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构“先住民”概念的实践及其影响
2024-01-01林圣爱
摘要:20世纪90年代末,“先住民”概念在日本的建构以及广泛传播是日本土著民族阿伊努人的人权与自由、文化与传统等权利逐渐被纳入其国内法保护范畴的过程。“先住民”作为在承认文化多样性的国家和社会里被承认和尊重的独立的民族文化共同体概念,与以彰显大和民族的独立性和优越性为目标的“原住民”概念相比具有进步的一面。日本构建“先住民”概念的根本目的,是在国家认同严重受到全球化进程浸染的现代背景下,以重构多元文化认同来实现国家认同的增强。
关键词:日本;先住民;多元文化共生;国家认同
中图分类号:G13/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24)01-0051-09
DOI:1014156/jcnkirbwtyj202401006
引言
就如同自然界的生物不能单一地存在与发展一样,人类社会也不能同质地存在与发展,每一种人类文化都有存在的价值和权利。国际人权法一贯倡导保护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平等,并将其理论反映在文化多元化制度与政策上。“Indigenous"Peoples”就是国际人权法在20世纪80年代末为保护文化多样性和实现文化平等而提出来的概念。随后,这一概念在国际社会广为流传,同时也掀起了讨论的热潮。
20世纪90年代初,东亚汉字文化圈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纷纷对“Indigenous"Peoples”做出国内译介工作,但由于所处的社会形态及语言习惯等的不同,呈现出了翻译上的多样性,如中国译为“土著人民”,日本先后译为“原住民(族)”和“先住民(族)”[1]。围绕“Indigenous"Peoples”对应译词的甄选,日本人类学家清水昭俊指出:“由于‘Indigenous’与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有很大关系,因此,与‘原住’及‘土著’等具有‘原初历史’含义的词汇相比,‘先住’更适合做其对应译词。”[2]从实践层面上看,日本政府的确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倾向于使用“先住民”,并用该词取代了“Indigenous"Peoples”的原来对应译词“原住民”。清水昭俊的上述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不足以回答日本为何在20世纪90年代末才以“先住民”替代“原住民”的问题。那么,在当代日本语境下的“先住民”包含哪些概念内涵,与“原住民”有何本质上的区别,它反映了怎样的文化建构机制?对此,中国学术界很少有考察两个概念之区别的研究,而有关“先住民”与文化建构关系的研究更是罕见。基于此,本文拟主要通过对日本官方文件的文本分析,探讨日本对“先住民”和“原住民”的不同理解及其背后深层次的逻辑,以期给国内学界有关此问题的研究提供更多的理论视角、方法与经验。
一、“Indigenous"Peoples”的国际机构释义与日本译介概况
1985年,联合国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于1997年7月27日将其机构改名为促进与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土著民族工作小组在起草《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的过程中,向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土著和部落人口公约》(以下简称《ILO第107号公约》)中带有歧视含义的“Indigenous"Populations”改为“Indigenous"Peoples”的建议。国际劳工组织接受该建议,并在1989年通过的《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以下简称《ILO第169号公约》)中将“Indigenous"Populations”改为“Indigenous"Peoples”。从此,“Indigenous"Peoples”在国际社会上广泛传播,其影响力也不断扩大。而且,《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于2007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之后,该词不仅成为国际社会对土著民族称谓的唯一公认用语,还被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和使用。这一事实意味着国际社会对土著民族的态度从歧视到以维持殖民主义体系为目的的关注,从家长式统治和保护到鼓励融合和同化,最后到为全人类的利益承认土著民族是与众不同的独特民族,并对其予以尊重的变化过程和认识上的进步[3]。
然而,“Indigenous"Peoples”自20世纪80年代末成为国际人权法概念之时起,国际社会对其概念认识的争论就已开始,而其争论和多方政治利益博弈一直持续到当今。围绕“Indigenous"Peoples”的定义,国际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比如,国际劳工组织在《ILO第169号公约》中对该词下定义为:“土著民族因作为在其所属国家或该国所属某一地区被征服或被殖民化时,或在其目前的国界被确定时,即已居住在那里的人口之后裔而被视为土著,并且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他们仍部分或全部地保留了本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69号公约》第一部分“总政策”第一条第一款。同时,世界土著民族理事会对该词的定义为:“在殖民人口进入前就居住在某一领土上,殖民人口在该领土上建立了一个或多个新国家,或一个现有国家或多个国家扩大管辖权将该领土包括,以及继续居住在该领土上,并不控制其居住的国家或多个国家的国家政府的人们共同体。”[4]
面对国际社会上针对“Indigenous"Peoples”的不同概念界定,日本政府于1989年与国际劳工组织签署《ILO第169号公约》之后也开始对这一概念做出国内译介工作。如表1所示,日本政府最初将“Indigenous"Peoples”翻译为“原住民”(日语音读为“げんじゅうみん”),然而,《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于1994年递交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接受审议之后,日本将“Indigenous"Peoples”的对应译词从原来的“原住民”修改为“先住民”(日语音读为“せんじゅうみん”)当前,日本对“先住民”的英文翻译为“indigenous""peoples”,“原住民”的英文翻译则为“natives”“aborigines”“indigenes”。。
围绕“先住民”的概念界定,日本国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首先,日本官方的观点认为:“国际社会上对‘先住民’的定义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但从国家政策实践意义上讲,该词应指在现代民族国家的统治波及之前,有着与国家多数民族的主体文化不同的文化认同而定居某一地域的,尽管受到多数民族文化的支配,但并未丧失其文化独特性的民族。”[5]其次,研究阿伊努人问题的日本学者以及大部分阿伊努人却有着与日本政府截然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世界上约有3亿多人口的土著民族,他们的生活、文化和社会样式是多种多样的;尽管还不存在对此概念的通用界定,但"“土著民族是被殖民国家剥夺土地、资源并遭受历史性不正当折磨的群体”的观点已得到广泛认可,所以“先住民”意指被近代殖民政策或同化政策所否定,以及被剥夺土地、资源、语言及文化的人类群体。部分日本学者还主张将“先住民”解释为想给下一代传承其固有土地、语言、传统文化及生活方式等的人类群体。表1日本对“Indigenous"Peoples”的语言转换过程资料来源:由笔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驻日本事务所及日本联合国宣传中心的资料整理而成。国际劳工组织驻日本事务所网站:https://www.ilo.org/tokyo/standards/list-of-conventions/lang--ja/index.htm;日本联合国宣传中心网站:https://www.unic.or.jp/activities/economic_social_development/social_development/integration/indigenous_people/。ILO第107号公约
(1957年通过)ILO第169号公约
(1989年通过)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1994年起草)原文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and"Integration"of"Indigenous"and"Other"Tribal"and"SemiTribal"Populations"in"Independent"CountriesConvention"concerning"Indigenous"and"Tribal"Peoples"in"Independent"CountriesUnited"Nations"Declaration"of"the"Rights"on"Indigenous"Peoples日文独立国における土民並びに他の種族民及び半種族民の保護及び同化に関する条約独立国における原住民及び種族民に関する条約先住民族の権利に関する国際連合宣言中文关于独立国家保护和同化土著和其他部落、半部落人民公约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二、“先住民”的概念建构及其内涵阐释
如上所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政府改用“先住民”来称呼国内外土著民族。围绕日本政府为何以“先住民”取代“原住民”的问题,日本国内主流媒体普遍将其解释为与后进的“原住民”相比,“先住民”是一个朝着正义和进步的方向发展的新概念。日本《每日新闻》记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原住民’里的‘原’字与‘原始人’里的‘原’字一样有‘野蛮’‘愚蠢’等含义。‘原住民’是带有社会偏见及歧视的概念,这已是日本社会的普遍共识。”资料来源:笔者于2022年1月初对日本《每日新闻》《朝日新闻》与《读卖新闻》记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访谈的内容。
然而,与“土人/土民”原本就带有明确负面内涵的概念相比,“原住民”的鄙视性内涵并非自古便有。在现代国家利益驱动下,“原住民”与“先住民”同样是被日本政府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建构的产物。其理由如下。第一,从词典释义上看,与“土人/土民”有着“未开化”“愚蠢”“欠发达”等负面内涵的概念相比,“原住民”和“先住民”均不含贬义。日本国语词典《广辞苑》(第七版)对“原住民”的释义为:“相较于移居者来说,‘原住民’指的是很早以前就定居在那里的一群人,‘原住民’又称‘先住民’。”旺文社《国語辞典》(第11版)对“先住民”的释义为:“相较于征服者或移居者来说,‘先住民’意指原来就定居在那片土地上的人们群体,‘先住民’又称‘原住民’。”第二,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原住民”和“先住民”几乎在同一时期出现在日本的相关史籍中,二者的用法也基本相同,两个概念都强调历史上特定地域在时间顺序上居先性的特点。在日本国内,最先使用“原住民”一词的学者是史学家坪内雄藏。坪内雄藏在1901年出版的《英文学史》的第一部《上古时期的文学》中考察了英国的“原住民”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相关问题。“先住民”一词则首次出现在日本学者江见水荫在1907年出版的《地底探险记》中。该书的第一章为有关日本“先住民”的研究,江见水荫在这一章里主要探讨了大和民族的祖先来到这片土地之前哪一种人类群体定居在这里的问题。换言之,“原住民”和“先住民”以相同的意涵出现于同一时期,两者都意味着(殖民)移居者到来之前已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类群体。
由此看来,不管是后进的“原住民”概念,还是进步的“先住民”概念都是日本政府在同国际社会与国内土著民族的互动以及彼此的博弈中,根据自身所处环境对其概念的内涵做出选择性运用的结果。“原住民”是相对“先住民”而言的,两个概念互为存在的前提和条件。其中,“先住民”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受到围绕保护土著民族及其权利的国际人权法日趋成熟的国际环境,以及国内各界压力的影响而被日本政府建构起来的概念。具体来看,从国际层面上,《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于1994年首次提出了土著民族作为“Peoples”拥有与其他人民平等的自由决定自身政治地位及谋求自身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权利的自决权的观点,这与《ILO第169号公约》尽管承认土著民族为集体性的主体,却否认与其相关的各种权利,而遭遇国际社会的普遍质疑呈明显对比。围绕《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在日本国内的高度认同和积极反响,清水昭俊如此下结论:“与更多地反映国家‘原住民’政策的《ILO第169号公约》不同,《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勾勒出了‘先住民’权利的基本框架。”[6]从日本国内层面来看,阿伊努人作为土著民族争取其各项权利的运动日益活跃,国内政治、经济与社会各界以及国际舆论对日本政府的批评之声也随之兴起。如此国内外环境下,试图以人权外交为武器树立国际良好形象的日本政府,不得不采取呼应《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精神的各项措施,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将本国土著民族阿伊努人的称呼从原来的“土人/土民”“原住民”修改为“先住民”,并赋予“先住民”正义之意。与“原住民”是容易遭受国内占统治地位民族的剥削、压迫和边缘化的概念不同,“先住民”意味着在一个承认文化多样性的国家和社会里被承认和尊重的独立的民族文化共同体概念。针对“原住民”与“先住民”的区别,清水昭俊在其另外一篇著作中指出,“将‘原住民’与‘国家’‘国民’等概念联系起来概括的话,‘国民’里不包含‘原住民’,国家普遍排斥‘原住民’,不将其视为‘国民’。‘原住民’如想成为‘国民’就必须接受统治者的强制同化,而同化带来的结果仅仅是国民数量的增长,从国民构成来看并未发生任何的变化,依然维持着单一性。但是,‘先住民’建立在否认国家强制实行‘文化消灭与民族灭绝’的不合理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之上,因此,要将‘先住民’统一到国民范畴里,原来的同化政策将会失去效力,国家应重新调整国民要素,重建多样化成分的‘新国民’。”[7]
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将“先住民”视为拥有文化特性及其权利的人类群体,其本质建立在将“先住民”看作权利主体的认知之上。换言之,“先住民”突出反映了日本对本国土著民族的认知与态度由“保护、同化、合并”向“尊重、和解、共生”的方向发生转变的事实。因此,“先住民”的概念内涵可概括为以下两个层面:
第一,“先住民”是日本政府通过承认文化多样性和塑造多元文化社会来积极应对日益增长的土著民族权利要求的产物,它具有进步的一面,但其落脚点并非在发展土著民族各项权利的考虑上,而是更多地强调国民共同体的整合。1994年,以主张土著民族个人及集体的土地、资源、文化等广泛基本权利及民族自决权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的拟定及其强大的国际影响力,迫使日本政府废弃持续一百多年的《北海道旧土人保护法》日本政府目前仅承认阿伊努人为本国土著民族,因此,日本的土著民族政策也仅围绕阿伊努人问题而展开。,制定了新的《阿伊努文化振兴法》。在此新法中,日本政府首次承认阿伊努人的土著民族属性,并对阿伊努文化解释道:“阿伊努人的民族音乐、舞蹈及工艺和其他文化性产物作为日本独特的民族文化之一,国家有责任对其保护和积极推广”[日]『アイヌ文化振興法の概要』,公益社团法人北海道阿伊努协会网站:https://www.ainuassn.or.jp/ainupeople/overview.html,2022年1月28日引用。。从此,日本政府对阿伊努民族的认知与态度,由在近代民族国家建设阶段被纳入国家的控制与民族塑造之中被赋予“因经济社会文化的欠发达需要被改造的弱势群体”,转为“在承认文化多样性的国家和社会里应被接受和尊重的独立文化主体”。换言之,与“原住民”曾被“合法地”排除在国际法主体之外,种族灭绝、被迫迁移、土地丧失、流离失所、文化绝灭等成为其共同的历史经历相比,“先住民”的个人与集体层面上的人权与自由、文化和传统等一系列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国内的法律保障。然而,日本研究和解决土著民族问题的出发点并非落在真正恢复和发展土著民族各项权利的考虑上,而是通过承认文化多样性和重构多元文化认同来实现加强整合国民共同体的目的。阿伊努政策推进会议的前任执行部长常本照树曾发文称:“1997年通过的《阿伊努文化振兴法》为回避各种麻烦和争论,有意将阿伊努文化仅仅限定在语言、歌曲、舞蹈、工艺等狭义范围之内。”[8]2019年4月19日,《阿伊努民族支援法》尽管首次明确了阿伊努人的土著民族身份,但依然未将其土地、教育、资源及民族自决等核心权利内容反映到法律文件之中[日]「アイヌの人々の誇りが尊重される社会を実現するための施策の推進に関る法律案』,日本参议院网站:https://www.sangiin.go.jp/japanese/joho1/kousei/gian/198/pdf/t0801980241980.pdf,2022年1月20日引用。。对此,日本有学者称:“日本政府始终以承认先住民族的土地、教育等权利不符合日本国情为由,将先住民族的权利仅仅局限在‘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这一特殊范围之内,这是‘日本型’先住民族政策的本质及问题所在。”[9]
第二,“先住民”是日本政府在同国际社会与国内土著民族的互动以及彼此的博弈中,为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而采取的政治手段和工具,也是国家人权外交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水昭俊曾指出:“‘先住民’其实是一个与政治相关的概念,它在先住民运动、国家政策、国际法与国际市民社会等因素相互关联的政治过程中发挥了一种构建现实力量的作用。”[10]2007年9月13日,日本政府尽管为保护世界土著民族各项权利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毫不犹豫地投了赞成票,但在国内实践层面上对土著民族的态度极为保守,仅仅承认其文化权利。如图1所示,目前,日本政府的阿伊努土著民族政策仅仅分为“阿伊努文化的振兴及启蒙”和“阿伊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两个部分。换言之,20世纪90年代末,以“北海道阿伊努协会”2009年4月,“北海道屋塔里协会”将其协会名称重新改回“北海道阿伊努协会”。为首的阿伊努人获得国际人权法保护和国内社会各界的支持,在不断开展为争取土著民族权利的运动形成严峻形势之下,日本政府拟采取以赋予阿伊努人文化权利为标志的多元文化政策,来开展反映其国家人权价值的国内外活动,其目的就是利用多元文化主义的政治理念及价值观施展人权外交,并向国内外宣示日本作为和平国家为使尊重人权更加普遍化所做的努力,以便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2009年7月,在“讨论阿伊努政策方向的专家研讨会”向内阁官房长官递交的报告书中指出:“使先住民族拥有名誉和尊严,并将其文化和自豪感传给下一代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潮流,而拥有与国际社会相同的价值观是21世纪我国引领国际社会时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手段”[11]。对此,国外有学者称:“日本政府积极参加关于人权保护的各种国际条约,并在国内少数民族政策上放弃同化主义,转而推行多元文化主义并向世界表明其对尊重和保护土著民族人权的立场与态度,这是基于国家人权外交的需要,但客观上它也起到了保护土著民族权利的作用。”[12]"图1日本政府的现有阿伊奴民族政策体系
三、多元文化共生与文化认同重构
近代日本以国民的同质化为基础和目标,在建构日本人身份认同上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成功地塑造了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一致的国民身份认同,并奠定了战后日本人身份认同的基础[13]。因此,在统合国民及培养和加强国民意识上,如何将阿伊努人等少数民族同化成日本民族(“和人”或“和族”)成为日本近代国民国家形成及发展过程中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日本对土著民族阿伊努人的态度由过去的否认和歧视转向了肯定和尊重。换言之,如图2所示,日本将族际关系的治理模式从文化单一化转向了文化多元化,而其契机与寻求防止当今由民族及族群文化多样性带来的制度缺陷以及社会互不信任或相互冲突的蔓延有关。首先,20世纪80年代末,围绕保护土著民族权利的国际人权法日趋成熟的国际大气候下,阿伊努人争取土著民族地位及权利的呼声和斗争愈发高涨和凸显,促使日本政府反思和重新调整阿伊努人政策。然后,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冷战结束和全球化扩大带来的人口流动的加速发展,使日本遭遇由国际移民的大量流入带来的国家内部族群文化多样化的挑战截至2020年12月,在日本注册的外籍居民数量已达到288万,尽管其在日本总人口数量中占据的比例仅为22%,远低于美国、加拿大等传统移民大国水平,但相比过去显著增多。详见《在留外国人统计》,日本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http://www.moj.go.jp/isa/policies/statistics/toukei_ichiran_touroku.html,2022年2月21日引用。。族群文化多样性成为日本社会的显著特点,并加快了其文化同质性社会的瓦解,这就使得不同民族及族群之间如何和谐相处成为日本重要的课题,同时这一课题迫使日本政府寻找将各族群联结在一起共同和谐生活的方法。日本政府开始效仿在加拿大、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中被作为土著民族及跨国移民参与国家一体化的新途径而提出来的多元文化主义,并根据自身所处环境着手制定与西方国家不同程度的多元文化政策。
日本的多元文化政策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而该政策针对两个不同的群体,一个是有关土著民族的政策(仅限阿伊努人),另外一个是有关新老移民等少数族群的政策。首先,针对土著民族阿伊努人的多元文化政策始于1997年《阿伊努文化振兴法》出台之后。《阿伊努文化振兴法》强调了政府要尊重阿伊努人及其文化特性,并致力于保护国家文化多样性之一的阿伊努文化与传统,以及应做到引导全体日本国民充分认识到阿伊努文化的价值所在。然后,有关新老移民的多元文化政策,则始于2006年3月日本总务省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多元文化共生”计划》(以下简称《多元文化共生》)之后。该计划的主旨是努力建设不同国籍和民族背景的人们之间相互承认其文化差异和建立平等社会关系,并作为同一地方的社会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多元文化共生的社会[14]。"图2文化认同与族群认同、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
日本的多元文化政策一般被日本学界称之为《多元文化共生》,而这一政策在日本总务省于2007年提出来之后,被广泛传播、讨论和运用。有关“多元文化共生”的定义,日本国内学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日本学者加藤千香子认为,“多元文化共生”是指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与人之间,相互承认对方的自由活动和参加机会,积极构筑相互间关系的一种社会性结合,是通过人们共同探索来实现的[15]。日本学者坂中英徳将“多元文化共生”定义为,在一个社会中,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文化集团,在生活习惯和文化上相互理解,沟通时相互尊重对方,形成对等关系的状态[16]。日本学者锅岛祥郎对“多元文化共生”的定义为,为相互间承认价值观和文化,谁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而建设的社会[17]。然而,“多元文化共生”实则是由“多元文化”和“共生”两个词语来组成的概念,它与“共生”有本质上的区别。“共生”这一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使用,它是在血统主义理念之下根据将国内居民划分为“国民”和“外国人”的单纯二分法原则,为使大量移民到日本的巴西人、秘鲁人,以及来自菲律宾、泰国的舞蹈演员、艺妓,来自中国、韩国的研修人员等外国人顺利融入日本当地社会,而从西方国家引进多元文化政策尝试于解决国内文化多元化问题而形成的概念。当初,“共生”这一概念建立在将在日外国人看作日本社会的“问题”并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对其实施“管理”的理念之上。日本学者广田康生对此尖锐批评道:“‘共生’经常被当作共存理念来强调,但不能忽视这个概念仅适用于移民或少数族群被当地居民乃至社会秩序所同化的语境中,它作为政治理念被政府所利用。”[18]随后不久,日本政府也意识到了把在日外国人当作劳动力加以利用或仅从管理的角度予以应对,就无法改善由于文化多样性带来的各种制度问题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便开始重新反思和全面探讨国内文化多样性的问题。2005年,日本总务省成立关于推进多元文化共生的研究会,开始研究文化多样性及其引发的问题,并于2007年出台了有关《多元文化共生》的政策。该政策主张政府应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市民团体及居民个人等多主体和“语言、信息等支援”“居住、教育、劳动环境、医疗保健、防灾等支援”“建立多元文化共生的地域”“贡献于地区发展和全球化”等多角度推进多元文化社会的发展。可以说,与过去强调在同化主义理念下迫使异文化的“他者”接受“和人”“和族”文化并融入日本社会的“共生”概念相比,“多元文化共生”概念强调建立“不同国籍和民族背景的人们之间承认彼此的文化差异并建立平等的社会关系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多元文化共生”概念的意义还在于国家引导全国国民接受和尊重其他少数民族文化,以及谋求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如上所述,《多元文化共生》这一政策的背后逻辑是日本政府将本国阿伊努人的土著民族文化当作国家文化的一种标志物,促使国家文化包含非主流社会或非主体民族的文化元素,以此促进多元文化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多元文化政策在日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在日本国内土著民族、新老移民等少数群体保护和发展本民族文化及其权利上意义重大。尽管如此,日本的多元文化政策有着先天不足之处。比如,日本政府尽管通过立法承认阿伊努人为本国的“先住民”,但被赋予的土著民族权利仅仅局限在传承和发展“狭隘的”民族传统文化上。对此,日本有学者批评道:“先住民问题的解决至少应与在先住民族的同意下转换国家形态有关。具体来说,国家形态应从现在的单一国民国家向复数的国民国家转变,也即政府应将先住民这一共同体视作一个‘文化国民’来处理国家向多元文化国民国家转换的问题。如果政府在不涉及国家形态转换的前提下寻求解决先住民问题,那么实质上就是在‘多族群国家’的框架内,将针对移民的多元文化政策适用于先住民身上罢了。”[19]日本还有学者指出:“在多元文化共生政策的制度框架内,对于‘先住民’而言,可以借助多元文化主义寻求的权利仅仅是通过制度框架来寻求语言及文化传承的权利,以及实现族群文化认同和民族身份的保持,而在西方国家语境下借助多元文化主义普遍可以寻求到的区域自治、政治代表、土地归属等方面的利益保障却不可获得。”[20]从日本政府多元文化政策的实践来看,日本拟通过文化多元化模式取代文化单一化模式来重新构建国家的多元文化认同,并以此来提升土著民族及移民等少数族群的国家认同感。日本学者菊池洋曾指出:“如果将日本的国民构成要素看作是多元的,可以将其划分为阿伊努系日本人、冲绳系日本人、日系日本人以及归化了的朝鲜及韩国系日本人等。”[21]然而,除了阿伊努人之外,日本政府对其他少数群体的多元文化措施基本停留在语言及生活支援上,而在教育、经济、政治上尚未得到实质性进展。Bantingamp;Kymlicka和Kimamp;Cha的研究表明,日本多元文化政策的能力水平依然处于“新生型”国家类型,而这一类型的特点为国家和国民对少数者的态度极为否定和悲观,以及文化多元化的制度化水平极其低下[2223]。
结论
身份认同构建是自我与他者之间的交往、对话。它所构建的主体性既可能是主体的存在,也可能是主体间的共在。前者是一种基于主客体对立的二元论的主体性,强调主体的特殊性,因为在这种条件下主体可以恣意地“想象他者”,而无须关心其历史和文化传统的真实性,也可以不受他者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束缚;而后者是超越主客体对立的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同在关系,认为主体性只有在主体间性下才是其所是,这种主体性受到普遍性或共同性的制约,也因此强调主体间的统一性、互为性、联结性、共在性等。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日本政府通过建构“先住民”概念来承认国内民族文化多样性以及强调建立各民族之间在语言、文化和历史上联系的做法就属于后者这一类型。
日本曾经是一个极其重视民族文化同质性的国家,“大和民族主义”曾是日本建构近代民族国家的重要思想武器。近些年,在不少欧洲国家纷纷宣布多元文化政策失败的关键节点上,日本反而强调多元文化社会的塑造,是应对日益生长的土著民族权利要求,以及为增强少数族群的国家认同而选择的制度及政策框架。通过多元文化政策的实施,日本先住民族阿伊努人获得了维护和自主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新老移民等少数族群也开始拥有保留自身文化及与其他文化和平交流的机会。这些是日本将族际关系与民族及国家关系的治理模式从文化的同质化转向多元化的重要成果和表现,但是,日本的多元文化政策仍有其局限性。有学者围绕日本的多元文化政策批评道:“日本的多元文化政策将先住民的特殊权利要求变形为国际移民等少数族群的文化权利要求。”[24]日本在承认和给予本国土著民族应享有权利方面极为保守,阿伊努人被赋予的权利仅仅局限在非政治性的语言、文化和艺术等纯粹文化意义上,因此,遭到了国内外社会“日本从未真诚地对待过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的严厉批评。日本通过多元文化政策刚刚迈进国内少数族群政策的自我修正和调整阶段,而其最终效果如何还需要历史和现实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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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