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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民间借贷右手不当得利

2016-11-28陈锦生

商情 2016年40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陈锦生

【摘要】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出现先诉民间借贷,后转诉不当得利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不能因前诉而径直肯定或否定给付的“无因性”,而是仍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判断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关键词】民间借贷 不当得利 无因性证明

一、不当得利概述

按照通说,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受利益,致他人损害者,应付返还义务。《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的基本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的原因。

关于由民间借贷转化而来的不当得利之诉,是否违反诚信原则、是否构成滥用诉权、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虽然在学界还有所争议,但笔者认为从当前司法实践出发,出于保障当事人利益之目的,应当认可当事人有权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虽有违反诚信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之嫌,但为保障权利人利益此种违反可被接受;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案件从案由、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方面考虑均不属于不同标的,不是同一案件,二者仅是相互牵连,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规则,应当由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对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转化来的不当得利案件中,一方获利、一方受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都相对容易,举证难点在于给付无因性的证明,尤其是前诉,前诉不特指民间借贷案件结束后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情形,亦指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将变民间借贷为不当得利的情形。民间借贷的结果可能会对不当得利案件产生影响,导致举证责任分配、案件证明程度更为复杂。以下将通过案例研讨“无因性”的证明。

二、“无因性”的证明

关于无因性证明,如果双方不存在付款基础,给付行为明显欠缺意思表示的案件,不当得利认定较为容易,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错误转账、错误交付等。但在由民间借贷转化来的不当得利案件中,双方有经济往来的基础与可能,存在一个甚至是多个法律关系,这导致此类案件不当得利“无因性”认定困难。

(一)仅有一个法律关系时无因性的认定

若双方仅有一个法律关系,获利一方既否认给付原因又否认不当得利的,应由获利一方提出反驳证据,就合法占有承担举证责任。在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1639号再审裁定书中,获利一方否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认可双方无其他经济业务往来,因此法院认定主张不当得利一方已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获利一方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的,应当就合法占有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推翻主张不当得利一方的举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虽然主张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由获利一方就合法占用进行举证,但这并未改变不当得利案件的基本举证规则: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完成举证责任时,则应当由获利一方就其反驳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系合法占有。法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动态变化的,一方证据形成优势或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则此时应由对方就反驳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无因性的认定

这种情况下,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举证难度大,其需完全证明款项给付不属于双方的任意一个法律关系。在由民间借贷转化来的不当得利案件中,由于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债权人前诉中债权主张被驳或债务人前诉中的还款主张未被支持,债权人(债务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时,债权人(债务人)在前诉中的主张未被认可,是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不能据此直接推定获利一方收取相应款项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仍应举证证明款项给付欠缺意思表示,不属于双方任一法律关系项下的款项,否则其不当得利主张就无法得到支持。在福建省高院(2015)闽民申字第2691号裁定书中,由于前诉不当得利案件中认定双方除民间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主张不当得利一方将款项汇给获利一方就属于有正当理由,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主张不当得利一方应举证证明案件符合不当得利要件,即获利一方收取款项没有合法原因或根据,否则应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不当得利案件中,还可能会出现讼争款项的给付原因在某一具体案件中无法查明的情形。此时即使有前诉判决的存在,亦不得进行有责推定,直接视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根据举证规则,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有义务证明给付的“无因性”,给付有因或给付原因无法查明的,均属于主张不当得利一方举证不能的情形,均应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32号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案件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不当得利案件应当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前诉中主张不当得利一方的民间借贷诉求被驳回并不能必然推定给付行为欠缺意思表示,只是基于现有证据,给付原因无法证明,在查明给付原因之前,不能有责推定,直接视为无法律上的原因。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不当得利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对于由民间借贷转化而来的不当得利案件,或由其他前诉案件转化来的不当得利案件,不能否认前诉案件对不当得利案件审理及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但同时也不能仅凭前诉的裁判结果直接推定或否定给付的“无因性”。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之不当得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路秋洁与孙剑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2016.

[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徐敏与郭闽英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2016.

[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林家德与林华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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