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同构”何以可能?
——一项基于豫北B村的乡土调查
2024-01-11白浩天
白浩天
(四川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问题提出
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成败关乎治理现代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工作重点在于推动治理重心向乡村下移,赋予乡村治理主体权力及资源,打通乡村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促进“三治结合”有效落实。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把握“三治”的微观架构,即以“同构”实现“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行“三治结合”的背后是探索乡村权力运行体系的平衡性,以应用于当前乡村治理新格局。
近年来,学界对“三治”的研究较为广泛,主要从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两大层面着手,围绕“三治结合”本身的要素关系、实现路径和现实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第一,“三治结合”的要素研究。学者们主要从“三治”间的关系进行解构,如德治是自治和法治的价值支撑[1],德治、法治、自治能够在价值引领、道德责任、权利使用上发挥有机关联作用[2]。第二,实现路径的探索。乡贤理事会的道德调控能够发挥德治对责任的重塑作用[3];新形势下“三治”实践需要加强党建引领,强化社会组织建设和公众参与[4];“积分制”能延展出以信用治理促进“三治”的核心要义[5]。第三,现实问题的总结。“三治结合”在乡村治理中也存在着内在关系不明确、治理力量整合不充分、地区性实践差异过大等问题[6],亟待进一步阐释与思考。
乡村社会具有内在的延续性,在治理实践中需要考虑传统与现代的“融合”之道。总的来看,“三治结合”是国家在基层治理场域的实践探索,是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针对性回应[7],更是“德法共治”内嵌于乡村自治形态及传统的底层归位[8],学界研究多从制度层面探讨推动乡村治理走向善治的方式方法,缺乏通过治理实践探索来总结“三治结合”的实现路径,缺乏“同构”思维。而理解乡村治理的实践运作逻辑,是“三治同构”的重要内容。本研究的核心问题在于“三治”如何在村级层面实现有效同构?村级组织的行动逻辑是什么?
二、“三治同构”的分析思路
“三治同构”的研究需要厘清研究视角的具体方向。学界已有研究分析思路主要集中于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经验研究以及微观具体的案例解读。在宏观理论上,多对“三治”间的辩证关系进行论述,其主要观点有“三治一体”的结合论[9]、一体两翼的组合论[10]、“三治”要素的分离论[5]。这三种观点都是对“三治结合”概念的理论性阐释,但缺乏对“三治”要素实践互动的关注。石建认为,宏观视角从应然角度提出了“三治”关系的思考,但并未从实然角度去考察“三治”的微观过程,应当从具体实践中考察“三治”关系构建的路径[5]。在微观解读上,多以具体性的地方实践呈现如何以法治建设、挖掘德治资源来实现“三治结合”的经验[6]。这些研究丰富了“三治结合”的实践经验,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论述上出现“三治”分立的偏差,同时部分研究仍然以“问题—对策”固定模式来设计“三治结合”的实践过程,缺乏现实操作性。无论是宏观的理论研究,还是微观主体互动下的案例解读,都需要对理论指导以及具体实践进行共同考量,不能将其分离或单独叙述。
在具体实践中,也需要考虑“乡政村治”格局的转变以及地区的特殊性,“三治结合”的思路是基于微观视角下治理实践的挖掘。在B村调研时发现,乡村中的政治主体、宗族力量以及村落文化在诸多要素中起到突出性作用,即传统乡村存在着宗族力量、国家权威和深厚文化底蕴,并由此衍生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道德与责任的平衡、乡村资源运用的探讨语境,并以合法的治村力量、宗族文化、乡村资源为载体呈现出来。作为村治主体的村级组织,能够实现国家、社会与宗族的共同治理目标,以共同行动来促进权力整合、资源整合和责任契合,从而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效结合,满足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求。同构正是对资源、道德和责任与“三治”间关系的阐释。
本文围绕乡村社会中的权力关系、资源配置以及治理责任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揭示“三治”实现同构的运作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三治同构”分析思路
一方面,法治对自治的保障体现在权力整合及资源整合中,国家权力通过基层党组织和第一书记嵌入基层权力体系,在嵌入乡村社会的同时对乡村自治进行改造,使其拥有更坚实的合法性及民众基础。作为国家权力执行者的村级组织,对资源加以整合实现有效利用,扩大政治影响,巩固民意基础。另一方面,法治对德治的要求使其实现合法治理和规范治理,具体体现为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引导与约束。自治需要与之相符的治理责任和道德观念,实现“权”“责”平衡。现代乡村社会离不开传统乡贤资源的有效利用,道德准则、宗族文化以及人情网络等潜在文化因素仍然对现代乡村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国家权力下移后适应乡村自治而诞生出了“体制性乡贤”角色,其成为乡村“三治结合”的重要研究切口[11]。村级组织在半行政化的权力体系中履行国家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在“三治同构”的实践中培育伦理道德观,而治理责任与行为道德是乡村德治的主要内容,它是由社会约束、国家法律和制度规范共同塑造的。
三、B村“三治同构”的实践探索
B 村位于豫北南部⑴,有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景观,被列入中国传统古村落名单,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⑵。B 村分为14 个村民小组,人口结构稳定。截至2022 年8月,全村有近1 500 户5 200 余人。村内宗族文化丰富且仅存在一个主导型家族,是典型的“乡政村治”。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通过法治对传统宗族进行正向引导,实现对乡村的优化改造,其改革实践为乡村治理提供了经验借鉴。近年来,该村村民已全部实现脱贫,村级组织威望较高,人居环境不断改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村民生活和谐向上。
(一)以协商议事与情感交流实现组织融入
作为典型传统村落的B村,宗族文化底蕴深厚,其宗族力量对维系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区委、区政府选派侨联副主席Y作为B村第一书记,负责党建和乡村振兴工作。曾任省人大代表的本地村民Z 经民主选举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后被上级党组织任命为村党支部书记。
首先,以组织建设为突破口。Y任第一书记之前为区级政府干部,驻村时曾面临村民不信任的问题,但通过与村民共同生活、在农村事务管理中加强同村民交流、学习该村传统习俗文化、积极参与村落文化活动等举措,率先打破民心分散的僵局;通过党员与干部的双重身份进入乡村熟人社会,先同本村党员进行联络和情感交流,再与其他村民建立沟通,身份从“局外人”变成“局内人”。此外,号召B村党员在乡村具体事务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馈村民利益与诉求,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倒逼村级组织的管理者们发挥带头作用。Y通过提高村民组织化程度,将人情网络等非正式治理资源纳入乡村治理的框架,为法治建设提供资源保障,使得组织权力从嵌入转为融入,减少乡村治理可能出现的诱发性矛盾。
其次,以主动协商为关键。村党支部书记Z作为宗族乡贤,负责安排村级事务分工,在指引大局方面发挥着“领头雁”的作用。工作中Z 与Y 坚持分工合作,事务共商。村党支部书记与第一书记联席召开的议事通常以“乡贤议事会”形式进行,为村民畅所欲言提供了渠道。议事会在乡村建设中起到了情感联系和价值归属作用,党员的融入又使得党组织对乡村社会的嵌入直接有效。
(二)依托文化底蕴和社会资本促进资源整合
B 村党支部书记具备一定的从商经历和知识背景,注重对村落传统文化进行挖掘与规划,以独特的资源整合机制推动村庄发展。
第一,争取政策资源。村“两委”及时向上级反映村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为村庄争取政策资源。B 村依托资金支持扩大自身文化价值宣传,在推介时突出本村文化特质,在与同级村落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通过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重大政治任务的高效完成,加强同上级的联系,获取上级政府的关注。
第二,挖掘文化资源。该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忠”“孝”等优秀文化实现共融,以评选“五好家庭”⑶、物质奖励和精神传颂等方式协调邻里关系、宣传和谐家风和奉献精神,营造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村“两委”准确把握国家及地方政策导向,依托村落资源,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发挥本村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吸引外出务工村民回村创业,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村民增收。
第三,寻求社会资源。村党支部书记Z多年的工作经历使其拥有雄厚的社会人脉资源,并积极争取资金、政策及人才支持。在其努力下,每当B村举办活动时都会有社会人士前来参与,并为村庄宣传。第一书记Y则利用侨联的关系,依靠所在单位资源吸引各类企业投资,依托与大型煤矿集团的友好关系,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重新整合村属煤矿资源、资产,实现了资产与资源的有效利用。村级组织先后招引多家企业入驻,总投资达3.2 亿元,使得因煤矿资源枯竭而倒闭的厂房重现生机,有效推动了地方税收增加和群众就业。同时通过开发温室大棚产业园、引导农户到附近企业就业、争取健康发展项目等措施,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群众增收。
(三)奖惩并行与责任引导转变乡风文明
第一,破除消极责任道德观。B村在十几年前风气不正,村内有很强的派系斗争。其原因就在于彼时的国家权力尚未进入乡村社会,传统的乡村权力结构尚未改变,处于“国家不在场”的权力缺失状态。但后来村级组织有意识开展乡风整治,将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行为纳入村民个人信息负面记录,有不良记录的家庭不能参与“五好家庭”评选。村“两委”也逐步明确自身工作要求,规范行为准则,开展思想教育,从严从实开展管理工作。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消极混乱的风气,促进了乡风的转变。
第二,重塑积极责任道德观。在乡风整治的基础上,村级组织对乡风建设和宗族文化进行正向引导,发扬优秀传统美德,宣传和谐家风、评选“五好家庭”;组建“村风纠察队”并带领村民不定期巡查村内不文明行为;村级组织对其成员设定明确的工作规范与行为准则,明确各成员分工并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并建立不作为、乱作为等惩罚和监督机制。在强制措施之外,建立“乡贤理事会”“群众代表会”等协商议事机制,激励村民参与乡村日常事务并提升治理能力;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强化党员的政治信念和规矩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使其融入村集体并贡献力量。同时对家风家教、乡村秩序做出了新的价值规定,并将此类新规引入乡村治理,如在婚嫁彩礼、丧葬举办等方面禁止大操大办,注意遵守仪式和秩序,而非“比排场”“讲面子”,避免出现互相攀比的不良行为。
第三,引导树立责任观。B村村级组织的传统权力多来源于村民的自愿和信任而非职责赋权,但在逐步开展农村建设后,该村实现“户户通、家家明”。村级组织将各家各户联系起来,成立“党员带队、村民联动”的乡风纠察队,纠正村中不良风气,一定程度上加强村民与党员的联系;引导本村妇女自愿建立文明劝导组,为其佩戴“红袖章”赋予使命感与责任感,以达成在家庭、邻里等微观情境中的善治引导;在姓氏文化和血缘关系上,在宗族祠堂及家族“功德碑”上镌刻有德行者的姓名,以“祠堂压力”引导村民树立积极责任观。
四、“三治同构”的微观逻辑
(一)权力整合:建构乡村法治
村庄权力结构有序运行是法治的重要路径。国家治理目标在乡村社会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乡(镇)、村两级管理组织来推动,并以一定的激励结构来实现设定的目标[12]。村级组织在被纳入国家基层治理体系之后,就成为政策执行的基础性环节,这使得村级组织具备建构乡村法治的合理性[13]。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由村内的乡贤代表经过推举产生,而村党支部书记由上级组织任命又赋予其法律和政治上的合法性,两者往往由同一人担任,由此同时代表本地村民的利益和国家政权来行使权力。第一书记在与村级组织其他成员的互动中逐渐实现了对村庄“嵌入”和权能介入。在脱贫任务圆满完成后,第一书记工作重心转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村务工作的监督与配合。这种双轨政治的权力结构使得第一书记和村“两委”有了明确的政治分工,在维护乡村政权合法性地位的同时,也为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在乡村社会的合理运行提供保障。国家权力的代表与乡村权力的代理人之间建立起高效有序的分工合作关系,行政手段和自治手段在村庄中实现了高度结合。
权力整合在“三治”体系中为德治与自治的结合提供合法性支撑,合法明确的权力结构会提高乡村自治的积极性。法治将高度规则化的法律模式与乡村内生的道德秩序、村规民约等“软法”结合起来。村级组织在具体的事务协商互动中秉持充分尊重民意的基本原则,推动德治与自治的结合。法治的结合为乡村自治提供了权力合法性,并在行政系统的延伸下沉中对乡村社会的权力与资源进行整合,明确治理责任[14]。B 村的乡贤议事会实质是基于血缘纽带和情感联络的治理共同体,其中部分村民具有党员身份,形成了“软硬结合”式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雏形。乡村协商实际上与宗族议事的传统底色具有一致性,因此这种非强制的协商方式有助于宗族内部的权威集中,乡土地域内的利益和权力得到尊重并充分发挥。综上,村治主体结构与成员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村治主体结构与成员关系
(二)资源整合:优化乡村自治
资源的整合程度是自治能力的重要体现。乡村资源缺乏管理与优化是农村基层治理的主要问题之一,资源的有效整合会提高村级组织的治理能力,使得各项资源能够运用于重大工作任务的执行,提高乡村自我治理、自我发展的水平。但在正式资源的投入中也会伴随着国家行政力量的下沉,建立起国家与社会的联系[15]。以此构建的资源整合体系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基础,并成为“三治”有效结合的资源保障。村级组织充分挖掘利用村中资源,积极争取外部资源的投入,采取开拓文旅、村办企业等方式,将村中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农业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本。伴随着社会资源的投入,村落治理的道德文化和法治意识不断强化。从行为视角来看,村级组织在法治要求下不断推动村庄发展,村“两委”在多元主体互动中得到其他主体的认可与权力让渡,稳固提升了政治地位,巩固了村落自治的民意基础。
多样的资源类型在来源上也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村级组织更加重视运用面子与人情资源,通过非正规的制度工具实现权力运作[16]。其在充分明确自身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有意识、有计划地运用个人关系网络,以非正式关系争取资源投入和项目投资[17],达到以非正式治理资源实现关系性运作的效果[18],从而为乡村治理中的资源缺失注入能量。通过此类方式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资源的配置与运用中,村级组织引导村中力量有效汇聚,多主体被整合到村庄公共事务治理平台中,使得权力整合与资源聚合形成了有效的互动关系,乡村自治在资源的有效利用中不断被塑造,并成为德治与法治结合的连接载体。综上,资源拓展与“三治”关系,如图3所示。
图3 资源拓展与“三治”关系
(三)道德整合:重塑乡村德治
道德责任的约束强化是德治的重要内容。中国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极具乡土特征,国家权力与乡村权威相分离。传统社会内有着自身的权力结构,比如族权、绅权以及代表皇权的权力结构形式[19]。在传统社会的乡村权力结构中,乡规民约、道德伦理一直是主要治理权威,地方宗族势力长期占据治理权威的绝对主导。但在现代乡村社会中,乡绅式精英人物逐渐失去了自身活动的舞台,其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在不断降低,乡村政治呈现的离散化特征使得乡村社会“碎片化”的趋势越发明显。因而要实现重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就必须提升乡村治理中的自治能力,发扬乡村中的优良传统美德和伦理观念。同样,作为村级组织必须要有“依法用权”的观念,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充分的责任担当与道德约束会使得治理权力实现正向整合,即具有威望、善于组织的管理者会得到更多主体的认同,实现组织建设的加强、社会关系的构建、治理水平的提升。
乡风整治是对乡村社会的道德重塑,以强制性手段破除消极的责任观和道德观,使得村民由内而外自省与自觉,达到乡风向善向好的目标。而自发结成的传统“契约”关系也随着国家权力下沉而改变,通过将治理责任纳入法治基本要求,血缘关系、宗族文化也被纳入改造范畴,通过“姓氏”“血缘”等传统家族内核来丰富优秀家庭文化,减少乡村内部的割裂。这些措施是对村级组织和村民在个体责任与公共道德上的正向引导,使主体间的关系更加紧密,提高村民对村级组织的信任度,进一步强化法治的规范性,推动道德文明的回归,增加塑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可能性。
责任、道德的约束以国家与社会融合为基础,在稳定管理状态下推动责任强化与道德重塑是德治的必然选择。正式资源与优秀宗族文化等非正式资源相互嵌入,由此建立复合的德治体系。德治与法治在乡村自治中实现结合,并以自治实践加以呈现,形成“德法共生”的治理体系,最终在道德重塑和责任强化中实现“三治同构”。综上,责任、道德与德治关系,如图4 所示。
图4 责任、道德与德治关系
五、结论与讨论
“三治结合”是党建引领乡村治理、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微观呈现。要实现微观“结合”行之有效,就必须要抓住“同构”这一关键要素,将“三治同构”变为现实,为基层治理提供权力整合、资源整合和道德整合的新路径。转变乡村治理思路,塑造共同价值,促进共同参与,探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现实路径与时代价值,对重塑价值观念和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具有指导意义。
权力整合、资源整合和道德整合分别与法治、自治、德治相契合,用来解释“三治”如何在村级层面实现有效同构是有价值的,呈现出“三治”结构的联动。具体来讲,国家权力的下沉会明确国家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力的行使边界,同时为乡村自治提供合法性与制度性保障,实现法治建设;同时各类治理资源的有效整合会使资源达到效用最大化,为乡村自治提供充足的资源支持。尽管其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但总体而言村级组织是在法治要求下进行的治理实践,在多元主体互动中得到认可,增强自治的合法性和执行力。法治、德治在规则约束与文化引导实践中实现结合,治理责任与宗族文化为德治实践提供了有效的实现方式,德治以正向整合的软化力量引导实践向善治发展,由此德治与法治实现了软硬兼具的契合共生,并内嵌于乡村自治体系,三者在事实上成为“三治同构”的共生路径。
本案例中,基层党组织在乡村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而选派的第一书记和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相互协作,体现出国家权力与乡村权力基于乡村振兴目标而形成的共建关系,两者采取的共同行动可归纳为如图5所示的三种逻辑。
图5 “三治同构”逻辑
首先,村级组织管理者存在追求政治进步的愿景。作为非行政单位的村级组织,其管理者可以通过乡村权力的整合达到有效的基层治理,提高自身威望和获得上级关注,以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政治身份来满足自身追求。第一书记融入村庄成为“局内人”,任期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其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效也是未来晋升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于是与其他村治主体在乡村治理上达成了共识。其次,有效的权力整合会使村落成为整体。村级组织与成员、村民之间进行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达成发展意见的一致性。村级组织成员通过法治赋予自治权力的合法性,提升自身隐性的政治威望;对村民而言,村级组织整合村庄资源,能够实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平衡,有效维护个人收益。最后,宗族文化激发村民的集体荣誉感和发展责任感。乡村社会的宗族文化较为浓厚,乡土情怀具有维系作用。优秀宗族文化的传承,有利于塑造乡村和谐向上的氛围和激发村民团结发展的意识。
基于对B村“三治同构”实践的分析,本文认为其治理实践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如注重完善基层话语体系,促进上下级间的沟通与协作,保障基层组织的自主性;建立健全资源整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参考的行动方案;加强道德观的培育,落实治理主体的责任和分工,强化规则和边界意识。这些同构行动的内在逻辑,为“三治”的微观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将有助于深化微观分析及理解同构的内涵、意义及方向。
注 释:
(1)B村为典型的传统古村落,其村民多为明代某位官员之后,后人在此聚集繁衍,共形成十家宗族体系,宗族氛围浓厚。
(2)B 村自2010 年先后获“省级生态村”“省乡村旅游特色村”等荣誉称号。
(3)“五好家庭”评选得奖家庭由村委会给予物质奖励,主要分为经济奖励和旅游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