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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中的“德法共治”追求

2023-09-25季冬晓

理论探索 2023年5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

季冬晓

〔摘要〕“德法共治”是极具“中国特色”之治国理念,是中国古圣先贤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之经验总结,亦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之精髓。“为政以德”和“缘法而治”的治国理政经验,对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德治”的价值在于“悟心”,通过道德教化,唤起党员、干部的党性党德,使其自觉“远恶迁善”;而“法治”的价值则在于“规正”,依靠党规的强制力,约束党员、干部的具体行为,使其守住心中不可触碰之“红线”。“德治”与“法治”体现着不同的侧重点和价值取向,只有坚持两者融会贯通、相得益彰的辩证思维,才能廓清思想迷雾、凝聚合力,从而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关键词〕德法共治,党内法规,传统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3)05-0053-0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1〕44“德法共治”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之代表,深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是一个民族法治文化的积淀,是党规国法协调发展的文化根脉和底色。以史为鉴,方可知兴替,最大限度地释放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熏染引导效能,不断从我国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才能在传承与创新中开辟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新境界。探究“德法共治”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何以呈现、如何共治等基本问题,就是既要发挥党性党德的滋养和支撑作用,又要發挥党规党纪的底线和保障作用,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印合、相得益彰,对实现党内法规从制度工具向道德理想升华具有丰富的实践意义。

一、党内法规中“德法共治”的价值意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共治”经久不衰,并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融合。以儒、法为代表的各个学派,形成了“内儒外法”的治理经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95这种交互为用的治国理政方式,能够有效应对时局之多变,最终达到和谐的理政效果。“德法共治”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中的精髓,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要的价值意蕴。

(一)实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

习近平指出:“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3〕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结合、守底线与高标准兼顾,这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更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可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体现了“德法共治”的法律观在党内法规构建实践中的高度自觉,是“德法共治”传统智慧为全面从严治党指明的一条刚柔并济、标本兼治的路径。一方面以德治党为全面从严治党划出道德高线。洁身自好、守住底线,是党员、干部从政兴业的立身之本。党员干部要发挥好“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让自己德可为师、行可为范。“人格魅力是领导干部人品、气质、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党的干部所应具备的公正无私、以身作则、言行一致优良品质的外在表现。”〔4〕114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出问题,说到底就是理想信念缺失、背弃初心使命。“立德”就是要把理想信念、法治思维、党性修养等共产党人的精神旗帜立起来、挺在前,以向善向上的思想自觉引领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另一方面,依规治党为全面从严治党标明纪律底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规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更是没有例外,中国共产党作为拥有9800多万名党员、领导着14亿多人口大国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要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就必须依靠党的纪律规范。正确认识和处理自身与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关系,牢固树立正确、清晰的法治思维,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内法规制度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从而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只有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才能实现党内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具有道德涵养和支撑的党内法规,才能形成富有感染力、号召力的价值引导,才能唤醒党员干部高尚的思想道德追求;另一方面,道德只有得到党内法规的支持和维护,才能有效发挥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规范作用。道德伦理入规是将先进的价值理念变成行为规范,而解释、适用、执规执纪等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全过程亦体现了鲜明的价值伦理导向。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在学习党内法规过程中,不仅要学条文,更要学原理,学其背后的精神内核,学深悟透内化为规矩意识、法治思维和为国为民的价值追求,以党性和品行增强贯彻党内法规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总的来说,党内法规强调外在刚性约束,道德规范则是强化内在行为自律,“两个思路、两种策略,一刚一柔、一内一外,达成了对党员干部从思想到行为的‘广谱’治理,管党治党亦实现了升华,是新时期管党治党战略理念新的跨越,彰显出党立足于自身解决监督问题的坚定信心,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5〕。

(二)实现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是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关于“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既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根本任务,把制度建设贯穿到党的各项建设之中”等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之间的辩证关系,为新形势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指明了根本方向。早在中共一大就以党纲的形式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并于1922年中共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进行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早期探索。新中国成立之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对党章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已然成为我们党的一项惯例。100多年以来,历经18次修改的党章,从最初2300余字发展到如今的2万余字,党章在修改、完善过程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见证了我们党的光辉历程,是我们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必然选择。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就要将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在党章这个“总规矩”指导之下,以《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为代表,党的思想建设方面法规的施行,充分印证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这一基本遵循。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过程,既是总结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过程,又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過程,关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一系列相关领域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无不以法治为依凭,由法治来保障。需要指出,建立制度不是纯粹的程序设置工作,而是要在建立健全制度过程中融入思想教育内容,使广大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主动、自觉维护制度的权威;思想教育也不是单纯的宣讲灌输工作,而是要将理想信念教育过程常态化、固定化,融入规范党员和党组织行为的制度,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党的建设改革创新既要靠思想教育引领,更要靠制度规定落实,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思想教育要结合落实制度规定来进行,抓住主要矛盾,不搞空对空。要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6〕这一重要论述总的来说就是思想建党需以制度治党为保障,制度治党需以思想建党为基础。

二、“德法共治”在党内法规中的呈现维度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当今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德法共治”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中的精髓,在现有的法治建设中呈现出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党内法规而言,亦有“德法共治”思想的呈现,主要包含了“教之”“齐之”“平之”三个维度。

(一)教之:构建判断是非善恶的价值体系

“德”泛指道德和礼义,但更侧重于教化的意蕴。故而“德法共治”的法治智慧之一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提升认同、巩固领导地位,在全体党员心中建构起一套评价是非善恶的价值体系。所谓建构价值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提炼出为人们广泛接受的价值理念,通过价值理念进而发挥其导向作用。

一是强化法治思维。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以法治思维推进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具体而言包括:首先,以合法性贯穿党内法规执行始终。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则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各级党组织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基本原则。其次,以权利保障促进党内法规的权力制约,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监督、表决和申辩等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第四章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过程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责任追究机制。最后,以程序正义保障党内法规的实体正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应该遵循的基本程序,以此,其他党内法规必须以党章为依据,体现法治的程序正义法则。

二是加强党性修养。党性说到底是立场问题,集中体现一个政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追求,“党性与党规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党性是实质,党规是表现,前者是后者的方向,后者是前者的保证”〔7〕26。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党性时刻指引着立规、执规、守规、督规等党内法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在立规层面,党性要求不仅仅是党员个人修养,更是党内法规设定的强制性义务,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首的几乎所有的党内法规都特别突出了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要求。在实施层面,很大程度上党性修养与党员干部执规和守规的质量有着天然关联性,实践中不难发现几乎“每部党内法规出台后的落实都强调以增党性正党风为抓手”〔8〕。在督规层面,探究《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背后的党内监督机制,不难发现党内监督是建立在党内充分民主基础之上的全党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而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证明,党的自我净化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党内监督的落实,依赖于党性修养所造就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是增强德性要求。党员、干部具有双重身份属性,既有社会人属性,也是“关键少数”的垂范表率,这就需要党内法规在基于人性要求最低限度道德基础之上,对照党性标准提高德性要求。这种德性主要是涉及道德情操、高尚品格、素质修养等品行层面,其在党内法规具体条款中的体现大致分为肯定性和否定性两种形式: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是以肯定形式对党员提出的行为要求;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则是以否定的方式重申了党内法规的德性要求。除此之外,党内法规这种德性要求还具有差别性特点,例如对党员领导干部或者特殊群体的要求高于普通党员,即随着政治身份的增多或者职务的晋升,党内法规基于不同群体提出不同的德性标准。

(二)齐之:完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规范体系

“德法共治”的法治智慧之二是制定一套完备、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规范体系,“德”“礼”不能发挥作用时,需以外部规范惩处,即政刑齐之。2021年7月1日,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以此为主干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规范体系。而判断党内法规规范体系完善与否,基本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当前阶段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在技术层面借鉴了法律制度建设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增加了准则、条例的数量,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配套党内法规,填补了大量的制度空白领域。当然制度规范体系的理想化要求除了门类齐全、应立尽立、结构严谨之外,还应该包括内部协调、外部衔接。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一条就规定,“提高党内法规质量”,故而党内法规规范体系建设,要兼顾立规数量和立规质量,以适度超前谋划、立改废释并举、完善清理机制、加大解释力度、健全备案审查制度等措施,全方位、立体化推进不同位阶或者同一位阶党内法规内部制度体系协调统一,以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党的政策等外部制度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二,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法在被制定出来以后、实施以前,只是纸面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实然状态进入应然状态。”〔9〕301党内法规亦是如此,建设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就是推动党内法规具体化、现实化过程中一个举足轻重的环节。我们按照党内法规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党内法规的实施分为党内法规的遵守、党内法规的执行和党内法规的监督”〔10〕。首先,遵守党内法规除了党规设定义务的履行,还应该包括党规赋予权利的行使,現阶段党内法规公开发布、党内法规学习教育、法治精神的培育、普法宣传等方式都是为了党员干部更好地“奉公守法”。其次,党内法规执行的重点,应该放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上,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格要求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关键所在。最后,“针对目前党内法规还存在难以充分实施、实施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变相实施等现实问题”〔11〕,必须依靠党内法规自身的监督机制来解决,比如督查责任制或者评估制度,从而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

第三,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党内法规规范体系建设涉及的党员和基层党组织数以千万计、百万计,其实施必然需要有力到位的保障举措与之匹配。然而一直以来“保障”这一领域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部分,重点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进行了部署安排,对保障体系建设提及甚少,具体规定设置抽象,这实际上就造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工作的滞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但也未提及具体举措。因此,有必要将有形的人财物等物质性条件支持、无形的思想文化等非物质条件支持以及组织领导保障支持等纳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之中,切实做到保障有力。

(三)平之:加强道德引导与法治规范的协调统一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自古以来就是法学家们持续争论的话题。“德法共治”的法治智慧之三是道德与法律协调统一、融会贯通。习近平精辟地阐述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2〕116同样的党内法规只有得到道德的涵养和滋润,才能有效发挥治党管党的感染力和号召力;道德也只有得到党内法规的支持和维护,才能获取党内法规的强制力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就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的“德法共治”。“共治”一词体现了立规与立德的兼顾、他律与自律的结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德”“法”的内生逻辑关系。《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依规治党、标本兼治”,既要健全党内法规,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其中,又要发挥思想教育的优势,把欲望关进自律的笼子,从源头上避免消极腐败现象,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干干净净、堂堂正正。再比如,为达成“廉洁自律”,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就有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和出台。《准则》重在立德,是理想信念的外化,“八条规范”高标准细化了共产党人的党性党德。《条例》则重在立规,是针对行为的纠错,明确“六大纪律”作为全体党员不能碰触的底线。“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同时发布、同时执行,既明确道德情操的高标准,又划出不可碰触的惩戒边界,体现了党性党德和党规党纪相辅相成的内在规律。要从“德法共治”的新视角出发,把《准则》《条例》看作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以此实现价值话语与制度话语的融会贯通,达到标本兼治、内外兼修的良好效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是达成党内法规体系“软性要求”和“硬性规范”有机结合的重要路径。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并明确指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中。这一论断的提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有法可依是法治建设的起点,是立规、执规、守规、督规逻辑闭环的前提和基础。而《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效力位阶最高,是制定其他所有党内法规的重要依据。因此,有必要重点分析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章中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修改通过的党章第一次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纳入总纲之中,此处提及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而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九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总纲部分则在原有“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明确加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设定为党员义务。党的二十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沿用之前党章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设定,同时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新内容写入党章,实际上其内涵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富强、平等、公正、和谐”等表述有着内在一致性。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率先融入党章,为后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方向和保障,实际上也就为中国共产党实现“德法共治”提供了有效的制度路径。

三、“德法共治”有效路径的现实选择

于中国古代社会而言,“礼”是“法”的价值内核与标准,“法”是“礼”的外在保障形式和重要载体。无论是“法”“德”还是“礼”都有其局限性,国家的现代化治理需要多元参与的治理机制,而“德法共治”作为优秀传统本土资源,凭借其自身优势,在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价值导向:树德立规的价值基础

孔子有言:“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13〕51“礼”是内心仁德的外在表现,应该是人们美好品德的外化,即所谓“克己复礼为仁”。“礼”“法”是根据民众应然表现而形成的一种秩序和正当的行为,主要功能就是为了达成“和”的最终目标。而以法治思维、党性修养、德性要求、家风家训等为主要内容凝练形成的价值伦理,可以说是党员、干部美好品德的具象化,作为全党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是党内法规背后的道德支撑。其对党内法规的支撑作用体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正当性提供道德论证;其次,它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提供价值指引,即“德法共治”之理念潜移默化地融入党内法规的规则构造之中,影响党内法规整个规范体系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及表现形式。

目前包括党章在内的诸多党内法规,体现党内价值伦理的条款大多为原则性条款或规则性条款。其中,原则性条款不预设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不规定详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凭借抽象性、包容性和稳定性的特质,使得原则性条款与党内价值伦理具有内在一致性。其不仅可以指导具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而且可以树立起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实践中,绝大多数党内法规均在总则或者序言部分,以原则性条款的形式对党内价值伦理进行体现。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开篇即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14〕5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在自觉遵守具体廉洁自律规范的同时主动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这里的“德”,指的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等价值理念。

党的价值伦理是实现价值导向功能的另外一种方式,是以规则性条款的形式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般情况下规则性条款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组成,与原则性条款不同之处在于其形式上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内容上明确、具体、可操作。即便如此,规则性条款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同样需要价值内核的支撑。党内法规所蕴含的价值伦理,最终都要落实到具体的党内规范上。这就需要实现党内价值伦理与具体规则条款的融会贯通,通过具象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的方式,把价值要素转化为涉及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等具体条款中的规范或是惩处的具体要求。例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详细列举了十种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条款强调了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价值伦理层面。由此可以得出,规则性条款的背后同样体现着价值内核的支撑,其使得黨内法规从一项意识形态和政治宣示,转化为全体党组织和党员看得见、摸得到、能考评、可奖惩、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和政治规范。

(二)立规导向:融德于法的规范约束

理想状态下的“礼法合一”,指的是“礼”“法”在道德层面实现统一,运行过程保证二者协调衔接,其与“德法共治”法律思想所表达的思想内涵具有高度一致性。当下处理好党规国法的关系,借鉴“礼法并用”的政治智慧不失为一种值得思考的选项。“礼是法本”可以说“礼”是“法”的根据,承担着向“法”输出道德价值的作用,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宗旨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党规引导着法律发展方向,同样塑造着法律背后的价值伦理。而这种价值伦理的嵌入想要发挥效用,还需要党内法规作为制度保障,通过对制度架构的引导和规范,将刚性约束内化为政党行为的理性自觉,实现党员、干部价值观念向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的转化。

正确把握价值伦理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在党内法规之前树立一道以党内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等为内核的思想道德防线。其本身就具有约束规范、调整节制、鼓舞激励、修身自省等自律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党内法规对内在道德要求,提供刚性约束发挥他律作用。习近平指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12〕117可见,通过将道德转化为纪律,增强对党员、干部的实际约束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才能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因此,有必要结合价值伦理,对党的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立规立法。

第一,实现道德要求高阶立法。塑造纯洁、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亦是广大党员、干部的终身必修课,但是党内核心价值观并没被明确地提炼形成,仅是直接或间接地散见于党内法规之中,更没有通过高阶立法的方式,从“思想应然”转化为“行为使然”。高阶立法意味着把党内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规定在强调党性和政德的专门性规范之中,从而保证党内核心价值观有效、有序地进入党内法规。此种高阶、专项的立规方式可以帮助共产党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保持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第二,用党内法规规范重要领域的道德。《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概括来说,忠、公、清、实、明都是针对党员、干部重要的道德要求,需要党内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借由党规党纪的强制力、权威性来提升整体的自律素养,确保党员、干部的道德底线。道德经过党内法规的强制性认可,在理论意义上才有被完美实现的可能性,此即为“德治”和“法治”的良性互动方式。

第三,用道德改良党内法规的具体条款。“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12〕117党内法规作为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道德即是其正当性的来源,亦是涵养党内法规的源头活水,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然要强调其道德内核。我们可以通过及时、适当地修改、废止相关法规,将实践中广泛认同、完善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通过法定形式及时上升为党规规范,使得具体条款更加合乎情理,更符合党性和德性的标准。

(三)应用导向:德法互动的具体适用

“礼”所强调的是道德内涵,与人的内在德性相符合,“两个先锋队”“三个代表”的属性即是表明党员、干部应该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而党内法规恰恰为党员、干部树立起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时刻为人民群众作表率、作导向。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理论上严格、合理地适用党内法规就是落实了“德法共治”的法律思想。归根结底就是在条款适用过程中如何做到合规兼顾合理,如何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发挥裁判规范的引领作用,展现道德教化的功能。

价值内核通常以原则性条款的形式表现,其亦具有实在的规范效力,实践当中或直接适用或解释适用,不仅能填补党内法规立规的空白,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还可以通过解释、补充规定等方式,提升党内法规的质量,实现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

第一,对具体条款的补充。当前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前瞻性和系统性有待提升,党内法规滞后于党务发展的状况时有发生,立规时部分领域存在盲点或者缺项。例如,条款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符合时代要求的,会造成党内法规适用困难,无法达到满意的适用效果。针对这一情况,原则性条款便可以借助自身具有的概括性、抽象性功能,充分发挥其指导性、引领性的影响力,填补党内法规的规范漏洞或者弥补具体条款的不足,从而保障党内法规基本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对自由裁量权范围的限制。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约束权力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其具体条款中更是不乏“严重违纪”“认为必要”“明显不当”“需要追究”等特定用语的出现,这类弹性标准的广泛存在均表明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因此,确定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法治原则、价值内核以及法治精神的地位,对案件事实认定、法规适用、执纪问责等事项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引导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从而作出恰当、科学、合理并符合职业预期的价值选择,进而最终保障裁判结果的合规、公平、合理。

第三,对具体条款的解释。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需要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党内法规的条文中亦有抽象模糊、存在歧义等现象,需要合理运用逻辑解释、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来包容党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目的解释、系统解释、文义解释等都带有价值取向的意味,这就需要执规者合理利用各种解释方式,以其中所蕴含的道德伦理价值导向确保党内法规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

实践导向功能除了体现在立规、执规层面,还体现在案例、判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导层面。典型性案例强调的是普法宣传功能,用形象具体的案例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具有针对性、真实性、深刻性的鲜明特征。实践证明它是一种有说服力、有震撼力的黨风廉政教育方式,可以不断深化党员对理想信念、初心使命的理解与践行。指导性案例则是聚焦法规适用的指导性,选择发布对执规执纪、办案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既能通过个案解释党内法规的具体条款,又能明确执规执纪过程中党内法规的适用标准。凭借个案指导不断明确执纪执规行为的标准,改变目前党内法规执行中还存在的上紧下松、变通执行等问题,有助于将党内法规的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总之,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它的规范作用不仅体现在刚性约束上,更体现在其价值引导上,是党内价值伦理的外在规范性、制度性表达方式。“德法共治”作为中华法系中的有益智识,强调的是道德教化、思想宣传和价值引导,同时又不放弃适用刑罚为辅助,最终达成国家的有效治理。其在党内法规中亦有重要的呈现,主要表现为构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判断是非善恶的价值体系、完善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外部制度体系,以及平衡道德引导与制度规范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以此实现“德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紧密结合。“德法共治”通过价值导向、立规导向以及应用导向的方式融入党内法规建设,进一步夯实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党内法规中“德法共治”的价值评析,彰显了“德法共治”价值理念在维护党组织稳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新党的建设等方面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韩国磬.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03(02).

〔4〕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5〕杜家毫.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J〕.中国纪检监察,2017(01):51-53.

〔6〕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02).

〔7〕叶笃初.领导干部一定要讲党性〔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

〔8〕陈自才.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1(05):96-104.

〔9〕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10〕金成波.论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构建〔J〕.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01):60-67.

〔11〕韩 强,李 剑.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标准、路径及问题〔J〕.廉政文化研究,2023(01):39-44+2.

〔1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13〕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 陈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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