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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所有权的三重转变

2023-12-04程远航

理论月刊 2023年11期
关键词:数据共享

程远航

[摘 要] 步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数字资本生产过程使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体系难以为继,催生了数据所有权的新形态。以平台资本主义数据资本的运生逻辑为线索,可以发现数据所有权的三重转变。在数据资源价值化过程中,以用户消费性的无偿数字劳动生产形式,实现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使用权的转变。在数据价值资本化过程中,以平台对数字资本的剥夺性积累形式,实现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掌控权的转变。从用户的数据使用权到平台的数据掌控权,意味着传统的所有权由权利束集合裂变为单一的数据所有权,形成了“数据鸿沟”中的隐性剥削。消除平台资本主义的隐性剥削,需要在数据资本公有化中推进从数据确权到数据共享。

[关键词] 数据所有权;数字劳动;数字资本积累;数据确权;数据共享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3.11.008

[中图分类号] F091.91;F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3)11-0066-08

基金项目:西南大学科研启动项目“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数字劳动批判研究”(XJ2022008201)。

作者简介:程远航(1996—),女,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随着大数据的迅速发展,数据不再是生产的副产品,而是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融入數字经济生产中的各个环节。“资本主义已经转向数据,并将它作为维持经济增长和活力的一种方式。”[1](p7)数据要素的生产正深刻改变着数字时代的生产生活方式。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成为数字经济亟待发展的新课题。作为大量数据的集合场域,平台成为数据要素生产流通的重要场所,平台经济应运而生。普赞诺斯基和舒尔茨(Aaron Perzanowski & Jason Schultz)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所有权的转变,认为人们由数字经济导向习惯于“使用”产品,而非“拥有”产品,提出“所有权正在走向终结”的论断[2](序言p4)。这一论断的提出使得“如何理解数字经济中的所有权问题”被广泛关注。所有权真的走向末路了吗?将数字经济中所有权的变迁置于平台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便可发现所有权并未终结,而是由包含着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支配权等权利束集合的传统财产所有权,裂变为单一的数据所有权,即分为平台占有的数据掌控权和用户拥有的数据使用权。在数字资本的形成过程中,所有权具有了新形态——数据所有权。在平台资本主义的数字经济中,数据何以成为数字劳动的核心生产要素?平台如何通过数据进行数字资本的积累?怎样消除平台经济中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这些问题引起我们对平台资本主义资本增殖逻辑的思考。在解析数字资本的运生逻辑中理解数据所有权的转变趋势,从数据所有权角度揭露数字劳动的隐性剥削本质和数字资本积累的秘密,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角度阐释数据所有权的三重转变,成为探究数字经济中所有权问题的重要入口。

一、数据资源价值化: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使用权

数据成为市场配置的生产要素,在数字劳动中具有核心价值。“一般数据构成了数字资本主义中最重要的事实,成为最一般性的量。”[3](p33)数据从生产原材料转变为数字资本,需要经历数据原材料—数据商品—数据资本三个阶段,从数据原材料到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也是数据资源价值化的过程,这成为数字资本萌芽的最初阶段。劳动创造价值,数字劳动赋予数据价值。正是在数据资源价值化的过程中,数据所有权的实质体现为数据使用权,平台经济的生产模式呈现为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使用权的转变。“在数字化和数据化的生活世界中,对数据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张是不可或缺的。”[4](p546)那么,数字劳动是怎样赋予数据价值的呢?数字劳动中的数据所有权具有什么内涵?这需要我们洞察数字劳动形式,解析数据生产过程,从而探究数字劳动中的所有权新形态。

(一)数据资源价值化中的数字劳动

数据作为数字劳动中最基本的劳动对象,需要在特定的技术手段下才能产生,平台为数据从生产资料到数据产品的转变提供土壤。平台软件已渗透到大众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购物、外卖点餐、评论热点话题等软件使用行为,都生产出作为数字劳动原材料的数据,可以将其称为原始数据(source data)。平台作为连接用户和商家的中介,便成为大量数据的集散地,这也为平台进行数据加工提供了便利。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信息处理技术,收集、统计、分析原始数据,经过二次加工的原始数据能够为平台、商家甚至用户所用,成为引导用户使用软件、导向商家生产营销的衍生数据(inferred data)。“数据作为必须提取的原材料,用户的活动是这种原料的天然来源。就像石油一样,数据是一种被提取、被精炼并以各种方式被使用的物质。”[1](p46)平台将原始数据变成经过处理的衍生数据,借助数字机器的技术加工使其成为数据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作为数字经济的主要业务,从定向广告到全行业基于数据的智能管理,都说明从个人数据到被授权的集合数据越来越有价值。”[5](p54)平台资本主义的数字劳动主要包括软件用户生成数据的过程以及平台加工数据的过程。

生产数据的数字劳动过程,是数据资源价值化的过程。数据资源的价值化主要体现为在数据生产领域激发数据使用价值,以及在数据流通领域赋予数据商品价值。“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6](p207-208)从数据原材料到数据产品的生产过程是以平台为中介,对数据进行物质变换的数字劳动过程。首先,在用户使用平台生成数据的劳动过程中,数据作为生产资料具有使用价值。用户使用软件产生的数字痕迹,以数据原材料的形式成为生产资料。平台加工处理数据原材料,激发数据的潜在价值,开发数据产品。数据产品的使用价值不仅是数据统计分析的结果,也为资本的投资利用提供指引,使金融资本更好地与产业资本融合。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用户交易的大数据统计,为市场生产提供参考方向,避免生产的盲目性。数据产品的使用价值体现为数据资源的有用性,数据所传递的信息为人们的决策提供依据。其次,在经过二次加工后的数据流通过程中,数据作为数字商品表现出价值。当平台营销具备使用价值的数据产品时,数据产品以商品形式流通,平台以此获利,数据商品的价值便凸显出来。数据商品的价值在市场交易中体现,凝结了无差别的数字劳动。数据资源的价值化过程就是数据经过数字劳动从生产原材料加工成数字商品的过程,这是数据资源最初的赋值阶段。在数据资源价值化的过程中,数据商品完成从生产原材料到数据产品的转变,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二)消费性数字劳动中的数据所有权

数字经济中的劳动不再仅限于雇佣劳动形式,还存在以非雇佣形式为主的消费性数字劳动。在消费性数字劳动的数据资源价值化过程中,数据所有权呈现出新形态。“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6](p210)进入数字资本主义时期,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资料投入数字劳动中,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变,变化的只是所有权的表征形式。所有权不仅指对物的所有权利,更表征劳动中的生产关系。探究数据所有权,我们仍需要围绕“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者”,探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劳动成果归谁所有”这几个问题。

首先,消费性数字劳动中的劳动者以非雇佣关系与数据生产资料结合。平台经济中,数据要素的生产使用催生了新的生产关系,即区别于传统雇佣形式的无偿消费性劳动关系,使用软件的大众消费者成为劳动主体,为平台提供数据资源。平台经济中存在三类劳动者,分别是维护平台运行的劳动者、提供数据原料的用户以及保持平台活力的小生产者。用户使用软件进行数据生产,从消费者变为劳动者,消费关系推动非雇佣劳动关系的形成。其次,平台凭借数据所有权占有无形生产资料。数字劳动中,虚拟的数据信息成为无形的生产资料,平台企业将积累的大量数据进行统计加工。用户线上购物的消费数据为平台的广告推送、商家的产品营销提供参考;社交平台用户的评论点赞为数字产品提供流量;短视频平台用户的视频作品成为平台提高用户关注度的助手。“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6](p210)网络平台用数据串联虚拟的数字世界,数据在用户的使用中悄然成为生产资料,平台自然而然占有用户数据信息,成为数据生产资料的实质占有者。最后,平台成为数字劳动背后隐匿的所有者。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时期,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为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实现资本所有,劳动者以工资的形式获得劳动所有。数字经济时代,所有权的主体变得模糊,这取决于数据以何种生产关系结合:与传统雇佣劳动结合的劳动者,凭借劳动所有获得劳动报酬;而与消费性数字劳动结合的劳动者不再具有劳资契约保障,因其作为用户产生的数据价值被平台收集利用,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数据所有关系不明确,平台实现了对数据的事实占有。

(三)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使用权

消费性数字劳动成为数据资源价值化的主要劳动形式,推动数据所有权的出场,然而其具有的产消同一性也决定了数据所有权到数据使用权的转向。在传统雇佣劳动中,“工人在资本家的監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6](p216),工人生产的产品便归资本家所有。在消费性数字劳动中,劳动者群体泛化,存在用户消费者表象下的非雇佣劳动者。数据价值的生产不再具有传统雇佣劳动中资本家对劳动者的支配特征,而是以用户对软件的消费使用形式进行数字劳动。消费者具有广阔自由的创造空间来生产数据,使用软件的消费行为就是从事数字劳动的生产行为,生产和消费的边界逐渐淡化而同一。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7](p15)用户在使用软件的同时也形成了免费、自愿的消费性劳动,不具有劳资契约的雇佣关系,而是以软件使用来维系非雇佣的生产形式。用户成为劳动主体,用户使用软件的在线时间成为潜在的劳动时间。消费性的数字劳动强化了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也模糊了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边界。

在数据的价值化过程中,用户的数据原材料经过平台加工处理而具有价值。平台既是提供数据信息的场所,也是掌控信息的操盘手。然而用户的软件使用过程是集体生产过程,生成的数据具有开放性特征,却为平台私有,且平台以赋予数据价值为由占有数字资本。消费者只注重对软件的使用权,忽视了作为数字劳动生产者对数据原材料的所有权。数字平台主要以电子订阅服务模式提供产品使用,改变了传统版权商品的有形副本形式。数字副本的产生促使消费者不再追求对实体副本的拥有,而是乐于以便捷、高效的方式获取数字副本的使用服务。但用户对数字副本的订阅服务不能复制,只能在线使用,用户只有对数据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数据主体本应享有对数据的所有权利,因此处理个人数据时需要数据主体的同意。”[4](p547-548)数据所有权本应归属于用户,但平台通过设置用户许可协议实现对数据所有权的占有。在初次使用电子订阅服务时,我们常常能看到需要消费者同意的繁杂冗长的终端用户许可协议。“许可证是一种授权,允许其从事一些本来应被禁止的行为。”[2](p85)这份许可协议以平台制定的法律合同形式,成为平台攫取消费者权利的工具,为平台带来可观的数据价值和数字产品利润。用户放弃了自身生产数据的所有权,接受只拥有软件的使用权。“通过允许许可条款以重新定义并剥夺消费者的所有权的方式,法院正从公共立法过程中夺走权利,并将其归于私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手中。”[2](p86)“电子订阅服务模式+终端用户许可协议”创造了平台监控用户、获取消费者产生的数据资源的运行机制,改写了数据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重新定义了数据所有权的实质内涵。

平台资本主义以用户消费性数字劳动为主的数据生产,在数据资源的价值化过程中实现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同一,同时生产和消费的同一也掩盖了平台资本家占有数据价值的事实。数字劳动呈现出数据生产要素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用户及劳动者等数据使用者不在意数据所有权,只注重软件使用的体验。平台用户的使用数据并非共享,而是被平台企业无偿占有。“正是数据在我们生活世界中的重要性推动了数据所有权制度,以此来控制和协调数字化社会中的数据基本权利。”[4](p551)以数据作为生产资料的数字劳动突破传统雇佣劳动的生产模式,以平台组织作为数据生产加工的场所中介,建构了平台用户背后的数据所有者,模糊了传统所有权的边界。数字劳动的社会化与数据资源的私人占有使得数字资本主义的剥削方式更为隐秘,拉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和财富分配的不公正。

二、数据价值资本化: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掌控权

平台企业作为数字资本家,并不会停留于数据资源价值化阶段,而是秉承资本家长于资本积累的本性,进行数据价值转移。通过数据再生产的方式使数据价值资本化,在资本增殖的过程中实现数据资本的剥夺性积累。对于资本积累领域中的数据价值资本化过程而言,数据所有权只是平台占有数据资源的起点。平台资本家在数据资本积累中真正实现了数据掌控权,从数据所有权到数据掌控权意味着平台经济中的数字劳动注定要形成一道隐性剥削的“数据鸿沟”。

(一)数据价值资本化中的资本积累

如前所述,数据产品的价值化过程意味着平台占有数据,平台在收集到用户数据之后便借助数字机器进行算法分析,产生新的数据产品,这体现了“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6](p230)。平台企业基于赋予原始数据价值的数字生产过程,进一步将数据价值资本化,实现数字资本积累。数字资本积累的过程便是数据价值资本化的过程。区别于传统资本积累的大工业生产形式,数字资本依托软件平台进行数据再生产,使得平台企业由数据生成的中介转变为数字资本家。平台资本主义资本积累的奥秘仍保持着产业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积累的根本实质,平台借由数据所有权为数据资本积累提供理论支撑,无偿获得数据的剩余价值,将数据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

平台获取数据剩余价值是平台资本主义进行数字资本积累的重要途径。其中,传统资本积累形式仍存在于雇佣型数字劳动中,维持平台运行的劳动者受与平台资本家签署的劳动契约限制,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而数字资本积累形式则主要围绕提供数据原材料的用户以及保持平台活力的小生产者两类群体,用户消费性数字劳动成为数字资本积累的主体力量,平台软件用户在使用软件产生流量的过程中成为无酬劳动者。数字时代下,资本与平台联合,使用户成为贡献型的数据劳工,平台无偿占有用户的数据价值进行再生产的资本化过程形成了数字资本积累。由于平台对软件用户群体的开放,用户群体并非劳资契约维系的雇佣劳动者。“一切生产剩余价值的方法同时就是积累的方法,而积累的每一次扩大又反过来成为发展这些方法的手段。”[6](p743)数据剩余价值的生产超越传统雇佣制中生产劳动的时空限制,用户对软件使用的网络活动过程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被平台包装的网络用户的数据商品包含用户生成内容、交易数据以及访问虚拟广告空间的权利。一旦该商品被卖给广告客户,商品就转化成为货币资本,剩余价值也转化成为货币资本。”[8](p103)平台软件的免费使用看似为用户谋取福利,实则为数据价值资本化过程服务,软件用戶的热衷推动着数字资本的积累。

(二)数据掌控权中的剥夺性占有

平台企业依赖便利的数据收集条件,将数据资源从商品转变为数字资本,平台对数据的垄断使用过程则进一步从数据所有权中凸显出数据掌控权。“由于聚合的匿名数据资源具有无主体性,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划分数据权利。默认的情况是无论谁收集数据,都将拥有其全部价值。正是这种不合理的数据挪用,推动数字公司发展为数字资本家。”[5](p54)平台成为数字资本家独享资本的数据池,从提供服务到进行数据监控,平台编织出巨大的数据收集网采集数据。

平台依赖数据掌控权实现对数据剩余价值的剥夺性占有。平台以提供数据为由化身数据汇集地,采集和攫取用户生成的数据,从而获得数据掌控权,占有数据剩余价值实现资本积累。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软件表面上提供免费服务,吸引大量用户,但用户在使用软件前往往需签署平台设置的用户隐私协议。用户隐私协议使平台能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的方式迫使用户开放设备权限,通过跨平台追踪和终端设备定位,获取用户使用软件产生的数字足迹。个人信息、在线购物、网页浏览、点赞评论等用户数据被平台肆意攫取[9](p126)。生活中,人们常常发现在聊天软件上提到的东西,打开购物平台软件便会出现对该商品的推送;出行软件也会推送用户所到之处的人文事物。又如,OverDrive是电子书市场软件平台的供应商,已成为连接商品和用户的重要平台,它提供电子链接通道,将出版社、图书馆以及读者连接起来。传统图书馆具有完整的所有权,而电子平台侵犯了图书馆的支配权、控制权。“获取书籍的时间和方式、所使用的书名、书籍在数字书架和搜索引擎中的呈现情况、访问权限、访问条件,都会受到上游供应商的控制。”[2](p159)用户的使用隐私无法借助数据所有权得到保护,而只能以谈判方式进行规劝,这便显得无力。数字平台将用户的搜索、购物、浏览等数字劳动生产出来的数据信息通过云计算加工成数据产品,成为对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有价值的数据商品。平台作为中介不仅可以获得数据资源,还以组织者的身份管控数据资源的获取规则。

平台凭借数据掌控权处理数据。作为用户生成数据的场所,平台具有监管自身正常运行的职能,因此平台凭借职能便利管控用户数据,并将其运作成为数字资本。“监控成为企业社交媒体资本积累模式的一个固有特征。”[8](p100)数字劳动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被准确界定,传统资本主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不能适用,本该属于平台用户的数据所有权被平台企业剥夺,进而演化为数据掌控权,将公共财产转化为个体所有。智能算法等数字机器成为资本管控数据的新工具,为数字资本家剥夺性占有数据价值提供新形式。

(三)“数据鸿沟”中的隐性剥削

在数据价值资本化的过程中,数据掌控权成为平台利用数据进行再生产的理论依据,用户被迫同意资本家采集自己的平台行为数据,从而为资本家借助平台无偿获得用户数据并对用户进行隐性剥削提供了可能。平台资本主义利用消费者用户对平台软件的使用依赖性,以消费行为包装数字劳动、以平台中介占有用户数据展开隐性剥削。用户生产的数据被平台与其他数据整合统计、二次加工,在平台的数据空间中形成隐秘的生产劳动关系,进而形成用户(数据生产者)与平台(数字资本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强化了数字资本在平台中对软件和数据的使用剥削。

平台借由数据掌控权进行资本积累,而作为数据原材料生产者的软件用户却得不到生产数据价值的劳动报酬,既没有数据所有权也得不到数据掌控权。因此,数字资本积累的过程也体现出数据产品分配的不公平。“这意味着平台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极端的剥削形式,生产消费者完全无酬劳动。”[8](p104)平台采集数据,加工处理用户生成的数据形成新的产品,实现数据价值的转移,然而数据产品的分配机制忽略了作为数据生产者的用户,只关注平台对数据采集、存储的投入。数字资本积累的奥秘正在于平台企业依靠技术垄断对无酬劳动的占有。数据资本化催生了“新圈地运动”,平台为获得数字资本对原始数据进行隐匿的掠夺占有。“资本主义数据生产的资本积累,存在着资本家为了实现资本积累而追求无限数据采集与应用的必然性,与数据产生者追求更多自由时间和空间的必然性之间的内在冲突。”[10](p109)资本家对数据的采集延伸到用户生活中的每一处,全方位地剥夺性占有数据;同时,作为消费者的软件用户则追求软件使用的自由度,这使得数据在所有者和生产者之间形成了不可跨越的内在矛盾。数据资本化推动着新的社会不平等的出现,加剧了互联网的剥削倾向,导致“数据鸿沟”。平台企业正是利用用户无法获取的数据所有权与数据掌控权,在“数据鸿沟”中剥削用户的无偿数字劳动。

数字技术的发展让平台引领市场从产品转向服务,新行业格局的形成使人们误以为所有权已经终结。“这并非所有权的终结,而是所有权的集中。”[1](p101)数据所有权集中被平台占有,不再分散为用户占有的数据价值,这推动平台对数据所有权的垄断。在平台资本主义的资本增殖逻辑中,“平台资本主义化身‘数据利维坦,利用数据强权主宰着政治、经济、社会中的‘數据他者,人们不得不与数据同构,与资本同态”[11](p19)。以数据掌控权实现的剥夺性占有,是数字资本家基于数据所有权在剩余价值占有过程中的外化表现,平台则为数字资本攫取数据提供了数字资本价值运动的实践场域。数字资本家利用数据所有权和数据掌控权形成的“数据鸿沟”,通过数据“圈地”进行资本垄断,隐性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成果。

三、数据资本公有化:从数据确权到数据共享

数字资本家在“数据鸿沟”中对劳动者的隐性剥削,也使平台经济中数据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浮出水面。“数字经济生产资料的私有化,为资本推动数据资源的价值化及数据产品的商品化,进而维系数字化时代资本主义价值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所有制基础。”[9](p127)生产资料的私有化,即数据价值归平台私人占有,推动数字资本的生成,形成数字资本的支配逻辑。数字劳动虽改变了劳动的外在表现形式,但资本的统治逻辑并未改变。数据所有权的出场及演变说明了用户消费者的劳动权益未得到保障,也昭示着数据确权的重要意义。如何正当使用、合理分配平台中产生的数据资源,成为借助政治经济学批判合理建构数据所有权的核心问题。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发布,为我们探究数据要素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指引,其强调的构建数据基础制度需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12],也说明数据确权问题至关重要。发挥公有制经济特色、实现数字资本公有化,为解决平台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提供了新可能。公有制的制度模式可以超越数字资本私有化的困境,以数据资源共享的形式化解数字资本的内在矛盾。从数据确权到数据共享,消除“数据鸿沟”中的隐性剥削,将围绕“数据所有权归谁所有”“如何分配数据要素的收益”这两个方面展开。

(一)数据确权:完善数据要素界定,确立二元产权结构

平台之所以能够攫取数据所有权与数据掌控权进行资本积累,在于以数据作为核心要素联结的用户消费性数字劳动对数据要素的所有权界定还不明确,消费者的数据生产与平台的数据加工之间的界限模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13](p11)推进数字经济治理的关键任务在于数据确权。完善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健全围绕数据生产的分配机制,是解决数据资源确权问题的主要途径。

数据确权首先需要完善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确立数据所有权—数据用益权的二元产权结构。数据确权是科学管理数据资源的前提,也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投入数字市场经济并参与分配的产权依据。在当前平台经济市场运行中,数据仅作为数字劳动中的生产要素被广泛关注,但其数据所有权的内在结构还未得到细致挖掘,数据要素背后的产权结构还未得到明确划分。根据数据在数字生产劳动和数字资本积累环节中的占有事实,应突破传统所有权的单一所属结构,建立数据所有权归用户所有、数据用益权归平台所有的二元产权结构。一方面,数据资源由用户使用软件的网络活动产生,根据劳动所有原则,用户生产出的数据资源归个人用户所有;另一方面,数据资源的价值化由平台收集分析数据完成,平台对数据场所的监管职能主张了平台对数据的用益权。“设定数据原发者拥有数据所有权与数据处理者拥有数据用益权的二元权利结构,以实现用户与企业之间数据财产权益的均衡配置。”[14](p110)具体划分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用益权,能够明确用户和平台之间的数据产权,解决数据要素归谁所有的首要问题。

另外,数据确权也离不开对不同类型数据所有权的把握。“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12],为如何完善数据确权的具体措施指明了方向。数据确权应注重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维持数据信息在数字市场的有效流通,结合数据要素在不同平台类型的不同使用属性分级分类管理,形成具备数据使用现实性的数据产权制度。同时,还需要根据数据所有权的不同主体,区分个人数据所有权、企业数据所有权以及公共数据的国家所有权之间的不同。要建立个性化确权机制,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中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12]。数据确权问题有着极大的挖掘空间,完善数据生产的权益分配,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的分配机制,能够营造科学健康的数据采集应用模式,维护平台与用户在数据要素占有问题上的平衡关系。

(二)数据共享:数字资本公有化

数据确权能够明确对数据要素的产权界定,划分数字劳动成果与数字资本所有权的不同归属。然而,平台资本主义数字资本积累对数字劳动者隐性剥削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数据信息的私人占有。从数据资源价值化的过程来看,数据虽由个体用户产生,但赋予价值的过程则在于集体数据的统计分析,这说明将数据作为共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加工才能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因此,要在数据确权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数据共享,拒绝“数据圈地”的垄断行为,通过数字资本公有化推进数据信息透明。此外,还需要推进数据市场中的科学应用,探索“共同使用、共享收益”[12]的数据应用新模式,最大限度流通数据,激活数据价值,为数据赋能。

对数据所有权的正当建构,需要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数据共享原则。完善数据所有权的合理结构,应当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将数据生产的社会化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效结合,构建开放性的“数字公地”,开放共享有利于数字社会健康发展的数据信息。相对的数据共享原则将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数据所有权的科学建构方向,“数据二十条”中也提到了数据共享原则的具体方针:“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励创新创业创造,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12]针对平台资本的数据垄断行为,要特别强调数据要素的共享、普惠特征,降低数据市场流通的门槛,消除数据壁垒,以平等、自由、共享的方式建构数据共同体,实现对数据红利的共同占有。

要想消除“数据鸿沟”中的隐性剥削,还需关注数字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平台经济存在“有劳动关系无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导致非雇佣形式的数字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合理的数据市场应实现有酬数字劳动和产权的有效激励。为此,仍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数据价值的分配原则,扩大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保护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户在使用平台软件时其数据生产劳动的权益不受侵占。相应地,“数据二十条”提出“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12]。因此,数据价值的产出应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按市场评价的贡献获得劳动报酬。例如,抖音平台的用户奖励计划便以相应报酬支付用户的数据劳动成果。对数字劳动者的有酬回报能够促进劳动者的数据生产,有效激活数据市场,树立数据价值的激励导向。

从数据确权到数据共享,明确数据所有权—数据用益权的二元结构,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数据共享原则,倡导有酬数字劳动,旨在消除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不平等占有和平台资本家在“数据鸿沟”中对劳动者的隐性剥削。数据确权能够以合理的数据所有权结构,为数字劳动者谋取劳动报酬;数据共享能够打破平台资本家对数据的垄断占有,打造共享普惠的数字社会。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私有制时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p874)。平台资本主义凭借技术、资本与数据的结合,在数据资本化中获得数据的掌控权和对数据劳工的统治权。因此,构建兼顾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的数据治理体系,仍需重新建立数据的个人所有制,保障个人对数据的真正占有,推进数字经济的分配公平,规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新的生产力塑造着新的生产方式,伴随生产方式的革新社会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15](p602)可以说,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是数字资本家的社会。“数字时代的关键政治经济学问题是:谁拥有数据的主要经济权利,是小型数据贡献者还是收集数据的大型数字公司?”[5](p56)从数据资源价值化到数据价值资本化的剖析,揭示出平台拥有数据所有权的主要权利,剥夺用户的数据资源;而用户作为劳动者以获得软件的使用权为代价,丧失了对自己生成数据的所有权,数据使用权与数据掌控权的裂变形成了用户劳动者与平台资本家之间的“数据鸿沟”。目前,数据资源所有权的界定模糊和数据与生产者、操控者的分离导致数据价值判定存在困难。这需要我们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明确数据所有权的演变逻辑及其在数字资本增殖中的运行逻辑。阐明数据生产要素的新特征、所有权的新转变以及资本增殖的新逻辑能够明确数据要素的所有权结构,确立面向用户和平台两个权利主体的数据所有权—数据用益权的二元产权结构,把握数据确权与数据共享两个核心原则。平台的数据垄断并不能仅通過限制数字平台的占有形式来解决,还需要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性和优势,建构非商业和非营利导向的数字公共平台,探索数字经济治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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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见习)   倪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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