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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墨家“推类”思想与中国逻辑的内在特质

2023-11-18王加良胡怀亮

科学经济社会 2023年5期
关键词:三段论墨家族群

王加良 胡怀亮

关于中国古代有无逻辑的问题,学界有着不同的声音,其实,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也很简单,毕竟先秦墨家的逻辑思想与西方亚里士多德逻辑思想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那么,中国到底有无逻辑呢?认为中国有逻辑的主要有两种观点:胡适的非形式化说和沈有鼎、汪奠基以及崔清田等学者提出的民族文化说。

要考察中国古代是否有逻辑,最好的切入点是先秦墨家逻辑,因为先秦墨家提出的一些思想是具有逻辑特征的,其中最典型的是“推类”思想。当然,先秦墨家有时候也把这种思想称之为“类推”。因此,我们要判断中国逻辑有无的问题,首先要说明先秦墨家“推类”思想的结构,这种结构与三段论是否相同,然后观察这种“推类”思想的内在推理机制,再进一步探讨中国逻辑相异于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内在特质,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逻辑思路和最终目的。

一、先秦墨家“推类”思想与结构

从文献上看,最能体现中国逻辑思想的是先秦墨家的思想,而先秦墨家的这种思想的核心显然是“推类”,无论是同意或质疑中国是否有逻辑的学者,对这一点基本是认可的。先秦墨家的这种推理类型在《墨子·大取》中有着确定的阐述:

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墨子·大取》)

显然,在这段论述中,墨家提出了“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的推理思路。墨家同时认为“三物(故、理、类——引者)必具,然后足以生。”(《墨子·大取》),也就是说,墨家认为一个完备的推理只要具备“故”“理”“类”即可推出“辞”,因此,依据文本的字面意思,我们可以把这种推理的结构暂时刻画为:

(TL1){故,理,类}→辞。

对于这种推理机制,有学者认为相当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张纯一①张纯一:《墨子集解》,上海:世界书局1936年版,第396-397页。就持有这种观点,从形式上看,“推类”的这种特殊结构确实很像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它们都从两个前提要素得出结论,所以,把这种结构和三段论进行比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认为这种思路是有问题的,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显然把墨家的“推类”思想分为三个部分,“故”是大前提,“理”是小前提,“辞”是结论,“类”则是一种判断标准。对于这种分析,我们认为“辞”相当于结论,“故”相当于前提是没有问题的,争论也少。争论的焦点则是对于“理”和“类”的这两个要素的理解有着不同的解释,但是,不管“理”和“类”在推理中的作用如何解释,有一点是肯定的,即“理”和“类”肯定不是“推类”的结论,它是前提的一部分或者它属于这一推理前提的一个要素。

关于墨家的“推类”结构是否可以与三段论比附的问题,我们认为墨家的“推类”推理机制与三段论完全不同。现在,我们就分析这两种的差异:

在不考虑内在的推理内容的前提下,如果仅仅考虑推理的外在形式,墨家的“故”“理”“辞”的推理方式确实和三段论是相似的,但是,我们现在要考虑这种推理类型是否近似于或者等同于三段论。

首先,三段论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其有一个大前提(大项和中项构成)、小前提(小项和中项构成)、结论(小项和大项构成),显然,这种推理是有着严格成立的形式标准的,即整个推理仅仅包含三个概念:即大项、中项和小项,要想保证这种推理是有效的,其必涉及到概念的多少、周延、命题的肯定与否定问题。即要保证三段论的推理形式正确,就必须遵循以下的规则:(1)在一个三段论中,有且只有三个不同概念,违反这一规则,则会出现“四概念的错误”;(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必须周延一次;(3)在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4)从两个否定的前提推不出结论;(5)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命题,那么结论也一定是否定命题;(6)两个特称前提推不出结论;(7)前提有一特称,结论必特称。

但是,墨家的“推类”的这种推理机制形式并没有提出上述这种推理成立的基本原则。先秦墨家提出的“推类”的三个基本原则是:(1)辞以类行;(2)以类取,以类予;(3)异类不比。

显然,从推理有效性的标准来看,墨家的推理结构完全不等同于三段论,因此,我们可以倒推出其推类机制是不一样的。

其次,关于“故”,墨家并没有说“故”就是一个单独的命题,也就是说,墨家说的“故”可能是一个单独命题,也可能是几个命题,因此,这和三段论是不一致的。

当然,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墨家的推理结构是满足三段论的,那就是“故”是一个单独命题,且这个命题由大项和中项构成,“理”这个命题是小项和中项构成,“辞”这个命题是小项和大项构成。因此,墨家的“推类”结构包含三段论,三段论是墨家“推类”的一种极其特殊的结构形式。

二、先秦墨家的“推类”思想与相关概念

先秦墨家提出的“推类”到底指什么?关于这一点,如果墨家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推类”定义,那么,争议就会少很多或者没有争议。但是,搜遍先秦墨家留下来的著作,却找不到任何关于“推类”的明确定义。关于“推类”,先秦墨家只是指出:“推类之难,说在名之大小。”(《墨子·经下》)显然,先秦墨家对于“推类”这一概念是没有明确的定义的,那么,其他古代学者有没有对这种推理思想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很遗憾,其他的古代学者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他们和墨家一样,仅仅在使用,例如:

正名而期,质请而喻,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

(《荀子·正名》)

类固不必可推知也?(《吕氏春秋·别类》)

类不可必推。(《淮南子·说山训》)

为了准确理解这种推理类型,我们还是要回到(TL1),显然,墨家所描述的(TL1)这种推理结构含有“故”“理”“类”“辞”四个概念,正如我们上面所述,对于“辞”为结论这个观点,学界基本没有争议,因此,为了能说清楚(TL1)的内在推理机制,我们只需要明确什么是“故”“理”“类”,以及它们在“推类”中的作用即可。

1.关于“故”

墨家指出:“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这句话的意思不难理解:故是引起结果的原因或者根据。为什么会得出“原因”和“根据”这两种说法,我们认为这和古汉语的一词多义有关。因此,根据文本,我们只能先把“故”理解为是根据或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墨家又将“故”分为“大故”和“小故”。并指出“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显然,这里的“小故”是必要不充分条件,“大故”则是充分不必要条件。

2.关于“理”

何为“理”,墨家没有明确说明,从文献上看,墨家在论述“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时,对理有过明确的阐释,只不过这种说明是一种比喻。根据一一对应的方法,墨家将“理”阐释为“今入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显然,墨家将“理”比喻为行人走路的道路,如果把这种比喻义进一步还原的话,我们很容易想到路径或者准则。因此,我们认为墨家所说的“理”具有路径或者准则的意思。

3.关于“类”

墨家认为“类”是“同”,“同,重、体、合、类”(《经上》),并且是“有以同,类同也”(《经说上》)。

墨家还专门论述了“不类”,并且指出“不有同,不类也”(《经说上》)。墨家认为“不类”就是“异”。关于异,《墨辩》指出:“异,不体、不合、不类。”(《经上》)

通过墨家对“类”和“不类”的阐释说明,不难发现墨家所指的“类”是具有共同特有属性的事物,可以把这种关系理解为“类同”关系。这显然不是外延的类属关系,而是内涵关系,也就是说,墨家的类是从内涵的视角来讨论的。如果是同类,则具有相同的特有属性,就可以进行推理,即“止类以行之,说在同”;如果是异类,则具有不相同的特有属性,就不可以进行推理,即“异类不毗,说在量”。其实,墨家的“类同”思路暗含了“自然齐一性”的预设,即在自然界中,凡发生一次的事,在相似的情形下不仅将再发生而且会一直发生。因为自然现象彼此间有同时关系和相继关系,每一现象以齐一生关系。因此,遵循相同准则产生和发展的事物肯定是一类,也才会保证相继出现的“类同”。

三、先秦墨家“推类”思想的内在推理机制

关于墨家“推类”的内在推理机制,有学者把“推类”视为类比推理,张东荪①张东荪:《知识与文化》,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59页。、崔清田②崔清田:《推类:中国逻辑的主导推理类型》,《中州学刊》2004年第3期,第136-141页。等持这种观点,刘培育③中国逻辑学会形式逻辑研究会编:《形式逻辑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页。则认为“推类”是内容相当宽泛的推理论证形式,并不等于类比推理。

关于这一点,笔者赞同刘培育先生的观点,因为从上述解释看,墨家的“推类”与“故”“理”“类”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墨家认为具有“故”“理”“类”就可以进行一个完整的推理了,这种推理过程中,“故”是推出“辞”的原因或者根据,“理”和“类”是推出辞的一个共支撑条件①晋荣东把这种关系理解为担保关系,我们认为不是担保关系,是共支撑条件。参见晋荣东:《推类理论与中国古代逻辑特殊性的证成》,《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127-136页。。因此,可以把(TL1)这种推理思路进一步刻画为:

(TL2)一个完备的“推类”过程就是“故”加上确定共支撑条件共同推出“辞”。

那么,如何理解这种推理机制?在墨家眼中,“故”和“类”是紧密相连的。墨子首次提出了“察类明故”,显然,明确“故”要依靠“类”,那么,“类”在明确“故”时,所起到的作用是其前提,是检验条件,还是限制条件?显然,根据“察类明故”的字面意思,“类”不可能是前提,它更接近检验条件或者限制条件的意思。

其实,按照墨家的文本,“故”和“说”也有着明确的关系,“方不障,说也”(《经说上》),“说,所以明也,”(《经上》),“以说出故”(《墨子·大取》)。可以看出,“说”是说明结论故的,即“说”是对结论“故”的一个解释。那么,“说”在明确“故”时,所起到的作用肯定不是前提,而是对故的一个明确解释。那么,我们可以刻画这种过程:

也就是说,“明说”和“察类”是确定“故”的两个前提条件,依据“明说”和“察类”可以检验“故”为“大故”或“小故”。

“理”和“类”是什么关系?根据上文的分析,“理”是路径或准则,也是判断事物“类同”关系的路径或者准则,遵循相同准则产生和发展的事物肯定是一类。因此,类可以作为理解“故”的一个基础,类是理的具体表现形式,“理”和“类”合在一起的作用是“类同准则”。

因此,我们认为“类”有两个作用,第一个作用是对“故”的限制或者检验,即“察类”;第二个作用是对“理”的内在属性的抽象,即“类同准则”。所以墨家才有“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墨子·大取》)的说法。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把(TL2)这种推理机制进一步刻画为:

(TL3)一个完备的“推类”就是“故”加上确定的“类同准则”共同推出“辞”,其中,“故”为“大故”和“小故”要靠“察类”和“明故”来确定。

关于“类同准则”,我们认为其有两层内涵:

其一,如果涵盖某一类的事物全部具有共同的某些特征,那么,这就是一种完全归纳的“类同”,即如果{a1,a2,a3,a4,a5,…,an}穷尽了某一类事物的全部,且它们都具有相同的某一种属性,那么,这就是一种完全归纳的“类同”,这种“类同准则”对“推类”的结论“辞”来说是具有有效性的。

其二,如果仅仅涵盖某一类的部分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即如果{a1,a2,a3,a4,a5,…,an}只是穷尽了某一类事物的一部分,且它们都具有相同的某一种属性,那么,这就是一种不完全归纳“类同”,这种类同准则对“推类”的结论“辞”来说是不具有完全有效性的。根据这种理解,我们就很容易进一步地刻画出“推类”的推理机制。

1.如果“故”为“大故”,墨家的“推类”具有以下的推理机制:

首先,借助于“察类”和“明说”检验“故”,确定是“大故”;其次,如果“理”和“类”共同作用的“类同原则”是完全归纳的“类同”,则结论“辞”为真,这也符合“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最后,如果“理”和“类”共同作用的“类同原则”是“不类”,根据“异类不比”原则,前提推不出结论。

2.如果“故”为“小故”,墨家的“推类”具有以下的推理机制:

首先,借助于“察类”和“明说”检验“故”,确定是“小故”;其次,如果“理”和“类”共同作用的“类同原则”是不完全归纳的“类同”,则结论“辞”为或然真,这也符合“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最后,如果“理”和“类”共同作用的“类同原则”是“不类”,根据“异类不比”原则,前提推不出结论。

这样,我们已经基本刻画出“推类”的内在推理机制,根据上文“故”有两种意思:原因;根据。因此,还要从“故”的含义进一步讨论墨家的这种推理机制。

1.如果“故”表示原因,这种推类则表示为一种因果类比推理。设p为“故”,q为“辞”。那么,如果“故”为“大故”,那么,“类同准则”只能是因果律,可以表述为:

(TLG1a)大故有之必然。即{p,相关因果律}→q

(TLG1b)无之必不然。即{¬p,相关因果律}→¬q

如果“故”为“小故”,那么,“类同准则”只能是偶然因果律,可以表述为:

(TLG2b)无之必不然。即{¬p,偶然因果律}→¬q

2.如果“故”表示根据,这种“推类”则表示为一种类比论证。如果“故”为“大故”,那么,“类同准则”是完全类同,可以表述为:

(TLG3a)大故有之必然。即{p,完全类同准则}→q

(TLG3b)无之必不然。即{¬p,完全类同}→¬q

如果“故”为小故,那么,“类同准则”是“不完全类同”,可以表述为:

(TLG4a)无之必不然。即{¬p,完全类同准则}→¬q

3.无论“故”为大故还是“小故”,是原因还是根据,如果是“不类”,则推不出“辞”,即辞为假。

墨家这种“推类”推理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墨家对于某一逻辑概念基本上没有定义,即使有界定,也是模糊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西方逻辑的种差加属的严格定义概念的形式,这造成了准确理解上的困难。(2)“故”“理”“类”“辞”推理结构以及内在推理机制与三段论并不一致,这种推理结构不完全等同于三段论,不完全等同于类比推理,具有非形式化。(3)“理”和“类”只是保证结论“辞”成立的一个支撑条件,即类同准则。(4)类同原则的支撑强度决定了结论“辞”是真的、可满足的或者假的。

四、先秦墨家“推类”思想与意象性思维

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核心思想是“把逻辑尽量接近于作为典范的数学”①亨利希·肖尔兹:《简明逻辑史》,张家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页。,先秦墨家的这种“推类”思想显然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思想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也是中国古代逻辑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先秦墨家的“推类”思想的内在特质是什么?关于这一点,温公颐先生认为:“中国逻辑不纠缠于形式,而注重思维的实质性的研究,所以它可以避免西方或印度逻辑的繁琐之处……这样的逻辑,我们也可称之为‘内涵的逻辑'。”②温公颐:《先秦逻辑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8页。对于中国古代逻辑不纠缠于形式的问题,胡适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墨家的逻辑思想虽然不太重视形式化的过程,但是“却能把推论的一切根本观念,如‘故'的观念、‘法'的观念、‘类'的观念、‘辩'的方法都说得很明白透彻,有学理的基本,却没有法式的累赘”③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24-225页。。显然,先秦墨家的“推类”思想的特质是不纠缠形式,更加注重实质。对于产生上述内在特质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1.与族群思维有着密切的联系。族群思维是整个族群意识的集中体现,也是整个族群诉求的一种体现,而逻辑恰恰是族群思维形成的基础。族群的思维具有意象性,其往往是外在的“言”借助于“象”来触发“意”,这样“意”与“言”就产生了一种映射的逻辑联系的过程,这种意象性思维显然具有非形式化,因而会造成模糊化。对于意象思维,蒙培元认为:“意象思维,这也是传统思维的重要特征。它是从具体形象符号中把握抽象的思维活动,集中地表现在‘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立象以尽意,……系辞焉以尽其言'(《易系辞上》)以及‘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王弼:《周易明象》)等命题中。”①蒙培元:《论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哲学研究》1988年第7期,第53-60页。

2.与族群语言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语言的文字符号向来具有形象和意义双重特征(不能等同于象形文字),语法结构也比较特殊(它注重于主词而不是谓词),用这种文字表达思维,具有明显的‘隐喻'特征和形象特征,即在形象符号中隐藏着某种意义,这意义也就是本体存在。”②蒙培元:《论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哲学研究》1988年第7期,第53-60页。族群语言不单是族群中群体交流的最重要工具,也是族群进行外在沟通交流的表达符号,同时也是族群思维的工具。而古汉语恰恰是族群语言的载体,古汉语的特点是简短,缺乏连贯性,喜欢用比喻例证(墨家对“理”的刻画就是这样处理的),这就使得无法从字面上理解其真实含义,而要借助于行间言外,进而体会弦外之音,才能悟出其所表达的真实意思,这也造成了模糊化。

中国古代是有逻辑的,其外在表现为墨家的“推类”思想。从墨家提出的“推类”结构看,“理”和“类”是保证结论“辞”成立的一个共支撑条件,这个条件主要表现为类同准则,其中,类同准则的支撑强度决定了结论“辞”是真的、是可满足的或者是假的。墨家的这种逻辑思想显然具有自己的内在特质,与亚里士多德逻辑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古代的逻辑深受自己族群思维和族群语言的影响,不具有明显的形式化特质,其内在的特质具有明显的意象性。当然,这两种逻辑思想也是有着相同之处的:作为逻辑而言,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求真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推理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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