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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社会管理:境外反腐的有益经验及其启示

2023-12-21毛栋英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经验借鉴精细化管理

毛栋英

摘要:人类自从进入工业革命和发展市场经济以来,腐败就成为现代国家的一大政治毒瘤。为有效预防腐败,境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推崇精细化的社会管理,着力在反腐宣传、权力使用和资金运行等方面打造官员腐败的“防火墙”。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举措,其中,“不能腐”是关键所在。如何构建“不能腐”的机制?借鉴境外反腐精细化管理的经验是一个便捷的方法,具体地说,就是要推动权力运行的程序化、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社会监督的民主化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有力践行。

关键词:反腐败斗争;精细化管理;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3)06-0049-0011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其中,“不能腐”最为关键。所谓“不能腐”,主要是通过完善的反腐体制机制让贪官“无法下手”。构建“不能腐”的机制需要完善党的领导和全面监督的体系,借鉴境外反腐败的精细化管理的经验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曾有严重的腐败期,但二战以后他们总结历史的教训,构建了一套权力运行、资金使用和诚信惩罚的联动机制,取得了反腐败的明显成效。进入新时代新征程,借鉴境外反腐精细化管理的经验有助于我国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

一、腐败的滋生蔓延源于社会运行机制的失序

腐败的滋生蔓延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掌权者的贪婪,也有行贿者的“围猎”,还有公职人员对奢靡生活的追求,但从根本上说,是社会运行机制失序的结果。

(一)权力非程序化运行是公职人员腐败的关键因素

腐败主要是指公职人员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与权力相伴而生,因而,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性。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1]。为遏制腐败,最有效的方法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境外国家和地区之所以比较普遍采用精细化社会管理预防腐败,就是基于公职人员利用制度漏洞滥用公共权力这一普遍现实。在一些境外国家和地区,政府官员在政府采购时会避开社会公开的招标程序进行私下约定的形式化招标,从而用公共权力获取到不当利益;有些政府官员会通过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主动送给私营老板,从而把公共权力变成了谋私的工具;还有的政府官员会通过相关代理人把公共政策引向特定领域,从而在特定领域的人群中截取极其隐秘的非法利益。比如,德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有官员通过不正常的项目竞标从西门子公司获取了巨额回扣,这就是权力非程序化导致腐败的典型例子[2]。在经济全球化和高度市场化的时代,官员的“国家俘获”不仅能力强,而且手段也隐秘周全。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机构比较普遍地认为,腐败的发生固然与官员的狡猾手段有关,但从根本上说,还是权力的运行有漏洞,存在非规范运行的严重状况。为把腐败遏制在萌芽状态,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就致力于堵塞权力运行的漏洞,着力于权力的制度化运行,包括公权力的行使方式的设定、基本程序的规范以及细致的操作流程,构建“不能腐”的社会环境。

(二)资金的非规范化使用是导致腐败的最大源头

仅有权力的非程序化运行还不足以引起腐败,权力的腐败必须与资金的非法利用相联系才能构成现实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政采购,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政府对民生的救济,都伴随着大量的资金运转。当官员非规范运行权力同时又伴随资金大量非规范使用的时候,腐败现象就难以避免了。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行政官僚体系具有超越国家和人民普遍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因而诱发官员腐败具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从本质上说,就是国家的暴力行为与市场资金运行的融合,为官员以权谋私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事实上,不少国家的政府官员在行使政府权力的时候往往在资金的暗中涌动中充斥着权钱交易。例如,墨西哥教师工会主席埃尔瓦戈迪略挪用超过20亿墨西哥比索的工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地产、奢侈品以及私人飞机等[3],就是典型的案例。与政治资金相关,不少政界人物在重大项目中获取不法利益。日本政界就先后发生过“洛克希德事件”“道格拉斯·格鲁曼事件”的大案。这些大案都是在资金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发生的。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一些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反腐机构就试图建立资金运行的监管体系,让资金在运行中留下痕迹,从而阻止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

(三)诚信的社会性缺失是导致腐败的重要温床

腐败是基于权力与资金的非规范化运行,但官员的腐败还需要动机。如果一个官员有高尚的品德,即使在腐败的环境也能洁身自好。事实上,官员的腐败总与贪婪的心理有关。一些官员在表面上高喊廉政,但私下会寻找机会“寻租”,还有的官员本身就抱有“当官发财”的心理,当然,也会有政府官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以身试法。如何消除官员的贪污心理?一方面,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会对公务人员进行诚信道德的教育;另一方面,也会通过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用社会的约束打消官员腐败的念头。所谓社会诚信体系,就是政府通过社会诚信的指标体系,让失信者有惩罚的代价。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官员一旦有腐败行为,不仅会受到政纪法纪的惩处,而且会列入社会诚信机构的“黑名单”,从而导致在社会上难以立足。如日本一个市长贪污2万人民币,就难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就业了。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之所以有比较高的廉洁度,重要原因是一些政党通过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等制度化方式,把官员所有的社会行为都纳入到社会诚信系统之中,引导和规范官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使他们自觉地选择诚信。

二、境外国家和地区用精细化社会管理治理腐败的基本经验

所谓精细化社会管理的腐败治理,主要是指通过构建严密的经济社会运行制度体系预防腐败的方式方法。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世界各国反腐败一般是运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权力反腐,主要是通过国家司法系统或政党内部的监督机制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另一种是非权力反腐,主要是通过社会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实行对执政党或公务人员的监督。但是,这两种治理腐败的方式都是依靠人的主观力量来遏制腐败。近几十年来,一些境外政党开始运用社会精细化的管理机制預防腐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通过差异化的廉政教育,让官员警觉权力使用的边界

无论哪个国家,反腐败的前提是构筑“不想腐”的预防机制。如何使反腐败的宣传入脑入心?近年来,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运用差异性的宣传策略,注重公职人员岗位特点和社会公众的不同对象进行廉洁教育,为取得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奠定了基础。

一是要求官员有任职前的廉政承诺,增强从政人员的自律意识。公职人员的廉政除了需要有法律政纪的严肃约束外,更需要有内心的自律意识。事实上,引起公职人员腐败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自身的贪婪心理。为把廉政意识内化于公职人员之心,近年来,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完善法律政纪的基础上,还非常重视公职人员就职前的廉洁仪式教育。所谓的“廉洁仪式教育”,主要是公职人员面对宪法或议会议员举手宣誓,用口头承诺表达廉洁从政的意志。在不少境外国家和地区,信用是一个人的生存基础。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社会诚信将难以在社会立足。因此,一个公职人员一旦在公开场合进行了廉政宣誓,就要作为一生工作的遵循。不少国家尤其欧美国家的公务人员在就职前都要进行廉政承诺,大多数人能够用任职前的承诺来约束自己的从政行为。社会心理学揭示,人的行为一般是受思想意识支配的。有什么样的思想意识,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或生活方式。通过廉政承诺,公职人员把廉洁注入了潜在的意识,在运行权力的时候就会自觉地抵制外来的“围猎”。可以说,就职前的廉政仪式,有助于消除公职人员贪婪心理,有利于公职人员树立廉洁意识,能营造廉政文化的氛围。德国对新录用的公务员除了要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之外,还要求他们进行廉政守法的宣誓,并在宣誓文件上签字,以确认自己对职业操守的承诺。德国通过公开廉政承诺的仪式化教育,明确公职人员要求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公正地执行公务活动,以法律政纪约束自己的从政行为,从而达到“不想腐”的目的。

二是及时总结最新腐败案例的教训,注重反腐宣传的针对性。告知腐败危害是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的常用方法。这种教育虽有“吓阻”的效果,但对官员在运行权力时没有具体的防范指导,一旦产生“贪欲”仍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近年来,境外的廉政宣传尝试具有岗位特点的反腐败教育,注重官员手中权力的具体防范。新加坡反贪局为增强反腐宣传的有效性,对本年度社会腐败案例会进行收集和分类,然后由反贪局成员写成讲稿到相关领域进行宣讲。比如,针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腐败,反贪局人员会根据这一岗位存在的漏洞、环节和过程进行总结梳理,找出腐败的原因并研究出防范对策,然后告知相关行业的财务人员。从实践的成效来看,这样的廉政宣传避免了反腐教育的形式主义,有极强的针对性和震撼力。同时,这样的廉政教育也提醒相关行业和单位查找问题和堵塞漏洞,从而达到个人预防和制度反腐的双重效果。欧洲一些国家的廉政机构也注重在反腐调研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并通过对制度漏洞的弥补让公职人员“不想腐”,也“不能腐”,从而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三是依托多样化的教育平台,扩大反腐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反腐败斗争要取得实效,除了要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外,还要营造全社会的反腐环境。考察境外反腐斗争的经验,搭建多样化的反腐宣传平台是一个非常有效的举措。首先是打造中小学的廉政教育平台。中小学是人的世界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因而,廉政教育必须从基础教育抓起。现代教育心理学显示,中小学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对人的一生有着决定性影响。为此,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在中小学期间就对学生进行廉政教育,要求他们树立起“廉政为荣,贪腐可耻”的观念。新加坡为推进全国的廉政教育,就在中学教育系统设立了廉政和反贪课程,让青少年认识到贪污的危害,培育“贪腐可耻”的心理。其次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全社会的廉政教育。新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内容更换及时的特点。新加坡反贪局充分利用新媒体进行廉政教育,效果十分明显。比如,新加坡政府利用新媒体这种现代传播技术,发挥其群众性、及时性、广泛性的特点,使大众时刻关注贪污问题,政府花费巨资在中心地区的LED大屏幕和移动可视终端平台上播放政府的廉政公益广告和最新廉政政策,营造全覆盖的反腐氛围[4]97-98。最后是利用互联网平台让民众参与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的反腐败斗争,离不开社会的广泛参与。反腐成功的国家总会吸引或动员民众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去。在瑞典,反贪机构就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官员信息,尤其是向公众提供政府官员运行的权力与个人利益有可能相关的信息,从而为民众监督官员提供便捷的渠道。英国利用现代网络平台引导公众关注官员的廉政问题,不仅对官员的从政行为进行了有力监督,而且营造了全社会的廉政文化氛围。

(二)拓展公众获取官员从政信息渠道,为全社会参与监督或投诉提供方便

要有效遏制腐败,除了注重差异化宣传外,还要通过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来鼓励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多年来,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廉政上取得的成效并不是简单地依靠专门的监督机构,而是构建了一整套以全社会参与监督的廉政体系。

一是健全公职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运行。推进公职人员的信息公开,实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这是一些境外国家和地区预防官员腐败的重要举措。公开公职人员可能产生权力交易的信息,目的就是让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进行“全覆盖”“全领域”的监督。如果没有社会监督,执掌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就会产生用公权换取私利的可能性。实践证明,公职人员只有受到公众的监督,权力才会真正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为保证公职人员权力运行信息的公开,目前较为廉政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官员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制度。在瑞典,公民想要了解公职人员的收入情况或消费支出,任何时候都可以直接给税务局进行电话咨询。同时,该国的公职人员在购房时还被要求登广告,内容包括房屋所在地、交易时间、买卖双方的姓名以及交易价格等具体细节[5]。在法国,公民可以索取除法律规定机密以外的所有政府机关文件和资料,以便及时了解公职人员合法运用权力的情况。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推行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制度,让公职人员完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最大程度地杜絕了腐败现象的发生[6]。

二是鼓励和指导公民合理合法举报,激发公众参与反腐的积极性。公众参与是世界各地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经验。如果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渠道不畅或者举报腐败案件而没有政府的回应和处理结果,那么,就会抑制公众参与反腐的积极性,对政府官员也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为激发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热情,境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及举报电话,积极搭建公众方便快捷的投诉平台。一旦发现公众举报的案例属实,政府有关部门就会及时公布并公开处理意见。早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荷兰就成立了举报人咨询中心,让公众对各类腐败案件都有举报的渠道或联系方式。为鼓励公众踊跃投诉大大小小的违法乱纪行为,澳大利亚政府的有关部门向社会发放了大量的电话举报卡片以方便公众及时举报。同时,他们还对公众进行引导,指明公务员哪些违法行为可以向警察、议员或社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投诉。瑞典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程度较高,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样性的监督平台對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行为随时进行举报。比如,该国的一名国会议员就因乘出租车到周边小城办事而被出租车司机举报,认为不乘公共汽车是浪费纳税人的钱[7]。在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政府监察机构与举报人员有一套成熟的互动机制,他们会在依法调查的基础上对被举报的公职人员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官员有违法行为就会依法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考察境外国家和地区反腐的经验,其中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反腐并主动搭建公众监督的平台和完善回应机制,是遏制腐败滋生和蔓延的有效措施。

三是推行内部“线人”举报制度,让腐败行为难有藏身之地。所谓“线人”举报制度,就是政府有关监督机构通过“内部人”获取从政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一般而言,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都有隐蔽性特点,尤其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国家监督人员难以获得违纪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实现反腐败的“全覆盖”,让腐败没有藏身之地,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了“线人”举报制度,通过单位“内部人”及时掌握从政人员的违法乱纪的信息。从境外廉政建设的情况看,腐败最具隐蔽性的领域是企业,因而,不少国家的“线人”举报制度主要在腐败易发的企业实施,不仅解决了信息获取成本的问题,而且有效解决了“长臂管辖”难的问题。如2009年美国制药的巨头辉瑞公司涉嫌商业贿赂,就囿于其行事隐蔽而一度束手无策,幸得辉瑞公司和医院内部知情者举报,案件才得以峰回路转,最终被美国司法部处以23亿美元的高额罚金[8]。实践证明,对腐败隐蔽企业实行“内部线人”制度,有助于做到反腐败的“全覆盖”和“无死角”,从而营造全社会崇尚廉政的环境。

(三)依托智能化监控系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公众监督是国家反腐败的“杀手锏”,而公众的有效监督需要公共事务的公开透明。在传统的政治体系中,公共事务公开基本停留在纸质簿册的公布,公众到专门场所调阅才能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从而影响了社会监督的参与率。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新型的办公方式,从而为全社会参与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便捷条件。

一是完善电子政务交易系统,确保腐败行为“有迹可查”。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推动电子政务建设的过程中强调“以公众为中心”的理念,即利用信息技术扩大公众对政府政务的参与并通过“公共信息站”让民众有效监督政府的决策和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在电子政务建设中,政务交易系统是许多境外国家和地区防范腐败行为的重要形式。这是因为智能化的交易平台能够使政府机关的大小事务留下操作的痕迹。澳大利亚政府建立的“网上市场”,政府官员从采购计划的制定到供货商的选择,从工程的招标到施工进度的检查,从商品价格的发布到商品质量的承诺,从公共资源的调配到公共资源的“落地”,社会公众都可以在网上查询[9]。德国为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建立了一套网上查询系统,让公众随时调阅联邦机构的采购清单。在德国的一些联邦州,政府部门还会留存公共采购流程中竞标失败的商家名单,以便后续查验政府交易中的公正性[10]。从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推进廉政建设的实效来看,电子政务是实现“不能腐”的有效方式。

二是建立资金交易监控系统,实现腐败滋生的“及时预警”。资金交易系统是发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因而,加强反腐败斗争还需要对公职人员的资金账户以及政府的公共资金进行动态监控。从世界反腐败的重大案例来看,腐败行为的发生与资金的异常流动有紧密的联系,因而,严格的资金监控就成为赢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重要手段。为预防公职人员“权钱交易”,一些境外国家和地区通过银行系统对官员的账户进行严密监控,一旦发现资金异常,有关部门就会介入干预。美国的资金交易有严格限制,一次交易超过500美元就会受到预警,而交易超过1万美元则会受到严密监控。如果发现政府官员有非正常资金流入账户,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就会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取证,对非正常收入将依法给予严惩。欧洲一些国家要求公共资金全部在网上运行,利用银行对现金交易进行严格监控,有效阻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实践证明,让资金在阳光下交易和流动,不仅让公职人员无法获得非法收入,而且能对贪官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三是公开国内外资金账户信息,预防“非法转移财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因而简单依靠国内的监管系统并不能遏制腐败。比如,有公职人员在境外投资地产或购买金融产品就是为了洗钱,使贪污赃款合法化。为遏制国际贸易中的腐败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了国与国之间的账户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阻断了公务人员利用国际贸易进行腐败的可能性。2013年,二十国集团34个成员国和巴西、新加坡等13个国家共同签署的“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文件,就让公职人员的全部账户信息处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基本杜绝了公职人员利用境外交易进行贪污的可能性。瑞士作为世界最大的离岸金融中心,承诺向参与国提供受查人员的账户信息,为遏止外籍贪腐人员在瑞士转移资产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11]。实践证明,境外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成效,一方面是基于国内严密的法治,另一方面也依赖于各国之间的反腐合作。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一个开放的国家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遏制腐败的,国家之间的反腐合作应当是全面遏制腐败的必要条件。

(四)建立反腐志愿者队伍,让腐败行为处于无所不在的监控之中

如果说监控资金对反腐败至关重要,那么,广泛而专业的监督对反腐败就有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任何不受监控的权力都有可能趋向腐败。考察近几十年境外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成效,可以发现,庞大而专业的反腐志愿者队伍具有非常特殊的作用。

一是邀请志愿者参加监督市场交易。反腐败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人力或资源,那就会造成反腐信息和腐败信息的不对称,自然也会增加公务人员的贪污机会。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提高反腐败的时效性,大胆引入外部专业力量的介入并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督权力。日本为预防市场交易中的腐败,招募专业的志愿者参与公平交易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中介组织以及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公平交易委员会有时会到招投标现场,事先给交易双方介绍相关法律和规定。如果发现交易中存在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该委员会有權宣布招投标无效[12]。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瑞典,政府对企业的管制相对宽松,行政审批的权力也相当有限。为使市场交易合法有序,瑞典政府会招募社会志愿者对采购或招投标等一系列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社会志愿者对市场行为的监督有热情、有专业、有经验,但却没有体制内的利益纠缠,因而监督既勇敢又尽责。实践证明,加强反腐败斗争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督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全社会的参与监督才能让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二是招募志愿者参与网上的反腐斗争。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上交易的参与广度、频度、强度都获得了极大的提升,高频率高额度的交易给预防腐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招募网上志愿者,对腐败进行预防、监督以及批评。澳大利亚建立腐败预防网络,由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官员中推出志愿者,组成委员会来进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举行公共会议、维护网络安全等,通过定期开会,研讨防止腐败的方案等,对网上市场腐败进行监督,通过委员会的日常规范运作来预防网络腐败。俄罗斯招募网络反腐志愿者,利用专门的计算机程序对官员的收支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根据网上收支情况对腐败进行预警,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瑞典鼓励社会白领、蓝领参加社团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政府官员有不良行为,可以直接在网上公开批评并受到保护。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引导志愿者进行网络反腐,有效预防腐败的同时,也减少了预防腐败的成本,提高了预防腐败的效率。

三是通过专业的社会组织监督政府的公共权力。建立专业化的社会监督组织,并赋予真实的监督权力,是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政府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韩国成立的“公民社会组织反腐败与透明公约委员会”,就是专业性的社会监督组织,专门用于监督公职人员运行权力和评估社会法纪执行情况,确保了对权力监督的有效性。日本的社会监督组织主要分布在一些权力集中的领域。他们设立了由11名公民组成的检察审查会,专门审查检察官“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合理性,确保了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4]24。克罗地亚作为东欧的小国,腐败一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为了加强反腐监督,他们成立了由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的“防止利益冲突委员会”,专门对大大小小的公权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从而有效防止了公权与私权的非法交易。吉尔吉斯斯坦成立的反腐败事务委员会,主要是由国内外投资者、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的观察员组成的。这一有权威性的社会监督组织专门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进行监督,也有效预防了政府部门对权力的滥用。现代国家反腐败的成功实践证明,专业的第三方社会组织由于与公共权力没有利益上纠葛,因而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有效的,能为实现“不能腐”提供支撑。

(五)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增强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的自觉性

诚信是衡量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个人道德素养的一项标尺。考察境外国家和地区近几十年廉政建设的成就,可以发现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对预防官员腐败有重大意义。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官员的轻微腐败也被纳入到社会诚信系统并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从而有效预防了腐败。

一是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公职人员有失信记录,意味着道德品质出了问题。事实上,品行不端的公职人员也容易产生腐败。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公职人员的社会诚信情况,建立了通过失信记录入档方式预防腐败的机制。瑞典的社会诚信体系完备而精细。他们把个人信息联网成一个系统,以便各个部门查阅。公职人员在任何时期或任何领域有违法违纪都会被记录在案,内容具体到各项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发现公职人员有以公权谋私利的失信行为,就会被纳入社会失信人员名册,从而影响就业甚至社会生存。日本一个市长因为贪污相当于人民币2万元的资金,不但丢了官职,而且面临着“社会性死亡”,因为失信意味着失业。美国公民如果有个人诚信的不良记录就很难进入公务员队伍,确保了公职人员群体的纯洁性。这些完备的社会诚信体系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有巨大的震慑力,足以让公职人员时刻警戒自己。

二是建立社会惩戒机制。社会惩戒是入狱之外的法律处罚,主要表现在有贪污行为的失信人员为社区提供服务,毫无疑问,这种处罚方式对预防公职人员犯罪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在一些发达国家,凡是公职人员有贪污行为的,都会被社会诚信系统记录在案,严重的就会受到社会惩戒。由于社会惩戒对失信的公职人员有名誉或职位的巨大杀伤,因而,公职人员在使用权力的时候就会考虑失信成本,就有了“后顾之忧”。在美国,公职人员有了贪腐的失信记录后不仅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被没收公积金、退休金甚至失业。瑞典的公职人员如果因贪污而有社会诚信的不良记录,那么,再就业一般几无可能。德国规定,不能安排欠债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公务员到腐败易发的部门或机构工作。马来西亚设有公职人员“贪污罪犯数据库”[13],外国的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都可以通过这个数据库查阅相关人员的情况。如果他们查到公职人员有腐败记录,就会拒绝失信人员入境,当然,外国企业也不会让其就业。实践证明,社会惩戒机制增加了公职人员的违法成本,能有效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是实施社区服务刑处罚。社区服务刑是对轻微犯罪案件的一种处罚,相比短期监禁具有社会效果好和管理成本低的优势。发达国家对微腐败官员的处罚一般是实施社区服务刑。在英国,社区服务刑作为缓刑的执行内容。轻微腐败的官员不仅要接受最短40个小时,最长可达240小时的社区公益服务,而且还要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或公众的监控。法国的刑法典对于附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需要从事40小时至240小时的公益劳动[14]。从某种意义上说,受过社会服务刑处罚的官员一方面失去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另一方面还颜面尽失。可见,社区服务刑是对腐败官员在心理或人格上的处罚,对于违反廉洁纪律的官员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从实际来看,社区服务刑的运用对建设廉洁政府和营造良好的廉政环境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三、境外精细化社会管理对我国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启示

进入新时代新征程,党要带领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响冲锋号”“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境外国家和地区精细化管理的反腐败斗争经验,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走向深入。

(一)完善社会诚信档案,让腐败官员难以承受腐败的代价

建立科学而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预防官员贪污腐败的第一关口。鉴于境外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的经验,我国要巩固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就务必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社会诚信建设。他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15]毫无疑问,完善社会诚信系统既有社会道德建设的意义,也有预防官员腐败的实际价值。事实上,社会诚信不仅是现代社会进行合理运转的必要规则,而且与国家反腐败斗争也有异曲同工之处。新时代的反腐败斗争,如果我们构建了精细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将党员干部的住房、汽车、证券、存款、税收、出入境、法院判决、社会治安处罚、工商登记以及公用事业缴费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那么,就可以大大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这是因为有关机构或公民可以通过档案查询系统查到党员干部的不实申报。目前,我国的诚信系统已经初步建立,不少地方已经建立行贿的“黑名单制度”,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的产生。实践证明,通过完善社会诚信系统遏制腐败,一方面需要把领导干部的轻微腐败列入诚信档案系统;另一方面,需要各级党政机关善于利用社会诚信系统了解和考察干部。只要加大党员干部的腐败成本或社会生存的压力,必然会大大消除党员干部腐败的动因。

(二)扎紧权力的笼子,彻底杜绝权力与利益交换的可能性

公职人员执掌权力,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性。历史已经证明,只有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规范权力的运行,需要有明晰的权力清单和严格的工作程序,需要有效防止公职人员无原则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开展的反腐败斗争虽然非常严厉,但仍然存在“不收敛,不收手”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权力的笼子还存在“制度漏洞”。要把权力有效关进制度的笼子,第一,建立和完善每个公职岗位的权力清单制度。根据每个岗位不同的职责内容,划定不同层级的权力运行边界,分类明晰每一项财权、事权,对确定编入清单的权力,编制权力目录,有效防止权力“越位”和“滥用”,保障公权规范运行和高效运行。第二,建立和健全各类资金在规范程序的制度中运行。加强资金运行保障机制,对涉及到资金项目的使用权,要登记在案,并建立资金运行网上监督体系。比如扶贫资金的使用权,要体现行使权力的主体以及每笔资金最终流向,通过这种“痕迹管理”,确保有迹可查,避免公共资金被挪用以及事后责任的推诿。第三,建立和健全资金流转的智能化的网络系统。我国已经实行了金融实名制、公务卡和商业预付卡制等措施,未来还要推动银行之间的网络信息互通,强化银行在搜集、分析、监控和举报非法资金流动的义务,即通过加强银行的监管资金和控制现金使用的职能,对异常巨额资金流动建立网络预警功能,从而对异动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监管。

(三)强化社会的全面监督,以真实有效的民主机制遏制腐败

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10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民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人民监督,其中,有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监督。毛泽东在延安“窑洞对”中就提出民主监督政府与预防腐败的论断。借鉴现代政治文明的经验和我国人民民主的发展要求,通过健全社会民主机制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最后胜利,关键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第一,提高全民预防腐败的意识。多渠道开展反腐宣传,借助反腐卡通画、影视作品和网络视频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倡导公平的价值理念和以贪为耻的公民自觉,提高社会各方对反腐的思想认识,让反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社会氛围。第二,开辟群众监督的信息渠道。党政机关依托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党务信息数据库,主动公开群众关注的信息,特别是涉及到干部人事、政府采购、财政税收以及资金审批等重要的信息,要向社会公开。若暂时属于机密不能公开的,也应在规定年限后对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各方有效监督。第三,完善群众监督的保障制度。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布腐败举报投诉电话和设立公务员举报网站,鼓励公职人员内部举报和公众举报,确保投诉的畅通。事后应建立反馈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举报者反馈,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并依法保护投诉者合法权益和保障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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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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