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方式自主选择 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2023-12-27李佳鸿
银潮 2023年11期
文|李佳鸿
【基本案情】严某(女)与丈夫(已故)育有3 个子女。严某现已83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体弱多病,经常到医院接受治疗。2020 年起严某自主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以便护理人员能够全天候对其进行照顾,因此产生一笔开销。3个子女因不同意严某入住养老院而拒绝给付赡养费。严某诉至法院,要求3 个子女给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其3 个子女应尽到赡养义务。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应予保障。综合考虑严某的实际花费需求、当前身体状况、自身收入来源和子女的履行能力,遂判决:严某3 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严某赡养费1000 元,并每人各支付严某已产生的医疗费、养老院生活费9500元。
【典型意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当前,江苏省大约有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顾,7%的老年人享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3%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机构养老。在选择赡养方式的时候,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切实需求和真实意愿,违背老年人意愿,强行送至养老机构或者阻碍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行为,将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严某已至耄耋之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入住养老院生活,由养老院为其提供生活照料、疾病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系其为提高自身晚年生活质量而进行的自主选择,作为子女应予以尊重,并按照其实际需求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加强对老年人的尊重与关心,为老年人打造更为优质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学,是每个家庭,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