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合作社发展问题及现实启示
2023-11-27付林轩
付林轩
摘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必须持续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为了改善农民收入,提升农业竞争力,走农民组织化道路,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在必行。农民合作社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实践途径,具有民主管理和限制以投资比例为核心的收益分配两项显著原则。但是因为合作社吸收外部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需要,入社农户出资存在客观差异,现实中满足两项基本原则的合作社较少。基于此,文章以乡村振兴战略为背景,以农民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企业领办合作社与大户领办合作社的运行逻辑及发展问题,论述了推动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振兴协调发展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小农户;大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利益
一、引言
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农村最为突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不均衡、公共服务供给存在差距、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存在。为促进城乡融合,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地实施,新发展阶段下“三农”工作依然极端重要,全党全国必须将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任务。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要求加快农业强国建设,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方面振兴。
分散的小农户经营模式在市场竞争中难以保障农民收入,滞后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并带来农村集体经济弱化等问题。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业竞争力,有必要发展农民组织化道路,整合农村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为乡村振兴提供重要支持。农民合作社组织作为一种新型的试验形式,在乡村实践中探索出诸多运行模式,取得有益成果。
二、乡村振兴战略下小农户再组织化的必要性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农业强国、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农业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农业现代化主要表现在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与设备进行农业生产,创造高效、高质、低成本的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农村发展条件,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技术,打造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可以提高农业生产集约程度,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次,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农民,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体和受益者也是农民,乡村振兴必须始终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必须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教育好、服务好农民,持续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在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下,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家庭经营体制很难自发形成走向现代农业的能力。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产品定价机制不完善,国际农产品价格竞争等因素,不少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缺乏,出现抛荒、兼业化的现象,小农户缺乏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动力和能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有必要变革传统农村经营体系,发展新型現代农业经营主体。
由于长期实践以来,过于强调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一面,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是以家庭为基础单位的分户经营,一方面分散的小农户在市场化的环境下面临规模受限的难题,难以进一步提高农户收入,另一方面农户之间的分化使得农村地区的发展出现不平衡的现象。随着技术基础和经济条件的成熟,学者们越来越认识到“统”的必要性。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既是帮助农民增收的互利型经济组织,同时也承担着巩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功能。因此,农民合作社一定程度承担起组织农民的功能,对于发展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有益探索。
(二)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
现阶段,小农户虽然是以家庭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但与自然经济意义的小农相区别,仅说明其生产单位以家庭为限,经营规模较小,新时代的小农户在生活和生产的各个方面都参与到整个市场交换过程中。小农户已高度融入市场化环境中,因而不可避免地面临“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
首先,农产品生产周期长的特性,使得其一旦播种便很难再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调整。由于体量小、高度分散的特征,单个小农户承受风险的经济能力弱,一旦在此期间市场发生波动,小农户难以收回投资的种子、化肥和农药成本,很难进行下一年的扩大再生产和技术、设备的更新。组织起来的小农户则能通过合作互助等手段提高抗风险能力,实现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
其次,分散的小农户很难拥有足够的资金培育特异性的农产品品牌,而是生产同质性的农产品。大量小农户的同类产品互相竞争,缺乏对农民生产的统一市场规划,面对进入全国农产品市场的中间环节,农产品不仅长期定价偏低,其利润很难完全为小农户获得。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化,一方面提升农民在农产品市场上的议价能力,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产品的品牌建设,推进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
最后,由于小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有限,每个农户投资农业生产资料和技术获得收益空间未必能覆盖其投入成本;而且小农户自身拥有的资金有限,难以应付大型农业机械的投资,使得农产品单位产出进一步增长的空间越来越小。如果能够通过农户合作的方式将零碎的土地整合在一起,进行大型生产设备和技术的投资能够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增加向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在生产中更多地使用现代农业技术和农业设备,从而推进农业产业现代化进程,对农民再组织化提出了要求。
在此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应运而生。在国家政策支持下,适度规模经营成为新阶段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民收入增加。以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外部资本加速下乡,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其依托“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与农户签订合约,将多个小农户单位纳入公司的经营指导范围。同时,村庄内部也发展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合作社的数量蓬勃发展。
三、农民合作社的运行逻辑
(一)农民合作社的类型
如果根据民主管理和盈余按照交易量比例返还两项原则来评判实践中的合作社,学者的研究显示真合作社并不多,现实中的大多数合作社属于“假”合作社。刘老石(2010)根据合作社的运行状况将现实中的合作社分为三类,分别为真的合作社、假的合作社以及介于真假合作社之間的运作形态。根据他的研究,符合法律要求并且运作良好的合作社不到占总数的20%,“空壳社”或者实质是大户、企业的翻牌合作社占总数的30%不到,而大部分合作社介于合作社和公司的形态之间,具有合作社的形式,但在组织规范和分配方式等方面与公司类似。
因而,实践中合作社大多需要借助非小农户的力量,这不可避免地使合作社内部的成员出现影响力大小的分化。已有的研究把这些对合作社的发起与日常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的力量称为合作社的“领办人”,并根据领办人的身份对合作社进行分类。李文杰和胡霞(2021)依据此原则将合作社划分为农村大户领办模式、村干部或村委会领办模式、企业领办模式和供销社领办模式。本文将主要研究大户领办和企业领办两种代表性的合作社模式,以说明实践中农民合作社的运行逻辑。
(二)企业领办合作社
2017年出台《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支持“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模式。在政策支持下,地方政府对于成立合作社往往具有补贴和优惠政策,企业领办模式的合作社发展迅速。从生产条件上,分散的小农户缺乏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同时他们对市场信息相对滞后,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而企业在资金、技术、品牌与销售上都存在优势,因此农户和企业的合作存在可观的经济效益;其次,小农户在与企业合作中,他们因为与企业签订合约,企业通过对销售环节的掌控一方面解决小农户生产的销售难问题,另一方面为小农户提供一个“合约价格”,在市场波动的环境下降低小农户的经营风险。
最后,合作社组织的存在一定程度解决小农户与大企业的谈判问题。如果不是完全由企业控制的合作社,那么作为小农户集体联合的组织在与企业的谈判中,不管是确定“合约价格”,还是议定合作社成员与企业的利润分成,都能够增强小农户的议价能力。借由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其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按比例分配,客观上限制了企业依照出资比例过分索取利润,从而提高小农户的劳动报酬。
(三)大户领办合作社
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和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在运作逻辑上具有相似性,只不过大户是在农村内部产生,而不是从外部引进。数据显示,大户领办模式的合作社数量最多。农村的大户和小农户,即是农村经济发展分化的结果。大户处于村庄的宗法关系之中,与小农户的联系除了经济上的因素,还有文化因素影响。
大户在村庄内部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其经营规模相对大,成为村庄的先富者。农村大户拥有丰富的生产经验,这和外来资本不同,他们自己参与到农产品的生产劳动之中。大户拥有相对充足的资金和成熟的销售渠道,能够解决小农户面临的问题。另一方面,他们有动机继续扩大经营规模,因为这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同时享受政府的补贴。因而大户有动力和小农户组成专业合作社,这成为大户和小农户合作的基础。
小农户往往只拥有土地承包权和劳动力这两项生产要素,而资金相对缺少。因此在成立合作社时,大户的出资比例远远高于小农户,小农户多以土地和少量资金入股,并向合作社主要投入劳动力要素。陈义媛(2017)调研的五个案例显示,大户承担了合作社大部分或者全部的生产资料费用,而农户投入以劳动力为主,普通社员一年获得的收益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一年收入基本相当。由于小农户入股资金少,其参与合作社主要是以提供劳动力的形式,相对于拥有多种生产要素资源的大户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有少量入股分红,农户的主要收入来自市场价格相当的劳动力报酬。相比之下,由于大户既参与生产劳动,又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因此他们既根据农作物产出按比例从盈余中划出劳动所得,也因对生产资料的投入而获得剩余盈余的分配权,享受较大的股金分红收入。
除此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在法律层面承认了大户可因其较大的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附加表决权。由于其资源优势,大户往往在合作社的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因其地位更常获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职务。因此相比于其他普通社员,大户可以对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安排以及资金管理原则等事务起更大的影响力。
(四)合作社推动乡村振兴
尽管企业领办模式和大户领办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但由于企业和大户能够提高农户缺少的生产和社会资源,这些形式的合作社仍然提高农户的纯收入、增强农户在市场的谈判能力以及降低农户的经营风险,给农民带来实际的好处,因此现实中企业领办和大户领办的合作社仍然是大部分地方组织农户的方式。
农民合作社的实践满足乡村生产经营的组织需求,契合乡村振兴的理念,助力实现乡村产业、人才、组织等多方面振兴。第一,农民合作社不仅将众多小农户的生产资源协调起来,实现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而且通过少数掌握较多生产要素的大户或企业领办,使他们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惠及更多农民,并由传统种植业向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农业等产业延伸。第二,农民合作社激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的农民和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促进乡村人才振兴。第三,农民合作社在乡村的蓬勃发展,成为带动农民及乡村社会各类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纽带,提高乡村社会组织化水平。借助这一平台,实现了农民在各项事务上的联合与协商。
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现实启示
(一)保障农民利益是合作社的宗旨
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合作社作为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基本单位,不应该背离使农民受益的原则。作为以自愿联合原则创办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保障农户成员的平等地位,避免在土地流转、统一规划的过程中违背农户意愿,发生大户排挤小户的问题。
分析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比例都会很大程度影响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管理权和盈余分配权。客观上,出于利用外来资本与大户带动其他农户发展的需求,成员之间出资比例的差异必然存在。由于相关法律的不落实,成员的出资比例突破理想合作社的原则限制,发挥着类似于合作社所有权份额的功能,并在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盈余分配上要求相应的权利。
理想类型的合作社既然是联合分散的农户以增强面对市场和资本的力量,应当在坚持入股资本收益有限的原则上,尊重和承认生产者的劳动价值,提高劳动者在管理和分配中的地位,实现“劳动控制资本”。也就是说,不管合作社处于需要,引入企业或大户加以支持,合作社组织始终应该处于中心的位置,合作社应该作为所有参与者的共同产权方,而不弱化为交易平台的角色。
为切实保障农户成员权益,有必要对依据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加以限制。为了鼓励企业和大户参与到合作社的建设中,政策意见允许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和成员出资比例双重原则进行分配。部分研究者指出应当将成员分配收入与按入股资金比例分红以及留存账户分开,在合作社章程中划定各账户的比例。现实中许多企业或大户对合作社的出资占比超过半数,如果严格按照这一分配原则,农户可获得的收益将会高于现实的操作。
同时,在合作社的组织规范中,还需要对成员的表决权以及日常管理进行规范。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成员的附加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表决权总数的20%,但对每个成员的附加投票权没有进行限制,因而容易出现特定成员的投票权远高于其他成员。保障小农户在合作社中相对平等的表决权,落实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小农户才能对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发挥应有的影响力。
(二)国家支持是合作社的发展动力
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多方力量的支持,单凭小农户自发组织起来的谈判成本过高,其运行也可能存在资源缺乏的困境。尽管我们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不宜代替微观主体进行生产经营,但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国家的支持可以推动小农户聚集在一起,为他们的组织联合提供平台,并以组织化的资源给农户提供帮助,促成多方的信息和资源匹配。同时,小农户客观上缺乏资金和销售渠道等资源,即使他们自发组织起合作社仍然存在这些资源上的限制,这是合作社需要引入大户以及外部资本的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的是生产过程中农民合作的问题,而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与农民的金融需求仍然没有解决。推进农民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以及信用合作一体化的“三位一体”新型合作经济两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还需要加快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金融支持。
当前,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农村公共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却存在差距。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弱化,缺乏资金支持,村庄的公共服务能力急剧退化。发展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构建起公益性的农业服务组织,从而加强基层政府的农业服务能力,可大大缓解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境。
(三)积极促进合作社一体化发展
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意指合作社专于某一农产品的生产,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偏重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如果合作社不掌握农产品进入市场直到消费者手中的其他环节,其他人都能从农产品的加工、物流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提取一部分利润。一方面,为了提高合作社的增收能力,合作社可以向农产品的加工、物流与市场营销环节纵向发展,延长合作社的产业链,使其在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一个村庄的经营规模可能不足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某些合作社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甚至在市场中拥有不错的口碑,可以超越村庄的限制,成立联合社,从而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扩展合作社品牌的影响力。合作社横向规模的扩大可以在较大地域内组织农民生产,推动打造“一村一品”“一乡一品”乃至“一县一品”的品牌建设之路。
五、结语
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党和国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地位,立足我国国情,着力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必要改变“小农户与大市场”的错配关系,构建新型农村经营组织,推动农民再组织化。农民合作社可以集聚分散农户的生产资源形成独特的组织优势,破解单个小农户资金技术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等难题,通过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小农户向现代农业转型,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发展的产业振兴、人才振兴和组织振兴。
为促进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振兴协同发展,一是要保障农民利益,必须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合作社中大户和小户、资本与农民的平等地位。二是要加强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营造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制度和金融支持。三是要积极促进合作社横向、纵向一体化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延长产业链,提高合作社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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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