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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提升策略研究

2023-10-16李菲菲

河北科技图苑 2023年4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摘要:文章从资源设备、信息无障碍服务、阅读推广、专业人员等四个方面梳理了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的现状。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实施对公共图书馆开展视障儿童服务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公共图书馆提升视障儿童服务的策略,即:促进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立法,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挖掘、整合无障碍服务资源,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视障儿童服务意识,打造专业服务队伍;寻求更广泛的合作,探索多元合作型视障儿童服务模式。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无障碍服务

中图分类号:G25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897/j.cnki.hbkjty.2023.0059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全国(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口共有37 806 899,其中0-14岁有1 109 123,视力残疾人有4 189 456[1]。视障儿童的教育和发展成为教育界和文化界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我国公共图书馆界通过积极探索视障读者的服务,在视障阅览室建设、无障碍资源整合和阅读推广服务品牌打造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针对视障儿童的服务工作进展较慢。

2021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克什条约》(简称《马拉喀什条约》)。《马拉喀什条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关于视障者利用版权专有限制与例外的人权文件。《马拉喀什条约》于2022年5月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这将对公共图书馆的版权管理研究和视障读者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公共图书馆应该充分利用《马拉喀什条约》对视障儿童的支持,提升服务效能,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普惠视障儿童。

1 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现状

1.1 适合视障儿童阅读的专门阅览室和无障碍阅读资源不足

笔者通过官网访问及电话咨询的形式,对国内33家省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和少年儿童馆、27家市级公共图书馆和少年儿童馆开展调查,发现共有25家省、市级公共图书馆设有残障阅览室(区)或无障碍服务中心等,其中有山西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上海市、南京市、重庆市等18家省、市级公共图书馆有专门为视障读者提供服务的视障或盲人阅览室(区)。这些公共图书馆在馆区内均设有少儿阅览室或阅读区,但没有专门针对视障儿童的阅览区。此外,还有福建省、湖南省、大连市、扬州市、合肥市、广州市、重庆市和深圳市等8家省、市级少年儿童图书馆在馆区内设有单独的为视障儿童提供服务的阅览室(区)。

由此可见,国内针对视障儿童提供专门阅览室的公共馆并不多。在软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各个残障或视障阅览室均配备供视障读者阅览和使用的盲文图书、大字本图书、有声读物、音频资料、无障碍电影等,并配备盲用电脑、读屏软件、听书机、有声阅读机等盲用设备,但仅个别阅览室有专为视障儿童服务的明盲对照儿童读物。适合视障儿童使用的无障碍资源不足,无法满足视障儿童的阅读需求。

1.2 视障儿童信息无障碍服务落后

通過在官方网站访问发现,有湖北、辽宁、浙江和安徽4个省级公共图书馆设有“无障碍通道”或配有“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具备语音、指读、字体放大等语音辅助和视觉辅助功能,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少年儿童图书馆中,深圳少年儿童图书馆编制了第一部盲文与汉字对照的书本式检索目录,安装了盲人专用软件,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为特殊儿童服务的网站[2]。除此之外,有国家图书馆“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山东省图书馆“光明之家数字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无障碍数字图书馆”3个由公共图书馆专门为视障读者搭建的网站,但这些平台上适合视障儿童阅读的有声电子资源较少,更新较慢。

1.3 视障儿童阅读推广服务形式日益丰富,但品牌效应不大

公共图书馆积极探索视障儿童阅读推广服务,通过邀请视障儿童走进图书馆、图书馆服务走入特殊学校、带领视障儿童走出家门等形式,为视障儿童提供丰富的阅读体验活动,并出现了一批视障读者服务品牌,主要服务方式有:(1)视障儿童赠书、免费送书或快递上门服务,如浙江图书馆精选自制盲文青少年读物,组织社会爱心志愿者录制有声读物,捐赠给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3]。山西图书馆 “我是你的眼”视障读者送书上门服务为视障读者送去盲文图书、明盲对照儿童读物[4]。(2)视障儿童馆内外参观体验,如海南省图书馆开展“视障儿童走进图书馆”活动[5],山西省图书馆组织视障读者及太原市盲童学校学生走进山西省科技馆[6]。(3)举办对面朗读或读书会活动,如辽宁省图书馆的“对面朗读”公益文化活动[7]。黑龙江省图书馆的“我为盲童读经典——明盲儿童读书会”活动,由小志愿者为盲童一对一、面对面朗读经典图书[8]。(4)讲故事、讲电影,如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在广州市启明学校开展“听·爱”项目,定期为1-6年级视障儿童开展“听·爱”故事会活动[9]。黑龙江图书馆走进特殊学校为盲童播讲电影[10]。(5)公益讲座或培训,如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为全市各区视障孩子举办公益讲座[11]、南宁市少年儿童馆开展心灵作画培训[12]。(6)视障儿童朗诵比赛或诵读大赛,如西藏自治区图书馆举办视障读者红色经典诵读比赛[13]、南宁市少儿图书馆举办“童声读经典”南宁少儿诵读经典绘本音频大赛[14]。(7)举办视障儿童作品展览或公益活动,呼吁社会大众关注视障儿童。如广州少儿馆举办残障青少儿艺术作品展[15]。湖南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关注盲童阅读,关爱儿童成长”公益活动邀请市民为盲童阅读献“声”[16]。

公共图书馆为视障儿童组织的阅读推广活动形式多样,但除了部分公共图书馆打造的品牌活动会在固定时间或定期给视障儿童提供服务之外,大部分助盲活动只在全国助残日、国际盲人节等特定节日开展,没有常态化和固定化,社会影响力较弱。

1.4 视障儿童服务专业人员欠缺

专业的服务人员是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工作的灵魂。《图书馆视障人士服务规范》和《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规范》分别指出“工作人员应掌握盲文基础知识,熟练使用阅览设备,具备为视障人士服务的技能”[17]“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宜配备掌握盲文和手语的少年儿童服务馆员”[18]。近年来,部分公共图书馆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有效提高了视障文化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如“2017年广西公共图书馆视障文化服务业务培训班”[19]、“长三角地区公共图書馆视障文化服务案例培训班”[20]。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公共图书馆通过借助社会力量弥补人员短缺和专业知识不足,如首都图书馆的“心阅书香”助盲有声阅读志愿服务项目[21]、湖北省图书馆的“书香伴读”文化助盲志愿服务队[22]。但总体来说,目前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员,尤其是少年儿童服务人员中,既了解视障儿童心理特点、阅读特征,又能掌握盲文知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甚少。

2 《马拉喀什条约》实施对公共图书馆开展视障儿童服务的意义

2.1 《马拉喀什条约》的主要内容与国内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的不足

我国于2013年6月28日签署了《马拉喀什条约》,是首批签署方之一。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阅读障碍者的权益保护,为推动《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实施做了大量工作。2020年11月11日,我国对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体现了《马拉喀什条约》的核心内容。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2022年2月5日,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了《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于2022年5月5日正式对中国生效。《马拉喀什条约》主要包括序言、22条条款、13条解释和说明正文的“议定声明”。其中,第1至12条是条约的主体部分,第13至22条为程序性条款,包括条约的大会职责、国际局、签署、生效、生效日期、退约、保存人等内容。《马拉喀什条约》的主体部分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1)定义性条款。《马拉喀什条约》第2和3条对“作品”“无障碍格式版”“被授权实体”“受益人”的定义做出了规定和解释。(2)无障碍格式版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马拉喀什条约》第4条对国内法限制与例外做出明确规定。(3)无障碍格式版的进出口。《马拉喀什条约》第5条对无障碍格式版的出口问题、出口的其他限制与例外、转出口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马拉喀什条约》第6条对无障碍格式版的进口问题做出明确规定。(4)规避技术措施。《马拉喀什条约》第7条解决了技术措施和限定与例外之间的冲突问题。(5)其他问题。《马拉喀什条约》第8至12条对受益人的隐私保护、缔约各方的合作、条约实施的一般原则、限制与例外的一般义务等做出相关规定。

对照《马拉喀什条约》的具体内容,国内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图书馆成为“被授权实体”,但享受“被授权实体”的相应权利和义务无法可依;二是公共图书馆为视障儿童提供的无障碍资源匮乏,且资源类型单一;三是缺乏视障儿童服务合作共享机制,无法实现各界的资源共享,成果互惠。

2.2 《马拉喀什条约》实施对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的意义

2.2.1 有利于明确公共图书馆在视障儿童服务中的责任和使命

按照《马拉喀什条约》规定,“被授权实体”是指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盈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渠道的实体。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完全可以成为“被授权实体”之一。与此同时,赋予图书馆被授权主体地位,早已在部分国家及国际组织立法和修法中得到了验证[23]。《马拉喀什条约》正式实施后,公共图书馆在视障儿童服务中的地位将得到肯定,相应义务和社会责任将得到明确,公共图书馆也理应在保障视障儿童基本文化权益工作中发挥自身优势,承担新的使命。

2.2.2 有利于公共图书馆丰富视障儿童服务资源,推动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传播

按照《马拉喀什条约》规定,“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不限于盲文版,还应该包括大字号版、有声读物以及电子读物等。“被授权实体”以“向视障者提供服务”为目的,有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且可以“采取任何中间步骤”。这就意味着,公共图书馆以服务视障儿童为目的,可以制作、获取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同时,《马拉喀什条约》缔约各方鼓励资源共享信息,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将会有更多国外优秀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传入国内。这些规定都将大大丰富公共图书馆的无障碍资源,为视障儿童服务提供基础保障。

2.2.3 有利于公共图书馆和各界联合,促进文化服务普惠视障儿童

按照《马拉喀什条约》规定,政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基金会、博物馆、美术馆等非盈利性官方机构和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授权实体”。这将有利于社会各界、各文化服务机构共同关注视障儿童文化事业发展问题,有利于公共图书馆通过与多类型“被授权实体”之间的合作和共享,共同承担条约义务,促进文化服务普惠视障儿童。

3 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提升策略

3.1 促进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立法,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

公共图书馆完全具备作为“被授权主体”的资格和条件,《马拉喀什条约》正式实施后,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公共图书馆应积极推动相关立法,通过立法明确和彰显公共图书馆作为“被授权主体”的地位,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共图书馆还应该认真研究《马拉喀什条约》精神和《马拉喀什条约》内容,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性文件,规范、指导公共图书馆开展视障儿童服务,保障公共图书馆视障儿童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 挖掘、整合无障碍服务资源,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图书馆为视力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生理特点的可替换格式资料是一切服务的基础,如盲文书籍、有声资料等”[24]。公共图书馆应按照《马拉喀什条约》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行使权利,制作、引进、传播更多适合视障儿童使用的优质资源,完善视障或盲人阅览室室藏文献,吸引更多视障儿童走进公共图书馆。同时,可由省级公共图书馆牵头,以市、区为单位,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通过打造共享平台统筹平衡公共图书馆的无障碍资源,打破馆藏边界,为视障儿童享受公共图书馆的优质资源和服务提供便捷。

3.3 提高视障儿童服务意识,打造专业服务队伍

视障儿童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阅读特征及阅读需求等与视障成人和正常儿童存在较大的差异,视障儿童的服务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熟练掌握助盲设备使用方法,更需要具备特殊专业知识,能了解和疏导视障儿童阅读心理。公共图书馆应通过专业理论研究和培训教育,提高视障儿童服务意识,打造专业服务队伍。同时重视社会力量的引入,积极吸纳包括具备专业知识的爱心人士、专业的儿童社会工作者、有经验的视障儿童监护人和照料人等志愿人士,打造专业、稳定的志愿服务团队,作为视障儿童服务的有力补充。

3.4 寻求更广泛的合作,探索多元合作型视障儿童服务模式

视障儿童文化工作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公共图书馆应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视障儿童,关注视障儿童基本文化权益保护,加强与多类型“被授权实体”,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基金会、中国盲人协会、博物馆等文化机构的合作,凝聚服务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营造开放、包容、平等的社会环境。探索多元合作型视障儿童服务模式,多领域、多渠道、多举措扩大视障儿童文化服务覆盖面,真正满足视障儿童的个性化、特殊化文化需求。

4 结语

为视障儿童提供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义务,也是公共图书馆“平等、开放、共享”服务理念的重要体现。公共图书馆应以《马拉喀什条约》实施为契机,在《马拉喀什条约》的有力支持下,积极探索视障儿童服务提升策略,努力提高服务效能,助力更多视障儿童平等、自由地享受文化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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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王子舟,夏凡.图书馆如何对残疾人实施知识援助[J].图书情报知识,2007(2):5-18.

作者简介:

李菲菲(1988),女,国家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读者服务与阅读推广。

(收稿日期:2022-05-22 责任编辑:张静茹)

Research on Improvement Strategy of Public Library Services for Visually Impaired Children

—Bas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Perspective of the Marrakesh Treaty

Li Fei-fei

Abstract:This paper sort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ublic library services for visually impaired children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the resource equipment, the information accessibility service, the reading promotion and the library professionals. This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enforcement of the Marrakesh Treaty, and assesses its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public library services for visually impaired children. Accordingly, some improvement strategies are proposed. First, we could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f public library services for visually impaired children and set related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Second, it is essential to integrate accessibility service resources and establish resources developing and sharing system.Then,library professionals could be hired to provide considerate services for visually impaired children. Finally,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a diversified and cooperative service mode for visually impaired children.

Keywords:Public Library; Visually Impaired Children; Service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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