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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检察监督实践

2024-01-18王福李彦军魏康妮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2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王福 李彦军 魏康妮

摘 要:近年来,虚构民间借贷纠纷,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不断涌现。该类案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检察机关应根据涉住房公积金案件特征,对案件是否构成民事虚假诉讼进行认定,通过分析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侵害的法益,明确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依法监督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应从维护法律权威的政治高度强化虚假诉讼监督,从参与社会治理的维度出发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发挥民事检察监督作用,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关键词:民间借贷 虚假调解 套取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20年7月份,曹某伟与其四叔曹某忠打电话商议,虚构曹某伟对曹某忠负有14万元的债务(含本金13万元、利息1万元),书写借款14万元借条一张,并策划让曹某忠将曹某伟起诉至法院。商议妥当后,曹某伟、曹某忠二人委托他人代写了民事起诉状。

2020年7月17日,曹某忠起诉至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县法院”),要求曹某伟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1万元,共计14万元。2020年7月30日,曹某忠申请追加曹某伟妻子张某燕为共同被告。漳县法院审理过程中,曹某伟、张某燕与曹某忠达成和解,漳县法院最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曹某伟、张某燕于2020年8月15日前共同偿还曹某忠借款本息14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漳縣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分别提取曹某伟、张某燕名下住房公积金4万元和10.2万元,共计14.2万元。2020年10月22日,漳县法院向曹某忠银行卡转入执行款14万元,该案执行完毕。收到执行款后曹某忠将其名下存有执行款的银行卡直接交给曹某伟。2022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曹某伟分六次通过提取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将14万元执行款全部自己使用。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漳县院”)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第一时间调取了法院审判卷宗、执行卷宗,曹某伟、张某燕名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等,迅速开展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曹某伟、张某燕可能存在通过虚假诉讼,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的情形,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立案后,漳县院重点围绕案涉借款交付情况、法院执行情况进一步展开调查核实,通过询问曹某忠、曹某伟、张某燕三人,深入了解曹某伟、曹某忠之间出具借条情况、借款交付情况以及法院执行到位后执行款走向情况等。同时从银行调取曹某忠名下银行卡流水账单,最终确认曹某伟与曹某忠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曹某伟虽向曹某忠出具了14万元的借条,但是曹某忠并没有向曹某伟支付13万元的借款款项,二人之间的借条系伪造,民间借贷关系是虚构的。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了曹某伟、张某燕名下住房公积金14.2万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法院将14万元划拨到曹某忠名下银行卡,曹某忠收到法院执行款后,将全部执行款交付曹某伟使用。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认定该案系民事虚假诉讼,符合提请抗诉条件,依法提请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西市院”)抗诉。

定西市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伪造借条、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并通过民事强制执行套取住房公积金,达到非法提取公积金的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虚假诉讼。原审法院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均系当事人虚构和伪造,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伪造证据,依法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西市中院”)提出抗诉。定西市中院受案后作出再审裁定,指令漳县法院再审。最终,漳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曹某忠与曹某伟、张某燕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通过合法的民事程序,以伪造证据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曹某忠的诉讼请求;同时作出民事决定书,对曹某伟、曹某忠、张某燕的行为给予罚款惩戒,对曹某伟、曹某忠罚款1万元,对张某燕罚款0.5万元。

二、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性质与检察监督必要性

本案表面为民事借贷纠纷案件,实则是当事人之间串通伪造借条、虚构民间借贷关系,通过诉讼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检察机关要熟悉掌握涉住房公积金案件特征,从当事人身份特殊、关系密切、目的明确、庭审无对抗性等特征敏锐发现案件线索。充分分析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侵害的法益,论证并认识到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依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特征

一是表象的合法性。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单独审查法院审判卷宗,难以发现问题。二是当事人身份及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有一方当事人必定为在职职工,名下有一定缴存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大多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具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有一部分案件中因为有中间介绍人“做生意”,双方当事人不认识。中间介绍人“接单”后介绍双方认识,促成“交易”后,按比例收取费用。三是目的明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是多为调解结案,庭审中不存在实质对抗。因为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所以在法院庭审中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庭审中缺乏抗辩性,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及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并快速达成调解协议。五是涉案金额、扣划金额异常。该类案件目的本身是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以涉案金额一般都是根据住房公积金内缴存金额设定的,法院强制执行中扣划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亦是如此,多为整数,且扣划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只余一个月的缴存数。六是案件执行快速,执行款发生回转。该类案件中,大多数被执行人会主动向法院执行人员表明其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住房公积金。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不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情况,直接执行住房公积金,案件快速执行完毕。案件执行到位后不久,执行款会回转到债务人名下。

本案中,漳县院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调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账查找案件线索,发现该案扣划记录异常,一次性扣划的金额多,为整数,且扣划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内只余一个月的缴存数,遂调取法院审判卷宗、执行卷宗,经审查又发现许多异常:一是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原告为被告的四叔。诉讼卷宗中,有些原告的签名是由被告代签。二是调解结案,庭审无实质对抗,对于原告的主张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均认可,并主动提出愿意调解。三是案件證据中只有“借条”没有转账依据,双方主张现金支付。四是被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主动提出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可以执行。梳理了种种异常后,漳县院调取双方银行流水,发现案件执行到位后3天内,债权人就将部分执行款返还给债务人。在询问中,债权人陈述收到执行款后直接将其名下存有执行款的银行卡交给债务人使用。双方当事人承认伪造借条,虚构民间借贷关系就是为了提取债务人名下住房公积金。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熟悉掌握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特点,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细致审查借款协议、调解协议等主要证据,充分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信息、流水走向等证据,查证是否存在执行款回转被执行人账户等情形。同时,要重点关注案件执行情况,该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从案件执行环节特别是跟踪执行款流向问题可能更容易突破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不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住房公积金,严重破坏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的,要积极能动履职,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监督,挽回不当流失的住房储金,使受损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及时得到维护。

(二)检察机关监督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必要性

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侵害了广大缴存人的权益,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极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但是并不意味着职工就可以随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用房”用途时,可以提供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用途后办理提取;通过法院判决、调解书的强制力,由债权人通过执行方式提取。正因为不符合实际支取条件时,职工不实际占有住房公积金,而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部分人铤而走险,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此种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

虚假诉讼罪保障的前置法益是民事诉权制度,民事诉权行使的基础是民事权益纠纷真实发生,诉讼标的客观合法存在。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作为完全虚假型案件,以捏造的事实、虚假的诉讼标的提起诉讼,系虚假行使诉权,错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侵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同时,因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等功能,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骗取的是其他缴存职工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侵害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办理提取业务,虚假诉讼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也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该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本案中,债务人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伪造借款凭证,虚构民间借贷关系,虚假行使诉权提起诉讼,导致法院错误启动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侵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对生效调解书予以纠正,对涉案当事人予以惩戒;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效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立足民事检察监督,打击虚假诉讼,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

三、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的思考

(一)强化虚假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要实行“一案三查”,查民事生效裁判结果,查民事审判程序,查民事执行活动,将虚假诉讼监督范围拓展到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同时,也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打击力度,深挖案件中司法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有效惩治相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1]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通常会遇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难以发现、调查取证遇到阻力等问题,提升检察人员运用大数据筛查案件线索、调查核实证据等能力,刻不容缓。此外,还需完善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从线索挖掘、案件审查、监督延伸等方面,凝聚监督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在线索移送、协助调查、证据转化、结果反馈等方面实现有效合作。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形成的讯问笔录,按照民事证据适用规则进行审查,与检察机关收集的民事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补正案件事实。提出抗诉后,建议法院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进行司法惩戒,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当事人予以罚款。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与个人储蓄不同,应当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都应遵守相关规定,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可以申请提取。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发案数量呈上升趋势,虚构事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现象频繁发生,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严重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大量的涉住房公积金案件事实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仍存在漏洞。

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办理涉住房公积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中存在扣划审核不严、日常监管不规范等共性、普遍性问题,注意从中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的监管、审核管理制度漏洞,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善管理制度,并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人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该案抗诉成功后,定西市院对办理的几起涉住房公积金虚假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后,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严格落实公积金扣划规定,加强人员岗位培训。定西市住房管理中心采纳检察建议,迅速整改落实。

(三)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虚假诉讼作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不仅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司法权威,也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商务、社会诚信及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性的社会信用立法,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用高质量的社会信用立法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涉住房公积金虚假民间借贷纠纷等虚假诉讼的监督,促进诚信建设。对于办理效果好的虚假诉讼案件,也要广泛宣传,实现民事虚假诉讼的预警功能。该案的办理彰显了司法机关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联合探索建立不诚信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行为人及参与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曝光名单、公开宣传等方式加大制裁力度,督促相关单位规范人员管理,防止更多不法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目的,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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