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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我国绿色要素市场衔接协调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2023-12-19陈浩高瑞雷舒然

海南金融 2023年11期
关键词:体系建设

陈浩 高瑞 雷舒然

摘   要:绿色要素市场是我国市场化途径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方式,我国已初步建立碳市场、排污权市场、用能权市场以及绿电绿证市场四大绿色要素交易市场,但各市场机制之间并未打通,缺乏系统设计,导致绿色要素市场之间存在重复管理、相互割裂、价格无法有效传导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探讨双碳目标下绿色要素市场衔接协调方式,打破机制体制障碍。本文从各类绿色要素市场的发展现状、衔接基础与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需从加强政策衔接、产品互认、建设统一交易基础设施三方面协调的政策建议,加快推动我国绿色要素交易体系建设,形成充分反映绿色要素价格为核心的双碳目标市场化工具。

关键词:双碳目标;绿色要素;市场衔接;体系建设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11.003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3)11-0021-09

双碳目标是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标志着绿色低碳发展向全局性、系统性工程转变,而以碳市场为代表的绿色要素市场是发挥市场作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融入经济社会建设各方面的核心环节。我国虽然初步建成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代表的多种绿色要素类型并存的绿色要素市场体系,但当前各类绿色要素市场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市场耦合衔接程度较低,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技术层面均缺乏有效统筹,在一定程度出现重复建设和多头管理。各类绿色要素市场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协调发展与衔接已成为当前业界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绿色要素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已在环境、低碳、能源领域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四大类绿色要素交易市场体系。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当前绿色要素市场建设最为成熟的市场,特别是在“双碳”目标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功建设已表明碳市场成为节能降碳重要的市场化工具,用能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市场以及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仍处于地方试点试验的起步阶段。

一是我国已构建起较为成熟的“强制+自愿”“一级+二级”“国家+地方”的多层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2011年以来我国已构建起强制减排碳市场和自愿减排碳市场,强制市场所纳入行业企业以高碳排放为主,交易标的为国家或试点地区根据基线法、历史强度法、历史排放法等方式明确企业可获发的碳排放配额,已有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供电、港口等多个行业纳入,其中电力已纳入全国碳市场,其他行业则仍在北京、广东、湖北等试点碳市场履约。在交易层面,强制市场还形成了由政府通过竞价的方式不定期向企业有偿发放配额的一级市场和企业间通过掛牌、大宗交易的二级市场,并形成了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平台+8家地方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交易基础设施和以碳抵质押、回购、远期等交易工具为主的碳金融业务体系。自愿市场则主要以新能源、森林碳汇、工业减排等减排项目为主,交易标的为国家核证减排量(CCER,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与地方核证减排量(如PHCER,Puhui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广东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并被允许进入强制市场抵消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截至2023年5月,全国(含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约8.4亿吨、273亿元,国家核证减排市场累计成交约4.01亿吨、20亿元。

二是我国已形成有偿使用原则的排污权试点和以服务新改扩建项目为导向的拍卖市场体系。2007年财政部、原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复江苏、浙江、天津等11个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污染总量控制、排污权核定、有偿取得、收储回收、抵押融资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目前11个试点地区大多建立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本制度,覆盖的行业为工业排污单位,交易标的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在交易层面,政府通过向企业收有偿使用费,完成排污权确权环节,然后由政府通过拍卖的方式将排污权卖给新、改、扩建项目,大部分交易通过政府与企业之间拍卖完成,部分试点存在企业与间交易。截至2021年底,全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总金额为245亿元,一级市场(含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金额约176亿元,占比72%;二级市场(企业间)交易约69亿元,占比28%。

三是我国已初步探索出对标碳交易市场的总量—配额体系和服务能耗双控的市场体系。201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批复浙江、福建、河南和四川正式开启我国用能权市场试点。目前我国用能权市场体系主要采用对标碳市场体系的总量交易机制以及参考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有偿使用交易制度。四个试点市场中,福建、四川试点运作模式类似碳排放权市场,采用总量下用能权配额分配的模式,配套监测、报告、核查环节,形成分配+履约闭环,并由政府出台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法;浙江试点运作模式则以针对新改扩建项目用能指标有偿使用,考核企业新增能耗情况,核心概念为在不增加现有能耗总量下,通过将企业减排、倒闭等所核证得到的用能指标供新建项目有偿使用,类似我国排污权市场,政府常常作为交易参与人进入市场交易。从4个试点地区运作来看,仅浙江政府主导下的交易相对活跃,福建用能权主要集中在七、八月份,与碳排放权市场类似,履约期为交易高峰,潮汐现象明显。四川、河南试点市场则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四是我国已启动基于自愿的绿色证书交易市场和部分区域启动的绿色电力交易市场。2017年我国正式实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环境属性的证明。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实行初期为自愿购买,主要目的为缓解政府可再生能源补贴压力,获签绿证电量要求放弃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交易品种又分为无补贴绿证与补贴绿证,补贴绿证价格相对较高,风电绿证平均交易价格200元/MWh,光伏绿证平均交易价格600元/MWh;无补贴绿证平均交易价格50元/MWh。由于绿证为纯自愿市场,加上社会认知不足,总体交易量偏低。2021年我国正式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绿证随可再生能源电力捆绑交易,赋予绿证强制性与绿电优先调度权力,广州、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正式启动跨区域绿电交易,部分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当地绿电交易政策。截至2023年3月,绿电绿证捆绑电力交易,交易量超1800万个,平均交易价格为30~50元/MWh。2022年,国家发改委出台政策通知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绿证可作为可再生消费凭证作为各省级行政区可再生消费核算工作基准。

二、我国各类绿色要素交易市场关键问题辨析与衔接的必要性

(一)绿色要素交易市场内涵

绿色要素通常指某市场主体对某一类环境资源的所有、使用、占有、收益等各种权利的集合。绿色要素市场是一种人为设计的资源环境管理工具,其核心是将环境资源赋予产权属性,通过政府建立的总量控制与分配制度,使绿色要素成为一种稀缺性资源,从而产生價格信号并发挥市场的自发调节功能,实现绿色要素在不同主体、部门或地区之间的高效配置,实现环境资源的充分利用。

绿色要素市场在形式上又分为强制市场与自愿市场。强制市场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强制让特定行业、主体进入,其必须完成环境资源控排/使用要求,具有刚性约束,受政府监管程度高;自愿市场通常由社会自发参与,多为企业、个人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绿色消费,实现方式多样灵活,政府监管相对较弱。强制市场主要构成环节为分配、登记、核查、清缴以及交易,自愿市场主要构成环节为认证签发、登记以及交易(见表1)。

碳排放权市场为典型的绿色要素市场,同时又包含强制与自愿市场。强制市场中,政府设置碳配额总量并分解到各重点控排行业企业,企业主体分配一定比例免费配额后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购买或卖出配额,以完成政府碳排放管控要求。自愿市场中,由具有碳减排作用的项目向政府申请减排量签发,所签发减排量可进入强制碳市场履约,也可向社会大众出售通过注销等方式履行社会责任。

在上述机制的共同作用下,碳市场有效运转能有效实现碳排放资源优化配置,以价格信号刺激控排企业灵活选择减排手段,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同时带动低碳技术升级与产业发展,高质量推动我国双碳目标达成。用能权、排污权、绿证等其他绿色要素市场与碳排放权市场具有相同的内涵,均通过产权确立的方式将无形的绿色要素转变为可交易、可计价的绿色要素,结合市场机制给予绿色要素价格,以引导优化资源配置。

(二)各类绿色要素交易市场关键差异

政策导向差异较大。碳排放权市场服务于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目的为控制末端温室气体排放。强制碳市场更关注企业或项目投产运行后生产造成的碳排放,通过总量控制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生产工艺和能源使用结构;自愿碳市场通过抵消机制打通自愿市场与强制市场,赋予减排量价格,以此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吸引资金投资减污降碳项目,达到促进低碳发展的目的。用能权市场则着重考核企业或项目的单位增加值能耗或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目标是控制企业生产能源使用行为,特别是引导新改扩建项目使用高标准、先进的产品生产技术,从而规范和提升用能效率。因此,与碳市场末端管控不同的是,用能权市场在我国以考核前端能耗为主,但其与碳市场政策目标较为一致均属于推动能源低碳发展的政策工具。排污权市场考核标的为生产企业污染物末端排放,由于其主要目标为满足新、改、扩建项目对排污指标的准入要求,因此排污权市场的政策目标更多是为了在不新增排污指标前提下满足产业对环境污染的规制。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则更强调消费端的参与使用,主要政策导向为引导社会绿色消费意识、促进能源结构转型,且通过明确可再生能源新增消费量不计入能源消耗总量等方式扩大其在应用范围并逐渐增加绿证消费的强制属性。

法律依据层次不同。用能权交易市场在节约能源法刚性约束下运行,节能法明确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耗和能效水平进行审查核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同用能权交易类似,排污权交易也要遵循污染物防治的规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在排污许可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框架下运作。碳交易情况则完全不同,国家层面并没有碳排放管理立法约束,目前碳排放管理可依据的上位政策是由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绿证制度同样无相关法律明确,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管理。从绿证制度的初步建立到绿电交易试点以及作为可再生能源消费凭证,均是由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绿证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要求售电公司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义务,与可再生能源法要求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存在一定冲突,即当前绿证制度的应用还未解决更高层次的法律约束问题。

管控环节存在明显差异。从管理部门来看,碳排放权、排污权由生态环境部主管,用能权、绿证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主管,主管部门不一致,市场建设思路、目标,管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形成协同。从管控对象来看,碳排放权市场包含分配、登记、交易、核查、清缴环节,属于末端治理,主要管理对象是生产端的存量高排放企业。排污权以及用能权市场更加强调产业准入,属于前端指标管控,主要管理对象是生产端的新建高排放项目企业,出发点为服务高排放新建项目环境指标的需求,无清缴、注销环节。绿色电力或绿证则主要面向消费端或生产端的企业用电行为。从指标发放看,碳排放权存在有偿与免费两种分配模式,但排污权和用能权则一般为100%有偿发放。从交易环节看,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二级市场交易(企业间交易),排污权、用能权交易主要是一级市场交易(政府定价转让)。自愿市场中绿证与碳自愿减排量在核算签发注销环节也存在差异。由于绿证数据由电力计量提供,来源便捷可靠,无签发环节,而碳减排量数据获取涉及监测、报告、核证,数据无法直接获取,且需机构认证签发以保障权威性。碳减排量签发登记后理论存续期为无限,可由主体自愿进行注销,但绿证有效期为2年,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绿证强制注销。

(三)各类绿色要素交易市场衔接协调的必要性

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绿色要素价格机制。碳市场、用能权与绿证三者之间关系紧密,管理对象均与能源、能耗相关,尽管政策导向存在一定差异,但最终目标均是促进我国绿色低碳发展,因此理论上三者的政策体制、交易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互相协同。但囿于三种市场机制管理部门不一、政策导向存在差异,市场之间各成体系,不利于各类绿色要素通过市场机制达到最优配置,容易造成同一类项目在不同市场机制中价格信号分散和失真。另一方面,通过市场衔接和整合,降低被管控企业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低碳发展成本,激励更多绿色减排技术的应用。此外,打破各类绿色要素市场边界能够有效扩大市场容量,吸引社会各类群体参与市场交易,便于发掘市场需求创新产品,促进绿色要素高效流转,形成真实有效的权益价格。

有利于避免重复规制、降低社会成本。碳排放权、用能权与绿证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管理、重复认证问题,如碳排放权和用能权覆盖的行业企业高度重合,同一个企业可能面临碳排放和用能的双重规制,在加大企业生产压力同时并没有明显促进企业更多减排;碳排放权中的自愿减排项目和绿电绿证市场,同一个新能源发电项目可能既认证了自愿减排机制又认证了绿电绿证,绿色权益实质上被登记了两次。因此,厘清三种市场之间的关系与相互作用机理显得尤为重要。从制度层面明确各市场的分工协作,能够减少摩擦成本与不必要的流程,增强不同管理部门之间业务上的协调配合;从企业角度,三种市场的协调配合便于其内部统筹管理碳排放、能耗以及绿色证书三类绿色要素,降低社会总成本。

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与低碳产业发展。绿色要素市场是配置各类环境资源,为社会提供信号引导低碳转型的重要工具。市场衔接可以充分反映各类绿色要素的低碳环保价值,形成绿色要素价格阶梯,借助价格信号引导产业自发向市场价值高、具有减排潜力的绿色要素聚集发展;另一方面,各类绿色要素市场的价格高低会直接影响被管控企业对节能减碳技术的投资与选择,从而影响相关产业链发展。如早期碳市场CDM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获发减排量可进入高价值欧洲市场,在一定程度推动了我国风电光伏产业的发展起步;我国排污权市场排污权指标价格高,能够有力激发企业自愿投入减排装置,减排所获取指标又能够再次出售获利,推动经濟向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三、我国各类绿色要素交易市场衔接协调存在的问题

碳排放权、用能权、绿证制度分别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管理,各自独立,部门间政策协调难度大。由于我国绿色要素市场大都处于起步阶段,制度体系不完善,各类绿色要素市场的主管部门所颁布政策集中各绿色要素市场建设本身,所颁发管理办法、指南并无考虑与各类市场衔接的问题。从落地层面看,企业作为被控主体较为关注自身利益,绿电无法抵消碳排放、用能权与碳排放权双重规制问题愈发凸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操作依据,国家层面虽有统筹规划,但尚未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规范、指南。从管理层面看,各绿色要素分属不同管理部门管理,导致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不足,各绿色要素市场各成体系,无法有效搭建协调机制;从机制层面来看,绿色要素市场基础类制度规则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市场门槛、覆盖对象、数据管理等,且同一绿色要素在不同试点市场的具体要求、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短时间内难以统一;从属性层面来看,碳排放权、用能权、绿证三者相互交叉,均为能源领域的政策工具,具备协调可能性,但缺乏官方互认机制;碳排放权与排污权为协同性极强的绿色要素,但在核算、监测、数据报送等领域尚未打通。就各绿色要素市场具体来看,衔接协调存在以下问题。

碳排放权与用能权、绿证衔接缺乏政策激励,暂无统一定价标准。碳排放权与用能权分别针对企业碳排放量、能耗水平进行管控,绿电对改善企业用能结构、降低能耗水平、减少碳排放具有直接作用,但目前碳排放量、用能指标计算尚未纳入绿证,即企业购买绿电不会相应减少所核算碳排放量与用能指标,导致企业购买积极性不高,更多处于社会责任目的消费绿证。另一方面,在我国碳市场体系中,可再生能源电力可以申请国家或地方自愿减排量,如允许绿电绿证全额抵消碳排放,而自愿减排量的抵消存在比例限制,会导致绿电绿证价格与减排量价格的混乱,故还需考虑可再生能源电力以何种形式参与碳市场,更好地衔接绿证与碳市场两项制度。

碳排放权和用能权衔接易引发重复考核,亟需配套机制引导规范。碳排放权能够促进控排企业改进工艺流程,减污降碳,导致其与企业能耗水平呈强相关,被纳入碳市场管理间接也考核其能源消费水平,同时纳入碳市场与用能权的企业存在重复考核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提出要逐渐从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意味着未来碳排放权市场将在各类绿色要素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用能权市场在新形势下的定位与碳排放权的配合亟需明确。用能权与碳排放权互换渠道,管理条例、管理部门联合工作等配套机制均需建立。

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标的属性不同,市场环节同质化程度高。碳排放权和排污权同属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且两者属于同源权益标的,协调具有先天优势。然而,我国排污权市场采用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权实际为准入指标,本质并非与碳排放权一致的环境产权,导致交易标的属性不同,先天存在割裂。与此同时,我国排污权市场存在与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衔接不畅、全国性技术规范匮乏、二级市场活力不足、排污权法律权属不清等问题,均增加两个市场的衔接协调难度。碳市场与排污权市场在登记、核算和核查环节同质化程度比较高,资源复用的潜力较大,但当前尚未开展衔接工作。

四、我国各类绿色要素交易市场进一步衔接协调的建议

(一)加强各类绿色要素交易市场顶层政策的衔接

关于绿证与碳市场衔接,建议加快研究绿证的碳减排作用,修订完善相关行业核算报告技术规范,调整电网排放因子,排放量核算中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绿证制度与CCER以及各地碳普惠的制度衔接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组织研究CCER以及各地碳普惠与绿证制度的重复认定问题,对同一项目是否能够同时参与CCER与绿证做出明确规定,避免一度可再生能源电力同时被两机制认证。

关于排污权与碳排放权的衔接,建议加快就核查、注册登记、交易等存在重复建设的环节进行梳理,重新明确各环节分工;以当前已有碳市场与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试验,打破排污权以行政区域为市场范围的限制,结合排污权所管辖气体的温室效应,统筹考虑两个绿色要素总量控制目标与联合履约;调整上位规范,排污权单独出台管理办法,明确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关系,实现独立管理,引导市场模式向总量市场转变。

关于用能权与碳市场的衔接,建议加快研究用能权与碳排放权市场的本质关系与错位配合,避免对同一主体进行重复规制,用能权应面向新建项目企业考核,而碳排放权应着重面向存量企业考核;制定由能耗双控转向碳双控的实施路径,编制用能权与碳排放权的配额互认标准,对已纳入用能权考核但并未进入碳排放权市场的企业逐渐向考核碳排放过渡;对于已开展双重考核的企业,应放开用能权考核。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主,用能权为辅的市场格局,将用能权相关机构、交易平台纳入碳排放权管理平台。

(二)打通相关绿色要素交易市场产品的互认互通

在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将引领各类绿色要素市场,建议针对绿色要素市场推行产品互通互认机制,发挥碳市场的统领作用,以碳排放价格作为其他绿色要素市场定价的参考。

碳排放权与用能权市场互通互认更多需考虑错位发展问题,避免双重规制。水泥、数据中心、造纸、钢铁等同时纳入碳市场与用能权市场的行业受双重管理,用能权市场应逐步退出。可选择暂未纳入碳排放权市场但进入用能权市场的行业,如印染、化纤、纺织等。建立互通互认机制,将用能权配额转换成碳排放权配额,形成碳市场与用能权市场联合履约,逐步参与碳市场履约清缴、配额有偿发放,从用能权市场管理向碳市场管理过渡。

加快绿电绿证、CCER以及地区减排量的产品互认。由于二者具有较为一致的环境作用,在产品互认层面可以核证上述产品的减排作用,厘清二者在碳减排效益上的换算关系,按统一单位的碳减排作用按比例进行转换,通过转换机制使上述绿色要素同时参与电力市场与碳排放权市场。另一方面,需统一同等规模电量申请绿证和申请CCER以及地区减排量在全国/地方碳市场中的抵扣比例,避免不一致导致的市场规则混乱。

建立长效机制激励企业自愿购买绿色要素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可出台政策鼓励未纳入绿色要素市场的企业、机构购买碳减排量或绿证抵消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应产生的排放。此外推动交易中心创新以碳排放权为核心,搭配各类绿色要素的排放抵消组合产品,捆绑配套核查、披露、查询体系,打通各类绿色要素登记簿,形成一站式绿色要素抵消体系。

(三)建设统一的绿色要素交易市场基础设施

推动各类绿色要素统一交易场所,虽然各类绿色要素分屬不同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管理,但交易环节专业程度高,可由同一家交易中心承担绿色要素交易工作,增设新绿色要素交易品种无需增加额外成本,有利于集中管理,创新绿色要素产品,制定各类市场协同发展路径规划,实现各类绿色要素市场错位发展,降低协调管理成本。

探索由电力交易中心和碳交易中心进行协同登记,建立电碳大数据的登记中心,对绿色电力交易关键数据进行存证追踪,确保绿色电力绿色要素的唯一性,不被重复申明和主张。实现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中心、碳交易中心、减排量登记系统、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项目业主的全流程统一的绿色要素转移机制,支撑电、碳市场协同运转。

依托碳排放权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纳入排污权与用能权,形成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与交易系统,通过系统对接实现高效配额互换与数据共享,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考虑到全国碳市场基础设施已初步搭建完毕,未来各行业逐步进入全国碳市场,在此基础上构建国家—试点多级注册登记系统与交易系统,实现互通互联,为后续排污权、用能权全国市场建设提供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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