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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逻辑、桎梏及策略

2023-10-28孙健臧志军

教育与职业(下) 2023年10期
关键词:桎梏逻辑培育

孙健 臧志军

[摘要]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是我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体现了教育逻辑、经济逻辑与政策逻辑的统一。基于江苏和浙江两省的调查分析发现,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存在统筹协调弱化、利益激励不足、监督评价缺失、政策法规滞后、多元参与缺位等桎梏。对此,有必要从强化统筹协调、提升利益激励、完善监督评价、落实政策法规、架构多元治理机制入手,优化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策略,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长效机制,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持续成长。

[关键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逻辑;桎梏;策略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23)20-0021-07

“职业教育跨界合作的办学格局,使得有资格的企业在职业教育框架下,将成为与学校具有同等地位的一种教育机构。”①如何调动企业积极性,推动企业融入职业教育,使得企业真正成为办学主体,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发布《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2019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6部门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在全国统筹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是入选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政府的引导扶持下,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达到符合认定条件、由政府按认定程序予以确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过程。随着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深入开展,培育环节必将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核心。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逻辑

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当前各省市正在开展本区域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探索与实践。在培育实践过程中,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厘清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逻辑,夯实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理论基础。逻辑是行为的起点,决定行为的产生与走向。理解培育逻辑是把握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方向的核心,从底层运行规律来讲,它体现了经济逻辑、教育逻辑与政策逻辑的统一。

1.经济逻辑。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属性是企业,是能够独自做出经营决策的经济组织,它追求经济效益、服从经济规律、实现经济价值。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其任何行动逻辑都要体现经济特征。实现产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是关键要素。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能够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有效性和精准性,促进人才链和产业链的有效衔接,培养产业真正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引导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更贴近产业,全面提升产业人力资源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对企业来讲,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助于提升自身的创造力与竞争力,满足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对人才和技术的需求,进而提升经济效益。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以新技术为特征的战略新兴产业,站在国家产业现代化建设战略全局的高度来审视,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要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方向的企业,首选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企业进入培育库。

2.教育逻辑。产教融合型企业不单纯具有生产性、营利性,也兼具教育性,在创造经济利润的同时,积极承担育人的社会职责。教育逻辑体现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教育任务和使命,表明了产教融合型企业所需承担的教育责任。产教融合型企业符合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的时代特征。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企业有序、有效地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履行人才培养使命,具有积极的价值。“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必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关键就是要发挥好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②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深化产教融合的创新形式与平台,能够持续激励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引导与规范企业有效参与职业教育,赋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以及作为教育主体的地位,使企业积极主动承担并履行教育责任,推动企业利用资本、技术、设备等要素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学设计、教材开发、课程设置和实习实训等人才培养过程。

3.政策逻辑。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伴随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议题。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模式改革,国家推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从顶层设计来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是在国家政策层面所形成的关于产教融合的总体设计,是职业教育的重大政策创新,对于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国家层面政策指引下,产教融合型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有助于实现校企合作从内容到形式的真正融合,打造成为新的产教融合体。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吹响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号角,为新时代建设中国式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桎梏

浙江省嘉兴市于2014年启动市级教育型企业培育试点工作,201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教育型企业认定工作。江苏省南京市也于2018年开展了评选首批南京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江浙两省产业兴盛、职业教育发达,率先在全国开始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培育时间长,在培育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困惑,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研究价值。课题组以江浙两省产教融合型企业为研究目标,深入分析其在培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3年1月,江苏省共发布四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现有入库企业365家;浙江省共发布三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现有入库企业223家。课题组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法,在两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在两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中抽取350家企业,涵盖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新材料、高端纺织、高端装备、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领域。在借鉴多篇有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文献问卷的基础上,课题组自编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情况问卷》,共发放电子邮件问卷350份,有效回收339份,有效回收率为97%。问卷调查对象是江浙两省产教融合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高管或企业分管副总。在问卷信度方面,本问卷信度的检验方法采用α信度系数,本问卷信度为0.882,信度较好。在内容效度方面,问卷经过多轮专家咨询,专家形成相对统一意见,认为问卷题项较好地反映了所要研究的问题。在结构效度方面,通过Bartlett球形检验来判断,借助Spss22.0计算出KMO的值为0.887,相伴概率为0.000,适合做因子分析。使用AMOS26.0进行问卷结构效度的检验,得到了X2/df、RMSEA、GFI、AGFI、CFI、IFI和TLI等各项拟合指标系数,拟合情况理想,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深度访谈围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问题和建议展开,访谈对象为企业人力資源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总、省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相关部门同志。整体来看,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存在“重入库、轻培育”的现象,各级政府对遴选入库企业比较重视,但一旦进入培育阶段,相关举措就弱化下来。在“贵企业在入库之后,政府对于培育的重视程度”选项中,只有13%的企业选择非常重视,38%的企业选择比较不重视,17%的企业选择非常不重视,过半入库企业对政府重视程度不太满意。具体来讲,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桎梏表现如下:

1.统筹协调弱化。虽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门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牵头单位,但由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因此需要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高度统一协调。当前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机制,分工职责不够明确。在“您认为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不同政府职能机构整合聚力的程度如何”选项中,有8%的企业选择非常弱,22%的企业选择比较弱,37%的企业选择一般,说明多数企业认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整合度较低。有省发展改革委处室领导表示:“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主要还是由发改委负责,教育厅配合,统筹其他相关政府职能机构实施,但在实际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职能部门职责和分工不明确,实际执行者主要就是发改委。由于发改委权力有限,无法指导推进同级别政府职能机构工作。”同时,部分省市没有建立产教融合信息平台,“目前陕西、四川、河北、辽宁等22个省区均未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专门信息平台”③。有的地区虽然建立了产教融合信息平台,但缺少对校企双方合作进展的定期统计,导致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缺乏透明度。

2.利益激励不足。我国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例如,“对于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即真正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国家给予其‘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④。但是,这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利益激励政策多数仍停留在倡议阶段,尚未完全执行。例如,“金融+财政+土地+信用”政策缺乏配套措施,在具体实施落地中难以操作,关于用地支持、财政减税抵免、金融优惠政策的边界难以确定,以致相关企业得不到政策优惠。在“贵企业享受到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相关激励政策的程度”选项中,有15%的企业选择非常弱,29%的企业选择比较弱,36%的企业选择一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企业的基本特点,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生存的首要目标。由于经济利益激励不足,当前企业对于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目录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企业高管表示:“当初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也是试试看的态度,尝试一下,对于是否完成培育目标,信心不足。在具体投入方面,也有所保留。”

3.监督评价缺失。“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是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平稳推进的必然要求。”⑤我国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行的是“先建后认”原则,也就是先培育、后认证。对于符合基本要求和条件的申报企业,先将其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储备库。入库企业只是试点,需经过至少1年的培育期,再由政府部门根据相应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进行认证,通过认证后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目录,才能真正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

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监督评价体系尚未健全,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全过程的监督评价缺失。尤其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的依据即谁来认定、如何认定、认定什么,不少省份尚存在政策模糊空间。部分省份未明确规定入选产教融合型目录的企业三年资格复核的程序和标准;一些省份虽出台了认证指标,但执行效果还有待观察和检验。同时,认定标准单一,没有考虑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同类型企业都采用相同的标准。另外,对企业经营状态的动态监督缺失,有些企业虽陷入经营困境甚至濒临负债倒闭,依然在进行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发展改革委处室领导表示:“由于精力有限,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不太可能全程监控评价,最多在入库时严格把关,在培育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养现象。”在“贵企业接受相关监督评价的频率”选项中,有18%的企业选择非常低,26%的企业选择比较低,39%的企业选择一般,选择“比较高”“非常高”的企业仅为17%,说明多数企业认为监督评价频率不高。

4.政策法规滞后。良好的政策法规能够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的规范实施。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政策法规滞后。一方面,由于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没有具体规定。上位法的缺失,导致地方性法规在制度设计与实施层面面临重重困难。教育角度立法不够具体,企业角度立法严重缺失,缺少从企业角度立法来赋予企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缺少约束力。另一方面,从目前的鼓励性政策来看,号召的意味较浓,仅在国家层面发挥其呼吁作用,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没有着重落实政策,具体政策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往往仅限于文件的“上传下达”。有政府部门领导表示:“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目前我省主要执行国家层面的政策,发布的政策文本都是在原有的国家政策文本基础上的重复强调。”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政策引导,缺乏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导致地方政府落实政策的力度逐层递减,政策执行流于形式,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未完全打通,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效果大打折扣。

5.多元参与缺位。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跨界性,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培育过程中需要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体现跨界互补、合作多赢、多元共治的原则。当前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者参与不够,制约了培育效果。在“贵企业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接受行业协会指导的频率”选项中,有19%的企业选择非常低,38%的企业选择比较低。德国行业协会在教育型企业培育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教育型企业若要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必须接受行业协会的全程监控,得到行业协会的认可。我国对于行业协会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中的权利和地位缺乏清晰认知,导致行业协会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严重缺位。有政府领导表示:“目前,该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中,行业协会作用可以忽略不计。”

三、产教融合型企業培育策略

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的桎梏,有必要从统筹协调、利益激励、评价监督、政策法规、多元参与等方面入手,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策略,真正将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意识根植于企业的长期经营理念和整体经营过程中,从提升行业认可度、实现企业持续价值增长的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并将其融入企业战略价值链。

1.强化统筹协调。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目标的顺利达成,不是单一政府职能部门的任务,离不开众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否则可能会出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首先,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政府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政策的统筹者和协调者,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具有不可替代的宏观引导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明确政府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中的职能定位,“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的职能”⑥。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重要性,主动履行职能,当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领航员”和“掌舵人”,真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定期研究审议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计划,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项目审计,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专项调研,加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的把关指导,保障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不断深化。

其次,完善组织机构。有力的培育管理机构是决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成败的关键。地方政府有必要牵头成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域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经信、财政、农业、税务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多职能部门协同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新局面。同时,可以在发展改革委下常设办公室,建立具有协调和统筹功能的常设管理机构,体现集中性和专业性。

最后,架构信息平台。以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信息平台,让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透明化。建立开放共享的省、市、县(区)三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息系统,加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的信息公开,及时监督纠正企业在培育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同时,推动信息共享,在学校、企业之间架设信息互通的桥梁,最大程度地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信息的顺畅及共享。另外,打通不同省份之间的信息壁垒,探索与其他省份共享合作信息的机制。

2.提升利益激励。以企业经济利益为激励出发点,健全完善相关激励性优惠政策。政府在推进落实激励政策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红利,落实好优惠政策,“将财税、投资、金融、用地、价格等优惠政策,形成政策清单”⑦。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进一步细化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实施规则。要明确组合式激励实施的细则办法,对入库企业给予具体支持,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用活政策。

在金融方面,要开展普惠性金融业务,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融资支持,提供普惠性贷款,为企业争取银行贷款提供更多便利。对于部分企业,可以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的融资产品,企业建设实训基地可以优先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申请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用于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在财政方面,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强化财政政策扶持,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提供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落实财政性优惠政策,为培育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财政经费保障。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财政投入的绩效评估、监督、问责和公告制度。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根据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资金支持范围。在税收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税收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税务部门要出台不同行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税收抵扣、税收减免等政策,完善落实原有税收优惠并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税种优惠政策。开展学生顶岗实习生活补贴、购买实习工伤保险、教师挂职锻炼津贴的税前扣除。在土地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独资或合资投入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按科教用地管理。在基金方面,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专项基金,专款专用。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补贴企业费用,对企业参与成本适当进行补偿,减少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推进过程中的损耗,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参与的優惠。

3.完善监督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举措能否严格执行的关键取决于监督力度是否到位。地方政府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督制度,分阶段监督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可以建立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对培育全过程的监控,尤其对参与产教融合的成效进行跟踪。也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监督产教融合型企业落实校企合作职责情况,明确培育期企业的责任清单,提出具体的培育要求,及时处理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规范产教融合型企业行为,防止参与过程流于形式,使企业参与落到实处。要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政策支持、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另外,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列入政府向社会承诺的权力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评价标准是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重中之重,各级地方政府有必要细化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认证条件,赋予产教融合型企业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实现认定标准规范化、动态化、科学化。由于企业在市场中的功能和角色有所不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中的动机存在差异,企业的属性、技术水平及规模等都是影响企业动机偏好的重要因素”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认定评价标准也不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应该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加强差异化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差异性,充分调动各行各业优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省份之间的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差异较大,因此,要考虑区域发展差异,各地方政府根据区域职业教育和产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细化认定评价标准,持续完善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评价标准。

4.落实政策法规。实现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目标离不开政策法规强有力的支撑,良好的政策法规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前提与基础。要使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得到保障、企业能够积极参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需要健全有关政策法规,使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使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各项工作的开展有依据、有条理、有力度。地方政府牵头推动人大、政协和相关政府职能机构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政策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提高各主体对政策执行的规范性,用政策法规来规范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各项活动,形成长效机制。当前可行的举措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并注重不同法律中具体条款的彼此呼应。对国内各个区域来讲,有必要基于国家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政策的顶层设计,结合地区产业优势和职业教育特点,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政策逐级细化、完善、落实。要创新性出台具体的、有操作性的配套条例并加以落实,提升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及可操作性,形成相应的法律配套综合体系。

5.架构多元治理机制。“教育型企业是一个跨领域的组织。”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单靠某个主体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动、协同参与、共同培育。有必要建立多元治理的参与机制,多元治理主体形成跨边界融合,提升多维合作关系,合理界定彼此的利益边界,形成开放互通的组织形态,进行利益耦合,让各方利益实现最大化。在此过程中,尤其要加强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功能。例如,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中众多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代表行业全体企业的利益,应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顺畅、有效地进行。政府充分赋权行业协会,将相关权力部分下放,将行业协会打造成为产教融合互動平台,使得行业协会有能力、有意愿、持续性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职业院校作为产教融合的核心主体之一,要积极配合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采取开拓与适应的态度,找准产业优化升级和人才培养之间的结合点,围绕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来合理设置调整专业,推动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实现人才培育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的全方位对接。

总之,随着全国各地持续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未来的关注重点应该聚焦在相关标准制定方面,尤其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指标体系设计更应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重中之重。同时,由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实践不长,相关经验欠缺,在具体操作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和新矛盾。这就需要包括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统一思路、迎难而上,不断在统筹协调、利益激励、监督评价、政策法规和多元参与等方面攻坚克难、携手并进,持续推动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不断深化,使得企业更好地融入职业教育,真正成为与职业院校具有同等地位的办学主体。

[注释]

①姜大源.跨界、整合和重构: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三大特征——学习《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体会[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7):10.

②周凤华,杨广俊.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若干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18):5.

③蓝洁,杨蓁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政策研究——基于省级政策的比较[J].当代职业教育,2022(3):30.

④杨广俊.产教融合型企业激励政策优化及推进路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12):93.

⑤刘晓,段伟长.产教融合型企业:内涵逻辑与遴选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24):10.

⑥⑦李小鲁,刘晶.对建设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20(7):6,11.

⑧潘海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机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94.

⑨BALL S J. Privatising education, privatising education policy, privatising educational research:network governance and the ‘competition state[J].Journal of Education Policy, 200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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