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组织理论视角下产教融合实体的构成、类型与特征
2023-10-28王棒
王棒
[摘要]产教融合实体是跨越产教边界、实施产教融合活动的创新组织形式。边界组织理论在解决跨边界合作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为认识产教融合实体的客观规律提供启示。从边界组织理论来看,产教融合实体是由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结构合理、边界活动适宜、外部联系有序等条件构成的典型边界组织,包括靠近产业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靠近教育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以及处于两者中间的产教融合实体三种基本类型,具有半公益性、专业性、中介性、融合性、稳定性等特征,可以为产教双方提供专业性服务,促进产教融合的实现。
[关键词]产教融合实体;产教融合;边界组织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23)20-0013-08
产教融合是我国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为推动产教融合向高水平迈进,我国开始尝试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重心由关系维系转向实体构建,试图通过组建实体化机构来实现产教深度融合。但是,目前我国产教融合实体机构的发展并不顺利。从理论上看,学界对产教融合实体的研究尚显不足,缺乏对产教融合实体的客观规律的系统认识。从实践上看,尽管我国已经成立了诸如职业教育集团、现代产业学院等产教融合实体,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形式化、表面化问题,发挥的作用有限。
边界是不同社会界域之间由于差异性而出现的抽象壁垒。产业与教育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两者之间存在清晰的边界。产教融合实体是指在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建立起跨越产教边界、协调边界为双方服务、以实现产教融合为目标的组织机构。作为源于科学社会学的一种组织类型,边界组织在解决跨界域合作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为我们把握产教融合实体的客观规律提供启示。边界组织的概念最早由大卫·古斯顿(David H. Guston)于1999年提出,他认为所谓“边界组织是指那些日益在‘科学机构和‘政治机构之间作为媒介的社会安排、网络和机构”①。这种边界组织可以让边界双方都主动参与,为双方服务,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同时,它可以“将双方关系分解为一个反复的关系,使矛盾冲突变得可控”②,将跨界域合作活动置于边界组织内部,在组织内部进行双方的信息传递、资源共享等。这种特性使得边界组织可以拓展应用到许多领域,如产教融合实体中。
边界组织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边界组织为边界对象提供了一个合法化空间;二是边界组织包括边界双方的行动者以及扮演中介角色的专业人士;三是边界组织存在于边界双方的交界处,对边界双方都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经过分析发现,产教融合实体符合边界组织的三个特征。第一,产教融合实体使得产业界和教育界在协调边界、实施产教融合活动时有一个合法化的公共空间,如产业学院。第二,产教融合实体在发挥作用时需要双方以及产教融合实体的共同参与。如产业学院运行的过程需要学校、企业、产教融合实体三方共同参与。第三,产教融合实体跨越产教边界,对产业界与教育界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如产业学院在协助校企双方共享知识、进行产教融合时,有保护好各方知识不被任何一方“盗猎”的义务。可见,运用边界组织理论来分析产教融合实体具有适切性。
2023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规定“2023年底前建设50家左右,2024年底前再建设50家左右,到2025年共建设150家左右的市域产教联合体”③。鉴于此,本研究欲以边界组织为理论基础,对产教融合实体的构成条件、基本类型与主要特征等进行分析,以期丰富我国对产教融合实体的理论认识,为现实中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工作提供指导。
一、产教融合实体的构成条件
为跨越产教边界、实现产教融合,产教融合实体首先应当具备一些基本的构成条件。有学者将边界组织的构成条件划分为合法性基础、组织结构、组织活动以及与外部关系四个方面。据此,在边界组织理论视域下,产教融合实体应当满足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结构合理、边界活动适宜、外部联系有序四个方面的构成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备法人资格
边界组织理论认为,边界组织应当具有合法性基础。合法性基础是指通过法律及其他合法性工具,赋予边界组织以合法地位。它可以为边界组织提供一个制度空间和框架,是边界组织得以成功运行的前提。边界组织理论视域下,产教融合实体首先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的法人资格。法人资格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它是产教融合实体运行的基础性条件,对于产教融合实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服务产教融合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它赋予了产教融合实体独立决策的资格。产教融合实体在充当产教之间的“桥梁”、协助产业和教育实现融合的过程中,需要对许多事务进行决策。法人资格可以使产教融合实体不受外界干预、独立进行决策,保障边界活动的良好运行。第二,它赋予了产教融合实体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产教融合实体需要围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师资培养等活动与产教双方进行资源交易。在此过程中,产教融合实体需要独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实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唯有如此,它才能得到持续的资源补充,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它决定了产教融合实体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为发挥好边界组织的作用、实现产教融合,产教融合实体不仅可以吸引职业学校和行业企业的资源,还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产教融合。要做到这些,关键是要赋予产教融合实体以法人资格。
(二)组织结构合理
组织结构是边界组织的核心,边界组织若要发挥协调双方活动、促进产教融合的功能,需要构建合理的组织结构。独特的组织结构是产教融合实体发挥边界功能的关键,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治理结构。产教融合实体应当成立包括学校、企业、政府等多元主体在内的理事会,由其负责产教融合实体的领导和管理。在理事会管理模式下,理事会行使决策权,对产教融合实体的职能、模式、权益划分、管理权限等事项进行决议,保持其权威性和可信度。比如,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与中山市专业镇联合成立的产业学院中,学院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行业协会、商会、龙头企业的热心职业教育事业的企业家、社会成功人士以及具备丰富高职教育经验的专业人士构成,形成了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第二,执行结构。产教融合是指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的融合,涉及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等多种实践活动。产教融合实体若要承载起产教融合实践活动,需要组建多个执行结构。同时,执行结构还要能为产业界和教育界生产可信的相关信息和知识,既帮助职业学校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又培养适合行业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帮助企业实现人力资源储备、产品创新和技术研发等目标。第三,人员结构。无论是在产教融合实体的组织层面还是具體运行层面,都需要产教双方的参与。他们既了解职业学校的价值取向与运行逻辑,又清楚行业企业的文化观念与行为方式,可以较好地扮演边界组织的角色,解决产教融合过程中校企之间的矛盾,促进产教跨边界活动的实现。
(三)边界活动适宜
开展活动是一个组织实现目标的根本手段,边界组织若要完成组织使命,就要在边界之间开展各种活动。有学者基于知识流动的视角,将边界组织的作用概括为节点性和承载性两个方面。边界组织的节点性是指它在知识流动过程中起到媒介或桥梁作用,如促进知识的传播、转移与扩散;边界组织的承载性则指它具有生产和加工中间知识产品、增加知识或信息价值的能力。可见,边界组织开展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促进知识转移和进行知识生产。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作为边界组织的一种,产教融合实体在产教边界之间开展的边界活动也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作为媒介或桥梁促进产教双方的知识转移。一般而言,产业界与教育界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致使产教融合难以实现。作为产业与教育之间的桥梁,也是一种边界组织,产教融合实体首先可以利用自身接近信息源的優势,促进产业与教育双方的信息传递,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产教融合实体在充当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媒介的同时,往往也会将双方的价值观念、利益诉求等通过信息传递给对方,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和理解,协调双方的价值冲突,促进双方的协同合作与融合。第二,通过加工、整理活动生产出中间知识产品或二次知识产品,促进产教融合实现。在产教融合过程中,那些编码化的显性知识往往易于为学校和企业所接受和利用,而那些难以符号化、条理化的隐性知识则往往难以为校企双方接受和利用,知识的价值无法得到展现。产教融合实体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对在与产教双方接触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隐性知识进行加工、整理,使之成为便于双方利用的知识,从而进一步密切产教合作,实现产教深度融合。此外,产教融合实体还可以为产教双方提供技术咨询、科技评估与鉴定、第三方社会评价等中介服务。
(四)外部联系有序
边界组织是解决跨界域问题的有效手段。它是通过自身与边界双方的互动来协调边界活动的组织类型,对边界双方有着明确的责任与义务。为履行好自身的责任与义务,边界组织往往需要与包括边界双方在内的外部环境保持联系,以更好地为边界双方服务,产教融合实体同样如此。作为边界组织,产教融合实体若要成功完成促进产教融合的使命,必须具有连接产业界与教育界的内在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与产业界的联系要求产教融合实体成员包括行业代表、企业管理人员、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管理人员等,这是其与产业保持联系的基础。借助与产业界的联系,产教融合实体可以及时了解行业企业的人力资源需求,掌握企业生产的运行规律,了解企业面临的技术问题等。与教育界的联系则要求产教融合实体成员包括学校管理人员或教师。他们的加入可以使产教融合实体保持与学校的联系,实时掌握学校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课题研发等方面的情况,提高边界活动效率。产教融合实体与产业界、教育界的联系并不局限于团队中的成员,也可以建立与行业企业、职业学校之间的各种正式、非正式联系。实际上,产教融合实体的人员组成还包括许多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家长作为学生的主要监护人,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不可忽视的角色,他们的想法也对产教融合实现产生影响。因此,产教融合实体在与外部保持联系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多个边界,包括多个领域的代表。
二、产教融合实体的基本类型
边界组织依据与边界双方的距离,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借鉴此划分模式,产教融合实体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靠近教育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靠近产业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及介于产教中间的产教融合实体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产教融合实体既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存在很大不同,共同致力于跨界域融合活动。
(一)靠近教育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
靠近教育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通常由教育界域的机构如学校等主导成立,依托学校优势专业,与教育一方保持良好的关系。它们不以获取经济收益为首要目标,其活动多从育人的根本价值出发,兼顾行业企业等其他主体的价值需求,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在我国,靠近教育边界产教融合实体的典型代表当属现代产业学院。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鼓励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设立产业学院”④。2020年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提出要“在特色鲜明、与产业紧密联系的高校建设若干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⑤。从距离上看,现代产业学院明显距离教育边界更近,属于典型的靠近教育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现代产业学院多依托高校优势专业建立,由职业学校负责管理运营,政府、企业等主体在产业学院建设与运作中参与较少、处于“虚位”状态。如2021年教育部、工信部等在公布首批现代产业学院名单时,也明确了各个现代产业学院所属的高校。第二,从人员构成上看,只有少数产业学院的人员兼职担任企业工作人员和学校教师,多数产业学院的工作人员由学校教师兼任。作为靠近教育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现代产业学院在产教融合上既体现出一定的优势,也存在明显不足。以人才培养为例:一方面,现代产业学院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校职业教育的优势,有计划、系统地培养学生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基本职业技能,强化学生的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现代产业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也容易出现产教双方供需对接不畅、理论学习与生产实践分离等问题。
(二)靠近产业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
靠近产业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通常由产业界的机构如行业企业等主导建立、管理经营,往往与产业一方保持紧密的关系。它们主要由企业或政府出资,根据自身对技术技能人才、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需求组建专业团队,对产教融合实体有着较强的掌控权。它们距离产业一方的边界很近,能够较好地代表某个产业或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方向。
我国靠近产业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典型代表当数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首先是一种企业,是我国各个产业领域中的优势企业,其培育方式主要是赋予有资质的企业以教育机构地位,使其成为与学校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办学机构。比如,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⑥。这表明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各个领域的优质企业建设培育而来,更靠近产业边界。产教融合型企业处于产业界和教育界之间,以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目标。比如,《实施办法》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定义为“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⑦。可见,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我国在探索产教融合实体化过程中靠近产业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
与靠近教育边界的产教融合实体相比,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以下三方面优势:一是靠近产业边界,可以及时了解行业企业对技术人才的技能需求,更好地为产业结构转型、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二是可以提供生产岗位实习培训,使得学习者在真实工作环境中学习实用性技能,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对接、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的融合。三是可以代表行业企业的利益诉求,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也有一些局限,如过于注重岗位技能训练、容易忽视理论知识的学习,多从眼前利益出发、容易忽视学习者的可持续发展等。
(三)处于产教中间的产教融合实体
介于产业界与教育界中间的产教融合实体,其关键特征是与产业界和教育界的距離相近,这意味着产教融合实体既不由学校主导建立,也不由企业掌握运作。它们多数来自市场,属于第三方社会组织或服务类中介,多基于市场规律形成,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整合优势资源,为产教融合提供专业化服务,有着较好的中立性。《意见》提到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社会第三方机构”,还有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培训评价组织及澳大利亚的集团培训公司(Group Training Company, GTC)等,都属于典型的产教融合实体,都属于市场自发形成的、专门服务于产教融合的社会组织。
与前两类产教融合实体相比,此类产教融合实体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优势:第一,有利于实现产教供需的有效对接。如职业培训评价组织牵头设计1+X证书,可以有效实现学校教育需求与产业人才需求的对接。第二,服务人才培养过程,实现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的融合。如GTC一方面可以协助学校将需要实习的学生或学徒派遣到企业;另一方面协助企业将需要接受理论培训的员工派遣到学校,形成产教螺旋机制,实现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促进产教融合的实现。第三,提供基础设施方面的支撑保障。如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汇聚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学校和企业提供精准化的信息服务。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力量还较为弱小,在产教融合中未得到充分重视。加之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在产教融合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得社会组织尚不具备成为产教融合实体所需的权利和能力,对产教融合对接的供需、指导能力不足,在产教融合中处于缺失状态。为此,应通过赋权增能等方式积极发展此类产教融合实体,发挥其作为边界组织的作用。
三、产教融合实体的主要特征
产教融合实体的介入为产教融合开辟了一个广阔界域。在这一界域中,产教融合实体建立起稳定、可靠、高效的互动关系,产业界和教育界都可以在产教融合实体的协调下实现良好合作。产教融合实体若要扮演好边界组织的角色、发挥好促进产教融合的作用,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条件之外,还应当体现半公益性、专业性、中介性、融合性以及稳定性五个特征。
(一)半公益性
产教融合实体首先应当具有半公益性的特征,这是它作为边界组织开展活动时的根本特征、基础定位,也是其他重要特征的根源。半公益性意味着产教融合实体不是纯营利性组织。纯营利性组织容易使产教融合实体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与实现产教双方共赢的目标产生冲突,不利于产教融合目标的实现。半公益性也不意味着完全不盈利。产教融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和企业的自由选择,纯粹的非营性利组织既不利于产教融合实体的可持续发展,也难以有效实现产教融合。半公益性意味着产教融合实体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取得了平衡,它们不以盈利为全部目的,而是在保证一定盈利的条件下,以协助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产教融合为主要目标。事实上,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也并不会影响产教融合实体的利益实现和健康发展。如果产教融合实体能够为双方提供较好的专业性服务,帮助双方实现融合,那么其自身的价值也必然得到认可,其利益诉求也必定实现。
我国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建设陷入困境,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密切联系。以学校为代表的教育一方遵循教育的育人逻辑,而以企业为代表的产业一方则遵循商业的利润逻辑,双方往往因此陷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对立。若要协调好产业学院建设中的校企矛盾,产教融合实体应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半公益性的角色定位,以提高产教融合深度为首要任务。唯有如此,各方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诉求。
(二)专业性
专业性是产教融合实体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它要求产教融合实体在开展边界活动、促进产教融合时提供高质量的产教融合服务。边界活动质量越高、产教融合效果越好,意味着产教融合实体的专业性越强;反之,产教融合效果越差,表明产教融合实体的专业性程度越低。
产教融合实体的专业性受多种因素如技术设备、资金投入等制约,其中最关键的在于是否具有专业性人才。一般而言,产教融合实体应当配备专业性的产教融合服务人员,他们既可以是接受过专业训练、懂得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能够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的学校教师,也可以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了解行业发展的行业协会人员等。在专业人员的支持下,产教融合实体不仅可以充当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的“桥梁”,消除信息边界,还可以加工生产中间知识产品,提供技术咨询、科技评估、第三方评价等中介服务。
此外,业务专一性程度也会影响产教融合实体的专业性水平。产教融合的过程十分复杂,涉及多方面内容,而一个产教融合实体能够开展的边界活动是有限的。产教融合的复杂性与边界活动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产教融合实体包揽的业务活动越多、专业性水平就越低。可见,业务专一程度和聚焦程度也是产教融合实体专业性的保障。换言之,产教融合实体开展的业务数量应当限制在一定范围,以保持服务质量。总之,专业性是影响产教融合效果的重要因素,产教融合实体应当通过聘用专门人才、保持业务专一程度等保障产教融合实体的专业性。
(三)中介性
产业与教育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界域,产教融合实体则是一种对两者的边界进行协商与重构、以实现产教融合的边界组织。它作为产业界与教育界双方沟通和互动的制度性空间,体现出中介性特征。具体来说,产教融合实体主要通过消除产教之间的信息边界、心理边界及制度边界等,发挥中介作用,促进产教融合的实现。
第一,消除信息边界。信息边界是指不同界域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事实上,在职业教育活动中,学校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直接影响产教深度融合效果。产教融合实体可以凭借其中介地位,在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构建起信息传递的桥梁,进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产教深度融合的实现。第二,消除心理边界。心理边界是指不同界域之间在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有调研发现,学校与企业在产业学院建设中的利益诉求存在不同,容易产生价值冲突。产教融合实体具有的中介性特征,可以使它轻松地消解双方的价值冲突,实现利益共赢。具体来说,实践中产教双方并不需要认同对方的价值,只需要信任并认同产教融合实体,由产教融合实体权衡双方的价值取向,从而达到消解价值冲突的效果。第三,消除制度边界。制度边界是指产业界和教育界因管理制度不同而造成的合作鸿沟。借助产教融合实体,双方只需接受边界组织的制度要求,就可以将整个产教融合活动融入产教融合实体,从而有效消除制度边界。总之,作为边界组织的产教融合实体,其中介意义在于通过消除三种产教边界,在产教之间构建共识、沟通差异、协调行动、促进讨论的机制,形成产教边界新秩序,促进产教融合实现。
(四)融合性
为发挥好边界组织的作用,跨越产教边界,产教融合实体还应当具有融合性特征。它主要指产教融合实体利用自身的组织优势和特性,吸引双方融合,使那些临时和模糊的外部特性内化、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的边界模糊化,将产教融合活动融入产教融合实体,从而方便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的互动沟通。
具体来说,若要成功模糊产业界与教育界之间的边界、促进产教融合,产教融合实体应至少在两个方面体现出融合性特征。一方面,产教融合实体中专业人员的融合。专业人员是产教融合实体中影响产教融合效果的主体性因素,也是最关键的因素。专业人员队伍中是否包含来自产业界和教育界的代表、是否具有足够的包容性,直接影响产教融合实体职能的发挥以及产教融合的实现。为此,产教融合实体应当充分吸收教育界的教师与产业界的师傅等进入组织内部,使他们彼此团结、协同工作,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共同服务于产教融合。另一方面,产教融合实体边界活动的融合。职业教育的跨界性特征使得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等活动需要借助产教融合才能实现,为此,产教融合实体应当推动资源横向流动,构建集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于一体的公共空间,融学校的理论教学与企业的岗位培训为一体、学校的基础研究与企业的应用研发为一体,真正实现产教融合。
(五)稳定性
产教融合实体还应具有稳定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信息获取的稳定性、产教融合的稳定性等服务结果方面。产教融合实体的专业性服务结果可以预见,这是保证产教融合实体可持续发展、产教融合长期稳定开展的基础。如果不能预见成效,就很难保证产教融合实体的效率,其存在价值将大打折扣。之所以难以较好地实现产教融合,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建立产教融合实体,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缺乏稳定性。即使校企双方偶尔合作成功,也并不意味着产教融合可以持续实现。尤其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等活动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频繁出现的不确定性、“一锤子买卖”式合作等不仅难以保持产教融合的可持续性,也不利于双方彼此信任。
为此,产教融合实体应当保证专业服务的稳定性,一方面,要注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选聘、培育、管理等,保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稳定。影响产教融合实体效率的因素很多,其中,人作为最重要的能动性要素,其知识储备、创新能力等决定其他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效率。产教融合实体可以建立稳定的人才吸引模式和培育方式,以保证持续稳定的人才补给。另一方面,要提高产教融合实体开展边界活动的专业性。提升专业性可以保障产教融合实体的稳定性,使其与产业界和教育界之间建立起一种长期性、战略性、紧密性的深度融合关系,促进产教融合的实现。
[注释]
①GUSTON D H. Stabiliz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US Politics and Science:The Role of the 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 as a Boundary Organization[J].Social Studies of Science,1999(1):87.
②许可,张亚峰,肖冰.科学与市场间的边界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理论拓展与实践创新[J].中国软科学,2021(6):66.
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15号)[Z].2023-04-18.
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Z].2017-12-19.
⑤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16号)[Z].2020-07-30.
⑥⑦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Z].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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