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之维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价值意蕴
2024-01-01侯博
摘要: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全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要以高品质的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构建人与自然平等相待、共生共荣的关系。这有利于保障各项人权健康发展,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发展进步,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仅是人权价值观念、发展理念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现实表征,还是推动全球人权事业发展进步、增进全人类共同福祉、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必要手段,为人权事业发展进步提供了生态条件上的根本保证。同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也体现出新时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蕴涵的人民性、科学性、全球性等鲜明特色。
关键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权保障;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中图分类号:X-01;D082;D621.5"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4)05-0082-1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同于西方国家以大肆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换取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现代化,而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现代化发展的全领域、全过程,全面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建设高品质生态环境,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长远利益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调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2],这充分体现了人权价值精髓。针对当前推进党的理论研究创新的时代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重点研究阐释我们党提出的新理念新论断中原理性理论成果,把握相互的内在联系”[3]。“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政治实践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政治手段层面有效性的重要标准。其中,人的利益是人权的核心元素。孙正聿教授认为,知识源于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理论是思想中的现实[4]。因此,运用利益分析法与价值分析法,基于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视角诠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现实意义与价值内涵,探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与人权事业发展之间的逻辑关联及其保障机制,可为建构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提供学理参考。
一、现实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保障各项人权健康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旨在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积极建设优美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推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规范作用,防止恣意破坏生态环境;提供正当且有效的程序机制,保障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提供生态宜居环境,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生活幸福感。这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参与权、幸福生活权等权利。因此,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促进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为保障生存权提供了必要条件
自然界为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提供基础性条件。自18世纪60年代开始,工业革命为西方国家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这种现代化是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作为发展前提,导致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同时,西方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效益的最大化,不断破坏自然生态规律,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不科学措施或者实施污染物转移的“生态帝国主义”策略。这不仅导致自然生态环境丧失了本身所具有的物质交换、资源再生、自我净化等功能,还破坏了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致使人类社会再生产所需的一些自然资源面临枯竭,人类生活环境遭到严重损害,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类的生存问题也面临巨大挑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要平衡人类社会生产方式与自然供给之间的矛盾,保障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保障人类生存发展奠定生态基础。具体而言,在现代化进程中,我国坚持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人民根本利益三维并重的发展道路,生态系统的质量及其稳定性得到不断提升,各类环境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效,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清澈水质、新鲜空气和优美环境,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得到了有效保障。生存权就是人的基本生存状况、生存条件得以保障的权利。保障人的生存权就是要充分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存条件等核心权利内容[5]。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程度决定了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状态。因此,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条件,保障人的生存权。概而言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存条件为根本,为保障人的生存权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保护并创新生产力:为保障发展权奠定了物质基础
人作为社会的存在物。人的生存与发展最终都必然要落实到社会之中,并将社会的发展作为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前提[6]。因此,人权保障要以社会发展作为基础。同时,马克思认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影响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因素,“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离不开生产力的支撑作用。生产力作为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物质生产能力,是人与自然关系的表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以发展促进人权”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要求不断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从以往过度依赖自然资源的生产方式向以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为主导的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传统工业向绿色产业发展转型,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双碳”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应用[8],调整并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高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以减少经济社会发展对自然资源与能源的消耗。在自然资源有限和保护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实质目的是保护生态生产力。其战略价值在于,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物质生产需要,还要为子孙后代造福,满足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所需,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发展权的实现与保障奠定基础。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是指每个人和所有人民为实现其各方面人权而全面参与发展进程、公平享受发展成果,不断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状态的权利[9]。经济社会发展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构成了发展权得以存在的根本前提;发展权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发展权保障的意义在于,通过保护生态生产力并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生产资料基础,既能满足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又为发展权的保障奠定了基础,体现了以发展促进人权的理念主张。
(三)完善环保制度体系:为保障环境权提供了规范依据
人作为自然界的存在物,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人权也就无法实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权利。环境权是人们对环境利益的需要,更是对正常、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的渴望。现代化作为社会发展的多层面进程,“制度”是表征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因素。制度能够为现代化和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有序的发展空间和规范的行动逻辑[10]。在制度规范体系中,法律制度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通过健全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国家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行动计划等规范性文件。2018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纳入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内容和制度规定。除此之外,中央和国家还出台并修订了一系列专门法保障生态环境建设。例如,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12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专门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南;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予以修订。202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专章的形式,从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等6个方面提出了环境权保障的具体目标[11]。2024年,为实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以健全绿色转型财税政策、丰富绿色转型金融工具等方式完善绿色转型政策体系[12]。概而言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以不断完善环保制度体系的方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
(四)丰富群众参与方式:为保障参与权设计了实效程序
现代化进程中,人人都渴望生活在山清水秀以及天蓝地绿的自然环境中,优美宜居的生态环境与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国家作为人权保障的义务主体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公民置身于各种政府事务中,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治[13]是政治现代化的鲜明特点。就参与的内容而言,参与是公民对于共同利益的主张行为[14]。参与作为公众与公权力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系,是平衡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媒介。在生态环境文明建设中,公众积极行使参与权,有利于监督政府行为,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质量与效率;维护生态环保秩序,以增进生态福祉;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了广泛的社会支持,助力了环境权的保障。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国家积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既是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建设的逻辑使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生态治理则是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内涵。生态治理既是人与自然之生态关系的治理,也是人与人和社会之社会关系的治理[15]。这意味着,公众也是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国家亦应提供正当并且有效的程序机制,以保障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权利。2023年1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行为自觉,鼓励园区、企业、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开展绿色、清洁、零碳引领行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具体要求[16]。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通过制定参与政策规范、丰富群众参与方式、拓展具体参与渠道等方式,设计并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及其相应的激励机制,以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治理的实效性。例如,中央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并发布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保障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权利。在深度媒介化社会,有关部门根据各类新媒体平台的特点与功能,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构建起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环保信息双向互动渠道。除此之外,相关部门通过召开公众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听证制度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的相关建议,调研政策具体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在基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构建并完善公众绿色生活方式与居民参与生态治理的奖励机制,积极开展绿色社区建设等活动,激发起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热情与积极性。
(五)建设优美生态环境:为保障幸福生活权确立了逻辑前提
“幸福”作为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得以满足的产物,源于人类内心世界对理想生活状态的渴望,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由此,幸福生活是在人类利益需求得到满足后,内心世界迸发出的感受与体验,是人类对生活状态的评价性描述。“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17]幸福生活的本质与人权的内在精神根基具有一致性,均是对人正当需要的满足以及对人性价值的认可。因此,幸福生活作为一项人权,就是依据人类的本质需要,追求、获得并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具体而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幸福生活的具象化表现。幸福生活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幸福的统一。幸福生活权的实现,不仅需要物质生活的幸福,还需要精神生活的幸福。美好的生活环境是精神生活幸福的前提条件。在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得以满足的前提下,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变“美”了,能给人带来精神维度的愉悦感与满足感,让人沉浸在精神的快乐状态中。现代化作为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目标与过程都蕴含着“美”的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求,改变以往的“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粗放式生产方式,实现经济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的辩证统一,不仅要为物质财富的增长提供生态保障,还要为人民群众生活提供良好的生态宜居环境,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及美好生活的需要,从而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自然之美”“生活之美”“心情之美”。这样一种“美”的生活感受,既是精神生活的体现,也为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幸福确立了逻辑前提。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的生态产品、美好的生活环境和舒适的宜居环境,从物质生活幸福和精神生活幸福的双重维度保障了人的幸福生活权。
二、价值旨归: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18]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其终极价值亦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促进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是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最高理想[19]。因此,发展人权、保障人权、实现人权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在价值逻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旨在扬弃传统现代化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发展方式,向低碳环保的绿色发展方式转变,减小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建设高品质生态环境,积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生态安全型社会,以确保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这一共同利益的全面占有,推动人与社会发展的协同并进,这不仅为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条件,还确立了实现方式。在此基础之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要积极构建人与自然之间物质交换的平等关系,让人民群众公平普惠地享受生态产品,旨在实现环境正义,和解因资本逻辑导致的人与自然及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为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构建了秩序根基,也有利于推进人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价值归宿在于,构建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协同发展的和谐型关系,实现人的现代化,为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奠定了生态基础。
(一)绿色发展:为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保证
绿色发展作为现代化发展方式之一,坚持以生态为本发展经济,变革传统现代化发展中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这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现代化发展方式,以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源头解决我国面临资源紧缺和自然生态环境约束的瓶颈问题,有利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保持人与自然关系的相对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而为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生态条件。一方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绿色生产,要求利用绿色生产转型、产业结构升级改造、低碳能源结构建设等方式减轻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开发利用自然界的过程中,充分利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等方式保护自然,不断修复已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调和有限资源和无限发展的矛盾、自然稳态和经济增长的矛盾,为后代永续发展保存绿色生存空间,和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进而为共产主义社会人与自然矛盾的和解,即“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和解”,也就是说为“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20]185奠定基础,利于实现“人的自然本质”和“自然界人的本质”的统一,以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另一方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促进人的活动和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绿色生活方式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克服基于孤立个体视角出发的思想意识,形成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树立绿色价值观念,反对奢侈浪费和享乐消费的生活作风。人的行为活动变化则是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转变生活方式是人的活动和能力超越与升华的过程。在生活方式发生转变的过程中,人的活动和能力也愈加丰富与多样。人的活动及能力的全面发展是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核心[21]。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人在转变生活方式的过程中,实现了自身活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为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了核心条件。
(二)共同发展:为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确定了实现方式
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如果人类不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就会出现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破坏、危险物质蔓延扩散、自然灾害频发等情况,自然生态系统出现“新陈代谢断裂”,致使环境资源遭到破坏,影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前文已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求在建设高品质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谋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的双赢,统筹与平衡当代发展与后代发展,资源有限与发展无限之间的两对矛盾,系统修复治理生态环境,不断提升生态系统对人类社会的服务功能。具体而言,自然生态环境和地球环境资源是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财富。然而,这一共同利益并不是无限的。虽然人类为了满足自身发展需要,须不断地改造自然界,但是当代人类并不能独自占有来自自然界的共同利益,还需要调节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占有自然生态资源上的利益关系,要为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保存好来自自然界的物质生产资料,实现自然生态资源享有的“代际公平”。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享有多项人权的必要条件。就权利的规范性而言,环境权作为基础价值,可以影响整个人类社会长久生存与发展,其主体不仅是当代人,还有后代人。由此,环境权也是一种根本性的人民集体权利。这说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蕴含着人全面占有属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条件并且人与社会协同发展,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共同发展的内在要义。基于此,“共同发展”不仅是对某一发展类型或发展模式的抽象概括,还强调成果受益对象类型与范围的全面性、整体性、协同性。具体而言,一方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旨在创造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这一属人的共同利益,实现人与人的全面发展。利益作为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活条件,根源于人的需要。人的生存与生活,都需要从自然界中获取物质生产资料以满足人的生产需要和生活需要。因此,利益也表征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各项要求均是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确保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以满足人存在的基础性前提,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态环境这一共同利益的享有。就话语表述的主客体关系而言,“满足”意味着权力主体的各项举措契合或实现了权利主体的目标诉求与实际需要。当权利主体的利益要求得到满足时,则意味着权利主体占有了这些利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占有”作为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基本条件。“各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他们的自主活动,而且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20]580-581,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有利于实现人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协同并进及其耦合协调,为共产主义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创造了积极条件。“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20]571。加之,人作为改造实践的主体,作为历史的创造者,其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与前提,社会发展也为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同于资本主义现代化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社会发展红利的方式,而是把“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确保自然资源的供需平衡作为社会发展的底线原则,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社会发展进步,提升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效率,全方位守护生态安全,大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生态安全型社会,这不仅有利于克服自然界对人的自由的限制[22],还为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3]创造了积极可能。
(三)环境正义:为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构建了秩序根基
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资本主义国家以资本逻辑为中心实行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方式。这不仅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还忽视了人作为实践主体应有的尊严,对人的能力和关系的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在传统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由于各种先进生产技术的使用,从事生产的工人被异化为工具和手段;精细的社会分工也导致人的发展呈现出“单向度”和“片面化”的特征。同时,自然生态环境作为人类共有并且有限的生存资源遭到破坏,出现了一部分人占有从事生产的自然资源,另一部分人没有占有自然资源的情况,导致人与人之间地位、身份的不平等。加之,资本逻辑加速了社会竞争机制,这不仅导致了社会占有利用自然资源的不平等,还制约了一部分人的发展,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人际关系出现“商品化”的特征,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立。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发展也是一种颠倒,“是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24]。久而久之,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遭到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现“物化”,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公平分配,社会不平等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从而导致生态环境问题逐步演化为经济发展问题和社会民生问题,且不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了社会发展的稳定秩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在现代化进程中,不仅要积极构建人与自然物质交换之间的平等关系,还要把环境保护与民生保障紧密相连,让全体人民更好、更公平地享有现代化发展成果。同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以调节不同区域或不同社会群体因占有、利用自然生态资源而产生的矛盾纠纷,让权利受损者获得相应的补偿,以构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从人与自然平等关系的构建,再到人与人平等关系的构建,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环境正义的内在要求。环境正义是以调节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以利益为核心的平等要求,即人们关于环境资源使用权益和环境保护义务公平分配的价值诉求[15]。这有利于和解人与自然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即“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25],以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秩序,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构建了秩序根基。
(四)人的现代化: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奠定了生态基础
“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26]。人的现代化是指人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人的思想意识、观念行为、才能素质不断提高以及人的不同层次利益需要得到满足的过程。实际上,人的现代化就是不断走向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过程,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的现代化的理想目标和终极旨归。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权事业发展的最高境界,促进人的现代化也是发展人权、保障人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人的现代化需要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根本条件。人的发展具有渐进性、层次性的特点,人的发展都是在每一发展目标实现基础之上的渐进性发展,进而实现人在不同阶段层次性的发展目标。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运动的、具体的、历史的[27],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不同的。马克思根据人类社会文明的历史发展演进规律,把人的发展划分为三种形态。其中,第一形态体现的是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这一历史发展阶段,仍属于原始自然经济时期,人的能力具有原始性和局限性的特点,人主要是依赖或者依附共同体中的他人而生存,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与自然是依赖型的关系,二者处于相对和谐状态。但由于在这一阶段,人主要是在共同体内从事与自己利益有关系的活动,并且也只限于同自然界发生物质交换关系,人自身的发展折服于自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强度大,生产方式也较为粗放,消耗了自然生产资料的用能。第二形态体现的是人对物的依赖这一前提基础之上而形成的交换关系。这一阶段是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科学技术也高度发展,“利己主义”观念盛行。人被货币资本所操控,异化为资本家赚取利润的工具。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也确立了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开始操纵甚至支配自然界。这一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提高了人与自然物质交换的能力,人类开发并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也随之增强。然而,在这一阶段,人在改造自然的实践中,也获得了对自然界发展规律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为第三阶段发展创造了条件。第三阶段体现的是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在这一阶段,人不再依附他人而生存,摆脱了对物的依赖,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异化中解放出来,实现了个人解放。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从一味地改造自然向人与自然共存共荣的关系转变,进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矛盾关系的和解,体现了人的现代化的内在维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目的指向人与自然及人与人关系和谐的第三形态,即物的现代化、生态现代化、人的现代化[28]三者相统一,这需要转变人以往的思维方式及其价值观念。这样一种转变意味着人要转变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按照“善”的要求和“美”的规律改造自然界。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得到全面发展,人的理性世界与感性世界达致统一,人的精神境界得到升华,人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从而推进了人的现代化。
三、全球意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进全球人权发展进步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以全球人类共同面临的生态威胁为起点,把增进全人类的利益福祉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美丽世界”作为重要目标,旨在保障全人类享有高品质生态环境的共同利益,体现出对集体人权的保障。除此之外,中国积极履行大国责任,参与并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生态危机提供了行动示范,科学有效地维护了全球生态安全,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生态环保领域国际人权合作和增进全人类的共同福祉贡献了力量,从而推动了全球人权事业发展进步。
(一)建设清洁美丽世界:为保障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提供了有效方案
当今世界,全人类都在面临气候变化、海洋污染、生物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全人类都渴望生活在一个安全稳定、清洁美丽的生态环境之中。优美的生态环境已然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需要。因此,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共同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是当前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的重点目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仅要积极建设美丽中国,还要积极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与全球人权合作,以保障全人类都能享受高品质生态环境带来的生活福祉,保障全人类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一方面,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是保障集体人权的重要体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其中,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享有的基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实现的保障。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世界各国在发展过程中的深度交往,促使全球形成相互联系的共同体,全人类也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集体利益是集体人权的核心, 集体和个体都可以享有的共同利益[29]是集体利益的基本条件。高品质的生态环境既是集体的利益需要,也是个人的利益需要。因此,就人权保障的主体而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价值范围关乎地球上的全人类,彰显其内在的集体人权关怀。另一方面,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有利于保障全人类的各项权利。在建设清洁美丽世界的过程中,中国通过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组织机构的密切合作,参与制定国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规范,建立全球环境治理多边协调机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全球环境治理的资金技术等支持,有效地推动了全球环境治理合作,以应对全球生态危机。这有利于保障全人类的环境权、生命健康权等各项权利,也有利于提高全人类的幸福生活水平。
(二)积极履行大国责任:为全球人权事业发展营造了安全环境
当前,生态环境恶化涉及全球性安全问题。世界各国应以全人类的利益为根本,紧密合作,积极履行国际责任,共同致力于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安全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安全作为人的一项重要利益,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人权的必要前提。安全的目的在于守护人权、保障人权。当全球生态安全面临威胁时,必然会影响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 “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30]的理念主张。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生态危机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也始终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31],以期为全球人权事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生态环境。一方面,中国积极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目标宗旨原则,积极履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同时,中国还采取推动煤炭消费转型升级、发展新能源、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低碳城市建设等具体措施兑现“双碳”承诺。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外,中国分别在2021年和2022年成功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昆明峰会和《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中国还通过设立三江源、大熊猫、武夷山、海南热带雨林等国家公园的方式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另一方面,中国秉持“胸怀天下”的大局观念,积极承担全球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共同构筑全球生态安全屏障,并推进全球环境领域人权事业发展合作。中国积极学习并借鉴发达国家应对全球气候危机的实践经验与先进技术,并督促发达国家履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出资义务。同时,中国加大与南南国家的合作力度,帮助其他国家提升气候灾害预警监测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积极与“77国集团”展开合作,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损失与损害基金的建立,并积极与其他国家共享通过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权的基本经验。例如,浙江正泰集团帮助埃及承建的光伏项目正式运转,为埃及的绿色产业提供新的发展动力。中国帮助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市中心城区提供污水处置系统,经该系统处理后的污水即可达到欧盟标准[32]。中国帮助哈萨克斯坦的炼油厂建设节能改造项目,促进尼泊尔小麦农作物的增产丰收,还通过共享菌草种植技术的方式为老挝、斐济等国的人民创造绿色就业机会[33]。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关乎人类文明的永续发展。中国把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作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重要议题,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机制建设,主动为全球海洋合作搭建新平台,引领国际深海极地探索研究,尽己所能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对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34]。这些事例均体现出中国在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担当,体现中国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环境治理,为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结语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以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为基础,强调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以高品质生态环境保障支撑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构建人与自然平等相待、共生共荣的关系,进而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人权事业发展进步提供了生态条件上的根本保证。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仅是人权价值观念、思想要义、发展理念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现实表征,还是推动人权事业发展进步、增进全人类共同福祉、实现人自由全面的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现实保障维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通过改善生活环境质量,为保障生存权提供了必要条件;通过保护并创新生产力,为保障发展权奠定了物质基础;通过完善环保制度体系,为保障环境权提供了法律规范;通过丰富群众参与方式,为保障参与权设计了实效程序;通过建设优美生态环境,为保障幸福生活权确立了逻辑前提。在价值内涵维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求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变革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了人的活动与能力的全面发展;积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生态安全型社会,以确保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这一共同利益的全面占有,利于推动人与社会发展的协同并进。同时,以和解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为价值指向,积极构建环境正义秩序,推动人与自然构建和谐型关系,为推动人的现代化奠定生态基础,促进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权事业发展的最高境界。在全球意义维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坚持“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积极建设美丽世界,为保障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提供了有效方案,也体现其对全人类享受高品质生态环境这一集体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中国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积极履行大国责任,积极兑现“双碳”承诺,为全球人权事业发展营造了安全环境,有利于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发展进步。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道路的生态向度,充分体现出其内在的人民性、科学性、全球性等鲜明特色,为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构注入了新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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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alue of Modernization based on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Humans and Nature: A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
HOU" Bo
Abstract: Modernization based on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humans and nature underscores the importance of balanc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it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is approach advocates for supporting high-quality economic and social progress through the preservation of a high-qual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eeting the public's desire for a pristine natural setting. By fostering an equitable and symbio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s and nature, this paradigm contributes to the advancement of human rights globally by promoting freedom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This modernization framework not only embodies human rights values and developmental ideologies within the realm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but also serves as a crucial mechanism for advancing human rights globally, collective well-being, freedom, and the holistic development of humanity. Additionally, it reflects the unique features of China's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philosophy in the contemporary era: centered on people, grounded in science, and with a global perspective.
Key words: modernization based on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humans and natur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reedom and the holistic development of humanity; China's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刘" "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22amp;ZD004;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近代人权话语的形成与演变研究(1921—1949)”,项目编号:22JJD82003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项目“人权话语的中国表达与体系建构”,项目编号:20FFXB042。
作者简介:侯" "博(1997—),男,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