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递,也涉及侵权?
2023-01-04
新传奇 2022年48期
2022 年5 月22 日,严某向某快递公司交付了风险保证金及加盟费5 万元。5 月23 日,严某作为区域承包人(乙方)与该快递公司(甲方)签订了《快递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严某开始运营该公司快递业务。5 月28 日,严某和快递公司业务负责人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因风险保证金的退回时间发生争议。5 月30 日,严某向快递公司寄出《解除特许经营加盟合同通知书》,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加盟费及垫资款共计52590 元。因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上述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该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是被特许人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本案中,由于严某已在经营中实际使用了快递公司的商标、快递网络、管理模式等经营资源,故严某主张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持。但快递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故对该合同的解除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的履行合同情况,严某在双方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快递公司也未依法向严某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双方均有过错,且严某实际经营较短,故法院酌定快递公司返还严某保证金和加盟费3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