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省略的判定标准
2024-01-01殷树林刘佳佳
[摘" 要]受对省略性质、省略与隐含关系等不同认识的影响,学界先后提出了6条判定省略的标准:逻辑事理标准、出现频率标准、句法标准、深层语义标准、完整式标准、语用标准。文章在简析已有标准基础上,提出了两条判定省略的标准:句法标准和可还原标准。句法标准简单明了,是优选的,但不具有普适性。可还原标准是根本的,具体包括还原的必要性、还原的可能性和还原结果的一致性。
[关键词]省略;隐含;可还原性
[中图分类号]H0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4)06-0102-07
[收稿日期]2024-07-26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现代汉语零句研究”(19YYB062)
[作者简介]殷树林,黑龙江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刘佳佳,黑龙江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一、引言
关于省略,吕叔湘(1979)说:“要是平心静气来考虑,应该说是有省略,但是有条件:第一,如果一句话离开上下文或说话的环境意思就不清楚,必须添补一定的词语意思才清楚;第二,经过添补的话是实际上可以有的,并且添补的词语只有一种可能。这样才能说是省略了这个词语。”这段话表达了三个意思:
1.省略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2.省略的前提是脱离语境后表意不清,因而省略与语境关系密切,是一种语用现象。
3.省略具有可还原性,且还原的词语是唯一的。
谈完省略,吕先生谈到了与省略密切相关的另一概念——隐含。吕先生指出:“‘隐含’这个概念很有用,‘隐含’不同于‘省略’,必须可以添补才能叫做省略。” (吕叔湘,1979)吕先生对省略和隐含的认识影响最大。此外,黎锦熙等从逻辑事理角度看待省略,朱德熙等从句法结构角度看待省略。对省略的性质看法不一。省略与隐含的关系长期没有厘清。这些自然对省略的判定产生影响。赵世举(1999)曾指出:“什么叫省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尚无一个为大家公认的界定。其中的关键问题就是省与不省的标准问题。”这个说法是很中肯的。我们不揣谫陋,在简析学界已有观点的基础上谈谈我们的认识。
二、已有观点评析
就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关于省略的判定标准,学界主要有六种观点。
1.逻辑事理标准
以逻辑事理来判定省略与否的首推黎锦熙。黎锦熙(1924)认为一个句子在逻辑事理上“照理”应该有的成分在句子中没有出现,这个句子就不完整,就有所省略。后来,黎锦熙、刘世儒(1957)也持相同的认识。
以逻辑事理为标准得出的省略范围很大。下面是几例黎锦熙(1924)所举的例子:
(1)不许喧哗!
(2)这酒太淡。
(3)我的心像水似的。
黎锦熙认为,例(1)省略了主语“我”或“我们”、兼语“你”或“你们”,例(2)的完整形式是“这酒的味太淡”,例(3)的完整形式是“我心里的干净像水似的”。
省略范围如此之大,多数学者难以接受,有滥用省略之嫌。这种认识本质上混淆了语言和逻辑。郭中平(1957)早就中肯地指出:“以为句子应该有逻辑的完整性,否则就是简略,这种看法正是这样:误解了逻辑,因为逻辑并没有决定语言如何表达的能力;也误解了语法,因为臆想为数不少的分明能够圆满地表达意思的句子并不能圆满地表达意思……根据这样的语法把简略句的范围尽量扩大,当然是不必要的。”
2.出现频率标准
提出频率标准的是王力。王力(1980)说:“我们谈省略法,首先要避免主观主义。譬如先假定某一个句子成分“照理”是应该有的,哪怕它经常不出现,甚至从来没有出现过,也硬说它是被省略了,那就是主观的看法。因此,我们认为被省略了的东西,必须是在正常的情况下经常出现的,至少是出现和省略的机会差不多相等。”谈省略要避免主观主义,这是正确的。“从来没有出现过”的可能是隐含,绝不可能是省略。但省略的东西其省略的机会不能高于出现的机会这个频率标准值得商榷,原因有两个:一是一成分省略的机会和出现的机会如何考察?如果谈及一成分的省略首先要运用语料库对该成分的隐现情况进行定量统计,恐怕不是一个可取的办法,况且语料的类型、数量等还可能对考察结果产生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即使作了科学的定量考察,一成分隐的频率高于其现的频率,就不是省略吗?恐怕未必。下面两例是王力所举的例子:
(4)公谓公孙枝曰“夷吾其定乎?”对曰“臣闻之唯则定国。”(《左传· 僖公九年》)
(5)以告遂使收之。(《左传·宣公四年》)
王力认为“对曰”“遂使”之前省略了主语,但在该节却指出“上古第三人称不用于主格,同时也就是不用于主语,凡是现代汉语需用主语‘他’或‘他们’的地方,在上古汉语里就只用名词来重复上文或者省略了主语。”这便与其提出的频率标准相矛盾。正因为如此,王力本人也承认:“在上古汉语里,某些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省略。但是,这种解释也不能是绝对的,因为‘省略’比不省略的情况更为常见。”
3.句法标准
在汉语学界,首先明确以句法标准来判断省略与否的是朱德熙。朱德熙(1982)说:“所谓省略指的是结构上必不可少的成分在一定的语法条件下没有出现。”之后,张静、范开泰和张亚军等也持句法标准。张静(1987)说:“根据句法的需要,应该有主语、谓语、宾语(包括少数介词后面的状语)等成分的句子,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为了经济明快,而省略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成分,或者只省略某个成分的中心语……才叫句子成分的省略……附加成分……一般都没有什么省略可说……”范开泰、张亚军(2000)说:“句法成分的省略是汉语中的一种常见的现象,但省略的认定必须有一个句法的标准:只有那些句法结构上必不可少的成分没有出现才是省略;不把省去的部分补上句法结构就不完整,或者虽然句子也能成立,但已不是原来所要表达的意思了。”
朱德熙没有详细说明汉语中“结构上必不可少的成分”有哪些。他只举了量词空位和可能补语“得”空位的例子,明确指出“一张动物园”不是省略句。张静从句法上将省略成分限定为主语、谓语、宾语和“的”字结构的中心语,明确否认附加成分存在省略现象。范开泰、张亚军同样没有说明何为“结构上必不可少的成分”,二位作者举了主语、谓语中心语和介词省略的例子,明确否认宾语、定语和状语存在省略现象。
由此可见,尽管都以句法标准来判定省略,但结果相去甚远。之所以如此,与学者们对句法规则的认识不一致有关。举个例子,如果认为“主—谓—宾”是汉语的句子结构,那么只要上述有成分应出现而未出现就是省略,其他成分不存在省略问题;如果认为“主—谓”是汉语的句子结构,那么只有这两个成分存在省略问题,其他成分都不存在省略问题;如果认为汉语句子没有自己的结构规则,那么任何句法成分都不存在省略问题。可见,对句子结构的认识不同,对句法成分省略的认定就不同。当然,这并不是说学界对句法规则没有一致的认识。有些情况大家应是有共识的。如:例(6)转引自朱德熙(1982),例(7)转引自范开泰、张亚军(2000)。
(6)桌上搁一电视。
(7)前一篇是由小张、后一篇是由小王根据录音整理的。
现代汉语数词一般不能直接修饰名词,需要先跟量词结合再修饰名词。据此可以判定例(6)省略了量词。例(7)如果不根据平行性原则判定“小张”后省略了“根据录音整理的”,那么就无法进行句法分析。
句法标准的前提是对句法规则有一致的认识,否则是否省略将见仁见智。王力(1944)曾指出:“就句子的结构而论,西洋语言是法治的,中国语言是人治的。”西方语言句法规则相对比较明晰,因而较适宜运用句法标准。汉语注重意合,句法标准的效力远不及西方语言。
4.深层语义标准
王维贤率先将省略与深层语义结构联系起来。王维贤(1985)说:“就句子的深层语义结构同表层句法结构的关系讲,有三个不同层次的省略:意念上的省略、结构上的省略、交际上的省略”。作者指出,意念上的省略属于语义平面,结构上的省略属于语法平面,交际上的省略属于语用平面。如此看来,意念、结构和交际更像是三个平面,而基本与深层结构、表层结构无关。
方小燕(1989)指出:“语义结构成分表达成为句法结构成分,叫做投现。”“成分省略的性质就是语法允许投现的语义结构成分没有投现。”赵世举(1999)也持有类似看法:“省略句之省,是相对于自身的与其深层语义结构相应的句法结构而言的,并非相对于其他句子而言的。这就是省略的实质和参照。”
根据方小燕和赵世举,判断一个句子是否存在省略大约需要3步:首先,根据该句子在语境中的意义确定深层语义结构,然后根据转换规则确定从该深层语义结构转换而来的完整的表层句法结构,最后将要判断的句子与拥有完整的句法结构的句子进行对比,所缺少的成分就是省略。下面是赵世举(1999)所举的一个例子:
(8)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
根据下文,“在野”“在宇”“在户”的当事是“蟋蟀”,根据汉语转换规则,该例完整的句法结构应是:
(8a)七月蟋蟀在野,八月蟋蟀在宇,九月蟋蟀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
对比例(8)和例(8a),即可得出例(8)“在野”“在宇”“在户”省略了主语“蟋蟀”。
对例(8)这样的句子运用该标准来判定没有问题,但下面几个例子似乎就没这么容易判定了:
(9)蛇!(在路上行走,突然惊呼)
(10)窗外满眼盛开的桃花。
(11)开车了!
(12)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例(9)一般认为是独词句,属于非主谓句,但根据深层语言转换而来的完整句似乎可以是“有蛇”。例(10)一般认为是名词谓语句,但根据深层语言转换而来的完整句似乎可以是“窗外是满眼盛开的桃花”。例(11)“开”得有个施事语义才完整,因而根据深层语言转换而来的完整句似乎可以是“司机开车了”。例(12)“留”的施事和“怕”的感事也未出现,根据深层语言转换而来的完整句似乎可以是“一个人留得青山在,他不怕没柴烧”。总之,上述4例都是省略句。
我们认为上述4例都是隐含句,而非省略句。我们认为省略和隐含在达意功能、可还原性、语境敏感性、根本性质、对句法分析的影响等方面明显不同。我们拟另文以详。该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运用该标准将会和运用逻辑事理标准一样,大大扩大省略的范围。
5.完整式标准
王力是第一位对省略进行界定的学者。王力(1944)说:“凡比平常的句子形式缺少某部分者,叫做省略法。”这里,王力将省略句与“平常的句子形式”进行对比,以确定省略。“平常的句子形式”即是非省略句、完整的句子。此后,郭中平、郑远汉等也都有类似的思想。郭中平(1957)将省略句称为“简式”,将与省略句相对的结构完整的句子称为“常式”。郑远汉(1998)也将省略句称为“简式”,将与省略句相对的结构完整的句子称为“繁式”和“严式”。郑远汉未明确界定何为“繁式”?何为“严式”?从他所举例句看,似乎“繁式”是指还原后语用失当或追求特别的修辞效果的句子,而“严式”是指还原后句法和语用都可以接受的句子。但不论是王力,还是郭中平、郑远汉,都没有进一步说明如何确定“平常的句子”“常式”“繁式”和“严式”。
黄南松和杜道流将“完整式说”往前推进了一步。黄南松(1995)说:“从语法理论的角度看,当我们说某一表达式E有省略时,一定是相对另一个我们认为没有省略的表达式F而言,这个F是某种语言的语法模型中最基本的造句模式,因为E和它相对缺少了一些东西,所以说E是省略式。这也就是说,理论上,省略是受基本式F如何来决定的。汉语里句子的基本式是什么?目前还只能就下列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基本式应是各种必需的句法成分完整、谓词的必要论元齐全的句式。”
在论述完基本式后,黄南松还提出了具体的校验公式:
1.在A、B两式中,A包含B,并且同时具有B所无的成分。
2.在一定场合,A、B两式各自以整体面目出现时,它们所传达的信息量相等(或者说使用价值相同)。
如果上例两条均符合,那么B就是A的省略式。
杜道流(1997)则指出:“省略形式是相对于完整形式而言的。所谓‘完整形式’是指在通常的情况下,表达一个完整意义所应该具备的形式。”“也就是说,每个言语的句子都有一个相应的表层结构的句子,如果言语句和这个表层句相对照缺少了某个部分,那么这个言语句便是省略句。”
由此可见,虽然都以完整式为标准来判定省略,但对完整式却持有完全不同的理解:黄南松的“基本式”是对一语言中的所有句子而言的,而杜道流的“完整形式”是针对特定的省略句而言的。
我们认为,不论是黄南松的“基本式”,还是杜道流的“完整形式”,在具体运用中都缺乏可操作性。如:
(13)他赶紧起床追了出去。
(14)他家孩子去年被撞断了两根肋骨。
(15)你一言,我一语。
(16)他后面好像跟着一人。
例(13)以黄南松的“基本式”来判断,应该是省略句,因为“起床”的必要论元未出现;以杜道流的“完整形式”来判断,该例应该是完整形式。例(14)以黄南松的“基本式”来判断,也应该是省略句,因为“撞”的施事论元未出现;以杜道流的“完整形式”来判断,是否省略难以断定。例(15)难以用黄南松的“基本式”来判断,因为没有谓词,谈不上论元问题;以杜道流的“完整形式”来判断,似乎是省略了谓词“说”或“来”。例(16)以黄南松的“基本式”来判断,应该不是省略句,因为论元结构完整;以杜道流的“完整形式”来判断,难以确定是否省略。我们认为,例(13)、例(14)和(15)都是隐含句,不是省略句,例(16)是省略句。
在实际的语言生活中,类似上述例子的情况还有很多,特别是遇到虚词省略和附加成分省略的情况更加难以判断。
此外,黄南松在校验时认为省略句和非省略句使用价值相同的观点也值得商榷。郑远汉(1998)之所以区分“简式”“繁式”,恐怕就是因为二者使用价值不同。下面是郑远汉举的一个例子:
(17)我因为有一位族兄和一位本家在汉口,搞文明戏和小报,我冒着危险,借了一笔川资到汉口去。
该例有语病,第一个“我”应删去。可见,省略与否,使用价值可能不同。郭中平(1957)也曾指出:“有语言环境的帮助,语言可以用简式而不用常式,也宜于用简式而不用常式。”
6.语用标准
首提语用标准的是郭中平。郭中平(1957)说:“断定结构完整不完整,辨别简略与非简略,标准是单个句子的有无达意功能。这样,实际运用这个标准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第一,看看某一个句子从语言环境里抽出来,还能不能圆满地表达意思,能表达的不是简略,不能表达的是简略……第二,简略句略去的部分……所以要补就能肯定地补出来;如果不能肯定地补出来,就不是简略句。”
后来,吕叔湘(1979)进一步明确郭中平的这一思想,在肯定省略的同时,提出了“二条件论”。
邵敬敏(1991)则认为语义是否清楚、完整比较模糊,难于掌握。他提出了“三条件论”:
第一、这种言语现象是由上下文或语境条件制约而造成的。
第二、由于上下文或语境的提示,所省略的成分是确定的,必补的。
第三、补出省略成分后,句子意义不变。
邵敬敏的“三条件论”虽然比吕叔湘的“二条件论”多了一个条件,但条件一谈的其实是省略的性质,不宜视为判断标准,条件三是条件二的应有之义,因而“三条件论”其实是提出了判断省略的可还原标准。
吕叔湘的“二条件论”指出了判断省略的两个标准:语义非明确性和可还原性。这两个标准契合省略的语用性质,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而影响较大。施关淦(1994)、徐思益(2000)、苗杰、张学成(2004)等都认同“二条件论”。
我们大体认同“二条件论”,但作为判定标准,仍存在需要调整完善之处,比如对可还原性限制过严、未考虑到语境指向句、未考虑到结构习用性等等。正因为存在这些问题,未能有效将省略和隐含区分开来,以致吕叔湘虽认为隐含这个概念很重要(吕叔湘,1979),7年后却又混淆了省略和隐含,提出了广义的省略(吕叔湘,1986)。
以上我们总结学界关于省略判定标准的6种看法。这6个标准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也都存在着不足。正如赵世举(1999)指出的:“不少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标准,虽然各有见地,但用诸语言分析(无论是分析现代汉语还是古代汉语),都会遇到一些疑难和障碍,很难贯彻到底,使人感到缺少定准,无法把握。”
三、省略的判定标准
我们认为,可运用句法标准和可还原标准来判定省略。
1.句法标准
我们认为省略是语用性质的,但毕竟省略的是语言结构的成分, 因而与句法脱不了关系。如果根据句法规则,“结构上必不可少的成分”在一定条件下未出现,而句子仍具有可接受性,那么就可以认为是省略了该成分。如:
(18)他中午就吃了个面包。
(19)他早晨从北门进园,南门出去;晚上从南门进园,北门出去。 该例转引自洪心衡(1981)。
根据现代汉语的句法规则,数词、量词一般都不可以单独修饰名词性成分,数词和量词要先组合为数量短语,方可修饰名词性成分。据此,可认为例(18)省略了数词。例(19)中的“南门”“北门”作为处所名词同样不可直接修饰谓词性成分“出去”,需要通过引入源点的介词引入,因此该例应视为介词省略。
既然是“结构上必不可少的成分”,却又未出现,显然不是常例,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例(18)这样的数词省略至少需要满足3个条件:1.省略的数词只能是“一”;2.省略只能发生在宾语位置;3.数词不能是焦点成分。对这类省略而言,省略限制条件是需要认真深入加以研究的。不过,不论是否弄清楚了省略的限制条件,对于省略现象的判定而言,句法标准都是优选的标准,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国外的一些生成语言学者对省略得以发生的条件进行了一些探讨,提出了允准(licensing)理论。简单地说,允准理论认为省略要发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有省略允准核心(licensing head),二是省略部分的省略特征(E-feature)要和省略允准核心有一致关系。关于允准理论,可参考李晓奇(2015)的介绍。允准理论只适用于一些有先行词的省略现象,似乎并不适用于对我们上面的例子。
2.可还原标准
省略具有可还原性,省略成分应是可还原的。对此,郭中平(1957)、吕叔湘(1979)、邵敬敏(1991)、范开泰、张亚军(2000)等多位学者都曾论及,但未全面展开说明。我们认为,可还原性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还原的必要性、还原的可能性和还原结果的一致性。
吕叔湘的“二条件论”其实涉及了还原的必要性:一句话脱离语境后不还原意思就不清楚,不具有达意功能。这类的例子很多。如:
(20)每当我捧起它,就不由得回想起那激动人心的往事。
(21)甲:电影怎么样?
乙:很好看。
例(20)中脱离前面的状语,后面的小句不能表达相对完整的意思,不具有达意功能。例(21)中的答句也是如此。这类情况需要还原。
还原的必要性绝不限于此。有时,一句话脱离语境后不还原虽具有达意功能,但意思可能发生变化。如:
(22)冬季南北温度悬殊,夏季相差不大。
(23)进城以后老张几次亲自做对虾,装满大饭盒,给我母亲送来。老伴病了,老张也到医院看望。该例转引自范开泰、张亚军(2000)。
例(22)中的后一小句单独拿出来,具有达意功能,但“夏季”变成了主语,句义发生了变化。例(23)中的“老伴病了”单独拿出来也具有达意功能,但意思可能变为“老张的老伴病了”。
还原的必要性还体现在使语言现象符合句法规则上。上面的例(18)和例(19)就是如此。
还原的可能性是指还原具有合句法性。省略是“意思里有而话语里不出现”,但并不是所有“意思里有而话语里不出现”的现象都是省略。如:
(26)他去超市买了一袋水饺。
(27)他还走不动,何况你呢?
例(26)“买”的施事是“他”,但不能还原。例(27)后一小句的意思是“你怎么走得动呢”,但同样不能还原。下面两例是还原后的句子,都是不可接受的:
(26a)*他去超市他买了一袋水饺。
(27a)*他还走不动,何况你怎么走得动呢?黎锦熙(1924)认为例(27)是省略句,例(27a)是例(27)的完整形式。
还原具有合句法性,还原后的句子才具有可接受性,但并非具有合句法性就是“实际上可以有的”。如:
(28)你一言,我一语。
(29)上车饺子,下车面。
如果要还原的话,上述两例可分别还原为下面的例(28a)、例(29a):
(28a)?你说一言,我说一语。
(29a)?上车吃饺子,下车吃面。
例(28a)、例(29a)在句法上没有问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少这么说,这是因为例(28)和例(29)具有习语性质。既然具有习语性质,自然结构就具有定式化的倾向,一般不宜进行表达成分的增删。
类似的情况经常出现在诗歌、骈文等的表达中。诗歌和骈文中的一些表达有韵律、字数等的限制,不能增删。如:例(30)、例(31)转引自张国宪(1993)。
(30)妾心藕中丝,虽断犹牵连。(孟郊《去妇》)
(31)雨中黄树叶,灯下白头人。(司空曙《喜外弟卢纶见宿》)
这两例如果还原的话,可以是:
(30a)妾心如藕中丝,他虽断犹牵连。
(31a)雨中有黄树叶,灯下有白头人。
还原后在句法上没有问题,可诗的韵味荡然无存。
这类现象可称为省略的固化:虽具有还原的可能性,但因结构定式化等特殊原因不宜或不能进行还原。尽管如此,我们仍认为这类现象具有可还原性。
有时,省略成分的还原还要涉及已有成分的调整,否则不合句法。如: 该例转引自范开泰、张亚军(2000)。
(32)小王向北京大学,小李向清华大学分别提出了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
(32a)*小王向北京大学提出了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小李向清华大学分别
提出了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
(32b)分别地,小王向北京大学提出了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小李向清华大学提出了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
例(32a)是直接将例(32)省略成分还原后得到的句子,该句不合句法,不可接受。例(32)的省略成分要还原,必须如例(32b)所示,将副词“分别”提前至句首方可。
还原结果的一致性是指还原后的句子在语义或使用价值上与原句具有一致性。吕叔湘的“二条件论”提出“添补的词语只有一种可能”。我们认为这一限制可能过于严格。先看两个句子:例(33)、例(34)转引自洪心衡(1981)。
(33)一九三六年七月,我们红四方面军过草地。经过半个月长途跋涉,来到了水旱相连的边缘地带。
(34)我家的后面有一个很大的园,相传叫做百草园。
例(33)中“来到”的主语承前一句的主语“我们红四方面军”省略了。例(34)中后一小句的主语承前一小句的宾语“一个很大的园”省略了。这应该是有共识的。但是如果还原的话,“我们红四方面军”“我们”“红四方面军”应该都是可以作“来到”的主语的,“那个很大的园”“那园”“这个很大的园”“这园”“园”等也应该都可以做后一小句的主语。也就是说,例(33)中还原的词语至少有3种可能,例(34)中还原的词语至少有5种可能。
郑远汉(1998)也曾指出:“这个说法嫌狭隘了一些……因为省略的是语义成分,以一定语音形式为标志读词语是语义成分的载体,二者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我们认同郑远汉的看法。省略是“意思里有而话语里不出现”,形式与意义不是意义对应的关系,表达一意义可以有多种形式,例(34)的5种形式表达的意义是等同的,以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来还原得到的句子和原句都具有语义一致性。
不仅还原的词语可能不同,还原的结构也可能不同。如:该例转引自杜道流(1997)。
(35)“有人送我两个西瓜,我来借花献佛。”
""""" 唐三彩一抬胳膊,一个花皮大西瓜装在她手提的尼龙丝网兜里。
""""" “拿回去,拿回去。”(《刘绍棠中篇小说选》)
该例“拿回去”如果还原的话至少可以有两种结构:
(35a)这个西瓜你拿回去。
(35b)你把这个西瓜拿回去。
这两种不同的结构所表达的语义是一致的,它们与省略句在语义上也是一致的。
对一些因情景语境而省略的句子来说,其语义比较模糊。如:
(36)一斤白糖!(对售货员说)
业师吕冀平(2000)认为该例是独词句,说不出省略了什么,该例“是‘我要买一斤白糖’呢,还是‘你给我拿一斤白糖’?”我们认为,下面的两例都可能是例(36)还原后的句子,因为它们和省略句的使用价值是一致的——都是要求售货员给他拿一斤白糖。如果借用Sperberamp;Wilson(2001)的关联理论的话说,例(36a)、例(36b)信息意图有别,但它们和省略句的交际意图是一致的。因此,下例两例都符合还原结果一致性的要求。根据李晓奇(2015),在英语中有时省略部位和先行语不仅要求语义等同(semantic identity),还要求句法等同(syntactic identity)。如:
(1)*Joe was murdered, but we don′t know who.(murdered Joe)
(2)*Someone murdered Joe, but we don′t know who by.(Joe was murdered)
这两例是截省句(slucing)。例(1)省略部位是主动式,先行语是被动式。例(2)省略部位是被动式,先行语是主动式。省略部位和先行语语义等同而句法不等同。这两例都不可接受。Merchant把这种现象称为“省略的同构限制”。若有同构限制,则对还原增加了限制。
(36a)我要买一斤白糖!
(36b)你给我拿一斤白糖!
一个有效的还原,必须同时满足还原的必要性、还原的可能性和还原结果的一致性这3个条件,否则就不能说符合可还原标准。如:
(37)她比以前漂亮多了。
(38)开车了。
例(37)是比较句,比较本体未出现,要还原的话,可以是“现在”。该例具有还原的可能性,也具有还原结果的一致性,但不具有还原的必要性,因而不是省略句。例(38)表示出现了“开车”这么一个新情况。“开”是二价动词,施事未出现,具有还原的可能性。如果施事还原为“司机”,也能保证还原结果的一致性,但不具有还原的必要性;如果还原为某个具体的人,不仅不具有还原的必要性,连还原结果的一致性也不能保证。因此,这两例都不是省略句。
句法标准简单明了,是优选的,但不具有普适性。可还原标准是根本,适用于所有的省略。对英语这类注重形合的语言,主要运用句法标准来判断省略。对汉语这类注重意合的语言,主要运用可还原性标准来判断省略。需要综合运用以上两个标准方能有效解决一种语言中的省略问题。杨伯峻、何乐士(2001)指出:“省略指的是一定的语言环境里一个句子被省略了其中的某些词语,而被省略的词语一般可以从上下文里找到并确定地补出来。所谓确定,就是要有客观依据,而不是随心所欲地想补什么就补什么。所谓客观依据,主要是指上下文里有具体对象作为依据,其次是指可以根据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作出判断。” N.M.Rayeska(1976)也提出省略成分可以通过直接上下文和与省略句相关的完整语法构式两种途径补出。上述学者的看法也都包含着综合运用句法标准和可还原标准的思想。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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