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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禁令:英国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处理法律机制

2023-12-04范奇

比较教育研究 2023年10期
关键词:教师职业禁令师德

范奇

(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基地,重庆 400715)

1998 年,英国在《教师:迎接变化之挑战》绿皮书的基础上,对教师教育进行了专业化与绩效化改革,[1]加快了师德规范与问责体系建设进程。《教育法》和《学校标准与框架法》随后也被修订。2012年9月,为应对新时期英国教师质量改革挑战,英国教育部修订了《英格兰教师标准》,要求“在对教师应具备的技能进行独立审查后,所有教师都应达到新的能力和行为标准”[2],明确了“教师个人行为准则”的基本内容。

2016 年以来,英国陆续出台或修订《英国教师纪律条例》《教师纪律监管条例》《教师个人与职业行为标准》《教师行为失范:教师禁令》《教师行为失范:教师职业处分程序》等教育法令及规范文件。以此为基础,英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师德失范处理法治体系,教师禁令是其中的核心法律机制。

一、英国教师禁令实施的法律框架体系

教师禁令是英国教育管理机构针对师德失范行为所作出的一种法律(行政)处分,以限制或禁止师德失范教师继续从事学校教学活动,实现“保护学生与校内成员权益、维护公众对教师职业的信心,以及保障教师行为标准的适当性”[3]的目的。英国教师禁令的实施具有完备的法律框架体系。

(一)英国教育法治的基本特征

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类型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程序法优先是英国法律的基本特征,以至于亨利·梅因(Henry Maine)声称“英国的法律似乎是‘从程序的间隙中分泌出来的’”[4]。由此,自然公正原则成为英国法治主义的基础。在教师管理领域,公立学校一般被视为公共机构受到自然公正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的审查。教师属于公共机构雇用人员系列,既要受到议会层面、州层面的立法及规范约束,也要接受法院判例法的调整,但同时这些规则行为又得接受上述法治原则的审查。受欧盟立法及两大法系融合的影响,英国愈来愈重视成文法。在教育领域,议会、政府等部门的成文立法越来越多,涉及教师资格、入职审查、薪酬体系、职业行为、处罚、奖励、退休等方面,建立起以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为核心监管机构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

(二)教师禁令实施的主体及依据

1.教师禁令的实施主体

教师禁令实施的组织机构是教学监管局(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它是教育部下的一个专业执行机构,代表教育部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对教师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监管。在收到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举报材料后,教学监管局会召集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进行案件审议并作出建议。小组成员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及法律顾问等。教育部国务大臣代表根据建议最终作出是否实施禁令的决定。由于师德失范行为涉及举报及后续的救济问题,禁令实施涉及的关联主体还包括“学校(雇主)、公众、警局、无犯罪记录披露与禁止服务局(The 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以及其他相关规制与利益单位”[5]。

2.教师禁令的实施依据

教师禁令实施主要涉及的相关法律与规范文件有《英格兰教师标准》《英国教师纪律条例》《教师个人与职业行为标准》《教师行为失范:教师禁令》《教师行为失范:教师职业处分程序》《平等保护法案》《儿童保护法》《警察法》等。

3.师德失范认定的三类实体标准

依据《教师行为失范:教师禁令》第5部分的规定,师德失范认定的实体标准主要有三类:不可接受的职业行为、可能使该专业名誉扫地的行为,以及被认定为相关犯罪的行为[6]。

其一,不可接受的职业行为。具体可分为违反《英格兰教师标准》规定的教学标准和行为标准两类。教学标准主要是对教学活动优劣的判断,具体包括:高质量、激励、有挑战的目标设定;取得良好的进步和成绩,良好的学科和课程知识;合理的课程计划及教授,教学目标的适时调整;有效良好的学习环境以及其他教学职业责任。[7]行为标准主要是对教师个人品质与作风的约束,具体包括:维护公众的职业信心,保持道德高尚节操,尊重学校惯例、政策和做法,以及工作不缺勤,始终在教师专业职责的法定框架内行事。[8]

其二,可能使该专业名誉扫地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是违反了职业行为标准之外的其他法律规范,但又不属于典型犯罪的行为。2022年《确保儿童教育安全:学校和大学的法定指导规范》第20—50条对教师的禁止和不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其中对虐待行为进行了界定:通过行为伤害、精神伤害、性暴力以及不予照顾的方式虐待;通过网络、线下或其他方式进行虐待;一人或多人受到虐待等。[9]教师违反其他法律规范行为通常也会违背在其职业规定。

其三,被认定为相关犯罪的行为。《教师行为失范:教师禁令》对何谓相关犯罪行为进行了举例说明,主要包括:常见的暴力犯罪;性犯罪;基于种族、宗教、性取向的言论错误;盗窃他人财物或其他严重盗窃行为;纵火和其他“重大”刑事损害;持有违禁枪支、刀具或其他武器;严重的驾驶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及酒精或毒品的违法与犯罪行为;涉及赌博的犯罪等。[10]这些行为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通常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三)教师禁令实施的法律程序

对于教师禁令的实施,教学监管局出台了《教师行为失范:教师职业处分程序》,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师德失范行为从收到举报到结案的全过程程序要求。[11]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对禁令实施程序的基本框架、监管主体及对象、例外事项,以及整个程序的基本要素进行了规定。第二部分:对举报行为的处理。主要规定举报行为的来源,举报行为的正当性,教学监管局对举报行为的审查,管辖权的规定,以及通知利害关系人(被举报人、雇主、教师,涉及儿童问题的要通知无犯罪记录披露服务局)。第三部分:临时禁令的作出。如果收到的举报查证属实,那么就需要对被举报教师作出临时禁令。这部分内容对临时禁令作出的一般规定、程序以及审查要求作了规定。第四部分:事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所有信息并形成文本,审查证据有效性及专家建议,审查案件听证与答辩情况,查看当事人事实陈述,以及教学监管局公布相关案件事实。第五部分:专家小组活动规则。这部分是整个文件重点,它不仅规定了决策专家小组的组织活动原则,而且规定了正当程序的核心制度——听证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小组人员的构成、活动规则、听证通知、开展听证、证据标准、审查及公示、证人、回避等。第六部分:禁令的上诉及后续救济。这部分主要对当事人上诉及申请撤销禁令的程序和一般条件作出了规定。如果上诉被接受,将由英格兰教学总委员会(General Teaching Council for England)决定暂停禁令或继续禁令。

细致的程序规定表明英国教师禁令实施过程的司法化特征,部分程序是对民事诉讼规则的准用,这有利于决策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四)教师禁令实施的结果

一旦决定实施禁令,意味着教师在禁令期间无条件地丧失教学资格,禁止在英国任何一所学校、第六学级学院①第六学级 (sixth form)是英国高中阶段的第二个阶段,为了提供更成熟的学术环境及更自主选课机会,满足大学升学需要,英国地方教育局为第六学级教育单独设立了独立的学院,称为第六学级学院(sixth form college)。、青少年宿舍及儿童之家任教。教育部国务大臣代表作出禁令决定时会根据教师失范行为的严重程度附禁令期限,如两年、三年、永久等期限。除永久性禁令外,在作出禁令6个月后及后续每隔6个月,都允许教师向教育部国务大臣申请撤销禁令。而禁令到期后也需要教师主动申请撤销禁令,一旦申请成功即恢复教学资格。无论何种禁令,都允许教师在接到禁令通知的28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谋求司法救济。高等法院的司法审查按照自然公正原则、程序越权、实质越权等基准展开,以最终确定教师禁令的法律效力。

二、英国教师禁令的运行机理:基于典型案例考察

英国作为判例法系国家,典型案例(包括行政案例)是考察其法律运行的主要窗口。由于教学监管局召集的专家小组严格适用《教师行为失范:教师职业处分程序》,因而具有准司法机构性质,其作出的教师禁令建议具有判例考察价值。在英国教学监管局官网上每月定期公布专家小组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结果,一般分为未得出结论(证据不足)、不予禁令、给予禁令(包括附期限)三类。

(一)被举报的失范行为一般为较为严重的违法及违规行为

失范行为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虽然可分为不可接受的职业行为、可能使该专业名誉扫地的行为,以及被认定为相关犯罪的行为,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其模糊空间较大,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进行认定。

1.过失犯罪一般不被认定为严重失范行为

例如,在2023 年的杰玛·卢瑟福(Jemma Rutherford)案件中,卢瑟福被控诉的理由是“2020 年11 月17 日,她被地方法院判‘粗心或不适当驾驶致人死亡’”,但对于这一过失犯罪是否会影响公众对教师职业的信心,她本人予以了否认,最终也未被给予禁令。[12]而在香农·帕森斯(Ms Shannon Parsons)案件中,帕森斯被控诉的理由是“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0 月期间,滥用教师信任与13~17 岁男性、18岁或以上罪犯进行性活动;同时未能与学生A保持适当的职业界限”。这种故意犯罪行为被认定为严重失范行为,因而同时被指控存在“相关犯罪行为”与“使该专业名誉扫地的行为”,最后被给予禁令。[13]

2.失范行为一般是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叠加

例如,在赖斯·约瑟夫(Reiss Joseph)案件中,约瑟夫被指控“在高中工作期间以报酬为诱导,安排学生进行作业评分,违反保密规定、评估政策及儿童保护政策”,因而犯有不可接受的职业行为和可能使该职业名誉扫地的行为。[14]又如,汤姆·多诺霍(Tom Donohoe)则被指控在担任校长期间,存在为工作人员购买礼物、发表不正当言论、有不正当身体接触行为,同时存在伪造数据、缺乏诚信等不当行为。[15]再如,奥斯汀·加切鲁(Austin Gacheru)被指控犯有相关罪行,包括为犯罪财产的获取、保留、使用或控制提供便利行为,持有毒品及强奸罪。[16]这些失范行为一般都会违反两类及其以上标准,核心内容是犯罪行为与严重违反职业规定行为。但是否最终会作出禁令需要结合失范行为的严重性及相关因素的考虑,如上述案例中只有奥斯汀·加切鲁被决定给予教师禁令。

(二)清晰的证据标准是事实认定的前提

证据是联结事实与结论的纽带,证据的证明能力最终决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与结论的合理性。证据环节是紧扣指控环节的重要阐释部分,也是禁令决策的前提。《教师行为失范:教师职业处分程序》规定了证据的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证据的可接受程度,证据的送达及质证规则等。

1.在调查基础上形成清晰、完整的证据链

教学监管局是举报信息及转介材料的法定管辖机构。收到举报材料后,教学监管局组成专家小组会进行调查取证,进而对取证材料进行清单式摘要汇总,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例如,在杰森·斯蒂尔(Jason Steel)案件中,斯蒂尔被指控“未在24 小时内报告披露关于保护该校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重要信息”[17]。为证明这一事实,专家小组采访了多名与之关联的学生和关键涉案人物,收集了案发期间多位证人证言、案件陈述官员的推理以及教师本人的事实陈述,在此基础上列举了斯蒂尔就职学校教学监管机构关于人身安全信息的披露规定,以及从学校收到的核实信息,并以警方给出的该学生人身伤害程度作为事实依据,最终汇总形成了共7章节约330页的案件文本材料。这充分显示了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在教师禁令实施决策过程中的基础性与重要性作用。

2.对证据效力进行严格审查

形成证据材料后,专家小组会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以保障证据的证明效力。例如,在赖斯·约瑟夫案件中,专家小组认为证人E 未去采访4 名学生,“他们的证据是道听途说的,他们对这些证据的重视程度较低,因为这些证据似乎没有经过学校的审核”[18],这实质否认了传闻证据的效力。在马修·古特(Matthew Gaute)案件中,专家小组认为以一个正常人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采取普通公民诚信的标准时,古特反复欺骗、不诚信的证据是可采信的[19],肯定了电子邮件的证明效力。

3.准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在证明标准上,禁令实施采取的是民事诉讼规则中的优势盖然性标准,也即要证明事实具有较大的可能性。如在汤姆·多诺霍案件中,证人C陈述多诺霍曾表示“他告诉我,他看了照片,照片让他兴奋”,但由于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专家小组认为仅凭单个口头言辞并不能得出这种行为是涉及两性关系的严重不当言论。[20]因此对这种证据的负面可能性进行了否定。在证明标准之外,为了增强当事人的质证与辩论能力,举证责任及证据的送达等由教学监管局承担,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三)从事实认定到失范行为的认定是禁令决定的本体

基于听证程序会对所有的证据进行认证与质证,逐一得出被指控事实的真伪性及获得被指控者的承认,在此基础上对指控事实构成何种失范行为进行解构和重构认定,为最终作出禁令决定奠定了过程(说明)理由基础。

1.事实认定融入指控理由当中

例如,在赖斯·约瑟夫案件中,专家小组对五项指控理由逐一认定,依次是:其一,安排学生评分得到4 名学生的分别证实,被指控教师也承认此事;其二,约瑟夫的行为违反了保密规定;其三,约瑟夫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儿童保护政策,让学生阅卷增加了学生的工作量;其四,约瑟夫的行为还违反了教师任职高中的评估和反馈政策,有效的评分是向学生提供学业反馈的关键工具,也是改进教师教学的评估性手段,而利用学生进行评卷未能达到这一目的;其五,此行为缺乏诚信,约瑟夫没有与学生保持好的界限,利用金钱诱惑学生来阅卷,辜负了学校、学生和家长的信任。[21]五项指控理由层层递进,将案件事实与指控理由紧密结合在一起。

2.失范行为认定结合专业标准展开

在前述事实认定与指控理由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得出被指控教师构成何种类型及何种程度的师德失范行为。继续以赖斯·约瑟夫案为例,专家小组认为约瑟夫同时违反了《英格兰教师标准》的教学标准与行为标准。教学标准方面,违反了通过良好的教学计划促进学生取得进步、获得成果及通过科学的教学方式准确而有效地利用评估;行为标准方面,违反了在校内外保持高标准的道德及行为,尊重学校的风气、政策和惯例及始终在其专业职责的法定框架内行事。[22]因此,他的行为既属于不可接受的职业行为,也可能使该行业名誉扫地。这种将“法条构成要件中的表述特征在陈述所指涉的生活事件中完全重现”[23],被称为法律适用。案例中这种法律适用与推理过程是法律证立的过程,为禁令决定的作出提供了正当性辩护。

(四)从专家小组建议到国务大臣决定,说明理由是关键

经过事实认定与行为定性后,专家小组向国务大臣提出建议,国务大臣最终作出是否启用禁令的决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法律说理过程。这个过程主要是对教师失范行为发生的“相关因素与不相关因素①“不相关因素”不是事实上没有关联,而是指法律上不具有因果关联性,是需要排除的影响因素。的考虑”[24]进行法律辩理。

1.说理的过程本质是法律推理过程

是否一旦教师存在失范行为就一概给予禁令呢?答案是否定的。如何来说明禁令决定作出或不作出的合法合理性,就需要国务大臣代表充分的法律说理。例如,在马克·汤普森(Marc Thompson)案件中,汤普森被指控与学生之间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及言论不当(存在性行为动机),这属于不可接受的职业行为和可能使该行业名誉扫地的行为。

国务大臣代表的说理步骤是:首先,考虑禁令在多大程度上能实现保护学生及维护公众对教师职业信心这一目标;其次,考虑禁令对教师个人产生的影响,根据比例原则是否存在一种侵扰性较小的措施,而不是发布禁令;再次,考虑教师本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及悔过程度,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有重复的风险。在以上基础上还需要考察汤普森先生在职业领域的贡献与价值。通过考察发现,作出禁令确实是有利于保护学生利益和维护公众对教师职业信心的,但汤普森存在悔过心理,对自己的行为已进行道歉,汤普森先生的性动机不明显,是在特定环境下的错误做法,专家小组认为这仅仅是一起“孤立行为”,汤普森先生不太可能重复此行为。[25]综上,国务大臣代表得出结论:启用禁令不恰当,公布调查结果就足以达到整体目标,可以提示此行为具有不当性,如果给予禁令处分,那么会违反比例原则。

2.考量因素主要是失范行为的危害性与教师的职业贡献

在汤姆·多诺霍案件中,最终未发布禁令,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多诺霍是一位学校领导,其他专业人士在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方面曾向他寻求建议,这表明他享有较高的声誉”,因此“考虑制裁时应更加重视多诺霍对该行业的贡献”[26]。而在帕特·斯蒂克(Pat Stalker)案中,具有决定性的考虑因素是“‘帕特·斯蒂克被描述为该系唯一杰出的教师’,如果发布禁令,那么将排除斯蒂克任教,也将明显剥夺其专业贡献”,因此结论是“不发布禁令的建议既是相称的,也是适当的程序回应”[27]。考量这些相关因素实际是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三、英国教师禁令制度的特征

教师禁令是英国师德失范处理最具本土法治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全面加强教师监管、重视教师素质及政府行政干预的大背景下,[28]教师禁令亦可谓域外国家一种典型的代表制度,其特征如下。

(一)制度性质:道德性、专业性与法律性兼容

师德从性质上属于教师道德规范,师德规范从一种教师伦理的高标准转为一种法律禁令的底线标准,其不可避免地触及法理学中的经典难题——道德与法律的兼容。德国纯粹实证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认为,法律的效力在于规范的形式授权而非法条的实体内容,即“法的约束力和由此产生的法的义务独立于法的规范是否符合道德的内容……这一命题并不表明,根据道德标准对实证法进行内容上的批判是不可能的或者是不容许的,而是意指,废除法的规范约束力的这种批判是不恰当的”[29]。这就将道德的法律规范效力进行了否定。但是,英国教师禁令制度实际上将道德和法律规范较好地融合在一起,实现了“法律可以改善道德分歧的潜在的负面社会效应”[30]的目的。英国的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违反国家与学校规定的教师个人与职业标准行为。当违反第一个层次标准时,是否足以实施禁令(抑或学校层面的一般人事处分)需要结合失范行为对职业的损害及学校等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来决定。第二层次是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加入了社会考量因素,即破坏教师职业声誉的失范行为,多大程度上损害学生的权益及公众对职业信心的行为,这是判定禁令的主要依据。第三层次是被认定为相关犯罪的失范行为,这是一类严重的失范行为。因此,禁令制度较好地将教师道德职业规范、国家一般行为规范和刑事规范有梯度地结合在一起,既解决道德入法问题,也将规范的专业性与法律性进行了融合。而在处理过程中,专家小组一般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及法律人员等,有利于协调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规范在专业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差异性问题。针对特殊参与主体,无犯罪记录披露和禁止服务局等机构设置了专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涉及儿童侵权问题应通知无犯罪记录披露和禁止服务局,以保障未成年人特殊权益。

(二)制度实施:体系化与协同性程度较高

师德失范处理虽然是一项具体的处分制度,但却涉及不同性质、类型的规范适用,不同问责主体与处理机制的调和,以及多层次的处理效果向度与利益平衡。因此,师德失范制度必须处理好内部的体系化与外部的协同性问题。第一,英国教师禁令制度在内部体系化层面较高,特别表现在职业行为规范在内容要件、处理裁量要件、程序要件、结果要件的完整统一。就教师失范行为的处理,英国教学监管局公布的法规文件包括:《教师失范行为:规范教师职业》《教师失范行为:教师职业处分程序》《教师失范行为:禁止教师》《教师失范行为:教师须知》《教师失范行为:参加专家小组听证会或会议》《教师失范行为:撤销禁止令》等。“正是因为英国在制定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时,立法统一假设、处理与惩戒要件,英国的教师职业行为管理才取得如此显著的效果”[31]。第二,在协同性层面,设置了专门管理机构——教学监管局及专家小组负责处理具体事项,并在相关规范与指导性文件中规定了学校、举报人、教师、国务大臣代表、警察局、司法机构等利益关联主体的参与程序,实现了参与主体民主性与专业性的统一。

(三)制度内容: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

从伦理道德到法律禁令,师德失范处理必须符合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要素,体现依法治校的高阶要求。

其一,合法性是指师德失范处理依据的充足性,包括实体依据和程序依据。在实体依据方面,主要是师德失范行为的三层次规范,既包括职业底线也包括法律底线,而假定要件、行为模式与处罚后果的统一较为清晰地指明了教师失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英格兰教师标准》中的行为标准第1类:“教师通过以下方式维护公众对教师职业的信任,并在校内外保持高尚的道德行为标准”。具体又包含5项子标准:“有尊严地对待学生,建立植根于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始终遵守保持教师职业地位的适当界限;根据法定要求,对学生福祉进行必要的保障;对他人权利的宽容和尊重;不破坏英国的基本价值观,包括民主、法治、个人自由和相互尊重,以及对不同信仰和信仰者的宽容;确保不利用学生的脆弱性或可能导致他们违法的方式表达个人信仰。”[32]这些标准相对总原则具有明确性,而结合以往的判例情况也不会太具有争议性。在程序依据方面,《教师失范行为:教师职业处分程序》详实地规定了处理的整个流程,除了广为熟知的听证制度外,调查程序、专家小组组织活动规则、证据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也占据重要位置,体现了英国法律正当程序的优先性、完整性与体系性。

其二,合理性是指师德失范处理依据的正当性,主要指向过程合理与结果合理。在过程上需要说明理由制度作支撑,在技术上需要比例原则作为后盾。在标准上,不合理情形通常“不仅仅是单纯的荒诞或者反复无常的情形,而且还囊括进了非法动机和目的、被统称为‘不相关的考虑’的一系列错误,以及可以被归为‘自我误导’或者处理了错误的问题的各种错误和误解。”[33]英国教师禁令决定的说理步骤充分论证了最终决定的合理性,包括这些相关与不相关因素: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抑或刑法的事实及危害程度,对学生个人权益及公众对教师职业信心的损害程度,对教师个人权益损害的可能,教师个人的悔过程度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对防止日后同类行为重复发生的风险,教师个人在专业领域的贡献及实施禁令对贡献的剥夺程度。在此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采取最小侵害的处分措施。这一准司法适用程序能最大程度保障处理决策的连贯性与公平性,提高合法预期,亦充分展示了英国自然正义原则在公权力行为中的审查价值。

(四)制度效果: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障的平衡

从法律正当性基础而言,师德失范行为是对学生权益、学校声誉及公众的职业信心等公共利益的侵犯,因而受到法律处分与规制,填补损害及阻断公共利益继续受侵害。由于现代社会国家普遍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益优先原则,导致对师德失范行为处分时存在一种“加重处罚”或“严惩不贷”的价值立场,即一旦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就“重处理”[34]。但是,公益优先原则必须受到公共利益正当性原则、正当法律程序以及比例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的限制,“机械地把公共利益绝对凌驾于个体利益或者其他利益之上,不仅是对其他合法利益的侵犯,而且是违背公共利益正当性精神的”[35]。英国教师禁令制度实施时根据具体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设置了未得出结论(证据不足)、不予禁令、给予禁令等不同处理层次,在整体效果上实现了梯度化,实质体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障的平衡。特别是在禁令制度合理性层面,会充分考虑教师个人的悔恨表现和在专业领域已作出的贡献,透过狭义比例原则以保障处分手段与效果目的的相称。在某些特殊失范行为领域,如师生不正当关系及不正当言论,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及一些难以取证的情形,法律介入的成本较高,此时公共利益界定就比较困难,因而采取法律谦抑主义较为妥当。同时,英国教师禁令制度在证据证明标准上基本适用民事诉讼规则,但又结合行政诉讼规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进行了改造,增强了处理主体的举证义务,有利于消解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地位落差,促使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障的平衡。

四、结语

“与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都有一种国家理论一样,每一种国家理论现在也必须是一种行政法理论”[36]。基于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英国教师禁令虽作为一种职业道德领域的处分制度,但其法治化与规范化程度较高,英国可被视为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法治化的典型国家。但是,也需要注意的一个陷阱是“法律万能主义”[37],防止将所有的师德失范问题都视为法律规则治理缺陷问题,特别是师生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具有较强道德伦理性质的身份与情感关系,较大程度上超越了以权利义务(物质利益)为主导的形式规则关系,因而其本身就与传统法治主义存在一定的张力。在注重国家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形成多层次规则治理体系不失为一种妥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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