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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财富积累机制研究

2023-12-04陈姝兴张明明

理论月刊 2023年11期
关键词:动力机制

陈姝兴 张明明

[摘 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促进共同富裕,短板和弱项在农村,而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高质量的财富积累。财富积累能够提升农民创造财富的能力、拓宽农民家庭的收入来源渠道、调节再分配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科学分析农民财富积累的现状和实现方式有助于为揭示驱动农民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和转移性财富积累的动力机制提供方向指引。为进一步夯实不同类型财富的积累机制以扎实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应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以及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关键词] 党的二十大;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财富积累;动力机制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3.11.009

[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3)11-0074-11

作者简介:陈姝兴(1991—),女,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张明明(通讯作者)(1992—),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p22)“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1](p46-47)。财富积累能为共同富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对扎实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历史阶段,不仅要实现农民财富的有序积累,还要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为此需要对财富积累机制进行深入探讨。本文以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为基本目标,从科学阐述财富积累的重要性出发,分析农民财富积累的现状和实现方式,理清驱动不同类型财富积累的动力机制,并提出相应的夯实措施。

一、财富积累在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中的重要性

财富积累对于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必不可少的,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富积累能够提升农民创造财富的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蕴含着一个重要前提:整个社会拥有的物质财富总量是动态变化的,日益提高的生产力使物质财富迅速增长。在这个过程中,财富积累促进生产力发展,进而提升农民内生创造财富的能力,增加农民财富总量。

2020年,我国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上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新征程。其中,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既是积累财富的基本保证,又是衡量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指标。对于如何高质量地增加农民收入,习近平总书记曾言,“扶贫先扶志”[2]、“扶贫必扶智”[3]。因为“智”富是无法被替代的内生动力,具有可持续性、无限学习性。财富积累激励着农民不断突破自己、发展自己,发掘自己的才能,实现财富的“造血式”增长,由此农民的财富积累过程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由于个人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所以财富积累有助于重塑个人生产力,促进农民充分发展。此时,个人生产力获得发展的农民将转变生产观念,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迎来实现自身发展的历史机遇。马克思有言,“个人的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4](p203)。劳动生产力的重塑进一步更新了农民的劳动观念,扩大了农民的劳动对象,革新了农民的劳动工具,扩展了农民的劳动技能,农民分工趋向专业化、市场化,逐渐分化为农民工、兼业农民工、兼业农民、纯农民等。但是,新时代的农民不管从事什么职业,都是体力和智力的自由发展和应用,劳动效率得到极大提高,源源不断的物质财富创造成为可能。继而,在财富積累的助推下,农民的原始创新、创造和经营潜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财富积累激发了农民创造财富的潜能,这时,个人的劳动力转化为发达的生产力,个人发达的生产力又可以随时转化成物质财富,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财富积累[5](p3-9)。质言之,正是由于财富积累促进了农民自身的发展,赋予农民持续创造财富的能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才得以实现。

(二)财富积累可以拓宽农民家庭的收入来源渠道

财富积累有助于盘活农村丰富的要素资源,实现其合理调整与配置。农村要素资源充当联动财富积累与农民家庭收入的中介,财富积累实现农村要素资源的跨界优化配置,加速“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缩小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6](p11)。农民家庭相应调整生产要素的再配置,以不同路径增加家庭财富。

一是劳动增收路径。越来越多高素质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提升了当地农业产业化水平,为农民提供了增收机会。一方面,那些常年在外务工,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人脉的农民工返乡投资办厂,创办与当地农业相关的农产品加工业,进而实现家庭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双重增长。另一方面,许多农村大学生毕业后毅然返回家乡,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作为新型职业农民,他们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助力农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振兴乡村产业,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家庭收入水平。二是土地增收路径。近年来,土地入股、托管、代耕等新形式层出不穷,许多家庭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土地变资产、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农民由此在分配中获得了“保底收益+浮动分红”,收入切实提高。三是工商资本增收路径。随着大量工商资本下乡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加快推进,进而拓宽了农民家庭的收入渠道。借助工商资本,农业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不仅延长了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而且农业多功能的开发促进了国内消费升级,农民收入随之增加。四是电商增收路径。通过电商平台,生产者与消费者实现“面对面”交流,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定制化服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滞销问题,提高了农产品销量,农民家庭的增收效应变强。综上,财富积累对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所有要素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挥”[7](p28),农民家庭获得收入的方式实现多元化,更进一步促进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三)财富积累要求调节再分配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33元,二者的绝对值相差高达29150元,前者是后者的2.45倍,说明城乡之间仍存在较大收入差距。以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财富积累差距,但新时代的财富积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还应重视社会公平,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是必不可少的。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使再分配更有力、更高效,而且政府还能依据现实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力度,在分配形式上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自由度,及时矫正初次分配引发的财富分配扭曲与不公平现象。政府通过完善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政制度等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再分配制度,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以及兜底保障[8](p32-41)。就税收工具而言,政府通过向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让他们多缴税,并对低收入者实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他们少缴税,以此逐步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就社会保障而言,政府通过加强基础性和普惠性社会保障建设,为农民提供更多优质公共服务,增强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实现城乡居民之间的财富积累量逐渐趋同;就转移支付而言,政府将部分税收以收入补贴、生活补贴的方式转移给低收入人群,给予他们兜底性保障,增加农民福利,进而缩小了阶层间财富的不平等,缓解了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由以上分析可知,尽管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工具发挥的作用不同,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有助于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再分配的目标,使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达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由此,财富积累应从生产和分配两方面发力,不仅增加农民的财富数量,还要确保财富的公平再分配,从而稳步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二、农民财富积累的现状和实现方式

农民财富积累对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十分重要,故应厘清当前财富积累的现状和实现方式,为进一步研究农民财富积累提供方向指引。

(一)农民财富的来源构成

农民的收入来源结构反映了农民财富积累的构成。收入作为变量因素,决定了农民财富的存量是不断积累的,农民财富的比例结构是动态调整的。当前,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来自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两大类,具体划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它们基本囊括了农民获取收入的各种来源途径。根据表1中2012—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构成可知,不同类型收入对农民财富的贡献力度是动态变化的。2014年之前,经营净收入一直是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但自2015年起,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构成发生重大阶段性变化。工资性收入占比升幅明显,反超经营净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稳定保持在40%左右。虽然经营性收入的占比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35%左右,而且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两项收入占比保持在76%左右,说明当前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是农民财富积累的两大主要来源。

根据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力度来看,农民若要依靠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来实现快速和稳定增收,短期内并不现实[9](p67-77,198-199)。尽管如此,它们的重要性仍不可替代,因为它们实现了农民财富积累方式的灵活性和多元化,给农民增收带来更多可能性。近年来,财产净收入占比稳中略升,转移净收入对农民收入的贡献显著提升,这是农民收入构成变化的重要趋势。简言之,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构成的系统划分为农民财富积累指明了方向,凸显出农民财富积累方式的多样性。

(二)农民财富积累的现状分析

农民通过持续增收加速物质财富积累。目前我国农民财富积累的现状如下:

首先,农民财富积累方式多元化。一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向城市从事各种职业,进而工资成为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老年人或妇女则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作,增加家庭的农业经营收入。二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一方面加速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农民的农业经营收入提高;另一方面农村闲置资源的产权权属愈加清晰,市场价值被激活,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逐年增加。三是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强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政府加大农村公共服务的投资力度,不断优化农村公共服务,转移性收入逐渐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农民收入结构更趋合理,农民积累财富的渠道日益多元化,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

其次,不同种类财富积累程度不一。从农村居民收入构成来看,不同种类收入所占比重差别较大,意味着不同种类财富的积累是不均衡的。劳动收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远比非劳动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积累的财富多,且具体收入之间又存在差别。就劳动收入积累的财富而言,目前工资性收入作为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呈现出持续提高的趋势,工资性财富积累量增多。农民收入的第二大来源是经营净收入,2021年农村居民的经营净收入为6566.2元,其中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经营净收入为4291.7元,占比高达65.36%。更具体来看,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中的农业收入为3209.8元,占总经营净收入的48.88%,说明农业收入在农民财富积累中依然重要。就非劳动收入积累的财富而言,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所占比重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相比相差甚远,而且财产净收入占比一直最低,说明农民从其积累到的财富远低于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带来的财富。从不同种类财富的增量效果来看,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对农民财富贡献的差异化导致农民财富可积累性的结构分化,程度不一。

再次,农民持续积累财富获政府大力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一是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二是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十分重视农民收入问题,强调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十四五”规划提出运用农业农村资源和现代经营方式增加农民收入。四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指出,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1](p31)。这些政策建议集中体现了政府增加农民收入的決心,为农民财富的持续积累提供了良好环境。

复次,农民财富积累效果显著。随着城乡融合的进一步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财富积累取得巨大成效。公开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财富积累量显著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的9429.6元增加到2021年的18931元,年均增长率高达9.1%。与此同时,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连续8年高于城镇居民,意味着农村居民财富积累的速度持续快于城镇居民,且城乡人均收入倍差由2013年的2.81下降到2021年的2.5,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这些都说明在财富积累的实践过程中农村取得的成绩斐然,农民的财富物质基础不断积累、不断增长。

最后,农民内部财富差距巨大。尽管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但受增收环境和动力机制的影响,农民内部的收入分化加剧,财富差距日趋明显。若以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作为衡量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指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是0.4,而我国已由2011年的0.450上升到2017年的0.535,长期高于国际警戒线[10](p79)。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2021年农村收入最高20%的家庭与最低20%的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3081.5元和4855.9元,收入比高达8.87,不平衡现象十分突出。农民内部财富差距问题不容小觑,财富差距过大必然阻碍农民共同富裕的实现。

(三)农民财富积累的实现方式

若农民财富不能持续增加,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势必陷入空想,因此应通过不同方式实现农民财富积累。

1.辛勤劳动为农民财富积累提供动力源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11](p46)农民通过劳动创造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也获得财富分配资格,从社会领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所得”份额,不断增加自己的劳动收入,扩大财富积累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为农民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影响着农民积累财富的速度和规模。

在社会主义中国,农民的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合法劳动被社会承认和尊重。新时代的农民不管是进城务工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还是留在农村投身乡村振兴,从事与农业产业、农业生态旅游等相關的工作,他们的劳动付出都能得到回报,各种劳动收入必然增加,从而财富积累也随之增加。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的那样,“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2](p436)。马克思所说的是一种有别于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公平分配,即按劳分配。整个社会奉行农民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量参与财富分配的原则,确保了每个农民都有公平获得社会财富的权利。那些辛勤劳动的农民付出的劳动时间越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也越多,理应分得更多的社会财富。简言之,劳动不仅是创造一切财富的源泉,而且是确定劳动者财富分配量的尺度,所以农民越辛勤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就越多,积累的财富量就越多。

2.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为农民财富积累提供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基础设施不断优化升级。作为服务乡村振兴的基石,基础设施对农民至关重要,是农民积累财富的重要保障。一是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将持续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效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升空间将越来越大,农民积累的财富将不断增加[13](p52-59)。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业基础设施有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进而促进农民增收;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不断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将打造全方位、高效、便捷的农产品物流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的规模化、系统化物流体系能够缩减运输成本,保障农产品的价格优势;在农产品销售环节,数字农业基础设施助力开发现代农村市场,精准把握消费者需求,从而借助先进的智能网络平台提高农产品的销售量,实现农民增收。二是农村生活基础设施。这类基础设施主要用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农民对美好生活的体验感,进而增加农民的精神财富。三是生态环境建设。宜人的生态环境对农民财富的积累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保护绿水青山就是保护金山银山,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能为农民增添一份收入;另一方面,优美的生态环境给人带来精神上的享受和满足感,充实了农民的精神财富。四是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政府是这类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者,不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农村养老等,在给予农民一定补贴的同时,减免农民相关费用。总之,虽然发挥的作用不同,但各种类型的基础设施最终都能使农民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得到积累。

3.城乡要素自由流动为农民财富积累提供动力资源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1](p31)。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破除了要素单向流入城市的壁垒,劳动、土地、资本等要素实现平等交换,农业农村获得优先发展,农民由此积累更多财富。一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城市人才进入农村,将先进的生产方式、现代科技和经营理念引入农业,所产生的知识扩散效应、示范带动效应以及产业投资的知识溢出效应,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力资本结构,提升农民整体创富能力[14](p148-159),实现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二是土地的自由流动。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盘活了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益。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农村普遍存在的“三块地”,其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放活承包地的经营权,鼓励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从而为农民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三是资本的自由流动。大量资本进入农村,可以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提供资金、产业、技术支持。资本加速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实现了全产业链耦合配套,农产品的增值效益提高,农民财富积累增加。总之,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激发了农村发展潜能,推动了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实现了农民增收,为农民持续的财富积累赋能。

三、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目标下驱动财富积累的动力机制

农民能否进入财富快速积累模式,要看他们能否拥有比以往更多可积累性更强的财富[15](p48-63)。那么,驱动不同类型财富积累的原动力是什么呢?只有搞清楚了蕴含其中的动力机制,农民才能高质量地积累财富,进而实现共同富裕。

(一)工资性财富积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

随着现代农业不断朝着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农业劳动需求量不断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加入“民工潮”。农民工作为我国规模巨大的流动人口,是“资本的轻步兵,资本按自己的需要把他们时而调到这里,时而调到那里”[16](p765)。农村劳动力转移从整体上分为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两种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农民都能凭借自己的劳动付出换回工资报酬,进而积累更多的工资性财富。

城镇化进一步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与重新配置,提高了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收入。有学者测算,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可以促进农民工资收入增加大约130%[17](p84-91)。进城务工能提高农民收入的原因在于,规模经济效应显著的大中城市能够提供各种各样的就业岗位,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但由于农民工的劳动能力不同,相应在城市的就业难度、工作类型和工资报酬也不同。对于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而言,他们的工作需求与就业岗位供给之间可能存在偏差,导致他们工作不稳定,工资波动较为明显。为帮助刚进城的农民工尽快匹配到适合的就业岗位,有关部门会对他们进行就业指导,以期帮助其尽快找到并适应工作。对于在城市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的农民工而言,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稳定就业,薪资待遇上涨的弹性空间也较大。即使他们更换工作,也可以利用既有经验优势很快寻找到合适的新工作,从而降低搜寻成本,减少摩擦性失业的时间。对于人力资本积累较快的农民工而言,他们的工资收入最高。这部分农民工边干边学,不断提升自己的劳动技能,积累人脉关系,一般是企业的技术骨干,工资待遇优厚。虽然当前大中城市正经历产业转型升级,但这部分农民工依然能够适应新变化,进而减少结构性失业风险,获得稳定的工资收入。

近年来,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趋势明显。相关资料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2022年跨省流动数量为7061万人,比2012年下降586万人;2022年省内流动数量为10129万人,比2012年增加1440万人①,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新趋势显著。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既能减少外出成本,又能获得丰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缩小与异地转移农民的收入差距。一是产业功能日益增强的县域经济带动就地就近就业。近年来,大中城市疏解产业向县域延伸,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县域经济要素聚集程度、产业承载力、公共服务水平持续增强,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农村劳动力在县域内就业不仅能节省生活开支,还能赚取较高的劳动报酬。二是通过城乡融合带动就地就近就业。临近大中城市的农村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较近的地理距离便利了城乡要素的双向自由流动。随着大中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进入近郊农村,农业农村内部潜力得到释放,农村产业充满活力,近郊农村与城市实现融合,为当地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提供了大量工作岗位,并提高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

综上,农村劳动力通过进城务工和就地就近就业分别实现其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这两种农村劳动力转移形式都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扩大了农民工资性财富积累量。

(二)经营性财富积累: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机制

“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更多的产业增值收益。农业是农村产业融合的基本依托,在产业发展模式上,宜细分第一产业,并与第二、三产业融合,延长农业产业链,形成新的产业形态,保障农民在各环节的利益,促进农民共享产业融合的发展成果[18](p99-107)。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目标下,农村产业融合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驱动经营性财富积累的多种机制如下:

第一,农业内部融合加速农民经营性财富积累。农业内部融合是当前比较常见的农业内部子产业之间的交叉重组,能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在推进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发展的同时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在这种模式下,农业不再是单一的农作物种植,而是与林业、养殖业、渔业融合渗透后形成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农业的质量和竞争力得到提升。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产业融合模式以市场需求导向为原则,供需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并出现供需一体化倾向,农民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需求方的信息,实现对消费者的精准供给,大大降低交易成本[19](p17-28)。同时,农业专业化和市场化确保了农民自产自销时全部利润归自己所有,农民福祉持续增加。

第二,农业纵向融合加速农民经营性财富积累。农业纵向融合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系統升级,模糊一、二、三产业的界限,提高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从而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物流、销售等环节构成利益共享机制,尽可能为农民留住利益。一是农民以“公司+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方式同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在企业获得优质材料的同时,也保证了农产品的稳定销路和销售价格,农民获得稳定收益,两者构建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二是通过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就地精深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快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直接或间接地将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由此,通过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领域的多种经营活动,形成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的串联与整合,实现农业产业链体系的增值[20](p8-18)。农业纵向融合能延伸农业产业链,优化农业供应链,加快构建完整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进而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

第三,农业横向融合加速农民经营性财富积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1](p30)。农业横向融合围绕产业开发,盘活农业产业资源,不断提升和挖掘农业多种功能,催生出“农旅融合”“农文融合”等新模式。以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康养农业等为代表的“农旅融合”拓宽了农业经营范围,丰富了农业产业新业态,增加了农业吸引力,增强了农业活力,带动了餐饮、住宿、游玩、娱乐等服务产业的发展,进而实现了农业价值叠加,农民收入倍增。同时,“农文融合”的发展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将农村当地文化习俗融入农产品、手工业、文旅周边等,包装出内容丰富的特色农创产品,从而推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

通过现代农业与二、三产业的高效循环和互动,农村产业融合能有效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进而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提高农民经营性财富积累水平。

(三)财产性财富积累:农村闲置“三块地”产权市场化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重点强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1](p31)。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越来越多的农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为闲置资源。然而,农村闲置“三块地”产权归属不清晰长期阻碍着农民实现其财产功能,制约着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为破解这一难题,我国稳慎推进农村闲置“三块地”的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让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因此,准确划分农村闲置“三块地”在经济活动中的产权归属,可以加速市场化改革,唤醒农村“沉睡”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制度保障。农民可以把闲置的“三块地”拿到市场上自由交易处置,通过转让一部分权利,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入,从而开辟出财产性财富积累新空间。当前乡村振兴的稳步推进盘活了农村闲置“三块地”,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提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产业化,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1]。第一,农地自由流转能确保农民稳定的财产收益来源。实施乡村产业振兴要求规模化经营,而规模化经营需要大量集中连片的土地作为保障,土地确权颁证使农民能够自由处置自己的承包地。农民将承包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产业融合,从中赚取土地租金收入或参与“二次分红”。第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能增强固定资产的收益变现能力。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交易权的适度放活有利于激发农民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优化宅基地与其他资源或生产要素的配置,进而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民房屋以服务乡村产业,促进宅基地财产价值的实现[22](p26-33)。一方面,农民可以将闲置房屋改造成“农家乐”“农村电商”“创业工坊”“民宿”等,这样既能助力乡村振兴,又能提高闲置房屋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农民利用宅基地、房屋的使用权入股合作社或者将其进行抵押、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机会。第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能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一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用来支持发展乡村产业,优先保障乡村建设用地,而且农民以入股的形式成为股东,享有分红和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完善公共基础设施,承接城市的产业转移,进而形成现代农业产业园,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由此,农民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租金收益,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简言之,农村闲置“三块地”产权的市场化改革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益,以产权赋能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民财产性财富积累快速增长。

(四)转移性财富积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机制

农村公共服务主要由各级政府提供或主导,以无偿给付的形式满足农民的基础性服务需求,旨在改善农民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条件。随着农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农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差异化、全方位的特点。为适应农民公共服务需求新变化,政府不断扩大供给覆盖面,提升供给质量,满足农民多种多样的公共服务需求,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农村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速农民转移性财富积累。其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参与主体多元化。政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主导者和当然责任人,通过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这种转移支付方式减少了农民的开支,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对公共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呼唤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由此,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从政府主导供给、政府购买服务,逐渐转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广泛参与[23](p56-63)。企业和社会组织根据农民需求,动态调整公共服务供给,丰富公共产品种类,进而拓宽农民转移性收入渠道。例如,企业根据返乡就业创业农民的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公共服务,并给予资金、物质、技术指导等形式的支持。其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内容多元化。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仅聚焦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公共产品供给,而且重视互联网基础设施公共產品供给,供给内容呈现多元化趋势。一方面,政府对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保障类公共服务进行提质扩容。截至2021年,我国有乡镇卫生院3.5万个,医生和卫生员69.7万人,床位141.7万张①。2022年5月,财政部拨款相关转移支付资金2125亿元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大教育投入可以减少农民家庭的教育支出,日益完善的医疗保障能够减少农民花费。另一方面,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2021年,我国现有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通宽带”,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57.6%①,全国淘宝村突破7000个,达到7023个②。数字技术助力互联网基础设施赋能乡村振兴,大大降低了农民的信息成本。这些丰富多样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内容提高了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其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多元化。乡村振兴促使政府创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一方面,政府鼓励农民将自家闲置房屋、农具与乡村旅游结合起来,对开办“农家乐”“民宿”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农村基础设施,鼓励农民参与产业融合,引导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种植农作物,并给予粮食生产补助来充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种以政策性生产补贴为主的农民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不仅能提高农民转移性收入,还能进一步促进乡村振兴的发展。综上可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稳步提升供给水平,助力实现城乡公共服务质量均等化,进而提高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加速农民转移性财富积累。

四、如何夯实财富积累机制以扎实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为了更高质量地增加农民财富的积累量,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应采取相应措施夯实不同类型财富的积累机制。

(一)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

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增强农民的综合素质,提升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第一,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都应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实现劳动供需精准对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高效转移。就农村劳动力输出地而言,应分类统计农民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劳动技能等,对不同的农民分类施策,进行差异化培训。就农村劳动力输入地而言,企业应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增强新进员工工作的稳定性。政府也应健全终身技能培训制度,适时调整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时效性。第二,强化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质量。一方面,可以采取校企、村企合作的方式,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关于计算机、人工智能等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建立以灵活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提升其参与数字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快培养乡村振兴人才,鼓励农民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建设。政府、相关企业、合作社应组织科研人员开办讲座,提供专家咨询、技术帮助,指导农民参与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以此提升当地人力资本。第三,多渠道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资金充足。各级政府应筹措相当部分的培训经费,并“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加强集约化管理和使用,健全分层分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体系,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24]。对于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预留足额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可以实施培训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一定程度减免企业税收;对于专门组织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中介机构,应加大培训设施、培训师资的投资,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增值收益合理分配

完善产业利益联结机制可以将利益分享扩展到产业链、价值链层面,尽可能为农民留住增值收益,从而维护农民利益。一是要保障利益联结关系的稳定性、平等性,确保农民在利益分配环节共享增值收益。加强对多种利益联结模式的监管,对于破坏利益联结机制稳定的行为加大失信违约惩处力度;对于给农民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在要求补偿的同时,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反之,则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激励或税收优惠。二是要探索农产品收购的新型联结模式,确保农民分享第一产业的增值收益。签订农产品购买合同应采取“订单收购+保底价+浮动产量”的互利共赢的新型利益联结模式,既确保农民获得保底收益,又缓和市场波动,减少农民损失。此外,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发挥大数据优势,精准对接市场需求,推进“菜单农业”稳定交易关系的发展,为农民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留住更多利益。三是要丰富农民参与产业融合的形式,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农民应紧紧与企业捆绑在一起,形成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为此,应探索“产业联盟一体运营”“土地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能够更多分享产业融合红利,推动价值分配向上游农民倾斜[25](p69-77)。四是要加强农民与企业的合作,让农民分享多功能农业的增值收益。农民可以利用闲置资源加入多功能农业拓展和开发项目,成为企业合伙人或服务人员,深化与企业的联系。这种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会在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同时让农民分享多功能农业带来的收益。

(三)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有效保护农民财产权益

尽管农村“三块地”改革能有效释放土地的财富潜力,但要想真正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还需要有效保护农民财产权益。首先,积极稳妥推进“三块地”市场化改革。应建立城乡统一、流动自由、主体齐全的“三块地”市场,通过市場引导激励土地按照供求关系自由流动和合理利用,推动土地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实现流动效果最佳化和利用效率最优化[26](p19-32)。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多功能土地交易平台,允许土地在交易平台内自由出让、转让、托管、租赁、入股、抵押、贷款等,充分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政府对“三块地”市场的调节。政府应列出“三块地”的负面清单,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整顿,及时纠正市场的错误行为,弥补市场失灵,确保市场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正常发挥。与此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严厉惩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违纪行为。最后,制定并完善“三块地”改革的法律法规。“三块地”改革的有序推进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其合法性。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今后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因此,要适时制定并颁布关于“三块地”改革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同时,应根据“三块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不适宜的法律条款,比如不断修订更新《土地管理法》。

(四)围绕形成供需良性循环,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农村公共服务应坚持供给适应需求、需求提升供给,两者相互匹配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高质量供给。一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要与当地实际条件相协调。农村的区域位置、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存在差异,产生了不同的公共服务需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前,一定要弄清当地的禀赋条件,尊重公共服务受益的地域性原则,因地制宜,差异化供给,凸显公共服务供给的本土化和多样化。二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要与农民需求相协调。对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农民需求脱钩、甚至相矛盾的问题,应抓住农民需求,进一步调整供给结构,深化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完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住房保障等,满足大多数农民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同时应关注农民需求层次的变化。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农民需求呈现多元化特征,地方政府应对公共服务的内容进行提档升级,鼓励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供给高品质、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三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要实现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市场购买公共服务产品的方式进行生产,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从而提高供给效率。同时还要积极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提高供需匹配效率。数字赋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能够动态监测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基本公共服务浪费,实现精准供给,从而有效解决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问题,实现供需高质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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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见习)   倪子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p22)“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1](p46-47)。财富积累能为共同富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对扎实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历史阶段,不仅要实现农民财富的有序积累,还要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为此需要对财富积累机制进行深入探讨。本文以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为基本目标,从科学阐述财富积累的重要性出发,分析农民财富积累的现状和实现方式,理清驱动不同类型财富积累的动力机制,并提出相应的夯实措施。

一、财富积累在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中的重要性

财富积累对于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必不可少的,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富积累能够提升农民创造财富的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蕴含着一个重要前提:整个社会拥有的物质财富总量是动态变化的,日益提高的生产力使物质财富迅速增长。在这个过程中,财富积累促进生产力发展,进而提升农民内生创造财富的能力,增加农民财富总量。

2020年,我国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上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新征程。其中,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既是积累财富的基本保证,又是衡量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指标。对于如何高质量地增加农民收入,习近平总书记曾言,“扶贫先扶志”[2]、“扶贫必扶智”[3]。因为“智”富是无法被替代的内生动力,具有可持续性、无限学习性。财富积累激励着农民不断突破自己、发展自己,发掘自己的才能,实现财富的“造血式”增长,由此农民的财富积累过程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由于个人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所以财富积累有助于重塑个人生产力,促进农民充分发展。此时,个人生产力获得发展的农民将转变生产观念,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迎来实现自身发展的历史机遇。马克思有言,“个人的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4](p203)。劳动生产力的重塑进一步更新了农民的劳动观念,扩大了农民的劳动对象,革新了农民的劳动工具,扩展了农民的劳动技能,农民分工趋向专业化、市场化,逐渐分化为农民工、兼业农民工、兼业农民、纯农民等。但是,新时代的农民不管从事什么职业,都是体力和智力的自由发展和应用,劳动效率得到极大提高,源源不断的物质财富创造成为可能。继而,在财富积累的助推下,农民的原始创新、创造和经营潜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财富积累激发了农民创造财富的潜能,这时,个人的劳动力转化为发达的生产力,个人发达的生产力又可以随时转化成物质财富,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财富积累[5](p3-9)。质言之,正是由于财富积累促进了农民自身的发展,赋予农民持续创造财富的能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才得以实现。

(二)财富积累可以拓宽农民家庭的收入来源渠道

财富积累有助于盘活农村丰富的要素资源,实现其合理调整与配置。农村要素资源充当联动财富积累与农民家庭收入的中介,财富积累实现农村要素资源的跨界优化配置,加速“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缩小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6](p11)。农民家庭相应调整生产要素的再配置,以不同路径增加家庭财富。

一是劳动增收路径。越来越多高素质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就业提升了当地农业产业化水平,为农民提供了增收机会。一方面,那些常年在外务工,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人脉的农民工返乡投资办厂,创办与当地农业相关的农产品加工业,进而实现家庭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双重增长。另一方面,许多农村大学生毕业后毅然返回家乡,投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作为新型职业农民,他们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助力农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振兴乡村产业,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家庭收入水平。二是土地增收路径。近年来,土地入股、托管、代耕等新形式层出不穷,许多家庭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土地变资产、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农民由此在分配中获得了“保底收益+浮动分红”,收入切实提高。三是工商资本增收路径。随着大量工商资本下乡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加快推进,进而拓宽了农民家庭的收入渠道。借助工商资本,农业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不仅延长了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而且农业多功能的开发促进了国内消费升级,农民收入随之增加。四是电商增收路径。通过电商平台,生产者与消费者实现“面对面”交流,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定制化服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滞销问题,提高了农产品销量,农民家庭的增收效应变强。综上,财富积累对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所有要素的生产力得到充分发挥”[7](p28),农民家庭获得收入的方式实现多元化,更進一步促进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三)财富积累要求调节再分配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33元,二者的绝对值相差高达29150元,前者是后者的2.45倍,说明城乡之间仍存在较大收入差距。以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财富积累差距,但新时代的财富积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还应重视社会公平,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调节是必不可少的。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使再分配更有力、更高效,而且政府还能依据现实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力度,在分配形式上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和自由度,及时矫正初次分配引发的财富分配扭曲与不公平现象。政府通过完善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政制度等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再分配制度,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以及兜底保障[8](p32-41)。就税收工具而言,政府通过向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让他们多缴税,并对低收入者实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他们少缴税,以此逐步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就社会保障而言,政府通过加强基础性和普惠性社会保障建设,为农民提供更多优质公共服务,增强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实现城乡居民之间的财富积累量逐渐趋同;就转移支付而言,政府将部分税收以收入补贴、生活补贴的方式转移给低收入人群,给予他们兜底性保障,增加农民福利,进而缩小了阶层间财富的不平等,缓解了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由以上分析可知,尽管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工具发挥的作用不同,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有助于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再分配的目标,使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达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由此,财富积累应从生产和分配两方面发力,不仅增加农民的财富数量,还要确保财富的公平再分配,从而稳步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二、农民财富积累的现状和实现方式

农民财富积累对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十分重要,故应厘清当前财富积累的现状和实现方式,为进一步研究农民财富积累提供方向指引。

(一)农民财富的来源构成

农民的收入来源结构反映了农民财富积累的构成。收入作为变量因素,决定了农民财富的存量是不断积累的,农民财富的比例结构是动态调整的。当前,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来自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两大类,具体划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它们基本囊括了农民获取收入的各种来源途径。根据表1中2012—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构成可知,不同类型收入对农民财富的贡献力度是动态变化的。2014年之前,经营净收入一直是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但自2015年起,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构成发生重大阶段性变化。工资性收入占比升幅明显,反超经营净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稳定保持在40%左右。虽然经营性收入的占比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35%左右,而且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两项收入占比保持在76%左右,说明当前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是农民财富积累的两大主要来源。

根据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力度来看,农民若要依靠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来实现快速和稳定增收,短期内并不现实[9](p67-77,198-199)。尽管如此,它们的重要性仍不可替代,因为它们实现了农民财富积累方式的灵活性和多元化,给农民增收带来更多可能性。近年来,财产净收入占比稳中略升,转移净收入对农民收入的贡献显著提升,这是农民收入构成变化的重要趋势。简言之,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构成的系统划分为农民财富积累指明了方向,凸显出农民财富积累方式的多样性。

(二)农民财富积累的现状分析

农民通过持续增收加速物质财富积累。目前我国农民财富积累的现状如下:

首先,农民财富积累方式多元化。一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向城市从事各种职业,进而工资成为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老年人或妇女则留在农村从事农业劳作,增加家庭的农业经营收入。二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一方面加速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农民的农业经营收入提高;另一方面农村闲置资源的产权权属愈加清晰,市场价值被激活,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逐年增加。三是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强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政府加大农村公共服务的投资力度,不断优化农村公共服务,转移性收入逐渐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农民收入结构更趋合理,农民积累财富的渠道日益多元化,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

其次,不同种类财富积累程度不一。从农村居民收入构成来看,不同种类收入所占比重差别较大,意味着不同种类财富的积累是不均衡的。劳动收入(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远比非劳动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积累的财富多,且具体收入之间又存在差别。就劳动收入积累的财富而言,目前工资性收入作为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呈现出持续提高的趋势,工资性财富积累量增多。农民收入的第二大来源是经营净收入,2021年农村居民的经营净收入为6566.2元,其中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经营净收入为4291.7元,占比高达65.36%。更具体来看,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中的农业收入为3209.8元,占总经营净收入的48.88%,说明农业收入在农民财富积累中依然重要。就非劳动收入积累的财富而言,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所占比重與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相比相差甚远,而且财产净收入占比一直最低,说明农民从其积累到的财富远低于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带来的财富。从不同种类财富的增量效果来看,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对农民财富贡献的差异化导致农民财富可积累性的结构分化,程度不一。

再次,农民持续积累财富获政府大力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一是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二是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十分重视农民收入问题,强调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十四五”规划提出运用农业农村资源和现代经营方式增加农民收入。四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指出,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1](p31)。这些政策建议集中体现了政府增加农民收入的决心,为农民财富的持续积累提供了良好环境。

复次,农民财富积累效果显著。随着城乡融合的进一步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财富积累取得巨大成效。公开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财富积累量显著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的9429.6元增加到2021年的18931元,年均增长率高达9.1%。与此同时,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连续8年高于城镇居民,意味着农村居民财富积累的速度持续快于城镇居民,且城乡人均收入倍差由2013年的2.81下降到2021年的2.5,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这些都说明在财富积累的实践过程中农村取得的成绩斐然,农民的财富物质基础不断积累、不断增长。

最后,农民内部财富差距巨大。尽管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但受增收环境和动力机制的影响,农民内部的收入分化加剧,财富差距日趋明显。若以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作为衡量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指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是0.4,而我国已由2011年的0.450上升到2017年的0.535,长期高于国际警戒线[10](p79)。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2021年农村收入最高20%的家庭与最低20%的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3081.5元和4855.9元,收入比高达8.87,不平衡现象十分突出。农民内部财富差距问题不容小觑,财富差距过大必然阻碍农民共同富裕的实现。

(三)农民财富积累的实现方式

若农民财富不能持续增加,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势必陷入空想,因此应通过不同方式实现农民财富积累。

1.辛勤劳动为农民财富积累提供动力源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11](p46)农民通过劳动创造大量物质财富的同时,也获得财富分配资格,从社会领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所得”份额,不断增加自己的劳动收入,扩大财富积累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为农民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影响着农民积累财富的速度和规模。

在社会主义中国,农民的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合法劳动被社会承认和尊重。新时代的农民不管是进城务工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还是留在农村投身乡村振兴,从事与农业产业、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的工作,他们的劳动付出都能得到回报,各种劳动收入必然增加,从而财富积累也随之增加。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的那样,“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2](p436)。马克思所说的是一种有别于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公平分配,即按劳分配。整个社会奉行农民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量参与财富分配的原则,确保了每个农民都有公平获得社会财富的权利。那些辛勤劳动的农民付出的劳动时间越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也越多,理应分得更多的社会财富。简言之,劳动不仅是创造一切财富的源泉,而且是确定劳动者财富分配量的尺度,所以农民越辛勤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就越多,积累的财富量就越多。

2.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为农民财富积累提供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基础设施不断优化升级。作为服务乡村振兴的基石,基础设施对农民至关重要,是农民积累财富的重要保障。一是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将持续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效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升空间将越来越大,农民积累的财富将不断增加[13](p52-59)。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业基础设施有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进而促进农民增收;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不断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将打造全方位、高效、便捷的农产品物流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的规模化、系统化物流体系能够缩减运输成本,保障农产品的价格优势;在农产品销售环节,数字农业基础设施助力开发现代农村市场,精准把握消费者需求,从而借助先进的智能网络平台提高农产品的销售量,实现农民增收。二是农村生活基础设施。这类基础设施主要用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农民对美好生活的体验感,进而增加农民的精神财富。三是生态环境建设。宜人的生态环境对农民财富的积累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保护绿水青山就是保护金山银山,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能为农民增添一份收入;另一方面,优美的生态环境给人带来精神上的享受和满足感,充实了农民的精神财富。四是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政府是这类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者,不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农村养老等,在给予农民一定补贴的同时,减免农民相关费用。总之,虽然发挥的作用不同,但各种类型的基础设施最终都能使农民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得到积累。

3.城乡要素自由流动为农民财富积累提供动力资源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1](p31)。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破除了要素单向流入城市的壁垒,劳动、土地、资本等要素实现平等交换,农业农村获得优先发展,农民由此积累更多财富。一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城市人才进入农村,将先进的生产方式、现代科技和经营理念引入农业,所产生的知识扩散效应、示范带动效应以及产业投资的知识溢出效应,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力资本结构,提升农民整体创富能力[14](p148-159),实现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二是土地的自由流动。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盘活了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益。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农村普遍存在的“三块地”,其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放活承包地的经营权,鼓励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从而为农民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三是资本的自由流动。大量资本进入农村,可以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提供资金、产业、技术支持。资本加速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实现了全产业链耦合配套,农产品的增值效益提高,农民财富积累增加。总之,城乡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激发了农村发展潜能,推动了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实现了农民增收,为农民持续的财富积累赋能。

三、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目标下驱动财富积累的动力机制

农民能否进入财富快速积累模式,要看他们能否拥有比以往更多可积累性更强的财富[15](p48-63)。那么,驱动不同类型财富积累的原动力是什么呢?只有搞清楚了蕴含其中的动力机制,农民才能高质量地积累财富,进而实现共同富裕。

(一)工资性财富积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

随着现代农业不断朝着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农业劳动需求量不断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土地,加入“民工潮”。农民工作为我国规模巨大的流动人口,是“资本的轻步兵,资本按自己的需要把他们时而调到这里,时而调到那里”[16](p765)。农村劳动力转移从整体上分为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两种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农民都能凭借自己的劳动付出换回工资报酬,进而积累更多的工资性财富。

城镇化进一步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与重新配置,提高了进城务工农民的工资收入。有学者测算,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可以促进农民工资收入增加大约130%[17](p84-91)。进城务工能提高农民收入的原因在于,规模经济效应显著的大中城市能够提供各种各样的就业岗位,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但由于农民工的劳动能力不同,相应在城市的就业难度、工作类型和工资报酬也不同。对于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而言,他们的工作需求与就业岗位供给之间可能存在偏差,导致他们工作不稳定,工资波动较为明显。为帮助刚进城的农民工尽快匹配到适合的就业岗位,有关部门会对他们进行就业指导,以期帮助其尽快找到并适应工作。对于在城市积累了一定工作經验的农民工而言,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稳定就业,薪资待遇上涨的弹性空间也较大。即使他们更换工作,也可以利用既有经验优势很快寻找到合适的新工作,从而降低搜寻成本,减少摩擦性失业的时间。对于人力资本积累较快的农民工而言,他们的工资收入最高。这部分农民工边干边学,不断提升自己的劳动技能,积累人脉关系,一般是企业的技术骨干,工资待遇优厚。虽然当前大中城市正经历产业转型升级,但这部分农民工依然能够适应新变化,进而减少结构性失业风险,获得稳定的工资收入。

近年来,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趋势明显。相关资料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2022年跨省流动数量为7061万人,比2012年下降586万人;2022年省内流动数量为10129万人,比2012年增加1440万人①,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新趋势显著。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既能减少外出成本,又能获得丰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缩小与异地转移农民的收入差距。一是产业功能日益增强的县域经济带动就地就近就业。近年来,大中城市疏解产业向县域延伸,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县域经济要素聚集程度、产业承载力、公共服务水平持续增强,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农村劳动力在县域内就业不仅能节省生活开支,还能赚取较高的劳动报酬。二是通过城乡融合带动就地就近就业。临近大中城市的农村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较近的地理距离便利了城乡要素的双向自由流动。随着大中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进入近郊农村,农业农村内部潜力得到释放,农村产业充满活力,近郊农村与城市实现融合,为当地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提供了大量工作岗位,并提高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

综上,农村劳动力通过进城务工和就地就近就业分别实现其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这两种农村劳动力转移形式都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扩大了农民工资性财富积累量。

(二)经营性财富积累: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机制

“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更多的产业增值收益。农业是农村产业融合的基本依托,在产业发展模式上,宜细分第一产业,并与第二、三产业融合,延长农业产业链,形成新的产业形态,保障农民在各环节的利益,促进农民共享产业融合的发展成果[18](p99-107)。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目标下,农村产业融合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驱动经营性财富积累的多种机制如下:

第一,农业内部融合加速农民经营性财富积累。农业内部融合是当前比较常见的农业内部子产业之间的交叉重组,能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在推进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发展的同时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在这种模式下,农业不再是单一的农作物种植,而是与林业、养殖业、渔业融合渗透后形成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农业的质量和竞争力得到提升。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产业融合模式以市场需求导向为原则,供需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并出现供需一体化倾向,农民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需求方的信息,实现对消费者的精准供给,大大降低交易成本[19](p17-28)。同时,农业专业化和市场化确保了农民自产自销时全部利润归自己所有,农民福祉持续增加。

第二,农业纵向融合加速农民经营性财富积累。农业纵向融合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系统升级,模糊一、二、三产业的界限,提高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程度,从而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物流、销售等环节构成利益共享机制,尽可能为农民留住利益。一是农民以“公司+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方式同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在企业获得优质材料的同时,也保证了农产品的稳定销路和销售价格,农民获得稳定收益,两者构建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二是通过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就地精深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快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直接或间接地将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由此,通过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领域的多种经营活动,形成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的串联与整合,实现农业产业链体系的增值[20](p8-18)。农业纵向融合能延伸农业产业链,优化农业供应链,加快构建完整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进而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

第三,农业横向融合加速农民经营性财富积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1](p30)。农业横向融合围绕产业开发,盘活农业产业资源,不断提升和挖掘农业多种功能,催生出“农旅融合”“农文融合”等新模式。以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康养农业等为代表的“农旅融合”拓宽了农业经营范围,丰富了农业产业新业态,增加了农业吸引力,增强了农业活力,带动了餐饮、住宿、游玩、娱乐等服务产业的发展,进而实现了农业价值叠加,农民收入倍增。同时,“农文融合”的发展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将农村当地文化习俗融入农产品、手工业、文旅周边等,包装出内容丰富的特色农创产品,从而推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

通过现代农业与二、三产业的高效循环和互动,农村产业融合能有效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进而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提高农民经营性财富积累水平。

(三)财产性财富积累:农村闲置“三块地”产权市场化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重点强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1](p31)。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越来越多的农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为闲置资源。然而,农村闲置“三块地”产权归属不清晰长期阻碍着农民实现其财产功能,制约着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为破解这一难题,我国稳慎推进农村闲置“三块地”的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让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因此,准确划分农村闲置“三块地”在经济活动中的产权归属,可以加速市场化改革,唤醒农村“沉睡”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制度保障。农民可以把闲置的“三块地”拿到市场上自由交易处置,通过转让一部分权利,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入,从而开辟出财产性财富积累新空间。当前乡村振兴的稳步推进盘活了农村闲置“三块地”,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提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产业化,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1]。第一,农地自由流转能确保农民稳定的财产收益来源。实施乡村产业振兴要求规模化经营,而规模化经营需要大量集中连片的土地作为保障,土地确权颁证使农民能够自由处置自己的承包地。农民将承包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产业融合,从中赚取土地租金收入或参与“二次分红”。第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能增强固定资产的收益变现能力。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交易权的适度放活有利于激发农民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优化宅基地与其他资源或生产要素的配置,进而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农民房屋以服务乡村产业,促进宅基地财产价值的实现[22](p26-33)。一方面,农民可以将闲置房屋改造成“农家乐”“农村电商”“创业工坊”“民宿”等,这样既能助力乡村振兴,又能提高闲置房屋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农民利用宅基地、房屋的使用权入股合作社或者将其进行抵押、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机会。第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能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一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用来支持发展乡村产业,优先保障乡村建设用地,而且农民以入股的形式成为股东,享有分红和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完善公共基础设施,承接城市的产业转移,进而形成现代农业产业园,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由此,农民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租金收益,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简言之,农村闲置“三块地”产权的市场化改革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益,以产权赋能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民财产性财富积累快速增长。

(四)转移性财富积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机制

农村公共服务主要由各级政府提供或主导,以无偿给付的形式满足农民的基础性服务需求,旨在改善农民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条件。随着农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农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差异化、全方位的特点。为适应农民公共服务需求新变化,政府不断扩大供给覆盖面,提升供给质量,满足农民多种多样的公共服务需求,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农村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速农民转移性财富积累。其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参与主体多元化。政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主导者和当然责任人,通过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这种转移支付方式减少了农民的开支,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对公共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呼唤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由此,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从政府主导供给、政府购买服务,逐渐转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广泛参与[23](p56-63)。企业和社会组织根据农民需求,动态调整公共服务供给,丰富公共产品种类,进而拓宽农民转移性收入渠道。例如,企业根据返乡就业创业农民的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公共服务,并给予资金、物质、技术指导等形式的支持。其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内容多元化。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仅聚焦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公共产品供给,而且重视互联网基础设施公共产品供给,供给内容呈现多元化趋势。一方面,政府对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保障类公共服务进行提质扩容。截至2021年,我国有乡镇卫生院3.5万个,医生和卫生员69.7万人,床位141.7万张①。2022年5月,财政部拨款相关转移支付资金2125亿元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大教育投入可以减少农民家庭的教育支出,日益完善的医疗保障能够减少农民花费。另一方面,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2021年,我国现有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通宽带”,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57.6%①,全国淘宝村突破7000个,达到7023个②。数字技术助力互联网基础设施赋能乡村振兴,大大降低了农民的信息成本。这些丰富多样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内容提高了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其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多元化。乡村振兴促使政府创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一方面,政府鼓励农民将自家闲置房屋、农具与乡村旅游结合起来,对开办“农家乐”“民宿”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农村基础设施,鼓励农民参与产业融合,引导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种植农作物,并给予粮食生产补助来充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种以政策性生产补贴为主的农民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不仅能提高农民转移性收入,还能进一步促进乡村振兴的发展。综上可知,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稳步提升供给水平,助力实现城乡公共服务质量均等化,進而提高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加速农民转移性财富积累。

四、如何夯实财富积累机制以扎实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为了更高质量地增加农民财富的积累量,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应采取相应措施夯实不同类型财富的积累机制。

(一)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

加强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增强农民的综合素质,提升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第一,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都应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实现劳动供需精准对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高效转移。就农村劳动力输出地而言,应分类统计农民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劳动技能等,对不同的农民分类施策,进行差异化培训。就农村劳动力输入地而言,企业应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增强新进员工工作的稳定性。政府也应健全终身技能培训制度,适时调整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时效性。第二,强化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质量。一方面,可以采取校企、村企合作的方式,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关于计算机、人工智能等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建立以灵活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提升其参与数字经济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快培养乡村振兴人才,鼓励农民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建设。政府、相关企业、合作社应组织科研人员开办讲座,提供专家咨询、技术帮助,指导农民参与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以此提升当地人力资本。第三,多渠道保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资金充足。各级政府应筹措相当部分的培训经费,并“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加强集约化管理和使用,健全分层分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体系,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24]。对于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预留足额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可以实施培训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一定程度减免企业税收;对于专门组织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中介机构,应加大培训设施、培训师资的投资,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增值收益合理分配

完善产业利益联结机制可以将利益分享扩展到产业链、价值链层面,尽可能为农民留住增值收益,从而维护农民利益。一是要保障利益联结关系的稳定性、平等性,确保农民在利益分配环节共享增值收益。加强对多种利益联结模式的监管,对于破坏利益联结机制稳定的行为加大失信违约惩处力度;对于给农民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在要求补偿的同时,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反之,则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激励或税收优惠。二是要探索农产品收购的新型联结模式,确保农民分享第一产业的增值收益。签订农产品购买合同应采取“订单收购+保底价+浮动产量”的互利共赢的新型利益联结模式,既确保农民获得保底收益,又缓和市场波动,减少农民损失。此外,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发挥大数据优势,精准对接市场需求,推进“菜单农业”稳定交易关系的发展,为农民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留住更多利益。三是要丰富农民参与产业融合的形式,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农民应紧紧与企业捆绑在一起,形成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为此,应探索“产业联盟一体运营”“土地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能够更多分享产业融合红利,推动价值分配向上游农民倾斜[25](p69-77)。四是要加强农民与企业的合作,让农民分享多功能农业的增值收益。农民可以利用闲置资源加入多功能农业拓展和开发项目,成为企业合伙人或服务人员,深化与企业的联系。这种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会在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同时让农民分享多功能农业带来的收益。

(三)深化农村“三块地”改革,有效保护农民财产权益

尽管農村“三块地”改革能有效释放土地的财富潜力,但要想真正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还需要有效保护农民财产权益。首先,积极稳妥推进“三块地”市场化改革。应建立城乡统一、流动自由、主体齐全的“三块地”市场,通过市场引导激励土地按照供求关系自由流动和合理利用,推动土地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实现流动效果最佳化和利用效率最优化[26](p19-32)。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多功能土地交易平台,允许土地在交易平台内自由出让、转让、托管、租赁、入股、抵押、贷款等,充分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政府对“三块地”市场的调节。政府应列出“三块地”的负面清单,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整顿,及时纠正市场的错误行为,弥补市场失灵,确保市场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正常发挥。与此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监管,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严厉惩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违纪行为。最后,制定并完善“三块地”改革的法律法规。“三块地”改革的有序推进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其合法性。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今后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因此,要适时制定并颁布关于“三块地”改革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乡村振兴的全面推进。同时,应根据“三块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不适宜的法律条款,比如不断修订更新《土地管理法》。

(四)围绕形成供需良性循环,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农村公共服务应坚持供给适应需求、需求提升供给,两者相互匹配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高质量供给。一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要与当地实际条件相协调。农村的区域位置、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存在差异,产生了不同的公共服务需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前,一定要弄清当地的禀赋条件,尊重公共服务受益的地域性原则,因地制宜,差异化供给,凸显公共服务供给的本土化和多样化。二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要与农民需求相协调。对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农民需求脱钩、甚至相矛盾的问题,应抓住农民需求,进一步调整供给结构,深化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完善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住房保障等,满足大多数农民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同时应关注农民需求层次的变化。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农民需求呈现多元化特征,地方政府应对公共服务的内容进行提档升级,鼓励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供给高品质、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三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要实现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市场购买公共服务产品的方式进行生产,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从而提高供给效率。同时还要积极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提高供需匹配效率。数字赋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能够动态监测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基本公共服务浪费,实现精准供给,从而有效解决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问题,实现供需高质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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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见习)   倪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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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②参见左臣明:《2021年淘宝村名单出炉 全国淘宝村数量已突破7000》,2021年10月12日,http://www.aliresearch.com/ch/information/informationdetails?articleCode=256317657652006912&type=%E6%96%B0%E9% 97%BB&organName=,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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