在群体性事件之后要开展更多的社区活动,号召家庭一同参加,并让成效明显的活动成为常规性的社区内容,使群众有更加浓厚的归属性。

注释: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海南“美兰事件”:2014年11月18日,海南省海口市三江镇美兰区因暴力执法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4,176,45.

[英]约翰·密尔著.孟凡礼译.论自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45.

韩学平、杨金平.治安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及防控路径——以“瓮安事件”为例.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6).

周光扬.论群体性事件.公安研究.2001(6)(总第80期).

苏州“通安事件”:2010年7月在苏州,由于征地补偿问题引发的怒砸镇政府、挟持镇委书记、封堵过道等等群体性事件。

浙江“瑞安事件”:2006年5月由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王志美.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学思考.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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