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精准治理生态的历史变迁和实践走向
2023-04-22俞鹏
俞 鹏
(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学术史梳理与概念辨析
乡村治理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仍将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乡村治理研究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乡村治理研究的初始阶段,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为标志,代表人物包括梁漱溟、晏阳初和黄炎培等,主要从乡村文化教育改造方面推进乡村建设,但由于自身理论和时代发展的局限,乡建运动并未取得成功;第二阶段起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华中师范大学乡村问题研究中心以中央向地方放权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为契机,最早提出“乡村治理”概念,由此拉开了“乡政村治”的研究序幕[1],乡村治理也逐渐成为一门显学;第三阶段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后,关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研究开始井喷式发展,随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创造性地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并颁布多项聚焦乡村治理的文件。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议题,再次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研究拓展了理论空间。
目前,国内学界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呈现出的治理结构特征研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乡村社会经历了“散—统—分—合”的阶段特点,提出了“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为研究乡村治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实现创新发展提供了逻辑理路[3];二是将乡村治理划分为“村社合一”“政社合一”“乡政村治”和“三治结合”四个阶段,强调新时代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紧扣国家现代化的目标[4];三是将乡村治理划分为“宪政绅治”“政社合一”和“乡政村治”三个阶段,并提出未来乡村善治要以“多元共治”为基础[5]。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乡村治理历史演进的阶段划分,既充分关注乡村自身发展的内在结构,又始终与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密切相连。这充分证明,乡村治理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就乡村论乡村的闭环思维上,因为在中国政治体制下,特别是在政党系统下沉乡村并不断强化的条件下,将乡村治理置于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框架内进行定位和思考十分必要。党的二十大提纲挈领地描绘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美好蓝图,实现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便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从国家现代化战略大背景出发,自然就为加强乡村治理现代化研究提供了更多可能,也为提出乡村精准治理概念创造了可循空间。
目前学界虽然尚未明确提出乡村精准治理概念,但对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路径探讨方面,却展现出对这一问题的务实思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当今中国乡村有中西部欠发达乡村和东部沿海发达乡村两类,“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乡村管理体制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仍在进行中,只有形成与当下中国乡村相匹配的乡村管理体制,才能实现可行的基层治理现代化”[6];二是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检视和理论反思角度,指出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践逻辑与乡村社会基础的匹配存在一定的张力,并会产生一些意外的后果,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实现治理技术的专业化[7];三是针对部分乡村基层党组织存在边缘化和弱化的问题,提出要因地制宜地以精细化治理来撬动乡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结构和机制创新[8]。以上讨论从治理体制、治理方式等不同方面给予了乡村精准治理这一概念的多面展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乡村精准治理是一个建构性概念,需要从两个维度来理解:其一,乡村精准治理的出场语境发生在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框架下,反映了乡村治理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要求,其概念发展也要紧扣国家现代化的实际发展变化;其二,乡村精准治理涵盖了当前乡村治理结构的自我调整和演变,强调确保乡村治理体制与实际乡村发展相协调,其核心理念是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同时明确了不同乡村应采用不同的“三治结合”模式。结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规定性解释,不难得出推动乡村精准治理,一方面要紧扣国家现代化内在要求,另一方面要着眼于乡村发展实际,赋予乡村精准治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双重考量,其本质要求是探索符合乡村发展实际的治理体制,在运行机理上表现为以党组织领导为核心、以基层党建为引领、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以其他村级组织为补充、以法治和德治为保障的整体联动机制。不同乡村中的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应采用多样化的治理方式,以适应和契合当地乡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为创造更多本地化的治理模式提供可能性,以此凸显中国特色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彰显现代乡村治理的中国属性。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治理模式的演变过程进行审视,发现乡村治理模式与国家现代化进程存在同频共振的内在规律,并结合当前乡村实际变化和现代化要求,探讨乡村精准治理概念生成的理论空间和现实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后:政治导向中的“政社合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依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约占全国人口的80%[9],这一国情特点决定了乡村治理必须纳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政治考量中。中国现代化建设具有明显的政治导向性,这种政治导向性在土地改革时期体现为国家战略任务的完成,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时期体现为对国家政治目标的追求。从国家现代化目标出发,自然就会延伸出乡村治理的特点,即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整体意志。
(一)土地改革时期:乡村治理服务于国家革命任务的完成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1950 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权利,从而拉开了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土地改革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向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从而实现了“耕者有其田”[10]。这场运动不仅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而且也极大地改变着乡村治理方式。在封建专制统治下,农民在传统乡村治理体系中带有明显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归属基础之上。占有乡村大部分土地的地主由于掌握着生产资料而拥有经济上的优势,成为乡村地缘与血缘关系网络中的主导者,从而在乡村治理中享有极大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而大部分农民则自然成为这种“优势”的贡献者。加上封建社会“皇权不下县”,在中央权威遥不可及的情况下,传统的乡村权威便成了唯一的依靠,这种依附关系构成了土地租佃模式下乡村权威自治的条件,也使传统乡村维持了长期的稳定秩序[11]。在土地改革运动中,这种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形成的秩序被彻底打破。中国共产党为完成政治革命任务,与农民建立了紧密联系。在这一结合的过程中,农民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他们由原本处于社会和政治边缘的地位,转变为了政治改革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农民首次享有治理乡村的权利,这一权利自然也成为乡村治理权力的来源[12]。1950年12 月政务院制定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标志着维持中国乡村几千年的传统治理方式宣告终结[13]。在中国共产党引领下,乡村治理基本实现了国家行政层面的统一。纵观土地改革时期乡村治理方式的变化,不难发现,将乡村治理嵌入国家行政体系之中,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主革命的选择。这一时期乡村治理方式的改变带有明显的政治革命色彩,乡村治理缺乏实行精准化治理的实践土壤。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时期:乡村治理服从于国家政治目标的追求
实现国家政治制度和治理体系方式的“社会主义”属性,是中国共产党所追求的政治目标,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实现这一政治目标的现实基础。土地改革完成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探索实现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方式,这种方式延伸到乡村,自然引发了乡村治理方式的变化。1955 年7 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指出:“目前乡村中合作化的社会改革的高潮,有些地方已经到来……我们应当积极地有计划地去领导这个运动,而不是用各种方法去拉它向后退。”[14]在同年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作了进一步阐述,强调在农业合作化运动日益高涨的形势下,党的任务就是要大胆地领导运动前进,而不应该缩手缩脚[15]。由此,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在乡村迅速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富有中国乡村特点的工作方式实现了社会主义农业改造。但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国家权力大幅度、广泛介入乡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造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16]。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更是将这种国家治理格局高度规范化、制度化和政治化,农民被纳入公社之中成为社员,由此导致了乡村治理方式的转变,其显著的特点便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这一体制在1961年中央工作会议修订通过的《乡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被明确赋予了国家政权的性质。自此,人民公社构成了我国基层政权组织系统,从而实现了乡村治理的国家化。这一时期,乡村治理无法实行精准化,因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中,侧重采用强化行政手段的方式来贯彻其治国理念,试图建立一个完整的国家政治体系,政府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此方式影响下,乡村治理必须服从于国家整体意志。当然,这种渗透也会引发组织方式的演变,其演变结果就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方式的同质化。
在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乡村治理始终紧密依附于国家意志。作为容纳多数人口的乡村地区,为了确保国家工业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就必须以国家政权全面介入的方式实现对乡村社会资源的集中整合。因此,在外部政治力量的强大作用下,乡村社会不得不为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提供服务,乡村治理成为贯彻和实施国家战略的关键环节。除此之外,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尚在不断积累的过程中,党的战略政策的制定难免与现实存在一定的偏差。乡村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自然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政策影响。因此,乡村精准治理在这一时期也就缺乏相应的实践条件和政策空间。
三、改革开放后:国家治理下的“村民自治”
以集体统一管理为特征的乡村治理生态下,国家采用统一的计划体系来调控和管理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生产自主权受到限制[17],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乡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导致乡村发展十分缓慢。为解放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中国共产党探索并实践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通过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确保了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正常化和有序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改革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扩展到了乡村层面,必然引发了乡村治理的变革。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的变革受到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如果将改革推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完善视为外部动力的话,那么乡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变革则成为推动乡村治理变革的内部动因。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认可并在全国推行,自此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渐取代了人民公社体制下高度集体化的生产经营,土地经营模式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转变衍生出乡村治理变革的契机。在人民公社的集体化模式走向终结后,乡村出现了政府管理缺失与基层政权乏力、治理缺失的困境。与此同时,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获得了土地权和生产自由,再次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并自发地开始了自治实践。当推动乡村治理变革的外因与内因相互结合时,便产生一种既符合国家治理系统改革要求,又符合乡村具体实际的治理机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采用一种创新型的乡村治理方式,它同时满足了国家改革和乡村变革的双重要求。在长期受到集体统一管理影响的乡村地区,新的乡村治理方式迅速发展壮大。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乡村治理中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模式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虽然农民获得了土地权利,但同时逐渐削弱了农民的集体意识,导致村集体难以再依赖传统的依附关系来维持内聚力,使农民对村集体失去了归属感。特别是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范围内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逐渐使农民社会化,推动了“小农社会化”[18],使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交更加复杂[19],扩展了村庄的治理内容。然而,乡村依然停留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治理模式,乡村精准治理的实践条件始终没有成熟。
首先,受政策惯性的影响。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在土地生产经营权上获得了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村民委员会,取代了人民公社以来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体制,也促使了乡村治理方式极大改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享有自然会对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乡村上层建筑产生深远的影响,强化了他们对土地权利的认知,也催生了农民对改革后乡村治理体制的依赖。此外,中国的改革从乡村开始,但重点却在城市,乡村处于战略支援的地位,在生产方式没有出现重大结构性变化之前,自然不会对乡村治理提出更多要求。
其次,受市场发育程度影响。在改革开放的潮流下,乡村的封闭性开始被打破,农民与市场的联系逐渐增强,出现了“社会化小农”[20]。伴随着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乡镇企业的突飞猛进,乡村开始卷入市场体系中,这就决定了乡村社会分化程度必然受到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然而这一时期改革开放方兴未艾,市场化刚刚起步,乡村分化初见端倪,乡村治理生态也在不断演变中,实行精准治理条件还不成熟。
最后,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变迁不断加速,城乡二元结构影响深化,农民成为“迁徙的候鸟”,利益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权利意识、公民意识逐渐增强,村民自治组织出现了整合能力弱化、自治主体分化,以及农民参与动机复杂化、行为逐利化等现象[11],这些都是推动乡村精准治理的诱因。然而乡村社会衍生出的这些复杂问题,并未推动乡村切实转向精准治理。一是由于国家现代化进程是按照“先富带后富”逻辑构建的,即从东部沿海向中西部内陆逐步发展,因此形成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在此背景下,乡村治理也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经济社会现代化水平越高,市场经济越发达,乡村治理就越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如果经济社会现代化较为滞后,乡村治理则相对滞后。“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和“广东模式”等便是工业化和现代化赋予乡村治理探索的实践例证[21]。而彼时的中国,除东部沿海较发达地区实行乡村精准治理的条件较为成熟外,广大中西部内陆地区的乡村因受城市现代化辐射较弱,地区发展也较为落后,乡村分化等诱发乡村精准治理的现实性因素尚未孕育成熟。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的个体因素得到释放,其自主性和独立性显著增强。这导致在以个体自我意识为核心的基层民主中,村民自治难以有效整合多方利益和诉求,使乡村治理陷入困境。此外,村民自治的建立为国家提供了一种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可行途径,因此可以将更多资源用于推动城市工业化的发展。然而,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国家治理资源难以在城乡之间实现均衡分配。虽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为乡村社会带来和谐稳定因素,但这一战略设计仍然局限于乡村问题的独立考虑,未能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在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下,乡村治理在村民自治模式下难以实现突破性进展,精准治理在体制上的探索空间较为有限。以上两个制约性因素的归纳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层面的思考,因此只能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得到解决。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不断加速,乡村发展的差异逐渐显现,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方式也在不断优化和调整,并且伴随着乡村的不断变迁和分化,乡村精准治理的条件和时机也逐渐成熟。
四、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实践走向:精准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乡村在保持原有发展轨迹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治理问题。这些治理问题伴随乡村社会的分化而逐渐显现,同时也因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推进而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乡村精准治理正是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下演进生成的。
(一)乡村分化:推动乡村精准治理的现实动因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迎来高质量发展,助推了现代化进程,特别是更加注重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为推动乡村精准治理提供了条件。其中乡村的分化是推动乡村精准治理由量变转向质变的主要因素。乡村在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巨大引力下,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分化,贺雪峰教授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人口流入型,以东南沿海地区的工业型现代乡村为主。其发展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苏南乡镇企业的兴起为肇始。乡村工业化为农民提供了除农业以外的第二和第三产业收入来源,使农民更愿意留在家乡从事工业生产。此后,浙江省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珠三角地区的招商引资政策以及“三来一补”(1)工业化政策,进一步推动了沿海地区乡村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来农民工前来务工。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农业税的取消,沿海地区的乡村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而中西部地区的乡村则相对较缓。越来越多的中西部乡村青壮年农民前往城市从事工商业活动,其中相当一部分前往沿海发达地区的乡村务工或经商。沿海发达地区的乡村土地逐渐被用作建设用地,农业逐渐被第二和第三产业所替代。乡村工业化引发了乡村社会的深刻变革,同时大量外来农民工的涌入也对传统村庄的秩序产生了重大冲击。这些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工业化并吸引了大量外来农民工的乡村,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以农业为主、相对封闭的乡村。这种类型的乡村被称为城镇化的乡村[22]248-251。
另一种是人口流出型,以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型传统乡村为主。中国乡村的分化不仅表现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上,还表现在乡村内部的差异上。因而在此种类型的基础上还可以细化为“稳定性的农业型传统乡村”和“转型中的农业型传统乡村”。
“稳定性的农业型传统乡村”是指乡村依然以传统农业为生产生活方式,缺少推动内部变革的外在动力因素,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征。由于人口的大量流出,又缺乏外来资源的补入,留村农民只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进城务工的乡村人口越来越多,相应的农民市民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反过来又导致此类乡村人口数量不断减少,因此稳定性的农业型传统乡村将会不断衰败。而进城务工的农民与留村亲属之间的联结将从过去以乡土为纽带向以经济为纽带转变,从而此类乡村农民家庭将长期保持“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23]结构。
“转型中的农业型传统乡村”是指部分乡村利用在生产要素上的相对优势进行要素重组,从而达到乡村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其主要变化为两种。一种是以开发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乡村。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的兴起为满足城市居民对乡村生活的向往提供了平台,带动了大量城镇居民向乡村的短期流动。与此同时也带动了留村农民副业的开发,如餐饮业、休闲住宿以及与旅游相关的配套产业等,然而农民从事这些新产业新业态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割裂与农业的关系,乡村生产方式具有产业融合的特点,如地处大别山地区的安徽省霍山县太平畈乡的“石斛小镇”便是一个实例。另一种是建立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基础上进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乡村。回顾我国乡村土地产权结构变化历程,从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民所有到人民公社时期的“一大二公”,再到家庭联产承包时期的“包产到户”,每一次土地产权结构的变化都引发了乡村治理方式的变革。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在延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创新,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置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放活经营权[24]。这一制度设计回应了新时代下乡村变迁的实际,并对乡村治理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农地“三权分置”制度下,农地经营权的放活为闲置农地流转创造了条件,从而为农地规模经营提供了可能。生活在农地上的传统农民也将随着土地生产方式的变化而产生分化,部分流转了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因无土地荒废的后顾之忧而选择进城务工,从而加速乡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又势必引发农地经营权进一步流转的渐进循环格局,由此标志着我国乡村开始进入“后承包时代”[25],随之产生的便是乡村治理环境的转型。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来看,土地经营权的放活,回应了土地经营主体和人地关系的变化,解决了进城务工农民因城乡分离而导致土地荒废和承包经营权搁置的困境,碎片化的土地有了流转集中的可能,从而为推动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26]。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创新乡村土地生产格局的关键性工作,有利于推动乡村生产方式的进一步优化。正因为如此,农民的心理、收入水平、交往原则、民主观念、科技意识、关系网络、市场理念等在不同程度上因土地所划定的新生产格局而发生新的适应性变化,这将更加符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新型农民的要求,也将导致乡村治理对象的复杂化,同时也将倒逼治理过程和方式的研究和革新。由此,乡村治理将会越来越凸显技术化、专业化特征,这些都是推动乡村治理朝着精准化方向发展的动力因素。
乡村的分化表现出一种自发性的变化,因而这种变化绝不是一种行政指令式的计划干预,而是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所产生的流动和渐变。分化所带来的结果便是不同类型的乡村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也相应产生了巨大差异。稳定性的农业型传统乡村依然延续着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小农生活,辅之以代际分工,在既有城乡二元体制下其既不会快速发展,又不会快速衰落,而注定是中国乡村变迁中的慢变量,是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基础[22]259。建立在此种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尤其是乡村治理体制应当保持稳定性,以适应当前传统农业地区基本生产生活的要求。转型中的农业型传统乡村则兼具一二三产业融合特点,对政策和市场的变化更加敏感。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这些地区更容易激活内部潜在的生产要素,其未来发展将更符合乡村振兴的指向。而城市化的乡村则已经实现了乡村工业化,农民主要从事二、三产业,生活方式也与城镇居民相近。乡村的分化催生了乡村经济基础的差异化,不同的经济基础必然会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治理体制提出新的要求,由此为乡村精准治理创造了空间和存在的条件。
(二)现代化进程提档升级:推动乡村精准治理的内在要求
如果说乡村的分化为推动乡村精准治理提供了现实基础,那么现代化进程提档升级则是推动乡村精准治理的内在要求。精准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体制的灵活运用,突出治理运行机制的技术和效能,是治理能力的彰显。具有技术性特征的精准治理,它的产生、运用和发展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状态,而是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相关联,因而决定了治理精准化的实现必然是一个历史过程。从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纵观不同阶段国家现代化与乡村治理的互动机制特征,可以看出,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对乡村治理生态产生了深远影响。因而,乡村治理现代化与国家现代化进程具有耦合发展特点,并受国家现代化发展程度的制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现代化建设开始全面提档升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间表和任务书,标志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开始进入纵深推进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总动员,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27],由此标志着国家现代化建设开始进入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内推力,不断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操作层面。时隔六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围绕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框架和纲领[28]。这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现实走向和未来发展的思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开始提质进入制度完善层面。从两次中央全会的决定可以看出,我国现代化建设特点不仅体现在量的积累上(物质基础),更体现在质的完善上(宏观制度),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正式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议题,赋予了现代化建设更多质的规定性,这也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迎来更大的探索空间。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出发自然就能延伸出乡村治理的发展走向,即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更加强调中国式现代化的今天,乡村治理现代化如何更加突出中国特色,亟待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着眼。在理论建构上,要善于从乡村社会与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脉络及其互动中把握规律,以规律性认识辩证看待当前乡村治理现代化所涉及的体制问题。在实践探索上,要引导乡村治理方式的改进更加关注乡村发展实际,特别是乡村分化的现实,构建与乡村发展实际相匹配的乡村治理体制。结合理论与实践上的思考,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乡村治理的未来走向是要全面推动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这为乡村精准治理概念的提出和创设提供了生成空间,且赋予了“自下而上”从乡村实际出发和“自上而下”从国家现代化出发的双重意义,意味着提出乡村精准治理概念的条件开始成熟。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乡村精准治理条件成熟的重要推力。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29],面向二十一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乡村振兴战略同样规划了二十一世纪中叶全面实现乡村现代化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如果说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提档为实现乡村精准治理创造了大环境,那么乡村振兴战略则为乡村精准治理理念的生成和实践提供了理论遵循、制度框架、动力支撑和目标导向,集中表现在“治理有效”要求的提出。治理有效作为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之一,在推动乡村现代化、助推国家总体战略目标实现的进程中具有关键作用。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既有体系化的目标,即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30],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套成熟的治理体制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在乡村的具体化;也有内容上的创新,这就需要立足乡村发展实际,紧扣“治理有效”的本质内涵,在城乡融合的时代潮流中准确把握乡村发展变化,特别是与乡村治理环境密切相关的土地产权结构变化。
乡村精准治理概念的提出,既满足了乡村治理体系化目标的设立,也回应了乡村治理内容创新的时代要求。就体系化目标而言,乡村治理并非千篇一律、同质同化的固定模式,这既不符合中国乡村发展实际,也与现代化要求相违背,需要探索体系化目标落地与乡村发展实际相契合的有效治理路径。就内容创新而言,精准治理更加关注当代中国乡村分化。如上文所言,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乡村大致分化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乡村在土地经营方式上具有差异性。“稳定性的农业型传统乡村”土地经营方式大致存在三种情况:一是人地在空间上完全分离,全家进城,土地完全闲置;二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耕半工”方式;三是人地结合务农为主的自耕方式。“转型中的农业型传统乡村”土地经营方式是利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集中进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又或以“三产融合”开发新业态,人地关系则表现为“离土不离村”,土地资源化,农民商人化。“城镇化的乡村”土地经营方式则是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土地作为资源参与市场配置推动本地工业化,人地关系带有资本化属性。乡村的差异化提出了乡村治理的多样性,精准治理强调满足乡村差异化的治理要求,更加适应乡村人地关系演进中乡村生产关系的变化,在快速推进城乡融合的时代变迁中,反映了乡村寻求突破、更好适应城镇化发展的现实要求。
五、结 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持续推进,面对未来乡村治理日益复杂的局面,乡村精准治理的运行机制问题同样值得关注。精准治理并不强调对乡村治理体系的改变,仍应坚持以乡村自治为基本治理模式,实行以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强调对乡村治理方式的完善。如前文所述,不同类型乡村需要相应的治理体制,在这一目标要求下,运行机制的关键任务是实现乡村治理方式的“因村制宜”。具体而言,就是在党组织领导的“三治结合”体系下,既要实现各方治理主体的自我优化,同时努力实现“三治结合”的最佳组合,其中的关键是以基层党建引领乡村“三治结合”治理工作。基层党组织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领导机构,必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对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全面领导作用,以嵌入式方式实现乡村治理体制的调整和完善,从而推动乡村由“三治”向善治转变。党建引领“三治结合”不仅要实现“分”的效果,而且要通过相应的机制构建实现的“合”的效果,以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均衡。自治、法治和德治具有的不同治理效能,为构建集成机制释放合力提供了空间。首先,集成机制表现在乡村治理力量的均衡上。乡村治理场域虽然蕴含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因子,但各自功效的发挥却不尽相同,乡村自治的制度化安排和德治内化的积淀,使自治和德治都有较大存在感,相比之下作为外部规则的法治则容易在乡村治理中缺位。党建引领“三治结合”集成机制可以通过党建引领法治下乡,实现乡村治理力量的均衡。其次,集成机制还表现在治理力量的整合上。基层党组织可以发挥整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的功能,实现对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统一领导,激发乡村“三治结合”需求,在处理实际问题中做到自治、法治、德治三管齐下,统一发力。面对日益复杂的乡村治理形势,不同的乡村根据发展实际情况,通过党建引领“三治结合”治理体系,推动乡村治理朝现代化方向发展,既彰显了乡村精准治理运行机制的现实意义,也凸显了乡村精准治理的价值意蕴。
注 释:
(1)“三来一补”是中国(尤其是广东省)在改革开放初期尝试性地创立的一种企业合作贸易形式,始于1978年。“三来”是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而“一补”是指补偿贸易。“三来一补”企业主要的结构是:由外商提供设备(包括由外商投资建厂房)、原料、来样并负责全部产品的外销,由中国大陆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劳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