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外援助中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模式研究
2024-01-01丁韶彬李彦燊
摘要: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参与,是日本对外援助中的一个重要特征。经过对外援助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沿革,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形成了包括资产协力型、社会贡献型、社会责任型、创造共享价值型在内的多种合作模式。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在日本的对外援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二者合作模式未来可能产生的变化对日本对外援助事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中国对外援助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推动社会组织与多元主体协作,以促进中国对外援助事务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日本;对外援助;非政府组织;企业;合作模式;启示
中图分类号:F2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24)01-0022-10
DOI:1014156/jcnkirbwtyj202401003
引言
当今全球范围内存在各种挑战,如贫困、环境恶化、卫生危机等社会问题,对外援助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这些挑战的重要途径之一。日本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援助提供国,在全球各地开展着广泛的对外援助项目,在对外援助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与案例,并逐渐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合作机制,使得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NGO)、政府、企业等主体能够参与到对外援助的具体事务之中,通过各自不同的资源、专长与经验,为援助项目提供支持。
在以往研究中,日本对外援助中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是一个鲜有提及的话题,这方面的研究内容也较为缺乏。本研究主要基于对日本国际协力NGO中心(The"Japanese"NGO"Center"f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以下简称“JANIC”)①与日本外务省共同发布的《NGO统计手册2016》(《NGO"データブック2016》)以及《NGO统计手册2021》(《NGO"データブック2021》)内容的考查,分析企业与非政府组织进行连携合作的互动模式,并以网络NGO“JANIC”为媒介,对NGO与民间企业在对外援助中展开合作的案例结合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企业与NGO两个主体目前形成的几种主要合作模式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探讨企业在对外援助中所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的变化趋势,并分析其中可资借鉴的经验。
国内的既有研究鲜有关注日本对外援助中企业与NGO互动模式,只有一些与企业以及NGO两大主体相关的研究内容。胡澎指出:“近年来,日本企业的社会责任(CSR),创造共同的价值(CSV)"的必要性被越来越多地提及,相当数量的日本企业在从事自身经济活动之外,注重与NPO、NGO"等市民活动团体建立联系,积极开展对"NGO"的捐助,并对"NGO"的对外援助活动进行支持。”[1]但其并没有具体说明企业与NGO以何种方式展开协作。而胡树与夏美玲则是在社会责任视角下以松下电器为例,分析了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的协作关系,着重分析了社会责任型(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合作模式,指出“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的协作关系,一方面表现为上述企业主动扶持与其经营理念和策略一致的非政府组织或合作举办相关活动,另一方面也表现为非政府组织对企业的监督和帮助”[2]。但社会责任型合作模式与对外援助的主题结合较少。
日本外务省与JANIC明确提出了企业与NGO合作模式的类型,并进行了简要阐释,针对合作模式的未来发展趋势及前景,只提出社会责任(CSR)型和创造共享价值(Creating"Shared"Value,CSV)型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但并未对其成因以及未来具体可能的模式和企业扮演的具体角色展开分析。Ayako"Yachida和Masato"Dohi"[3]指出了企业与NGO进行合作的益处以及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论述了未来企业与NGO合作模式产生变化的可能性。足达英一郎和金井司认为日本企业之所以对社会责任的关心高涨,原因在于现代日本企业所有权和支配权处于分离状态。"[4]企业的权力不但受股东托付,"也受社会全体之托。因此,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选择也可以说是在经济危机中寻求生机的途径[5]。美国学者James"Austin提出了企业与NGO之间进行合作的结盟理论框架,并且用保健组织与星巴克合作等案例加以支撑,丰富了二者合作模式的理论内涵,但其研究内容多聚焦于西方世界,在日本对外援助方面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6]
总体来说,以上研究成果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和讨论了日本企业与NGO间的合作,但对两者在对外援助中的合作模式研究较少,也没有分析企业与NGO合作模式的未来走向,以及两者在未来对外援助中角色的可能变化。《NGO统计手册2016》中提出,企业与NGO最基本的合作模式为资金协力(資金協力)型与物品捐赠(物品寄付)型,亦可将二者统称为慈善(Charity)型。作为最常见的合作类型,本研究将二者在此合并为“资产协力型”(亦称慈善型)进行讨论。根据日本外务省发布的《NGO统计手册2016》的内容,企业与NGO的合作模式主要存在慈善型、社会责任型、创造共享价值型三种。而《NGO统计手册2021》的内容提出未来可能成为主流的合作模式为社会贡献型、社会责任型、创造共享价值型。因而本研究基于上述两份手册,主要讨论资产协力型(慈善型)、社会贡献型、社会责任型与创造共享价值型四种如今主要存在的企业与NGO的合作模式。本研究旨在结合JANIC等官网提供的数据对上述合作模式加以梳理,分析出企业与NGO合作模式的现状,进而探讨企业与NGO互动模式的未来前景。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出可供借鉴的经验,以期有利于中国对外援助事业的发展。
一、日本对外援助中企业与NGO合作的历史演进
(一)日本对外援助中的企业
日本企业介入政府的对外援助持久而深入,甚至达到政商一体的程度;同时相较于其他主体,企业也是日本NGO在各项事务中进行合作最多的主体,这种合作趋势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逐渐显现,尤其在2003年,二者合作正规化以后更加明显。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为开拓市场获取业务机会,提升企业形象与声誉,获取技术合作和知识转移机会,日本的大型跨国公司和中小型企业等都积极参与到对外援助项目中,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领域内进行活动。随着对外援助工作的开展,日本企业基于成熟的技术和经验在受援助国家开展项目,以其先进技术、可持续发展和尊重当地文化为特征,通过与受援助国家的合作,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尊重当地风俗文化背景,共同推动技术转移和产业发展,为促进受援国家的发展和提升当地人民生活水平作出积极贡献。近年来,日本企业在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SDGs)理念下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7]它们通过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帮助受援国家建立自己的产业体系,并鼓励当地企业的发展,以实现长期的经济独立和可持续发展。
(二)日本对外援助中的NGO
日本NGO是指着眼于全球范围内人权、发展、环境、和平、自然灾害等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它的概念涵盖在日本的独有概念“NPO(NonProfit"Organization,简称NPO)”即非营利组织,是一种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以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参见胡澎.日本NGO的发展及其在外交中的作用[J].日本学刊,2011(4):117-130.之中。日本的各种NGO与NPO组织植根于市民社会中,独立于政府与官方组织外,倚靠市民自主参与、独立运营,其不追求利润与盈利,而是以解决世界范围内各种重大课题为目的,以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为目标。[8]现在日本有400个以上的国际合作NGO,在日本国内问题以及国际问题应对中积极参与并发挥作用,在获得市民共情与支持的同时,与政府、企业、自治体和高校等组织在各项具体事务中展开合作。
在对外援助中,日本NGO本身具有明确且独特的目标和宗旨,运行过程公开透明,所开展的具体事务可操作性强,深受受援国或受援地区居民欢迎,其与政府之间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对话协商机制,并且与其他主体积极进行合作,形成了良好的多元合作局面。[1]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以JANIC为代表的网络NGO,推动日本对外援助事务打开了新的局面,更大限度地发挥了NGO的作用。日本NGO经过“第一世代”至“第六世代”根据不同年代日本NGO的组织特征及活动内容,将其分为“第一世代”(1960"年代到1970年代前半期)、"“第二世代”(1980"年前后)、“第三世代”(1980"年代)、“第四世代”(1990"年代)、“第五世代”(2000"年代)及“第六世代”(2010"年代)的沿革。参见JANIC".NGOの力を最大化する[EB/OL].[2023-08-17]."https://www.janic.org.",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近年来日本NGO重心逐渐向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普及等方面转移,以助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目标。
(三)日本对外援助中企业与NGO合作的发展轨迹
要解决世界范围内的社会问题,借助企业、劳动组合、政府与自治体的力量是十分必要的。[9]在日本对外援助事务中,企业是与NGO进行合作最多的主体。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以上的NGO在援助事务开展过程中拥有与之合作的组织[10]。最初,NGO更多是作为一个对企业进行监视与批判的“监督者”存在,甚至有时会与企业产生理念与行动上的对立;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和日本对外援助的发展,二者出于各自利益的诉求以及在理念上逐渐趋向一致,并在社会贡献以及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等概念的导向下开始谋求合作。日本企业与NGO的合作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最初企业只是提供资金支持,支援NGO的对外援助事务,后来二者联系逐渐加强并且趋向紧密。[11]在此过程中企业与NGO的合作形式也渐趋多样,包括合作伙伴关系、项目合作、赞助和捐赠等。企业通过与NGO合作,共同制定援助项目方案,实施和监督项目,并共享资源、知识和经验。日本政府也为企业与NGO的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鼓励这种合作关系的发展。
日本企业与NGO合作的初始时期,通过援助项目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目标。这些合作主要集中在社会福利、健康和教育等领域,旨在提高受援国的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日本企业在对外援助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逐渐扩大的合作范围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此时期,日本企业通过与NGO合作,实现了技术转移、培训计划和社会发展项目等多个目标。而20世纪90年代至今,日本企业与NGO的合作不断扩大和加强。随着全球问题的增加,例如气候变化、贫困和灾害风险等问题的严重化,更多的日本企业认识到单独行动难以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开始积极寻求与NGO的密切合作。这种合作在技术支持、资源共享、合作项目和政策倡导等方面进行,旨在以综合性、多方位、多元化的手段解决全球挑战。
二、日本对外援助中企业与NGO的合作模式
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日本企业与NGO的合作模式进行归纳与分类,本研究则主要以《NGO统计手册2016》和《NGO统计手册2021》为基础,对目前较为常见以及未来有可能成为主流的几种类型进行分析与总结。
(一)资产协力型
资产,即资金与物资。资产协力型是指企业不求任何经济利益与回报,通过为NGO提供资金与援助物资等方式参与对外援助,故而也可称之为“慈善(Charity)型”[12]。既有文献中一般将“资金协力”与“物品捐赠”两种援助方式分开,但本研究将其二者相统一,因其具有共同特点:即企业并不具体参与对外援助中的具体事务,仅提供资金或物资等物质方面的援助。这种援助模式是2003年企业与NGO合作正规化之前二者合作的主要模式,其表现为企业不是作为计划者与实施者直接参与到对外援助的具体事务之中,而是通过对NGO提供资金与物资(包括设备的提供与设施的建设等),间接参与对外援助事务。在早期,绝大多数企业与NGO的合作都呈现出此特点。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与国际NGO“家园与领导”(ルーム·トゥ·リード)的合作即为此模式的典型。立足于本身既有的、从1999年持续至今的“绿色礼物(Green"Gift)”对外援助项目,在“既要育树,也要育人(樹も育て、人も育てる)”[13]理念的指引下,从2010年开始,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加入了国际NGO"“家园与领导”针对东南亚地区的教育援助项目,对东南亚地区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提供资金支持,由国际NGO"“家园与领导”实际进行援助项目的开展。从开始参与到2015年,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在6年间为此项目提供了约10万美元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在印度、孟加拉国、越南等地为约1"400名未成年女性提供了教育资源与受教育机会,并以改善当地未成年人学习环境为目的建立了17座图书室。[12]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在整个过程中只作为一部分资金的提供者,并不实际操作或派遣职员到当地参与或决策具体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而是由NGO及其他主体参与具体事务的实施与开展,企业在其中并不扮演组织者与实施者的角色。
(二)社会贡献型
企业与NGO合作模式中的社会贡献型是基于企业与NGO共同致力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发展的共同目标,以企业的社会贡献事务为依托,开展合作项目和活动。此类合作模式中,企业虽然以追求自身利益为导向,但同样肩负一定的社会责任,通过自身的社会贡献事务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外务省调查结果显示,99家企业希望在未来可以与NGO构建社会贡献型的合作关系,占调查对象的493%,且这些企业大多是先前在与NGO的合作中以资金援助为主的企业。[9]
以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与认定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日本NPO中心、地域环境友好合作办公室(EPO)、世界各地的环境NPO的合作为例。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开展了名为“绿色礼物(Green"Gift)”的项目,其目的是让更多人了解此项目,并参与到保护地球环境中来。而“Green"Gift"地球健康项目”作为这个项目的其中一环,首先在日本国内各地的支店与各地NPO共同开展,并逐步扩大到中国、菲律宾、印度与孟加拉国等地,与当地环境NPO进行合作,以青少年和儿童作为参与对象,主要以解决地区性的环境课题与环境保护问题为导向,进行规划与实施,而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的职员也作为志愿者参与活动。2013"年"10月至2016"年"3nbsp;月,仅在日本国内29个都道府县就开展活动112次,约7"700人(包含3"000余名少年儿童)参加其中,获得了积极广泛的社会反响。[12]该企业也在海外广泛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对外援助,依托自身具有社会贡献性质的“绿色礼物”项目,在南亚、东南亚各国进行大面积红树林造林活动,与受援国的环境NGO进行合作,并派遣公司职员前往当地开展活动,通过红树林种植活动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提高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与政府重视程度,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扩大企业影响力、塑造品牌形象的同时,企业也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三)社会责任(CSR)型
根据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CSR)是指企业做出的一种持续承诺:企业在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既改善员工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又帮助所处社区甚至社会实现整体生活质量改善。[14]而企业与NGO的社会责任型(CSR)合作模式是指企业自觉履行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活动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责任)以及实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合作(包括工作环境、管理、产业与人权等方面),在追逐利益的同时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15]社会责任型合作模式与上文社会贡献型合作模式虽较为相似,但在其内涵上有一定程度的区别。社会责任型是指企业在追逐利益、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不做有悖于社会责任的商业行为或行动;而社会贡献型则是企业通过依托自身的社会贡献事业,NGO作为主体参与到企业自身所开展的社会贡献事务之中,在此背景下展开合作,因此,本研究将此两种合作模式分开讨论。在日本,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展开的,之后在70年代中期再度引起广泛的关注。最新版本的《日本新发展合作大纲(2023)》中强调,日本作为一个和平与自由的发达国家有义务去响应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并且近年来这项发展目标逐渐风靡日本,变革的态势愈加强烈,企业作为主体同样有义务履行自身所具有的社会责任,推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这也是以JANIC为代表的国际合作NGO为日本发展合作大纲的修改所提出的建议。[16]
在对外援助方面,日本企业积极探索与NGO合作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医疗与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援助,并且派遣专家与职员进行实地活动,不以经济利润为导向,从而承担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
以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与日本世界宣明会(World"Vision"Japan)、救助儿童会(Save"the"Children)、日本国际计划组织(Plan"International"Japan)等NGO的合作为例。为了响应联合国SDGs目标3“所有人的健康与福利”的达成,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从2016年开始开展名为“为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国家人口健康做贡献的预防活动”的CSR项目。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通过与日本世界宣明会等NGO合作,在亚洲与非洲等地开展以贫困地区母子卫生保健问题为中心,包括“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国家人口健康做贡献的预防活动”在内的三种以上的活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物资与技术方面的援助,并派遣职员与专家实地考察与支援,切实提高了受援地区的医疗水平,提升了当地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17]
(四)创造共享价值(CSV)型
当今企业已经从股东与企业利益至上逐渐向重视包括公司职员、合作方、市民等在内的企业利害相关方的利益转变,在合作中寻求共赢。企业如何建立自身的不可替代性,保持现有的经营成果并逐步扩大自身的业务范畴,已成为当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18]而创造共享价值型(CSV)模式则是在此趋势下为了应对这一课题而产生的。根据《NGO统计手册2021》的定义,CSV型合作模式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的事务或商业活动与NGO展开合作,以共同解决世界范围内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其主要侧重于企业将社会责任融入自己所经营的产业与领域之中,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社会环境做出贡献。在对外援助层面,企业在发展自身优势产业,开展商业活动的同时,作为主体和NGO一同进行对外援助活动的策划与开展,切实参与到整个对外援助过程之中,承担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为解决世界范围内不同种类的社会问题做出贡献。
以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与亚洲医师协会社会开发机构(AMDA"MINDS)的合作为例。第一三共株式会社是一家具有110年历史的跨国制药企业,其公司资源与历史基础十分雄厚,在全球具有3万名以上的员工,而亚洲医师协会(AMDA)则是在世界上的贫困地区开展活动、以女性健康为主要着力点的国际NGO组织。以二者在尼泊尔合作开展活动为例,尼泊尔作为第三世界国家,其医疗服务水平与基础医疗设施等方面还十分落后,当地贫困地区妇女乳腺癌、子宫颈癌多发且缺乏有效的及早检测手段。2023年,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与AMDA一起策划并开展了名为“乳腺癌、子宫颈癌检测营地项目(乳がん·子宮頸がんスクリーニングキャンププロジェクト)”的防癌抗癌活动,并积极利用各方资源,与圣心女子大学展开多方合作。第一三株式会社派遣公司职员与NGO职员一同参与到活动之中,通过对尼泊尔贫困地区妇女进行卫生健康知识讲解,提供癌症诊治器械与药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地女性癌症死亡率。依托自身产业开展对外援助,不仅树立了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扩大了企业在海外地区的影响力,而且也与联合国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消除贫困”“全人类的健康和福祉”“创造责任,利用责任”等理念相吻合。[12]
我们可以从企业在援助项目中的参与情况、依托项目情况以及合作模式的特点等方面,对上述四种合作模式进行简要的比较,详见表1。表1日本对外援助中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模式合作模式企业是否参与
项目开展依托项目合作模式特点资产协力型否无企业仅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物资支持社会贡献型是企业的社会
贡献项目以企业本身的社会贡献项目为依托,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共同开展对外援助项目社会责任型
(CSR)是非政府组织的
对外援助项目企业在追逐利益同时兼顾自身社会责任,参与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对外援助项目并扮演一定角色创造共享价值
型(CSV)是共同探索并
开展新项目植根于企业固有优势产业,与非政府组织共同探索实现共赢,发挥企业与非政府组织各自特点优势资料来源:外務省,JANIC.NGOデータブック2021~数字で見る日本のNGO"[EB/OL].[2023-05-28]."https://www.mofa.go.jp/mofaj/gaiko/oda/files/100312453.pdf."此表为作者基于该文献进行的概括(五)未来对外援助中企业与NGO互动模式的变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和对外援助需求的增加,在对外援助中,日本的企业与NGO之间开展多方面、多领域、多层次的合作,企业与NGO之间的合作将更加深化和透明,其合作模式将更加定制化和多元化。
首先,企业在近年来与NGO、NPO的合作密度、参与对外援助事务的积极程度与参与的深度均在不断提高。根据外务省统计的数据,日本所有NGO与NPO决策机关中,企业职员出身的委员人数仅次于NGO与NPO专门任职职员,占比居第二位。2016年与2021年统计数据对比显示,所有NGO与NPO决策机关中企业职员出身的委员人数由28人增加至30人,其占比也从139%增加至146%。[9]
其次,企业将积极参与到NGO的项目中,提供资金、技术、资源等支持,并与NGO共同制定、实施项目计划;企业将根据自身的专长和资源优势,与NGO进行合作,共同开展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援助项目。这种定制化的合作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企业特长,结合自身产业开展对外援助项目,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实现项目的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日本外务省在2021年进行过一项名为“今后希望重点关注的企业合作类型”(今後注力していきたい企業連携タイプ)的调查,从120个不同的企业与社会团体中得到了235条有效回答。其结果显示,回答为社会贡献型的企业有75家(占比319%)、社会责任型(CSR)的有69家(占比343%),而回答创造共享价值型(CSV)的企业则有83家(占比413%),相比于2016年增加了两倍还多。[9]未来企业与NGO互动模式更多可能向社会责任型(CSR)与创造共享价值型(CSV)方向发展,更多的企业将以自身产业为依托,在追求企业利润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对外援助事务,并且与其他主体展开多方合作。
再次,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共享和透明化将成为未来合作的重要方向。企业与NGO将开展深度合作,依托网络共享项目数据和成果,以提高合作效率和透明度。企业将与NGO共同探索创新的解决方案,利用科技手段改善贫困、落后和环境问题,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这种合作形式将能够实现企业的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双赢,有助于增强企业和NGO双方的信任和合作意愿,促进对外援助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助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此外,未来日本企业与NGO的合作模式将呈现多方参与的趋势。除了企业和NGO之间更加紧密的合作,政府、学术机构、社区组织等各方也将更积极加入合作的行列,形成多元合作的格局。这种合作模式下能够整合各方的资源和优势,推动对外援助工作的协同发展。
三、对中国对外援助事务的启示
中国从1950年就开始了对外援助,但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主要是国有企业参与对外援助。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对外援助中。各类中国企业通常作为对外援助项目的承担和实施主体,参与到成套项目、物资项目、技术援助等援助类型中。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不断发展,近年来也逐渐参与到援外事务中。但总体而言,国有企业仍是承担援助项目的主体,社会组织参与援助事务仍较为有限,其与企业的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对外援助中提升企业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企业是对外援助项目的主要实施主体;当然,中国对外援助事务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企业为国有企业,近年来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参与虽然有所发展,但在参与的环境与条件、参与意识、参与能力和贡献等方面与日本等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可以说,进一步发挥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在对外援助中发挥作用,有助于推动中国对外援助事务向前向好发展。
在现实中,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社会组织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进行的援助,如中华慈善总会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这种类型的援助改革开放以来有较大的发展。在中国的对外援助实践中,社会组织的此类援助在近年来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全球环境研究所等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参与了各个领域的对外援助工作,包括减贫、教育、健康卫生、清洁饮水、环境保护、灾害救助等事务,并且在对外援助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9]二是由援外管理部门提供资金,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对外援助实施主体的援助,这类援助还处于起步阶段。其标志就是2021年8月27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其中第19条第8款规定,作为中国对外援助的一种类型,“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即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支持国际组织、社会组织、智库等实施的项目”。这标志着社会组织正式被纳入到中国对外援助体系,为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总体而言,一方面,随着政策支持的持续优化和国际发展合作的加强,社会组织在对外援助中的作用将进一步提升,并与政府、企业等各方主体共同推动中国的国际援助事务。另一方面,不同的社会组织在发展水平和资源方面存在一定差距,有些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社会组织在国际援助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力,能够独立筹款和实施援助项目,但社会组织普遍面临着资金不足、人员匮乏、管理能力不足、经验缺乏等问题,制约了其在对外援助中作用的发挥。
借鉴日本经验,与企业合作是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有效途径;对企业而言,借重社会组织的特定身份优势和专业优势,也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援助目标。长期以来,中国对外援助比较多的是向受援国政府提供建筑场馆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往往忽视与受援国地方的民众和团体的深度沟通与合作。近年来,中国越来越重视“小而美”的援助项目。这需要中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体现社会组织在开展援助过程中的亲民性和灵活性。社会组织通过深入基层社区开展项目,通过具体的项目运营将中国特色的援助理念和文化价值传输给受援国的社会大众,在与受援国群众的日常交往中建立友谊和创造共享价值,弱化与受援国本地文化、语言以及习惯等不同产生的不和谐。中国社会组织开展对外援助既是本国外交“软实力”的体现,同时也能与官方对外援助优势互补,共同致力于援助效果的提升与援助目标的实现。[20]
(二)对企业的启示:积极参与对外援助事务
随着中国对外援助事务的开展,中国企业在对外援助中呈现出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主体队伍不断壮大、行业领域不断扩展、形式方法不断创新、区域布局不断优化、层次水平不断提高的特点,[21]但也存在参与度有限、参与方式单一、参与积极性低等问题与困境。日本对外援助中企业与NGO的合作模式,对中国企业参与援助具有以下启示。
第一,积极参与对外援助事务,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中国开展对外援助起步并不晚,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援助基础并不薄弱,也积累了很丰富的援助经验,但企业对于参与对外援助活动的自主意识还较为薄弱,尤其是民营企业参与水平较低。政府应出台有关对外援助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参与对外援助事务的积极性,巩固中国对外援助事务的基础。尤其是社会责任的培养,对于企业转型以及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增强竞争力以及提升企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依托自身产业开展对外援助,参与到活动的具体事务之中。企业在发展自身产业的同时兼顾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对外援助事务,从而实现创造共享价值目标,这也应成为中国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企业需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依托自身固有产业展开援助,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切实参与到具体事务的策划与活动之中,帮助受援国民众提高生活水平与解决社会问题,实现对外援助目标。
第三,树立新发展观念,融入对外援助理念之中。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第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核心内容的新发展理念,这与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确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在一定程度上相契合。在对外援助领域,企业可以通过支持环保项目、社区发展和开展教育等方式,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促进受援国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社会组织的启示:构建多元协作关系,发挥主体作用
日本NGO经过了不同阶段的发展,在对外援助事务中注重专业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与政府、企业和其他援助主体等开展广泛的合作与交流,形成了多方合作的格局,构成了日本对外援助事务的多元协作体系,具有较为成熟的组织管理和事务运作经验。
中国政府应重视社会组织的特有优势,引导本国社会组织开展对外援助事务。近年来,中国对外援助体系不断完善。根据2021年《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20条第4款,中国对外援助项目“中方也可以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合作实施”,而该办法只是在南南合作项目中赋予中国社会组织的参与地位。因此,政府应通过制定法律赋予社会组织更广泛参与对外援助项目的主体地位,为其开展对外援助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在农业发展、教育和医疗卫生方面,民间力量的参与可以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通过政府与NGO之间实现政策交流、信息互通以及资源共享,能够更好地发挥对外援助的积极效果应。[18]
中国社会组织目前开展对外援助活动主要合作对象仍是政府,而与包括企业、高校、自治体等在内的其他主体合作较少。政府可以鼓励社会组织与本国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良好的多元合作平台,积极打造政府、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多方协作与协调的长期合作框架。而社会组织则可以通过更多地发挥非营利组织的联系作用,促进企业更好地在对外援助中承担社会责任,有效弱化援助项目的政治色彩,提升本国的外交形象并拓展本国的外交空间。社会组织可以和企业构建良好的社企合作模式,与中国企业在海外“手拉手”结伴而行,协助企业在当地履行社会责任,解决经贸争端;而企业保证社会组织有事可做、有钱可用,实现可持续发展。[22]总之,中国对外援助中社会组织应积极推动多方参与,建立起多方参与的对外援助体系,构成多主体共同合作的全方位援助力量。
结语
日本对外援助中企业与NGO的互动模式呈现出一种紧密的合作关系。日本企业通过向NGO提供资金、资源和专业知识,支持其援助项目的实施。同时,NGO也为企业提供了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品牌形象的提升机会。这种合作关系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日本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框架的制定。日本企业与NGO合作参与对外援助事务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使得它们能够共同应对援助工作中的挑战,为受援国带来更多的创新解决方案。从日本对外援助中企业与NGO互动模式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些对中国有益的启示。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规和政策,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提供政策条件;企业应在参与对外援助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主动寻求与社会组织的合作;社会组织也应加强与企业的互动与合作,构建中国对外援助多元合作体系,共同为受援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球减贫和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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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