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数字时代社会关系新特征与风险应对

2023-11-18蔡丹旦徐清源

科学经济社会 2023年5期
关键词:数字算法

蔡丹旦 徐清源 李 静

人类社会每经历一次技术更新都会带来社会生产、生活以及治理模式的新变革。21世纪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主体之间相互连接与互动的方式,数字技术成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社会发展正快速进入数字化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数字社会系统,正全方位渗透到生产、消费、流通等各个环节,推动人类生产生活发生颠覆式变化,重构了人们的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让我们进入了一个万物互联、漫无边际的生存样态①田旭明:《数字社会的主要伦理风险及其应对》,《中州学刊》2022年第2期,第87-93页。。

在数字时代,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信息技术提高了要素配置效率,社会运行的基本特征和内在机理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得以重塑,变得更加多元而复杂。细致观察与深入研究数字社会,不仅能带来对数字社会新的认识与理解,产生新的研究方法与理论概念,也可以评估与反思数字技术正反面的经济社会影响,推动其健康可持续发展②王天夫:《数字时代的社会变迁与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2期,第73-88、200-201页。。

一、数字时代社会关系新特点

根据社会主体划分,社会关系通常指的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数字经济带来数字社会时代社会关系的重构,政府、市场主体、个体之间呈现出新的社会互动形式和特点(图1),即平台主导化、主体透明化、劳动灵活化、社交线上化、服务网络化、监管复杂化、算法依赖化。同时“数据、算法、平台”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数字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器,成为数字时代各类社会关系的基础技术环境和发展载体。

图1 数字时代社会关系新特点

(一)平台主导化

数字化平台组织上汇集了大量数据流、资金流、信息流以及亿万参与者,形成了开放性、网络化的高效运行、高频活动的大型社会化协作系统,极大地丰富并改变着平台上众多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生产组织环节,数字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收集、分发和传递的成本,全球化的生产组织结构从交易成本高昂的“集中生产、全球分销”转向“分散生产、就地销售”①王天夫:《数字时代的社会变迁与社会研究》,第73-88、200-201页。。企业组织之间不仅可以通过传统的纵向一体化或横向整合的方式,基于地域的相近和社会关系网络的背书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和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流通,也可以通过数字化平台的匹配,对接到更多分散化的供需资源,实现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再加工、销售、流通等各个环节中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联动和资源整合。在供需匹配环节,平台高效对接了众多供给者与需求者,充分发掘了市场需求信息,使个性化生产、以销定产、C2M(用户直连制造商)等模式成为可能。由于市场信息集中于平台企业,信息更加透明,通过信息不对称获益的空间更小,企业之间的沟通成本得以降低。在市场交易环节,数字化平台充分记录每个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轨迹,并通过相互评价的方式形成了针对企业和个体用户的声誉机制②于健宁:《公共信息与网络交易:以淘宝集市为例》,北京:北京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这成为平台上广大市场主体选择商业合作伙伴的重要信号,也极大地降低了陌生企业主体之间合作的交易成本。

(二)主体透明化

数字技术改变了个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连接和参与方式,个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得以重塑。个体作为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进行着前所未有的直接、高频互动,参与协作的范围和深度也在不断拓展,例如智能网联汽车,消费者的使用行为数据直接反馈给生产者,同时生产者也向消费者提供持续的即时服务。便利的信息互动强化了双方的信任关系,形成一种强连接,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一次性购买行为有很大差别。但与此同时,在无处遁形的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透明化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福柯曾提出社会中遍布“全景敞视监狱”,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虚拟性、空间无限性的场域全面提升了社会监视程度,私人领域已经逐渐公共化、透明化。互联网配以物联网和大数据,更是成为一种弱化私人与公共领域差异的社会规训空间,成为一种随时随地的“超级全景监狱”。在“算法”这一智能化工具的加持下,消费者所看到的信息通常都是被加工过的信息,是根据偏好量身定制的“商品”。

(三)劳动灵活化

数字经济重塑产业组织形态和商业模式,同时推动了社会分工方式、就业结构和劳动关系的深刻调整。一方面,高技术与技能密集型领域将加速积累财富,从而产生新的收入不平等格局,导致低技能劳动者的利益受损①郭瑜:《数字经济下的养老保险:挑战与改革》,《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25-31、140页。。2010 年以后,全球制造业产品贸易中,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和中低技能/技术密集型制成品的出口比重不断下降,而以发达国家为主的高技能/技术密集型制成品的出口比重大幅增长,越来越多的低技能产品被更具市场优势的新技术产品取代,这意味着低工资、低技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在快速衰减②孙志燕、郑江淮:《从“低成本”优势向数字经济大国优势转变的政策选择》,《改革》2021年第12期,第59-68页。。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也催生了新的灵活就业形态。个体作为劳动者,个人潜力可以得到更充分发挥,可以更自由地支配时间。企业组织在技术的帮助下变得扁平化,用工模式更加灵活,大规模的从业者并不是平台的雇员,而是劳务派遣用工,责权划分更加复杂,对法规制度调整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由于当前社保制度尚未完全跟上灵活就业的步伐,部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身体、行为轨迹的深度监控也可能会造成新的劳动异化等问题。

(四)社交线上化

在数字社会里,数字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与外界相互连接、传递信息的方式,由此给社会带来了革命性变化③王天夫:《数字时代的社会变迁与社会研究》,第73-88、200-201页。。网络空间可以连接实体物理空间中的人、事、物,并调动和整合个人拥有的各类资源,包括时间、金钱、知识、体力等,借助便捷、高效、跨空间的网络连接,人们可以在不同的工作和生活场域中沟通合作,即在原有的物理连接之外,增加了数字化连接,这两种连接方式彼此交织且互相转化。原有的熟人关系在线上得到进一步拓展和深化,陌生关系亦能实现为我所用,例如,通过平台付费方式预约跑腿服务、上名师课程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甚至是超越了线下关系资源。互联网激活个人的资源和能力之后,社会构造以及运作的基本单位从机构下沉到个人,社会的赋权模式以及权力格局也随之改变,由过往行政式、权威赋权改变为关系赋权④喻国明:《关系赋权范式下的传媒影响力再造》,《新闻与写作》2016年第7期,第47-51页。。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调动网络上的人、物、关系等资源,将会形成新的权力结构和社交秩序。

(五)服务网络化

数字时代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在信息技术手段的充分应用下,各地数字政府建设呈现出“平台化”的趋势,与英国政府“政府即平台”(Government as a Platform)的表述相似,如广东省提出的“大平台、小前端、富生态”的数字政府模式,政务服务平台可以像电子商务平台一样集中为政府机构提供技术支撑,集约化地汇集各项政府公开信息和服务资源①黄璜:《中国“数字政府”的政策演变——兼论“数字政府”与“电子政务”的关系》,《行政论坛》2020 年第3 期,第47-55页。。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社区服务网点、自助服务设备、政府网站、APP、公众号、小程序、微博等渠道,个体和市场主体可以更方便地搜索并获取需要的信息资源和政务服务。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府基层网格化管理结构下,个体与政府产生连接的方式更加多元,互动更加频繁,政府的服务和治理活动可以更加精准地触达个人,个体参与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治理的渠道也更加广泛,公众号、微博、App等多媒体平台都成为了政民互动的窗口。

(六)监管复杂化

数字社会时代网络经济、平台经济成为最主要的经济运行模式,其产生机理和运行逻辑都大大有别于传统经济,加上网络社会自身的社会风险和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导致对以平台企业为核心主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法律约束和道德伦理要求都与传统工业社会有很大不同,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平台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日益呈现出线上化、虚拟化、隐蔽化的特点,且互联网平台组织涉及多方社会主体,其责任划分难以按照传统思维厘清边界。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虚拟性、跨时空等特点让互联网从诞生开始就需要匹配严谨的安全保障与监管约束手段,充分的开放自由超出了传统的法律和道德责任边界,且犯罪手段的隐匿性、传播渠道多样性、影响范围广泛性等特点也对监管手段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传统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与跨领域、跨地区融合发展的数字经济态势已经不相适应,需要持续优化并构建新型监管体系,在激发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活力的同时,有效规避可能引发的新型社会风险。

(七)算法依赖化

数据成为数字时代关键生产资料,算法就是重要的生产工具和资源分配规则。算法源于大量数据的产生和积淀,其目的是让数据更具备可归纳和可追溯特性,并让其具有商业价值。从个人衣食住行,到企业市场交易、政府治理决策都离不开数据和算法的加持,算法已经日益成为经济社会活动的“决策辅助者”。人类正在将包括自身在内的一切事物数字化并纳入互联网,这既是一个海量信息的生产过程,也是一个公共决策逐渐由人工智能接手的过程②柳亦博:《“湖心岛”隐喻: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伦理入侵》,《行政论坛》2019年第6期,第121-128页。。算法是“有限、抽象、有效并且符合规律的复合控制结构,在一定的规则条件下完成特定的目的”③Robin Hill, “What an Algorithm is”, Philosophy & Technology, 2015, Vol.29, No.1, pp.35-59.,现阶段平台经济主要的交易撮合、产品推荐、商业路径等基本都交由算法完成。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算法的持续升级,让市场高效撮合、政府精细治理、服务精细便捷得以实现,最大化提升了经济社会运行效率。但与此同时,如何在保障效率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算法的道德性、公平性、安全性,构建符合人类伦理道德框架的算法伦理准则和技术保障体系,也成为当前亟须破解的难题。2021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显示出厘清算法主体责任、优化算法治理体系的必要性。

二、数字时代潜在的新型社会风险

数字社会能够释放数据价值,最大化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效率,提供最便捷、精准的个性化服务,但与此同时仍须警惕资本逐利的本质和算法技术的黑箱。网络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风险社会①黄少华:《网络社会学的基本议题》,《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93-101页。,互联网平台组织的网络化、开放性结构加速了风险传播,技术的快速更新致使风险持续处于“未知化”状态,加上传统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全适应数字时代的新要求,在社会公平、隐私安全、劳动保障、文化和伦理价值等领域仍然存在一系列新型社会风险。

(一)社会公平性风险:平台垄断和数字鸿沟

基于网络空间的数字经济活动不囿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由于跨区域或跨国界的交易中利润征税地与价值创造地之间的税收征管存在不匹配,这对传统行业、欠发达地区和部分劳动群体相对不利②UNCTA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19, https://unctad.org/publication/digital-economy-report-2019.。加上数字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环境尚未对税收制度、劳动保障、收入再分配方式进行有效的调整适应,平台外溢的社会负外部性难以得到量化和抵消,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传统工业社会形成的社会福利体系和社会公平格局将带来冲击。

对市场主体而言,数字化进程有可能挤占传统行业一部分利润空间和就业机会。“超级平台”的出现可能导致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失灵,2021 年登上热搜的某平台强制商户“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早已不是首例。数据、技术、知识、流量等“新型资产”的投入回报远远高于基础设施、有形资产乃至体力劳动等“传统资产”的收益回报,这给传统行业带来极大的生存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缺乏数字技能和“新型资产”投入能力低的中小微传统企业。

对个人主体而言,由于不同社会群体通过互联网获取有效信息、利用信息技术获利的能力存在巨大差距,导致数字时代的社会个体并不能平等地享受数字经济带来的发展红利,数字鸿沟横亘于区域、行业、企业和群体之间,缺乏数字技能的群体成为新型的社会边缘群体。高数字技能的群体更容易获得生存技能和市场机会,导致群体间市场地位和社会分配的悬殊加大,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

对平台企业主体而言,“赢者通吃”现象会形成自然垄断的格局,能够提高平台企业对用户乃至社会资源的掌控能力,并促使平台企业背后的资本力量实现权力与利益的最大化,但很可能会对参与平台活动的其他社会主体产生消极作用。平台企业掌握算法技术和海量数据资源并进行算法歧视、算法共谋与算法垄断,这可能带来社会福利损失③阳镇、陈劲:《数智化时代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创新与治理》,《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6期,第33-51页。。近年间平台企业“赢者通吃”现象不断引发资本扩张,但算法作为平台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技术黑箱”的存在导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屡见不鲜。

(二)隐私安全性风险:数据安全和隐私泄露

数据的“资产价值”引发了更多以逐利性为显著特征的网络安全攻击风险。数字经济的数字和网络化特征让其在运行过程中持续生产并记录用户身份、企业运行、消费行为等全面且细致的产业和个人数据,基于大数据挖掘分析将数据价值变现为用户价值、股东价值甚至社会价值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正是由于数据资产的巨大红利引发了更多以逐利性为显著特征的网络安全攻击。威瑞森(Verizon)发布的《2021 年数据泄露调查报告》显示,绝大多数的数据泄露通常出于经济和金融动机①赛博研究院:《Verizon 2021 数据泄露调查报告:85%涉及人为因素》,2022-06-11,https://www.sohu.com/a/470250927_120076174.。这无论对于个人、行业甚至国家和社会都可能产生无法估量的巨大风险。

从个人安全看,平台上的消费者每个人将拥有一个“数字身份”,这种身份已不仅仅代表个人社会身份,更多的是能够凸显其商业价值的数字资产,这与个人隐私逐渐深度绑定。大数据算法能够实时跟踪并描绘个人的喜好和消费行为,如果个人身份信息被恶意盗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侵权和犯罪行为,例如大数据杀熟、暴力催收、网络诈骗等。中央网信办会同四部委发布的《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报告(2019)》显示,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普遍存在,未制定并公开隐私政策、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未提供注销账号功能等不规范行为屡见不鲜,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等情形时有发生。大数据时代人们享受着商业公司为其量身打造的个性化服务,其基础就是对用户个人数字身份进行识别,但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同时面临着更多风险②葛秋萍、王珏:《大数据技术应用中个人数字身份的伦理规制》,《中州学刊》2020年第10期,第95-101页。。

从行业和国家安全看,数字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风险持续增加,针对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点机构的攻击日益加剧,出现数据非法跨境流动、网络洗钱等现象。随着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加速融合,涉及电力、水利、金融、交通等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也纷纷“联网上云”,导致风险点更多,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将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一失万无”的情况③申涛林:《为数字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筑牢安全屏障》,《中国信息安全》2020年第5期,第74-77页。。此外,网络内容行业的安全性还可能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如剑桥分析数据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对Facebook 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向他们投放高度精准的个性化定制宣传材料,潜移默化地影响、改变乃至操控他们的心理,影响他们的政治态度、政治倾向④韩运荣、田香凝:《信息安全议题中的话语联盟与正当性之争——以“剑桥分析”事件为例》,《中国新闻传播研究》2018年第2期,第134-147页。。

(三)劳动保障风险:社保缺位和算法困境

新的就业模式对当前的劳动关系带来新挑战。以共享经济、零工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为广大劳动者们带来了许多新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但同样伴随着诸多劳动权益风险。传统以户籍制度和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数字平台中常见的灵活用工模式之间存在巨大张力。由于平台就业门槛低、雇佣关系不清晰不稳定、就业人员缺乏谈判能力、农民工参保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现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机制和劳动保护措施难以实现对平台劳动者的有效保障,平台用工相关的劳动关系争议不断①郭瑜:《数字经济下的养老保险:挑战与改革》,第25-31页、140页。。

除了对劳动关系带来挑战,平台也加剧了对劳动者的控制。在数字平台承载的生产生活场域中,劳动者们的工作环境被数字技术全面监控,平台通过严密的工作流程、集中的信息控制、严格的时效要求对劳动者实现多重控制。例如平台强大的人工智能算法对骑手的调控如同将“一套精密且动态调整的劳动控制模式‘下载'到工人身上”,平台降低了个体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性,骑手跑得更多、跑得更快就可以获得更高的等级评价和劳动收入,甚至会为了速度忽视交通安全,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②郑广怀等:《武汉市快递员外卖员群体调查(下):平台工人与“下载劳动”》,2022-06-2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2568739213501265&wfr=spider&for=pc.③赖祐萱:《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2022-06-2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7231323622016633&wfr=spider&for=pc.。

线上线下的无缝衔接加剧了行业“内卷”。数字技术使无时无刻、随时随地的线上办公和沟通成为可能,提高了沟通效率和便捷性,但同时侵蚀着工作与生活之间的边界。尤其是在部分崇尚“996”加班文化的大型平台企业,劳动者在企业文化建构和同侪效应中被动接受了不断延长的工作时间。如果数字技术被异化为赚取利润的工具,则难以展现出提升工作效率和灵活度后应该为劳动者带来的积极作用④杨伟国、邱子童:《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劳动者发展机制与政策变革》,《中国人口科学》2020 第5 期,第2-13 页、126 页。。

(四)网络文化风险:网红经济存在乱象

以流量、资本为核心的网红经济、粉丝经济是伴随互联网快速成长起来的平台经济新业态,这种新兴模式几乎颠覆了传统的消费模式,以一种更具情感倾向和符号价值的消费行为占据了互联网经济的一席之地。

互联网平台让消费者不再被局限于生产与消费点对点的关系中,在开放平台架构下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志同道合”的伙伴,以社群的状态开展一系列经济和文化活动。互联网的影响力以及对社会重构的价值力来自于互联网的连接性,也就是谁能够在这种连接中切实有效地掌控和激活社会中的关系资源。因此,传统媒介中的意见领袖开始通过网络平台,在消费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引导其追随者进行消费活动。这种引导将被赋予一种更具情感性、价值性导向,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实用价值。粉丝经济、网红经济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传统的消费者注重商品的实用性价值,而粉丝消费商品更多是一种心理满足。出于对明星或网红的情感偏好,粉丝消费更多是为了获得群体认同、展现群体身份或者情感价值取向的表达。

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心理需求,资本和平台会培养出更多符合大众心理预期的明星“引导者”。巨大的“粉丝”消费市场孕育、催生了发达的明星工业。在资本市场这双看不见的大手中,明星商品是被任意左右的木偶,往往难逃媚俗的角色⑤李松:《中国“粉丝经济”的资本逻辑及其良性循环》,《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1 期,第87-96页。。格林伯格认为“媚俗”是商业性的鲜明特征,他认为“媚俗随时尚而变,但万变不离其宗。媚俗是我们这个时代生活中所有伪造物的缩影。除了消费者的钱,媚俗假装对它的消费者一无所求——甚至不图求他们的时间”①Clement Greenberg,“Avant—Garde and Kitsch”, in Bernard Rosen berg, David M.White (eds.) Mass Culture: The Popular Arts in America,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57, p.102.。此外互联网流量的变现价值催生了粉丝经济的灰色产业链,资本可以轻易地通过庞大的用户群体实现虚假的流量操作和内容发布,例如买热搜、舆论控评、投票打榜、参与虚假公益等,甚至有观众在直播间起哄“表演”喝农药,造成直播者最终付出生命的代价。诗人北岛曾经批判“粉丝现象就像小邪教,教主具有煽动性,骗财骗色,教徒则不同程度得到自我心理安慰”②北岛:《粉丝现象就像小邪教》,2022-06-21,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55144044014641.html.。流量经济乱象丛生,对社会群体尤其是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的青少年群体会产生极大的价值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互联网环境和社会文化氛围。

(五)技术伦理风险:“:“最大效益原则”的算法伦理正当性

当人类一切生产消费活动、企业经营战略、产业经济发展决策等都交由算法模型来定义时,算法的价值排序和规则选择的道德伦理性将可能超越当前人类伦理范畴,如果人们选择过一种便捷的、不思的、被摆置的生活,那么算法伦理将成为终极伦理③柳亦博:《“湖心岛”隐喻: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伦理入侵》,第121-128页。。正如有学者所言,当算法成为脱离用户与社会的“怪物”时,就形成了有着秘密法则的“黑箱社会”④弗兰克·帕斯奎尔:《黑箱社会:控制金钱和信息的数据法则》,赵亚男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259-265页。。

算法是基于统计学实现决策表达,同时算法存在价值负荷,持不同价值判断的人会设计出不同的算法,或者说是选择不同的算法来解决问题,在面临重大社会问题和社会决策中,也将必然面临技术或算法伦理问题。例如,对深度学习技术的不当利用,会导致算法歧视;智能机器人的自主行为,会引发是否适用于法律人格约束的争议;智能系统的“价值判断”,可能会给现有的权责评判带来冲击⑤申涛林:《为数字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筑牢安全屏障》,第74-77页。。算法伦理是人造智慧体基于大数据和自我训练所生成的一套价值排序规则,采用“最大期望即正义”原则⑥。对于算法而言,它所遵循的是结果导向而非过程导向,算法伦理是机器学习自主形成的规则,它基于却未必服从于人类伦理,本质上说它是功利主义的,追求结果的价值最大化,在算法眼中人和其他任何物质资源一样,都只有其工具价值。为了实现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被认为是可牺牲的。

一方面,在资本驱动和平台利益主导的背景下,算法设计者可能会“刻意操纵”造成算法偏见、算法歧视,另一方面,由于算法本身的复杂性、人的局限性、环境的动态性等原因,算法带来的结果也越来越具有不可预测性⑦郭林生:《论算法伦理》,《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40-45页。,从而带来劳动者算法困境、偏见性推荐、针对性定价、隐私数据滥用等社会问题,根源在于现阶段算法伦理的缺位和算法治理⑧“算法治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有关算法开发和利用的各种规章,可以直接表达为“算法治理”(governance of algorithms);二是指在作出治理性决策时对算法的利用,可以表达为“利用算法的治理”(algorithmic govemance)。参见陆凯(Karman Lucero):《美国算法治理政策与实施进路》,《环球法律评论》2020 年第3 期,第5-26页。的失效,造成了技术的异化。有学者提出,当前算法治理实践的失效体现在算法失效(algorithmic invalid)、算法不正义(algorithmic injustice)、算法歧视(algorithmic bias)三个方面①胡键:《算法治理及其伦理》,《行政论坛》2021年第4期,第41-49页。,造成以客观性数据掩盖主观性偏见、固化“数据鸿沟”等现实后果。

三、发展建议

(一)优化平台经济权利关系并加强主体责任监管

依据权属关系厘定平台经济各主体的行为规则,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对平台霸权和平台垄断行为倾向进行必要的纠正,同时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行业自律并遵循市场规范,激发市场自我调节和净化功能,防范社会负外部性和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国家数字经济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引导作用,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动态调整优化政策路线图。探索适应新业态发展规律的数字经济新型监管制度体系,推进平台效益与平台正义的统合。

(二)强化数字科技普惠赋能

一方面加强对银发群体、低龄群体、残障人群等群体的数字技能培育,提升信息鉴别能力,使其既能有效获取数字社会带来的信息、机会和产品服务,又能应对网络成瘾、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新问题和新风险。另一方面还需加速推进传统产业和欠发达地区的数字化转型,使得数字经济在供给侧充分发挥好优化结构、调节供给的作用,在需求侧发挥好扩大内需、升级消费的作用,保持数字化在产业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充分、平衡赋能。

(三)建立隐私保护和数据利益分配机制

理清大数据所有权和大数据分析所获得信息的所有权,改变“谁采集,谁拥有”的权属模式,明确数据主体拥有的数据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和可携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等相关权利②参照 2018 年5 月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条例中规定,数据主体拥有数据的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和可携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反对权和自动化个人决策相关权利。。重构平台流量垄断和利益分配主导权利地位,探索数据利益回报机制。加快数字经济立法进程,重点围绕数据权属界定、跨境数据流动与安全、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等核心和底线问题强化法律管控。

(四)构建适用于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保障制度

针对数字经济的新型社会协作模式和新型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要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充分调研零工经济、平台经济中大量灵活就业岗位的劳动者在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和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需求,有序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地参保的户籍限制,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逐步建立完善平台活动中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获得公平的利益分配和客观公正的待遇。

(五)规范网络行为不断优化网络环境

培养数字空间的道德文明意识,建立完善网络行为规范,引导网络文明自律和自发监督行为,培育符合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发展规律、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的网络伦理和网络道德,整治不良资本驱动下的网络文化乱象。提升社会公众的数字素养,加强对广大网民尤其是未成年群体的正向引导和网络素养教育,杜绝在匿名化背景下出现的网络暴力和行为失范,形成包容并蓄、清朗有序、各司其职、各担其责的网络生态。

(六)加强技术伦理的风险治理

针对数字时代社会关系的新特征和“算法黑箱”等问题引发的技术伦理风险,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持续加强技术和算法伦理治理。建议成立技术伦理委员会,在数字化服务平台相关项目立项、平台设立、大规模数据获取和市场交易之前,由委员会开展技术伦理准入审核和风险评估,审查相关业务的合法性、获取用户数据的合规性和必要性、市场垄断和规避监管的可能性等,预测预警数字经济的科技创新活动和技术实现过程中可能衍生的伦理问题和社会影响。探索研究算法伦理框架,以人类共享的核心价值观和普遍道德规则为准则,从善意性、公平性、普惠性等角度持续完善人工智能算法伦理规制和道德主体问题研究。

猜你喜欢

数字算法
基于MapReduce的改进Eclat算法
Travellng thg World Full—time for Rree
进位加法的两种算法
数字
答数字
算法初步两点追踪
基于增强随机搜索的OECI-ELM算法
数字看G20
一种改进的整周模糊度去相关算法
成双成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