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价值专利的时间因素考量
2024-01-22王美健
王美健,王 丹
(1.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成都 610041;2.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武汉 430070)
目前,对专利价格的评估评价,常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对专利价值的评估评价,常评价其技术价值、市场价值、经济价值等。但实际的专利价值高低,还需要考虑专利的实施者规模、对专利技术的实施和推广力度、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的时效因素等,致使现有的评估评价办法得不到认可。
在汽车、造纸等领域,因专利权人不具备实施能力,使某些专利权在其有效期内并不能被推广和实施;而专利权到期或失效之后,该专利权的技术却能在短时间内被广泛应用,其能够带来巨大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收入。显然,专利实施者的能力和专利权的时间性因素,应当作为高价值专利评价的参考因素。本文将从官方层面、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和市场层面,探讨专利权的各种时间性因素对高价值专利的考量。
一、官方层面对高价值专利统计的时间考量
2021 年3 月29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官方定义高价值发明专利:“以下5 种情况的有效发明专利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
(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3)维持年限超过10 年的发明专利;……
其中第(3)项可知,官方层面将发明专利的维持时间作为高价值专利的统计因素。基于专利权的时间因素,专利的保护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而专利权的维持期限从授权日开始计算,因此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维持年限,而应当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的审查周期+专利权维持年限。如常规的发明专利申请周期≈2 年,因此官方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持续周期=发明专利审查周期(专利授权日-专利申请日≈2 年)+10 年(专利权维持时间)。可见,能被官方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约为12 年前的专利技术。
官方层面在评价高价值专利考量专利的时间性因素时,分析其原因包括:
(1)考虑专利维持年限与技术竞争优势之间的关联,来评价专利价值高低。专利维持年限长,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专利价值高;相反,专利维持年限短,市场竞争优势不足,专利价值低。
(2)考虑专利权维持年限与专利年费之间的关联,来评价专利收益高低,以评价专利价值高低。专利维持年限长,专利年费多,市场收益多,专利价值高;相反,专利维持年限短,专利年费少,市场收益少,专利价值低。
(3)考虑专利权维持年限与技术革新之间的关联,来评价专利价值高低。专利维持年限长,技术革新慢,专利价值高;相反,专利维持年限短,技术革新快,专利价值低。
因此,官方层面在推定高价值专利时,虽然并没有明确地讲高价值专利需要考量时间因素,但在实际的统计量中,已经给出了将专利时间性因素作为高价值专利评价和考量因素的示例,为后续高价值专利评价带来了借鉴。
二、法律层面对高价值专利的时间考量
基于专利的法律层面,专利包含有申请时间、授权时间、转让和许可时间、持续时间、维权时间等,而专利的这些时间节点,对高价值专利的影响各不相同。因此从专利的时间因素来分析高价值专利的影响大小,以评价专利价值大小。
(一)专利的申请时间
专利的申请日是专利的起始,是专利审查时检索的截止时间,也是评价专利创新性的截止时间。在评价专利价值时,需要判断专利技术相对于申请日前的创新高度,因此专利申请日是评价专利先进性的重要参考节点。对于专利的申请时间,包括有专利的新申请、要求优先权以及分案申请的三种情况[1,2],因此分别对评价高价值专利的影响如下表1 所示:
表1 高价值专利影响一览表
在专利的新申请、要求优先权以及分案申请三种情况,首次专利申请的递交时间都是重要考量因素。其中涉及存在优先权的情况,除了要考量优先权日之外,还需要考量申请日与优先权日之间的时间差因素,避免在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的时间段内,他人基于优先权的改进申请影响后续改进技术只能享受部分优先权,同时可能导致后续改进无法获得专利授权,更无法基于优先权形成更好的高价值专利组合。而涉及分案申请时,还需要考量分案递交日与母案申请日之间的间隔差因素,确保分案申请更可能与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相贴切,以形成更合理的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能保护和限制具体的实施技术方案,因此考量该时间差因素,如该时间间隔差越大,则可认定该专利价值越大。
(二)专利授权的审查周期
高价值专利的评价基础,是以专利技术获得的专利授权;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但专利技术需要获得授权才能真正拥有实际控制权(诉权、许可转让权),该专利实际控制权应当从授权日开始计算。因此高价值专利的评价,应当考虑专利权实际可控的时间点,实际要考虑专利授权的审查周期。
基于现行的专利审查程序,包括快速预审、优先审查、发明单独申报、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报、分案申请等几种情况,因此不同审查程序对高价值专利的影响详见表2:
表2 专利授权审查周期一览表
目前,基于各地保护中心的快速预审制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优先审查制度,都缩短了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3],使专利权人对权利的控制权时间增多,能快速用于维权保护,因此减小了专利维权的空窗期,降低了专利维权保护的时间风险,提升了专利权的价值。而当选择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双报时,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可能较长,专利权人对权利的控制时间被缩短,因此不能快速用于维权保护,从而维权保护的时间风险增大,降低了专利的价值。分案申请可修改权利要求范围,来重新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以选择适应市场使用的权利要求构架,因此分案申请的提出时间点选择与市场密切相关,而无法确定其审查周期和权利控制时间;但分案申请因重新调整了适应市场的权利要求,使其获得维权保护胜诉的概率大大提升,降低了维权保护的风险,提升了专利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在评价分案专利授权时,还应当考量该分案专利的独权保护范围。
可见,在评价高价值专利时,还需要考量专利不同审查程序的授权时间,也即还应当考评专利授权审查周期和专利可诉的时间节点,以评价专利价值高低。
(三)专利转让和许可的时间
评价高价值专利时,还应当考虑专利许可/转让时间点(授权前、授权办登阶段、领证后)的风险因素。因此结合不同的时间阶段,可能对专利的影响不同,评价高价值专利的价值高低。详见表3:
表3 专利转让和许可的时间一览表
在高价值专利的评估评价时,需要考虑专利转让和许可的时间节点。当该时间节点在授权前,存在专利不授权的风险,存在可能修改权利要求,缩小保护范围的风险,还存在专利容易被规避的风险,导致整体风险较大而降低了专利价值。当该时间节点在授权办登阶段,专利已经授权,稳定性较好,保护范围确定,且有通过分案申请重新规划和扩宽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可能,此时整体风险极小,因此可以大大提升该专利及其分案申请的价值。当该时间节点在领证后,其专利权稳定性好,保护范围确定,此时整体风险较小,因此可以提升该专利的价值。
可见,评估评价高价值专利时,考量专利转让和许可的时间,会影响到专利价值的高低,因此应当作为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4]。
(四)专利持续时间
在高价值专利的评估评价过程中,还需要考量专利的持续时间(专利有效性),包括专利被实施的可能性、专利技术被替代可能性或者技术的迭代性等因素。如前所述,在汽车、造纸等领域,某些技术价值高、实用性价值好、专利权稳定的专利,难以被实施和使用,真正有实施能力的企业,不支付专利费又不愿承担侵权风险,利用市场竞争优势和垄断优势,等待专利失效或过期后免费实施。因此这类专利因在有效期内并没有因许可、转让或实施获得收益,并不能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而在专利有效期外,因失去了专利的诉权,变成了公用技术,更不能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但因专利权稳定而无法规避,专利权的持续时间内,阻挠了实施者免费获得该专利技术,反面体现了该专利权高价值。
因此,在评价高价值专利时,还需要考量专利持续时间,特别要考量和预估该专利持续时间后该专利技术的使用范围和应用程度[5-7]。
(五)专利维权时间
在评价高价值专利时,会考量专利维权和专利无效等维权保护情况,但却忽略专利维权保护的时间点选择在实际的专利维权保护中,诉讼时间点的选择,可能会影响到专利诉讼的结果,甚至会对专利价值产生不小的影响。例如:某科技在上市的关键时刻,被提起专利维权诉讼和专利无效,最终达成了3000 万的和解协议,显然其专利维权的时间点选择极为巧妙,而该起诉讼维权的专利在高价值专利评估时,也就具有了3000 万的评估价值。又例如: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220753945.7,发明名称:使用条码的电子锁系统),虽然技术难度小和高度不高,但在2015 年共享单车企业猛增,大量吸引金融投资机构的关键时刻,选择提起专利维权诉讼,导致该专利被10 多家企业提起专利无效,且该专利也通过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和专利转让而价值陡增。
显然,选择专利维权的时间节点,也是评估高价值专利的考量因素,很多专利极有可能因为专利维权时间点的选择而发生价值的增值。
三、技术层面对高价值专利的时间考量
从技术层面来看,专利的价值与专利技术是密切相关的,虽然高价值专利并不一定是高价值的技术,但是高价值的技术更容易形成高价值专利。因此在高价值专利的评估评价时,还需要考虑专利与秘密的公开时间、技术迭代和改进的时间、专利技术规避的时间、保护范围对技术创新时间等因素。
(一)专利与秘密的公开时间因素
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是相互矛盾的,技术秘密一旦被公开就失去了保护的意义[8]。作为技术秘密而言,其能够被保密的时间长短,应当作为评价其价值高低的因素,例如:可口可乐配方中的X 物质,至今仍然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可以认为该技术秘密可以永久保护。而专利保护是有限时间内的,保护期限过后的专利技术属于公用技术。从技术层面来看,应当以专利公开技术秘密的时间出发,来考量该专利权的价值,当专利权中包含了技术秘密,那么专利公开日即为技术秘密的公开时,在评估评价高价值专利时,应当以技术秘密公开之日,该技术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作为基准,逐渐减小该专利的价值。
(二)技术迭代和改进的时间因素
专利技术的迭代和改进的时间长短,会影响到高价值专利的经济价值,例如通讯行业从2G 迭代到5G,短短20 年不到的时间就经过多次技术迭代,因此在高价值专利评估时,需要考量技术的可替代性和时间贬损的因素[9]。从技术层面来看,专利权是阻挠和限制专利技术发展的,当技术所迭代或改进摆脱了专利权时,专利权的价值就会受到贬损,因此在高价值专利评估时,考虑专利技术的迭代和改进可能性,具体考虑的是专利技术迭代和改进的周期长短,若该周期较长则该相应的高价值专利的价值更高,相反,则高价值专利的价值更低。
(三)专利技术规避的时间因素
当专利权在市场竞争中限制了竞争对手时,专利技术规避是常规操作手段,因此专利规避时间与市场竞争中存在着必然关联。设定规避时差=专利技术规避时间-专利文本公开时间,若该规避时差越小,则说明市场竞争越激烈,市场对专利技术产品需求更旺盛,因此该专利价值越高。相反,若该规避时差越大,则说明市场竞争越不活跃,市场对专利技术产品需求不旺盛,因此专利价值越低。
(四)保护范围对技术创新的时间因素
专利权对产品市场的保护,其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为准。因此当一件专利来保护产品市场,保护范围决定了产品市场的大小,例如U盘、自拍杆的专利维权案例来看,皆因专利权保护范围恰当保护了较大的产品市场。
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较大,可能存在较多的实施方式(实施例),但专利权的加载可能存在较多遗漏,更促进专利技术的创新发展(己方和规避方)来弥补该遗漏,技术创新的时间周期更短,导致该专利权垄断的周期降低而专利权价值反而不大。而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较小,可能存在无法保护实际的创新核心时,能促进围绕该专利技术核心的创新发展(规避方)来规避专利权保护,技术创新的时间周期更短,导致该专利权垄断的周期降低而专利权的价值反而不大。只有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恰当,既能限定较为宽泛的保护范围,又不会存在较多实施方式的可能,还不容易被技术规避时,技术创新的意愿较低(规避方),因此技术创新的时间周期更长,导致该专利权垄断的周期增长而价值更大。所以,高价值专利是追求恰当的保护范围,避免技术创新周期过短影响专利价值的影响。
四、市场层面对高价值专利的时间考量
将产品的市场周期分为研发、初售、畅销、和模仿四个阶段,根据市场层面不同阶段下,从专利产品化可能、市场需求度、市场接受度、时间因素考量等方面,来评估专利价值度的高低。其中不同阶段对专利的时间性因素考量不同,对专利价值的评估值大小刚好相反。如下表4 所述:
表4 不同专利的时间对专利价值的评估值一览表
(1)产品新研发时,市场层面的销售为0,市场需求尚且未知,专利技术是否能实现产品、技术应用者和市场适应可能尚且不知,无法考量专利价值高低,即便维持专利权时间已达10 年,但是技术市场需求不清晰,导致专利价值实际无法体现,因此对高价值专利在产品研发的这个时间段内,专利价值较低。这也是专利价值无法具体估值的原因之一。
(2)产品初售时,专利技术经历了试样、小试、中试等过程,但市场需求度和市场接受度仍然未知,导致专利价值实际无法体现,因此对高价值专利在产品初售这个时间段内,专利价值仍然较低。
(3)产品畅销时,专利技术产品化已经完全,专利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度和市场接收度都较高,专利技术已经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被应用,专利价值可通过产品销售的方式体现,因此对高价值专利在产品畅销这个时间段内,专利价值保持较高的状态。
(4)产品模仿时,专利技术产品成熟,专利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度和市场接收度仍然处于较高的状态,专利价值可通过产品销售、专利许可、专利维权等多种方式体现,因此对高价值专利在产品模仿这个时间段内,专利价值仍然保持较高的状态。
因此,在产品研发、初售、畅销和模仿的四个阶段,市场需求和接受度的不同,使得专利价值体现各不相同,因此企业在各个阶段的决策,将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可调整企业的战略,加快研发及产业化(初售)速度,以获得可持续的、领先的、快速的竞争优势[10],继而提升专利的价值。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官方层面、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和市场层面分析了专利权的各种时间性因素对高价值专利评价的考量,提出了专利的时间性因素在官方、法律、技术和市场的多个层面和环节,都会影响到专利的价值体现,更会影响高价值专利的评价。因此,建议在高价值专利的评价时将时间性因素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更能在各个时间阶段选择利于专利提升的方式,以形成更多的高价值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