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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视角下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监管研究

2023-12-19刘志洋解瑶姝徐索菲

海南金融 2023年11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创新

刘志洋 解瑶姝 徐索菲

摘   要:符合金融发展规律的金融监管不会抑制金融创新,但风险承担能力与风险承担水平匹配应是金融科技监管的底线原则,且能够有效解决规范与发展的对立统一问题。本文认为,即使是在“监管沙盒”中进行创新试验,也应要求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风险承担大小与其风险承担能力相一致,这样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才能够“走出沙盒”。本文首先从实然性、必然性和应然性三个角度论述了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实施监管的原因,并提出了审慎监管应遵守的四个原则:科技服务与金融服务分业监管原则、合规监管上升至风险监管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原则、加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原则。之后,从公司治理体系、偿付能力监管与流动性监管双支柱框架、监管当局监督检查、信息披露以及宏观审慎视角提出了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实施审慎监管的方案。

关键词:审慎监管;金融科技;平台企业 ;金融创新;Basel理念;风险特征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11.004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3)11-0030-09

一、引言

中国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发展水平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其海量数据,将业务拓展至信贷、投资、理财、保险等金融领域,形成了依托新兴金融科技的金融控股集团,深度参与金融体系运行。虽然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利用“长尾效应”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也不能任由其无序扩张,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隐患,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也需实施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方式。

承担风险获取收益是金融机构经营的本质特征,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金融风险管理,高预期收益必然以高风险为代价,只有提高风险承担水平才能获得更高的收益。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本钱”是资本。为了开展金融业务,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有承担风险的意愿,但更为重要的应是有承担风险的能力。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做的是金融业务,履行了金融功能,则其承担的金融风险就应该纳入审慎监管框架。如何设计针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审慎监管框架,是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平衡监管与创新的重要一环。

当前,监管科技的内涵未有定论,比较公认的定义是美国学者Arner et al.(2017)提出的定义,他们认为监管科技不仅指狭义上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科技来满足监管要求,还指监管机构运用技术实现监管监测。费方域(2018)从生态角度入手,认为应该建立监管科技生态圈,完善基础设施,确定监管规则,该模式可以由政府和金融监管任意一方主导,也可由两部门联合发起。由于各国对金融科技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因此监管科技演进肯定会存在差异,但可以看出数据和技术的重要性是被普遍认同的(王静,2018)。程雪军等(2021)认为科技监管已经应用在身份识别、交易行为监测、压力测试、法律规范追踪与合规数据报送等多个场景,应用前景广泛。国外可借鉴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包括“监管沙盒”“创新中心”“创新加速器”等(许多奇,2018)。“监管沙盒”是最先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5年发布的《监管沙盒》报告中提出的监管模式,本质是为企业创造一个有限制的试验性的空间,使其能够测试其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创新中心”模式旨在帮助金融机构识别金融科技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引导金融机构更好领会金融监管框架的深层含义,这种模式更适用于金融监管比较完善的地区。“创新加速器”模式则是监管当局与被监管部门建立合作以促进金融科技创新。

为了应对金融科技平台特有的风险特征,监管科技以及监管沙盒是管理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监管科技的运作机理是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共同参与监管并密切协作。不可否认,监管沙盒的运作有助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金融创新,但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风险管理还停留在个体业务层面,缺乏整体性和战略顶层设计。从现代金融风险管理角度来讲,以“监管科技”为代表的合规性监管仅仅停留在业务是否符合规范层面,缺乏主动激励金融科技平台企业进行创新的机制,且往往会出现金融科技平台企业“踩红线”式的金融创新,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更加强调发展与规范的和谐统一,承担风险大小与风险承担能力有效匹配。即使是在“监管沙盒”中进行创新试验,也应要求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风险承担大小与其风险承担能力相一致,这样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才能够“走出沙盒”。从这个意义来讲,风险承担能力与风险承担水平匹配应是金融科技监管的底线原则,且能够有效解决规范与发展的对立统一问题。本文在学者研究基础上,进一步从全面风险管理视角,以巴塞尔资本协议精神为核心,对我国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实施审慎监管的原则、必要性、工具设计方案进行深入探讨。

二、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风险特征分析

随着中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金融科技对拓宽金融服务的边界、提升金融效率的重要性。新兴金融业态产生新的业务风险,经过技术包装的金融产品使产品复杂性被掩盖导致形成潜在金融风险。金融科技业务对信息技术依赖性高,与金融科技相关的网络故障会给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带来损失,易出现IT风险;数据泄露风险随着金融科技业务的扩展而增大。从金融角度来讲,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风险特征如下。

第一,金融中介属性易引发流动性风险。虽然金融科技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但业务仍舊是金融业务,履行的功能包括金融中介功能。一方面,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运营离不开自有资本金和客户资金流入的支持;另一方面,只有能够持续不断地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这意味着与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一样,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也会同时面临着资产负债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需要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三者的协调与平衡。在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现金科目下包含了大量的客户沉淀资金,这些都是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来源。虽然监管对资金的使用和托管进行规制,但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仍旧面对出现流动性挤兑的可能。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需应对因资金来源紧张或业务资金需求增加而导致的流动性困境,需能以合理的成本迅速获取充裕的流动性;当面对大量客户资金流出导致的流动性危机时,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需持有足够的流动性缓冲。

第二,零售信贷业务易引发信用风险。长尾效应决定了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零售信贷业务在其金融业务范围内占比较高,在资产负债表内形成大量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不可忽视。对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来讲,其业务优势在于大数据技术增加了其信用风险分析、判断、评估的能力,使其能够充分运用结构和非结构数据对消费者进行画像。一方面,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在评估借款人违约风险时,需要结合贷款客户自身的财务状况、贷款偿还能力和意愿等,另一方面,也要通过贷中监测手段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变化风险,以便提前预警。

第三,公允价值计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易引发市场风险。公允价值计价是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计价的基础,并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对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来讲,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仅仅包括传统的股票和债券,可能还包括以人民币、美元等计价的数字资产。在市场处在正常运转时期,公允价值计价能够有效反映资产未来真实的盈利能力,但当金融市场陷入困境时,公允价值计价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业务创新性高,资产流动性深度不足,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可能出现资产抛售现象,这会通过定价渠道将市场风险传导至其他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同类资产。审慎的审计师、会计师会迫使其他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不得不根据该价格对自身资产负债表内的相同资产计提巨额资产减值。当金融体系处在繁荣期时期,公允价值计价会促进资产价格继续高涨;反之,金融体系处在低迷时期,公允价值计价会进一步拉低资产价格。这种顺周期性的计价机制是市场风险的主因之一。

第四,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引发非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也较高,且非金融风险会演变成金融风险。首先,信息科技(IT)风险是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面临的主要非金融风险。先进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系统是信息科技企业的优势,计算机驱动技术使金融市场交易频率和交易量大幅提升,但潜在的交易风险也变大。系统故障或者操作失误会导致错误指令发出,巨量交易会被立刻执行,直接引发市场巨幅波动。比如,2010年道琼斯指数“闪电崩盘”事件、“骑士资本”事件、光大 “乌龙指”事件都与IT风险密切相关。其次,声誉风险也是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日常应对的主要非金融风险。对于许多规模较小的金融科技型企业,社会舆论的负面冲击会迅速导致其经营陷入困境。声誉的负面影响会导致其面临流动性挤兑危机,风险会传导至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甚至会波及同行业的其他金融科技公司。最后,战略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他非金融风险同样在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频繁发生,会将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推向社会舆论的风口,增加其经营风险,并通过资产负债表和金融市场交易,将风险传导至金融体系。

三、对金融科技实施审慎监管的原因

审慎监管是防患于未然的监管。审慎监管旨在确保即便出现金融危机,金融体系也不会全面陷入困境,仍然能够履行金融功能。一般来讲,审慎监管可以分为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主要要求金融机构持有充足的资本来吸收非预期损失,这是在Basel II的指导下,金融机构更加注重个体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体现。2008年的“次贷危机”使得微观审慎监管的缺陷暴露无遗,宏观审慎监管也开始被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提上日程,在Basel III的指导下,宏观审慎监管确立了以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管理对象,重点关注金融业务活动的顺周期性问题以及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的传染问题,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施加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既然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从事了金融业务,履行了相同的金融功能,因此也应接受同样的监管方式。

第一,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已经从自身承担业务风险转移至代替他人承担金融风险,这是实施审慎监管的实然性。市场经济的专业化分工体系将金融业与其他行业分离。金融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变为资源配置和风险集散的中心,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承担实体经济剥离的金融风险,并进行风险对冲、风险缓释、风险转移等风险管理活动,进而获取收益。从这个意义来讲,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的分界线在于是否为其他实体企业承担金融风险(陈忠阳,2021)。在一个专业化的分工体系中,市场经济中的实体企业通过承担其擅长管理的业务风险来获取盈利,即该业务风险是实体企业善于管理、并且能够从中获取收益的风险;而实体企业不擅长管理的金融风险则转移至金融机构,即对金融机构来讲就是金融业务。对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如果其经营模式在于为金融机构开发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金融机构先进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增加金融服务水平的技术内涵,则其仍停留在实体企业层面,因为其所承担的风险是实体企业的专业技术风险,面临技术开发不成功而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但一旦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将实体企业所不愿承担的风险转移至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且能够通过承担这种风险来获取收益,则其所起到的功能为承担其他实体企业的金融风险,因此在市场经济体系中,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就具有金融风险管理的功能,其宏观效果是金融风险的配置效率。这种风险承担的大小与其业务量成正比关系,因此必然会要求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要与其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避免金融机构的过度风险承担。资本充足率要求此时就成为约束其风险承担的主要机制。

第二,提高对金融类风险的融资效率,降低对以操作风险为代表的非营利性风险的融资强度,提升金融产品定价效率,这是审慎监管的必然性。资本监管的核心机制在于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过度扩张。资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讲是最稀缺的资源,如果金融机构能够降低其资产风险,则监管资本的要求就会降低,金融機构开展业务的能力就会上升,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从这个意义来讲,资应对金融风险是敏感的,应该有效体现金融市场对风险的定价。从金融的本质来讲,所谓的“融资”,应是对财务(金融)类风险的融资,因为这类风险具有盈利的可能性;而操作风险①(包括IT风险、法律风险)等非营利性风险应该最大限度的被规避和降低。从资本监管的激励机制来看,操作风险水平低可以有效节约资本,金融机构的产品定价效率会提升,产品定价就会有竞争力。基于此设计,金融产品的风险因子更多包括市场风险因子、信用风险因子甚至是流动性风险因子,而操作风险因子由于有效的实施了风险规避、进而降低了资本成本,不被反映在产品定价中。这种机制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升了金融市场产品定价能力,向金融市场贡献了监管的激励智慧。

第三,建立风险承担能力(Ability)与风险承担意愿(Willingness)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模式,这是审慎监管的应然性。风险承担量不仅仅取决于风险承担的意愿,还要求金融主體要有风险承担能力。在为金融机构贡献技术智慧方面,由于专业分工的存在,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主要取决于技术实力和专业水平;但是在开展金融业务层面,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风险承担则主要取决于资本实力和流动性。如果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风险承担水平超出其风险承担能力,则其自身偿付能力风险上升引发的倒闭风险会通过风险传染传递给金融体系其他部门,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现象,降低金融体系的资源配置和风险配置效率。当前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所采取的业务模式已经显著具有了金融属性,做杠杆、期限错配、资金池、资产证券化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屡屡出现在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中。但传统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对每项风险业务都对应着资本金要求,而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在开展这些业务过程中,并没有受到严格的资本监管,除了导致监管套利降低监管有效性外,还存在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其背后的原因就是风险承担能力与风险承担意愿不匹配,外在表现是业务的过快、无序扩张,行业出现不顾风险的恶性竞争。这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长期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四、审慎监管工具的设计原则

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实施审慎监管不能抑制金融创新,要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导向原则,不增加金融科技型企业的额外监管成本。监管当局也要明确,审慎监管的对象是金融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业务,而对非金融业务的监管可以采取灵活、包容的监管方式,避免降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创新金融服务技术的积极性。

第一,科技服务与金融服务分业监管原则。是否承担金融风险并通过经营和管理金融风险来获取收益是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实体企业)的根本区别。对于只向金融机构提供外包服务、贡献信息技术智慧的金融科技型企业,其主要盈利来源是其产品的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的设计能力,本质上是传统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的有效合作。对于这类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监管应按照实体企业的法则来实施,比如重视牌照管理、关注消费者保护、企业营业要符合法律规范等。对于其盈利来源是通过承担金融风险的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则应实施符合金融业务特征的金融监管模式。这与功能监管相类似,即履行类似金融功能的业务应受到同样模式的金融监管要求。因此,金融监管应该首先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业务进行有效区分,哪些是金融性质的业务,哪些是非金融业务,应对金融业务实施审慎监管要求,而对非金融业务则按照正常市场经济规则下对实体企业的要求来进行规范。

第二,合规监管上升至风险监管原则。金融风险管理的本质特征是事前属性,“与天对弈”意味着风险管理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充满不确定性,包括“已知的已知”、“已知的未知”甚至是“未知的未知”。从金融风险管理发展历史阶段来看,传统的合规监管仅仅是关注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注重内部控制,更多属于风险规避型策略,被动性较高。此外对规范的合理性,或者规范是否约束了金融创新却鞭长莫及。而风险监管注重风险管理的事前属性,通过将资本与风险有效衔接,增加资本对于风险的敏感性来将金融业务的风险承担水平与风险承担能力关联起来。与风险监管相对应的模式就是经济资本的配置机制。相比于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从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出发,计算金融业务的风险分布并计算经济资本,要求金融机构实际资本持有额大于经济资本额度,实现真正的风险资本充足。因此,风险监管的主动性更高,有效地解决了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所面对的“发展”与“规范”的对立统一问题。二者的结合点就是风险监管,即在风险约束资产扩张的规范下实现金融创新的发展,既保证了金融创新业务不被抑制,又实现了发展处在风险可控的模式之下。

第三,全面风险管理原则。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了巴塞尔协议发展的全过程,1988年Basel II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2008年Basel III又将流动性风险纳入监管框架,整体过程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在日常运行金融业务过程中,不仅仅会面对诸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类型的风险,还会常常面对操作风险(IT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非金融类型的风险,而这些非金融类型的风险还会演化为金融风险。因此,审慎监管的实施需要践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尤其要关注无法计提资本的风险类型。在金融风险方面,对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审慎监管应以资本计提为主要的监管工具,而对于流动性风险,审慎监管的工具应重点考量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流动性缓冲持有量。在非金融风险方面,尤其是操作风险,审慎监管在加强操作风险数据积累进而夯实资本计提基础外,更要重视内部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风险管理系统发挥作用的前提。对于无法通过资本计提来承担的风险类型,则应以风险规避或者风险转移为主要的监管激励措施。总之,对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审慎监管更应强调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激励在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内部建立良好公司治理领导下的企业风险管理系统。

第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原则。有效的审慎监管不会抑制全社会的金融创新,尤其是对服务实体经济有益的金融创新。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金融创新的无序扩张最终会损害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一个稳健的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长期发展一定是事半功倍的。中国正在全面推进普惠金融,金融科技起重要作用。从理论来讲,“互联网+”模式一定有助于将金融服务拓展至社会各个角落。在《破产法》还不能有效实施的大背景下,这种缺乏监管的无序扩张不会有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反而会造成风险的积累,其背后的本质原因在于没有正确认识审慎监管与服务实体经济长期健康增长的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因此,在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缺乏审慎监管的风险约束下,最终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难以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初心”。

五、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审慎监管工具设计方案

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是当前全球金融监管规则的核心文件。Basel II包括资本监管、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Basel III增加了杠杆率监管、流动性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等维度。审慎监管以偿付能力监管和流动性监管为核心监管工具,在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微观审慎监管以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为三大核心支柱,宏观审慎监管也以逆周期资本缓冲、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额外资本计提等为核心监管工具。对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虽然审慎监管面对的监管对象不同,但监管工具的类型应大同小异,仍应以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前提,以偿付能力监管和流动性监管为主要监管工具,配合监管当局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在宏观层面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来管理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公司治理体系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在2020年9月11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与其资本规模、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活动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其经营模式具有明显的混业经营导向,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来讲至关重要。

具体来讲,监管当局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各个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赋予各个监管主体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实行持续性监管,并在必要时采取及时行动的权力。为了有效实施监管,监管主体要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行使监管权力。为了监管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经营合规状况,监管主体还能够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包括控股集团)的董事会、管理层、主要员工所遵循的内部章程和外部规范进行审查,并对所有记录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二是监管当局应要求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公司治理建设包括战略发展方向、权责清晰的集团及组织架构、内控规则、董事会及高管层的权责、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且要保证这些建设内容与企业的金融风险承担相适应。三是监管当局要定期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估,并对缺陷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四是监管当局对董事任命和提名的流程有决策权,并要评估董事会成员对企业的忠诚度。五是监管当局要定期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风险偏好政策、企业风险文化建设、价值观建设、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等问题进行评估检查。六是监管当局要对高管层履行董事会决定的状况进行评估,对高管薪酬设计是否符合审慎理念审查,重点关注薪酬体系设计是否有助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二)偿付能力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的双结合

审慎监管的核心是风险承担能力与风险承担意愿的有效契合。以Basel III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改革建立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和流动性监管为主要工具的双结合框架。其中,偿付能力监管以资本充足率监管和杠杆率监管为主要工具;流动性监管以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为主要监管工具。虽然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存在差异,但偿付能力监管与流动性监管对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金融业务还是适用的。

第一,对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金融业务要进行风险资本要求。对于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交易资产应实施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要求,计算在险价值(VaR)或者期望尾部损失(Expected Shortfall,ES),依据此来计提资本。对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进行的零售信贷业务,考虑到金融科技平台企业信息系统完善,数据积累充足,监管当局则可以根据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所掌握的数据资源以及非结构化数据规模,允许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直接跳过外部评级法,采取类似内部评级法初级法或者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来计算风险资本。监管当局应发挥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数据积累和计算优势,激励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采取信用组合管理的方式,独立计算信用风险的主要参数(违约率、违约损失率、违约相关系数等),使得资本对信用风险水平的变化非常敏感,进而起到有效的监管激励作用。对于类似东方财富的金融科技平台企业,进军了融资融券等比較复杂的金融业务,则监管可以要求其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在操作风险方面,监管当局也应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在降低操作风险方面的优势,也要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IT风险和法律风险,结合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内部损失数据积累,鼓励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采用操作风险高级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强化操作风险管理的内生性。

第二,贯彻杠杆率监管标准。随着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逐渐开展金融业务,资本监管由于其复杂程度高,模型风险大,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空间,无法及时捕捉金融风险。而杠杆率有助于监管当局了解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经营状态。在杠杆率监管要求的设计中,一方面,要在整体公司层面注重债务与资产的比率关系及变化,另一方面,也要在每笔或者每一类的金融业务层面进行规制,防止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在单一业务上采取加杠杆做法,增加金融风险。另外,在计算杠杆率时,要充分考虑表外业务入表带来的杠杆率的迅速增加。

第三,在流动性监管方面,要贯彻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监管思路。在Basel III中,流动性覆盖率侧重于短期流动性监测,而净稳定资金比率则重点关注资金来源对长期业务发展的支撑能力。对于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来讲,支付业务和中介平台业务会将客户沉淀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托管的账户中,这种存管模式相对安全,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只要持有对应比率的备付金则不会引发流动性风险。但是,金融监管当局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在进行金融交易中存在垫付、担保、借贷等金融行为时,可能由于客户的单方面违约导致金融交易的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流动性危机。因此,对于交易类和借贷类业务,监管当局也应要求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持有类似于流动性覆盖率的短期流动性缓冲,以应对可能爆发的流动性风险。从战略发展来看,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应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来支持其业务发展,因此为了保护股东利益,监管当局也应要求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持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撑其业务的长期发展。

(三)监管当局监督检查

监管当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于监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至关重要。监管当局的检查不仅仅能够保证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监管达标,还能够有效促进双向交流和沟通。具体来讲,在监管检查过程中,监管当局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点评估企业对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分类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隐藏金融业务的问题,并且评估资本持有与资产风险规模是否匹配。其次,监管当局要检查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内部资本评估流程,并依据对其风险评估结果,要求金融科技平台企业资本持有比率高于基本监管标准的数值。一旦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持有资本低于监管标准,监管当局应迅速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并提出应对解决方案。再次,监管当局应重点检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架构建设情况、信息系统运行情况、流程和规章制度设置执行情况、业务风险集中度、声誉风险与消费者保护、价值评估流程方法、压力测试执行状况、风险数据积累与风险报告系统、内部薪酬体系建设等方面。最后,在监管当局监督检查过程中要避免对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要时刻保证监管的透明度。

(四)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与市场参与者进行有效交流的重要一环,也是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接受市场监督的主要举措,这对于上市的金融科技平台企业尤为重要。首先,监管当局需要求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清晰、准确、内容具有实质性、对投资者有决策意义、具有时间的一致性,并具有同行业的可比性。其次,为了达到上述目标,监管当局可以设计数据信息披露框架和披露模板,以表格的形式呈现要求披露的信息,并设计一些符合行业规范的简化符号来代替文字阐述。再次,鉴于审慎监管的专业性,披露内容应重点关注各类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参数的估计模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各类监管指标的计算流程等。最后,监管当局应要求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披露其主要的公司政策和采取的相关制度,比如薪酬政策、采取的会计准则、消费者保护相关规定等。

(五)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监管

金融科技平台企业混业经营导向明显,因此具有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可能,需要从宏观审慎的视角来设计监管规则,避免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陷入困境所带来的负外部性给金融体系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在时间维度方面,由于金融业经营具有内在的顺周期性特征,因此监管当局要防止金融科技平台企业过度扩张所带来的风险增加的问题。因此,在金融科技平台企业资产扩张过于迅速,或者市场竞争份额更为激烈时,监管当局可以适当要求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针对金融业务计提资本缓冲要求,降低金融业务的扩张速度,以备未来市场陷入困境时使用。另一方面,在截面维度上,监管当局要突出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地位,对其进行重点、高标准的监管,还要防止出现垄断经营问题。在对系统重要性评估方面,监管当局可以通过资产规模、客户资产托管总额、支付服务总量、与本行业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度、上市证券规模等指标来确定一家金融科技平台企业的系統重要性程度,并以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比率对其进行约束和要求,进行更为频繁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履行高标准的信息披露要求,避免这些系统重要性高的金融科技平台企业陷入困境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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