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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治理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作用研究*

2023-11-19蔡雨廷徐玉梅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3年9期
关键词:参与者研究者医患

蔡雨廷,徐玉梅

(潍坊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潍坊 261053)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1]。2023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对2016年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内容进行延伸,明确伦理审查委员会职责,明确研究伦理审查的范围[2],进一步阐述伦理审查工作的流程并明确处罚制度,同时《办法》明确和细化知情同意要点,强化研究参与者的隐私权保护和数据管理等[3]。近年来,我国已颁布多部法律法规来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科研发展可能涉及的伦理问题有了更高的要求。科技伦理治理要求研究者进一步提升自身伦理素质,将研究参与者的健康放在首要位置,遵守医学伦理审查制度。患者是医学科研发展重要的研究参与者来源,医学研究者对临床患者进行科研的过程,也是对医患关系的一种新考验。

1 科技伦理治理与医患关系

首先,患者作为研究参与者与研究者共同完成研究是医学科研发展的重要环节。在大型综合医院,医务人员日常工作具有科技含量高、种类复杂、情况变化多等特点,且多为高学历人才。科技创新对医院发展起重要作用[4],在医务人员职称评定方面,科技成果也是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现代医学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人类健康,其发展的方式主要分为基础实验、临床试验、临床案例诊疗等,临床上的研究多数涉及人的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以及各项护理措施,而此过程是研究者与患者关系的一种考验。患者来医院是为寻求治疗、恢复健康,医生的工作任务除了基本的治疗外还需要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因此患者参与成为临床研究的重要角色。在临床科研试验以及诊疗的过程中,研究参与者保护的运行障碍[5],研究者和研究参与者权利意识的不足,均会导致患者权益受到侵犯。其次,维护科研过程中的医患关系有更多的伦理要求。研究者要知晓让患者作为研究参与者参与科研的目的是推动医疗的进步与发展,最终帮助更多同一类型患者。患者和医生是相互帮助的平等关系,由于对医学知识的认知程度不同,医生往往起重要引导作用,因此医学研究者必须要有一定的科研伦理意识,保护患者权益,遵守伦理审查制度和流程,规范自身科研行为;患者就医或参与科研时要认真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医嘱遵从性,提升自身权利意识的同时也要理解医务人员工作,双向理解,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 研究者伦理意识不足出现的影响医患关系的伦理问题

2.1 临床研究参与者权益保护不足

2.1.1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保护生命健康权也是医学伦理的要求[6],在医学科研中,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医生在临床案例研究过程中的治疗方案以及进行对照实验等科研方法若是缺少尊重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伦理意识,就很可能出现患者疗效不佳甚至损害身体健康的不良事件发生。生命健康权作为研究参与者最重要、最基础的权利应首先予以保障[7]。在医学科研中,新的技术、药物或方案首次运用在人体上的Ⅰ期临床试验,科研者一定要具备较高的伦理意识,必须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性,将研究参与者的风险降到最低。

2.1.2 知情同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8],知情同意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制度,具有尊重患者权益以及维护医患关系的重要伦理内涵。知情同意的运作在临床上多表现为请患者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在这个环节中医生“告知”的义务完成与否决定了患者“知情”程度与否,医生的告知不只是单纯照本宣科复述知情同意书的内容,而是应该根据患者的文化程度对疾病的理解程度选择合适的沟通技巧,正确传达医疗方案或科研方案中患者应该知晓的部分。医患关系模式逐渐转变以尊重患者权利,提升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地位为方向[9],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的案件[10],由此可见,知情同意执行不规范,不仅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导致医患之间的矛盾,临床科研的过程中更应加以重视,不能以匿名试验或是现况调查等为由省略取得研究参与者知情同意这一步骤。

2.1.3 隐私权及其他权益

一些研究者缺乏对研究参与者的隐私保护意识,在临床工作以及科研过程中仅考虑操作的便利性,未能重视患者的隐私保护问题[11]。例如在带教学生过程中未取得患者真正理解同意就进行展示观摩、未取得患者同意随意将病例用作教学或科研内容、将收集到的临床数据分享给该项目无关人员等,均会造成患者身体以及心理上的负担,对医患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当前,大数据技术已广泛运用于临床研究,临床科研项目研究参与者隐私保护存在伦理审查和监管不足的问题[12],针对患者隐私保护的伦理审查未能贯穿于研究始终,研究中期和后期的监督往往未得到有效持续监管,这会导致某些研究数据在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继续用于他人研究,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2.2 伦理审查运行存在局限性

伦理审查是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必经环节,是研究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13]。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医院、高校都有成立专门伦理委员会对科研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把控,但是在伦理审查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伦理委员会对医学科研项目的审查能力欠缺、跟踪审查不到位[14]的问题;许多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组建、认证、管理、审查原则等都尚未制定详细标准的操作规程[15]。此外,随着医疗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产生的新的伦理问题,如果委员的审查经验欠缺或水平不足,或是不能充分了解创新医疗技术的临床研究和应用,将会出现医疗技术的发展与患者权益的保护难以平衡的局面[16]。伦理审查是把握患者权益的关键环节,缺乏伦理审查或伦理审查不到位,都会增加患者参与研究的风险性,伦理委员会作为联系研究者和患者的中间审查部分,应该肩负起维系良好医患关系的责任。

2.3 医学研究生科研经验不足

医学研究生作为未来医疗系统的后备力量,在研究生学习期间除临床实习规培外还有对其科研能力的培养要求,尤其是学术型研究生更为以科研成果作为一项重要的学业考量。科研能力和人文精神是医学生必备的素质[17],医学生在本科阶段接受医学伦理学、护理伦理学等教育,但实际教育工作中,这几门课程相较于其他基础医学和医学学科专业课程开展不足,在研究生阶段开设的生命伦理学、医学人文学等课程多数也是选修课。由于研究生课题的自主性,且具有时间紧、周期固定的特点[18],导师以及伦理审查部门如果审核不到位,科研经验不足及伦理意识不强的医学研究生,在其进行涉及人的医学科研中就有可能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及隐私权等权益。加之,医学生临床经验不足,在科研过程中与患者沟通能力不足,容易使患者产生误解和戒备心,拒绝配合学生科研,甚至影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3 建议

3.1 加强研究者的科研伦理培训

部分医务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后由于医学伦理学继续教育的不足,缺乏对临床研究伦理认知,导致研究或试验过程中重技术而轻人文。有研究[19]表明,97.33%的临床护理人员表示愿意继续学习科研伦理的相关知识,另一项调查研究[20]也显示有超过六成的科研人员希望获得科研伦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针对临床研究者的科研伦理教育更应在理论知识强化的基础上,加强临床试验中对研究参与者的保护教育,降低研究风险,保证研究方案设计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和伦理性[21]。积极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培训,优化培训内容,将国家最新法规和政策融入教学,做到与时俱进;优化培训开展的频率及形式,进行持续性培训,及时接受培训者效果反馈,通过建立线上线下双通道,建立学习群促进交流以及专家答疑;优化培训师资力量,联合伦理学专家、临床专家以及伦理委员会中非医学专业的各界相关人士,整合不同视角对医学科研伦理理论及实践进行解读。

3.2 重视医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伦理教育

现代医学模式下的医生需要建立医学伦理思维,具备正确的医学伦理意识,掌握一定的伦理决策能力[22],这种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仅通过工作后的讲座培训难以达到,因此在学校教育阶段就必须开始。随着《意见》以及《办法》等文件的颁布,科技伦理治理走进校园,高校应该将生命伦理学、医学人文学作为医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作为一种高层次的补强教育,加强和扩展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医务工作者的医学伦理知识[23]。完善高校医学伦理学学科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收纳入有医学背景、伦理学背景及法学背景的教师,完善交叉学科教学。教育方案与评价系统及时根据新出台的法规以及科研伦理要求更新,缩短教育内容落后于临床实践的时间差。提高研究者人文素养、伦理素养应从学校教育时期着手,以教育作为根本源头,夯实伦理学教育基础,培养高素质医务人员。

3.3 伦理委员会应加强科研伦理审查工作

医院伦理委员会要审查、指导医学科研和实践可能涉及的伦理问题,确保其科研和实践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道德要求[24]。伦理委员会应严谨行使其伦理审查职能,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科研项目内容及研究方法等严加审查,保证研究的伦理性和研究参与者权益。并做好持续监管工作,在研究开展后的中期、后期以及后续持续审查和监督,将持续审查作为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的重要机制[25]。医疗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应加强伦理审查的宣传工作,加强科研管理部门和医学伦理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交流[14],制定每年的科研伦理培训计划[26],组织专家学者对培训内容进行设计,建立多层次的伦理培训体系,除理论性知识外更加注重实践性,例如开展科研伦理审查流程相关培训,以帮助临床研究者深入了解伦理审查需要具备的各项材料以及申报流程,培养研究者养成规范科研行为的意识。

3.4 以研究者为主导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构建

和谐医患关系是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27],也是维护医学临床科研平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医患信任缺失和沟通不畅是影响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28],医患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起着促进作用。研究者作为科研开展的主要引导者,应该肩负起维系医患关系的主要责任,提升自身科研伦理素养,从患者角度出发,掌握正确有效的医患沟通技巧,做到与研究参与者及时沟通、有效沟通。在治疗及开展科研期间,研究者要准确向患者传达医疗信息,取得患者理解以及知情同意,注意患者情绪变化,耐心答疑解惑从而消除患者的怀疑和焦虑。与此同时加强对患者的权责教育,以健康教育的方式做好对患者医疗知识的普及工作[29],强化患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义务,医生与患者双方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 总结

近年来,国家逐渐加强对科技伦理治理以及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研究伦理审查重视,相关规定对科研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以及研究者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医务工作者作为临床科研的主力人员,需具备良好的伦理素养、人文素养。患者作为研究参与者是医学科研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研究者要将研究风险性降到最低,维护相关权益。同时,规范研究者科研伦理行为,提升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构建更稳固、更和谐、更长远的医患关系,医患共同推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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