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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按劳分配 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2024-01-01余斌

理论与现代化 2024年5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国有企业

摘要:按劳分配曾经因为是“资产阶级法权”而被贬低,后来又作为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分配形式而被抬高。按劳分配实际上表明的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客观规律,只是在存在剥削的社会里,劳动成果被不同的剥削阶级所掠夺,劳动者只能得到其中一小部分。按劳分配不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要注意与级差地租区别开来,与利润平均化区别开来,与妨碍利润平均化的垄断收入区别开来。要合理调节收入分配,首先要合理地或充分地占有收入。要严禁企业拖欠工资,严禁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规范财政转移,调节级差收入,调整国有企业布局,实行第三次分配信息互通共享。

关键词:按劳分配;收入分配;级差收入;国有企业;资本主义法权

中图分类号:F014.4"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3-1502(2024)05-0057-11

一、关于按劳分配的争议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到按劳分配时曾经指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434。这里的“资产阶级权利”以前译为“资产阶级法权”。于是,一些人就认为按劳分配是一个不好的原则,这样的观点,在学术界已经得到了澄清。澄清的主要依据,一是与过去旧社会相比,认为劳动分配相对于过去是一个历史进步,人民群众得到了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二是引用马克思论述按劳分配时提到的“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1]434的观点,指出按劳分配不会造成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而不会产生资产阶级。相反地,从投机倒把和贪污中产生资产阶级恰恰是背离按劳分配的结果。三是认为不实行按劳分配挫伤了广大群众的劳动生产积极性。

其实,既然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1]435,那么按劳分配就与等级制度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从来没有哪个等级制度会承认“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而没有其他等级身份。等级制度观念事实上是封建思想,而不是资本主义法权思想。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一些等级制度只是封建思想的残余而已,因为那里仍然存在大土地私有制。

事实上,在“文化大革命”中虽然批判资产阶级法权造成了一些混乱,但是城市里的等级工资制并没有撤销,农村的人民公社也仍然依据按劳分配计算工分。这表明,等级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有其强大的现实基础。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按劳分配在某种程度本身就是后文要提到的一个客观规律,只有打破这个规律的适用范围才可以废除按劳分配。实际上,马克思也没有想过直接废除这个“资产阶级权利”,他只是分析了这个“资产阶级权利”的存在,在他看来,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可以废除它改行按需分配。而我国当时在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尝试失败之后也不得不承认中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足以实行共产主义的原则。

列宁清醒地认识到按劳分配的必要性,他指出:“我们力求使任何劳动的报酬一律平等,力求实现完全的共产主义,但在目前只是采取最初步骤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我们决不能给自己提出立刻实现这种平等的任务。因此,在一定的时间内仍要给专家们较高的报酬,使他们工作得比以前不是坏些而是好些,为了同一目的,也不能取消鼓励成绩优良的工作特别是组织工作的奖励制度;在完全的共产主义制度下奖金是不允许的,但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如理论推断和苏维埃政权一年来的经验所证实的,没有奖金是不行的。”[2]在这里,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贡献来进行的,它与并不考虑实际劳动贡献的等级工资制没有关系。

不过,在这里还要指出的是,任何劳动的报酬一律平等并不是实现完全的共产主义。马克思指出:“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435因此,实现完全的共产主义必然是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实际上,共产主义的分配不是根据劳动报酬给出的分配,而是按需分配,可以说有无劳动或劳动多少都一样,这与共产主义有着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因而劳动时间极短以至于人们不在乎劳动的多少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不适合平均劳动时间较长的社会。

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1]434。他还指出:“产品要表现为商品,需要社会内部的分工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在直接的物物交换中开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已经完成。但是,这样的发展阶段是历史上完全不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所共有的。”[3]197-198既然商品交换为历史上完全不同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所共有,那么通行同一原则的按劳分配就不能只算成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因此,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仅仅是因为它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

实际上,无论是实行供给制也就是平等的工资制,还是不平等的工资制,都不会让马克思高看一眼。马克思曾经指出:“甚至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也只能使今天的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关系变成一切人对劳动的关系。这时社会就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4]也就是说,只要不搞按需分配,即便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都可以被看成是资产阶级法权或资产阶级权利。正因为如此,今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被人们称为国有“资本”才不会让人觉得唐突。

粉碎“四人帮”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按劳分配在理论上成为分配的唯一原则,尽管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这个原则落实得并不好。随着我们认识到当时的中国社会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地位提高了,成为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分配形式,从而还不宜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部分配的原则,于是在改革开放中一些社会发展阶段低于纯粹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形态中的分配方式开始出现,并逐渐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理解按劳分配的难度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

二、按劳分配的性质

中国有句俗话,“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这其实讲的就是按劳分配。马克思指出:“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子都知道的。小孩子同样知道,要想得到与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5]289

在这里,马克思表明,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一切都来自劳动,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6]118而马克思所说的“要想得到与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也就是一种广义的或宏观的按劳分配。如果盖一间房屋需要20天的劳动,那么只付出15天的劳动就得不到它。于是,劳动20天得到一间房屋就是由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按劳分配。生产力发展之后,盖一间房屋也许只需要10天的劳动,这时的按劳分配就是劳动10天得到一间房屋,如果只付出5天的劳动还是得不到它。马克思在这里表明,这种“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按劳分配是通行于以往社会的客观规律,“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但它的表现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尤其是,“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按比例分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5]289。因此,它同样“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

当然,在存在剥削的社会里,劳动成果被不同的剥削阶级所掠夺,劳动者只能得到其中一小部分。这时劳动者所得报酬的不同,如工资的高低,虽然与劳动者所消耗的劳动力的多少有一定的关系,但并不代表按劳分配,而只代表被剥削程度的不同,尽管这时就整个社会而言仍然是“要想得到与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

既然按劳分配“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那么它就是按抽象劳动而不是按具体的有用劳动来分配。邓小平曾经提到:“北京一个电视机厂,去年年产九英寸黑白电视机二万台,平均日产五十多台;后来搞了一条日本的十二英寸黑白电视机生产线,设计能力日产六百台,现在已经日产四百多台。因此人们就议论要多得奖金。如果按照它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倍数来发奖金,那个奖金就发不起。当家作主的劳动人民,不能不给国家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来用之于其他方面,用之于扩大再生产,用之于基本建设,进一步加快我们发展经济的速度。多劳应该多得,但是必须照顾整个社会。就这个厂的例子说,只是一条生产线,在本厂也要考虑别的车间。这样的现实问题,越来越多地摆在我们面前,是任何人都不能不考虑的。”[7]

在这里,劳动生产率所反映的是具体的有用劳动,而不是抽象劳动。这是因为,我们不能用电视机生产线来生产水泥。电视机厂的劳动与水泥厂的劳动是不能比较它们的劳动生产率的,只能比较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和辛苦程度。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能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3]60因此,如果北京那家电视机厂的工人在不同的生产线以及不同的车间的劳动付出是相同的,那么,他们就应当得到同样的按劳分配而不是不同的报酬,尽管他们的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不同。至于新的生产线带来了更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那只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交换并不都是等价的交换。不等价交换的额外所得,应当由社会来掌握,并通过把所有的旧生产线改造成为新生产线,以消除这种额外所得,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否则,如果给新生产线的工人发放大量奖金,其他生产线或别的车间的工人会根据经济规律本能地要求收入看齐,这样通货膨胀就难以避免,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发奖金等于谁也没有发奖金。

另一方面,恩格斯也反对“一切劳动的完全等价”,这是因为,“即使是同一生产部门内的两个工人,他们在一个劳动小时内所生产的产品价值也总是随着劳动强度和技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样的弊病——而且只有像杜林先生那样的人才会把它看成弊病——不是任何经济公社,至少不是我们这个天体上的任何经济公社所能消除的”[8]210。在谈到“怎样解决关于对复合劳动支付较高工资的全部重要问题”时,恩格斯指出:“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培养熟练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熟练的劳动力的较高的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熟练的奴隶卖得贵些,熟练的雇佣工人得到较高的工资。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合劳动的成果,即所创造的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8]211这也就是说,如果学习费用和培训费用由家庭或个人来承担的话,那么在劳动报酬中就要弥补这些费用的支出后才谈得上按劳分配。这种情况所造成的等级工资制是不宜责备的,否则劳动者的素质将难以提高。这也意味着,要废除这种等级工资制不是用供给制直接取代就能解决的,而是要由公共部门拿出大量的经费进行人才培养才能做到。

三、理解按劳分配需要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

马克思指出:“日常经验只能抓住事物诱人的外观,如果根据这种经验来判断,科学的真理就总会是奇谈怪论了。”[1]53如果我们根据事物诱人的外观来理解按劳分配就容易产生误解,为此理解按劳分配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按劳分配不是“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

“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是拉萨尔的口号,马克思对其作出了批判。马克思指出:“既然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劳动所得就应当属于社会,其中只有不必用来维持劳动‘条件’即维持社会的那一部分,才归各个劳动者所得。”[1]429为此,在社会总产品中,首先“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1]432。这些被扣除的部分首先是用来弥补生产中所消耗的和因意外而平摊的损失掉的生产资料,这一部分本来就不应当作为收入进行分配,否则就会坐吃山空。其次是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这一部分是从收入中节省出来的,不用于分配的部分,其目的是发展生产,以便满足更多人的需要或者提供品质更高的产品,以及缩短劳动时间,等等。

在上述扣除之后,“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1]433。

在这里,一般管理费用属于维持社会的部分。它是包括人的费用也包括物的费用。学校、保健设施等的费用也是如此。一些人认为,党政部门的干部应当成为企业(家)的打工仔,因为他们的收入来源于税收,必须为纳税人服务。但是,股东的收入也来源于企业的分红,却没有人说股东们应当成为企业的打工仔。恩格斯指出:“纳税原则本质上是纯共产主义的原则,因为一切国家的征税的权利都是从所谓国家所有制来的。”[9]党政干部是为全社会服务的,而不是谁纳税服务谁。美国向中国出口芯片的生产企业也为美国政府纳税,但美国政府却强令他们与中国切割,损害他们的利益,并没有成为他们的打工仔。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通过所谓的养廉的高薪参与对工人的剥削相比,巴黎公社所确立的“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1]111的原则,则是根据同样的抽象劳动的耗费来实行的按劳分配。

(二)按劳分配要与级差地租区别开来

假定北京郊区的农民与山东寿光的农民在同样的生产条件下种菜,付出同样的抽象劳动得到了同样多的蔬菜,当这些蔬菜都在北京售卖时,北京的农民会比山东的农民多得一笔钱,这笔钱等于北京农民无需支付地从山东寿光到北京的运输费用。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位置差别导致的收入差别会转化为级差地租,它与肥沃土地和贫瘠土地上的同量劳动产生不同产出所转化的级差地租的性质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就在于“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的等同性”,这是“价值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以及一般说来在一种以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基础上借以实现的方式。被当作消费者来看的社会在土地产品上过多支付的东西,社会劳动时间实现在农业生产上时形成负数的东西,现在对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即土地所有者来说却成了正数”[10]745。也就是说,由于北京周边农民所种蔬菜不足以满足北京市民的需要,从而不得不提高菜价使山东的农民愿意把菜运到北京来卖。提高的菜价部分是不能算做北京郊区农民的劳动所得的,但在现实中,它却实际上成为北京郊区农民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部分级差收入既不能算做按劳分配,也不能算做按生产要素分配,毕竟北京与山东的位置差距不是任何生产要素。

当然,享受这种级差收入的不只是北京郊区的农民。中国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也是因为在对外贸易上具有地理位置的优势,存在级差地租和级差收入。对此,马克思在谈到商人资本时曾经指出:“如果那些使他能加速资本周转的条件本身是可以买卖的,例如店铺的位置,那么,他就要为此付出额外的租金,也就是说,把他的一部分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10]350事实上,前面提到的电视机厂新生产线与旧生产线之间的收入差别就像肥沃土地与贫瘠土地之间的收入差别一样属于级差收入。

(三)按劳分配要与利润平均化区别开来

生产自动化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其使用的劳动者相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少得多,从而除去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要比后者少得多,剩余价值同样也少得多,但是前者的利润并不少。这是因为前者的利润远大于该企业“总体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后者的利润则小于其企业员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其原因在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商品交换规律不再是等价的交换,而是依据一般利润率规律进行交换。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不属于劳动者而属于资本家。等价交换只适用于商品属于劳动者的商品经济时期,“不然的话,难道可以设想,农民和手工业者竟如此愚蠢,以致有人会拿10小时劳动的产品来和另一个人1小时劳动的产品交换吗?”[10]1016而当商品作为资本的产品时,难道可以设想,一个资本家竟如此愚蠢,以致他能够容忍他投入1000万元赚的钱与其他人投入100万元赚的钱一样多?各个资本家竞争的结果将是,“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10]196。如果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的剩余价值多而利润率高,那么大量的资本就会流入这个领域创办同样的企业进行竞争,导致商品的价格低于商品的价值出售,使利润低于剩余价值,从而降低利润率,而资本密集型企业由于资本流入少,供不应求,其商品价格将高于价值出售,导致利润高于剩余价值,从而提高利润率。当这些企业利润率的降低和升高的结果形成大致相同的一般利润率时,资本的这种流动就会达成均衡而暂时停止。因此,在利润平均化的情况下,生产自动化的企业的收入并不都来自该企业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也与该企业的生产要素的贡献无关,而是来自从其他企业调节过来的剩余价值。事实上,生产自动化恰恰是要使生产操作简单化,把复杂劳动的复杂性从人的身上转移到机器和数控设备上,以便简单劳动能够取代复杂劳动,因此,谈不上劳动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更谈不上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

(四)按劳分配要与妨碍利润平均化的垄断收入区别开来

中国台湾宏碁集团创始人施振荣曾经用微笑曲线来诠释IT业务链上不同的附加值与利润率。在施振荣看来,IT行业的利润率向业务链的上游——核心部件供应商集中;同时处于业务链下游的市场营销,利润空间也较大;而处于弧线中间的加工制造业务,则利润越来越薄[11]。本来,按照一般利润率规律,利润的平均化应当使核心部件供应商、加工制造业务和市场营销,取得相同的利润率也就是一字线而不是U形线(微笑曲线)。但是,一些垄断手段的存在破坏了利润的平均化,妨碍了一般利润率规律。美国限制上游的核心部件供应商向中国提供芯片以打压中国电子行业的加工制造业务,正是这些垄断手段极端化的表现。一些人错误地以为,这种利润率上的区别是美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高于中国工人的表现,而实际上它只是垄断与被垄断的差别。国内的一些民营企业尤其是数字平台也在加强垄断,他们所得到的收入既不是按劳分配,也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是按垄断进行的分配。

四、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在谈到工人的合作社时,马克思指出:“为了避免使合作社蜕化为通常的资产阶级的股份公司,所有从业的工人,不管他们是不是股东,应该一律平等地分享收益。作为一种临时权宜措施,我们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12]在这里,马克思同意可以有限制地允许一点按资分配,但前提是股东同意这样做,否则股东不帮助出资,这样的工人合作社也办不起来。这里的平等分享收益和容许一定限制的按资分配的设想,正是对当前我们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最好的理论解释。同时,正因为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分配的结果在交互作用下存在蜕化为两极分化的可能,存在有违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6]38-39原则的可能,从而也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在讨论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之前,我们先简单地研究一下占有问题。这是因为,只有占有收入,哪怕是名义上占有,才谈得上调节收入分配。正如在再分配中,政府先通过税收占有了部分收入,才能拿这部分收入进行再分配。而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看成名义上占有收入,然后把它落实到劳动者头上。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针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观点,分析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一般关系。于是,后人也只谈这四个环节。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决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3]651因此,实际上需要讨论的是五个环节,即生产、占有、分配、交换和消费。

于是,要合理调节收入分配,首先要合理地或充分地占有收入。为此,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依据税法该收的税必须收足,减免税收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具有再分配功能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必须收足,不能放任企业逃避缴纳和恶意少交社会保障费。事实上,税收本身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手段,无论收上来的税收是用于一般公共服务,还是用于转移支付。这方面的讨论很多,不再赘述。在此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点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第一,严禁企业拖欠工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由于存在多种分配方式,绝大多数人的工资已经低于按劳分配的标准,否则按劳分配也不会成为纯粹社会主义形态下的分配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的所得就更少了,收入差距就更大了。

为了避免企业拖欠工资,可以参照国外的破产保护制度,实行工资保护制度。当企业不能按期发放工资又没有与工会协商得到谅解的情况下,可以由地方工会出面,国资委、人民银行、证监会、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组建工资保护委员会,接替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责,解除原有经理层的职位,另行招聘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新的经理层,接管企业的全部运营,直到企业收回的现金能够把所欠工资发放完毕,再解散工资保护委员会,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交还原有股东。

据了解,有的企业主拖欠工资,是为了拿这些工资进行短期金融投机,以获取额外收益。对此,可以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确立每个月工资的发放日期,延期发放需要按照商业银行个人信用卡透支利率补偿劳动者延期收到工资的损失,从而打消企业主为了短期金融投机而拖欠工资的动机。毕竟这样做,与他本人透支银行信用去进行短期金融投机的效果相同。

第二,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严禁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长度要求工人工作。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时指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1]435虽然由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差别,我们不好强制所有的人在同一时间内提供同样的劳动,但是,我们可以规定所有人以相同的劳动时间,避免一些人劳动较长的时间所造成的新的或更多的不平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英国政府当年为了落实工作日的法律,实行了工厂视察员制度。这个制度的好处是,工厂视察员可以根据工人的投诉和自己的视察对违反相关法律的工厂主进行起诉,而普通工人由于工作劳累和停工损失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去起诉工厂主。因此,在落实劳动法的问题上,不能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做法,而应当采取“民举、官查、官究”的方式,由地方工会和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企业视察员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视察,发现延长工作日的企业可以直接责令整改或到法院起诉。为了避免这种劳动法视察流于形式,还应当学习当年英国工厂视察员制度,定期公开出版《企业视察员》报告,供全社会监督,同时它也成为进行企业相关研究的第一手资料,以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

第三,规范财政转移,调节级差收入。对于地理位置等原因享有级差收入的地区,其所得税和增值税原本由地方分享的部分应当全部收归中央财政,用于转移支付给不享有级差收入的地区。享有级差收入的地区的地方税收由当地的房地产税弥补。也就是说,要在这些地区落实已经空转试行多年的房地产税。

中国香港就是享有地理位置级差收入的地区,当地政府的卖地收入成为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其税率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这种卖地收入其实就是级差地租的折现。如今在地理位置的优势上,深圳已经不弱于香港,其他沿海发达地区即便不比香港更具地理位置优势,也拥有可观的级差收入。参照香港模式,这些地区可以分享较少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更多地依靠源自级差地租的房地产税。

这样来调整税制,既可以减轻中央扶持相对不发达地区的财政负担,缩小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又可以平衡不同地区在招商引资方面的差距,吸引一些企业到相对不发达地区落户,还有助于降低发达地区的房价,释放发达地区就业人口的购买能力,促进消费市场的繁荣。

第四,调整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布局。国有金融资本和国有商业资本要对标国际金融资本和跨国商业资本,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将资源配置到高利润的领域,使中国从金融大国发展成金融强国。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金融领域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商业领域的劳动只在极小的范围内创造价值,从而这两个领域一般不在按劳分配的传统讨论范围之内。但是既然要讨论现实中的收入分配调节,那么我们不能完全撇开它们不谈。这些国有资本的较高利润掌握在国家手里,可以直接用来执行调节收入分配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性指令。产业领域的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要发展资本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国外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企业,比如大飞机制造业。这样一来,由利润平均化所造成的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向资本密集型企业转移的剩余价值,就会落入国有企业手中。这样一方面避免国人的收入流失国外,另一方面,这些利润平均化带来的收入也可用于执行调节收入分配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性指令。

第五,第三次分配要信息互通共享,尽量做到信息公开。第三次分配是通过慈善方式进行的分配,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有时甚至不能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例如,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有的人得到了大量的慈善捐助,有的人却没有得到。再如,有的慈善组织从穷人那里募集慈善经费加以挥霍。还有的慈善组织把以救助他人名义而募集的慈善经费视为自身的收入,拒绝用于救助他人或者只拿出极小的一部分救助他人。为此,国家要完善慈善机构的管理制度,确立并完善慈善经费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尤其是要统一管理第三次分配的信息。对于信息这一部分,可以规定由慈善组织的注册管理机构和地方统计局共同负责,并在国家统计局的管理下,实行信息全国互通共享。这样得到捐助的人就不会扎堆,也避免有人被遗忘,不合理的经费开支也能得到监督,使第三次分配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而不是一些人扰乱收入分配的工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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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朱志砺.微笑曲线,还是武藏曲线?[J].董事会,2005(7).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72.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and Reasonable Adjustment of Income Distribution

YU Bin

Abstract: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was once devalued as a \"bourgeois right\", but later elevated as a pure form of socialist distribution. Th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actually indicates the objective law of \"No pain, no gain\", but in a society where exploitation exists, the fruits of labor are plundered by different exploiting classes, and workers can only receive a small part of them.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is not an \"absolute labor income\". It is important to distinguish it from differential land rent, profit equalization, and monopoly income that hinders profit equalization. To adjust income distribution reasonably, the first step is to occupy income reasonably or fully. Then, it is strictly prohibited for enterprises to withhold wages and to exceed the legally prescribed working hours. Besides, it's necessary to regulate fiscal transfers, to adjust differential income and the layou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nd to share information during the third round of distribution.

Key words: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income distribution; differential income; state-owned enterprise; bourgeois right

责任编辑:刘" "晖

作者简介:余" "斌(1969—),男,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原理研究部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首批特聘课程主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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